如何开展好律师管理工作/陈迎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3:15   浏览:9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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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好律师管理工作

滁州市司法局 陈迎朝

开展好律师管理工作的前提是必须要明确管理的目标,而目标的确定需要又不得不从律师制度的本身来寻找答案,我认为要解决好管理问题,必须要注意的是律师管理的以下两个特点:
1、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目的。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目的无非是希望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预防和解决不同社会主体间的各种各样的纠纷,规范社会上不同主体的行为,并借此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为了这个目的的实现,国家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这种管理权,并希望通过这种管理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使律师业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所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就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另外,要明确律师制度的建立绝对不是为了解决律师们的就业问题、收入问题和社会地位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律师提供法律的效果来加以实现,只能通过由市场来加以解决的,我们司法行政部门对此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2、律师利益必须要兼顾。律师虽然是法律服务的主体,但他们同时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他们必须要靠自己的业务活动取得收入,从而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果律师业无利可图,那么这个行业是没有发展前途的,这个行业也就无法满足国家对它的期望。
由此,管理工作必须要做到以下五点:
1、强化惩罚机制。目前,国家关于律师执业的规定虽然比较多,但在现实中执行的并不是太好,不时有律师在执业中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影响了律师整体的社会形象。我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管理部门的惩罚机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往我们只注重对律师的关心、扶持,想尽办法来解决律师的收入问题和社会地位问题,忽视了对律师的管理,导致律师业在某种程度上的无序。就现在律师业的现状来看,如果再不加以大力整顿,不严格规范,那么这个行业不仅很难实现国家赋予的期望,而且还会给国家、社会及当事人制造许多麻烦。所以,加强管理是我们现在的首要任务。至于如何加强管理,我认为:主要靠的是强化惩罚机制。因为,惩罚是辨识一条规则是否存在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存在的结论性证据。哪里有规则,哪里就有惩罚,惩罚是维持规则存在的现实力量。没有强有力的惩罚机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是不会自觉遵守规则的。要强化惩罚机制,首先要求我们在思想上认识它的重要性,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其次,想办法改变一些不合理的惩罚制度,例如,要赋予市县两级司法局一定的处罚权,不要将权力过分集中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违反《律师法》的,也应当处以罚款,而不应当仅仅是没收违法所得等。
2、年检注册的审核要规范。要在法律,至少要在规章明确审核的内容、审核的权限以及审核的责任。要删除一些不必要的内容,如在老律师的年检注册中,根本就不需要每年填简历,这是简单重复劳动,无实际意义;同时要增加一些内容,如增加档案管理、收案制度、收费制度是否规范等,因为这些增加的内容往往是最能体现律师工作的,而且也是最能量化的内容。
要突出律师事务所和县级司法局的权力,因为律师事务所和县级司法局直接接触律师,对律师合不合格,它们最有发言权。但是在目前的年检注册中,它们的作用根本得不到相应的体现,只是在表格上署名而已。我认为一定要在法律(至少是规章)中赋予它们的初审权,经初审不合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参加年检注册。同时为明确它们的责任,还应规定:对经过初审,送交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年检注册材料,如仍有虚假,则它们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认为,通过这种责权一致的规定,不仅能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把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入口关,而且还能调动县级司法局的工作积极性。
另外,还要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的条件”也在刊登在每年《年检注册公告》中,并公布举报途径,防止一些虚假注册的情形发生。
3、协调好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的关系。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律师协会的管理是一种行业管理,是民主管理,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但在目前,由于历史上的关系,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往往由司法行政机关委派,也有的地方,律协与律管科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就造成了职责不分,管理上有些混乱。对此,我认为,在明确它们的不同定位以后,就应当依法赋予它们相应的不同职责,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权等)和相应的行政收费权。这些权力只能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律师协会则主要负责律师的培训、交流,制定《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一些参考性的《执业规范》,并且对一些不遵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的惩戒等,律师协会所享有的最重的惩戒权只能是:开除会员资格。同时,由于律师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一定通晓,所以,可以考虑建立在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前,听取律师协会意见的制度。
另外,为了突出律师协会的作用,应依法赋予律协两个权力,第一,没有通过律协培训的,不得参加年检注册;第二,被律协开除会员资格的,不得参加年检注册。
4、规范执业环境。对内要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不不当竞争。对外要严厉打击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和未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即严厉惩治所谓的“黑律师”。这些“黑律师”们不仅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败坏了律师的形象,损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他们在业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往往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和行贿等拉拢腐蚀政法干警的手段来打赢官司,加剧了司法腐败。对这些人的打击不足,除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注意力不足以外,最重要的是立法上有缺陷,例如,公安机关仅处理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则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但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又十分薄弱,没有力量来处理,这就导致了这些“黑律师”屡禁不止。为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在《律师法》未有相应改动的情况下,首先要想办法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利用公安机关的力量来净化这个市场。其次,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这些“黑律师”的动向。再次,还应当把已处理过的“黑律师”名单在报纸等公共媒体上公示,防止群众受骗上当,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处罚办法,打压这些人的市场,使其处于无利可图的境地。最后,司法行政机关还要从自身抓起,严厉打击法援律师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收费办案的行为,符合开除条件就开除,绝不能姑息迁就。
5、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评先、评优以及表彰活动。因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主体,必须要养活自己,这就决定了他们的精力主要都放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上,并通过这种服务来取得收入。过多检查和评先、评优以及表彰活动必定会浪费律师的精力,使其不能专心于法律服务这个本职工作。对此,国家也曾三令五申地禁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评比活动,律师事务所作为合伙企业、合作企业或国有法人企业,也应当属于这个不得任意检查与评比的范畴。同时,从这些活动的实际效果来看,并没有因此而扩大律师的影响和树立律师的正面形象,被评为先进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因此而扩大自己的业务并受到社会的尊重。所以,我认为,必须改变过去这种计划经济式的评比活动,应当象交警管交通秩序一样对律师进行管理,即只要你不违反规则,你自由地从事你的业务,如果你违反规则,我就处罚你,以此来让你遵守规则,从来没有听说交警对驾驶员进行检查和评先、评优以及表彰活动的,但交通秩序却并不混乱。
此外,这些评比活动也浪费了律师管理部门的大量精力,使其不能集中精力进行律师管理的本职工作,影响了律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做好这五点,我的建议是:
1、提高立法层次。过去由于《律师法》的内容比较简单,许多关于律师的管理规定,主要来源于司法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这不仅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甚至有违法的嫌疑。例如,《律师法》没有专职律师不得从事其他职业的规定,相反根据《律师法》第13条的规定,除了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外的所有人都可以成为执业律师。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执业资格的授予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同时受到《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而《行政许可法》取消了部门规章(更别说是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许可设立权。可见,司法部根本没有权力创设关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区分及不同的资格授予条件,它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法》,而且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所以,必须借着这次《律师法》修改的春风,把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实用的律师管理方面的规定上升到法律的层次。
2、合理权限划分。在《律师法》中必须明确县级司法局对律师的管理权,并根据实际情况授予相应的处罚权,绝不能使县级司法局在律师管理方面成为 一个花瓶。同时,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权力划分,将行政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收费权)收归机关,将培训权及行业惩戒权等放在律协。
3、通过培训,提高司法行政中从事律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人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只有提高这些人员的素质,规范律师业的管理才有可能。目前,这些人员缺点主要是不熟悉相关规定及缺乏处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能力,尤其对违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的能力明显不足。对此,省厅可采取请省法制办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专家给这些人员集中授课的方式来加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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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送你署,请于1999年3月1日前对外发布,自1999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住人员(以下简称“常住人员”),进口的自用物品,适用于本规定。这些人员具体是指:
(一)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二)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三)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住记者;
(四)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住人员;
(五)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
(六)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留学生。
第三条 上述六类常住人员在华居住一年以上者(即:工作或留学签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报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进口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
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第五条 以上外国人员在华生活、学习、工作期间携带进境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行李物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以上规定进口的免税物品,按海关对免税进口物品的有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七条 外国(包括地区)驻华使(领)馆、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国际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常住人员(包括与其同行来华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携带进境的物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此前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局




编号 废物类别 废物来源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 医院临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
床废物 的临床废物 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HW02 医药废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
物 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HW03 废 药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医物、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物、药 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
品 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
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
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HW04 农药废 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 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
物 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 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
的废物 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螨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剂、有机磷杀菌剂、有机氯杀菌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洗 剂、有机硫杀菌剂、有机锡杀菌
液 剂、有机氮杀菌剂、醌类杀菌剂、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化 无机杀菌剂、有机胂杀菌剂、氨基
剂) 甲酸酯类除草剂、醚类除草剂、酚
--废水处理污泥 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取代脲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类除草剂、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均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汰 三氮苯类除草剂、无机除草剂
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

HW05 木材防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 含五氯酚,苯酚,2-氯酚,甲酚,对
腐剂废 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重复的废物) 氯间甲酚,三氯酚,屈萘,四氯酚,杂
物 --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酚油,萤蒽,苯并a芘,2,4-二甲酚,
工艺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2,4-二硝基酚,苯并(b)萤蒽,苯并
--使用单位积压、报废或配制过剩的木材 (a)蒽,二苯并(a)蒽的废物
防腐化学品
--销售经营部门报废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HW06 有机溶 从有机溶剂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 废催化剂,清洗剥离物,反应残渣及
剂废物 废物(不包括HW42类的废有机溶剂) 滤渣,吸附物与载体废物
--有机溶剂的合成、裂解、分离、脱色、
催化、沉淀、精馏等过程中产生的反应
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溶剂的
清洗杂物
HW07 热处理 从含有氰化物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 含氰热处理钡渣,含氰污泥及冷却
含 物 液,含氰热处理炉内衬,热处理渗
氰废物 --金属含氰热处理 碳氰渣
--含氰热处理回火池冷却
--含氰热处理炉维修
--热处理渗碳炉
HW08 废矿物 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废机油、原油、液压油、真空泵
油 --来自于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 油、柴油、汽油、重油、煤油、热
脚 处理油、樟脑油、润滑油(脂)、
--矿物油类仓贮过程中产生的沉积物 冷却油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
洗油(泥)
--金属轧制、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
(渣)
--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
--油加工和油再生过程中产生的油渣及过
滤介质
HW09 废乳化 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 废皂液、乳化油/水、烃/水混合
液 化液、废油水混合物 物、乳化液(膏)、切削剂、冷却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剩乳 剂、润滑剂、拔丝剂
化液(膏)
--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拔过程产生的
废乳化剂

--清洗油罐、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
水混合物
--来自于(乳化液)水压机定期更换的乳
化废液
HW10 含多氯 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 含多氯联苯(PCBs),多溴联苯
联苯废 (PCTs)、多溴联苯(PBBs)的废物质和 (PBBs)、多氯三联苯(PCTs)
物 废物品 废物
--过剩的、废弃的、封存的、待替换的含
有PCBs、PBBs和PCTs的电力设备(电
容器、变压器)
--从含有PCBs,PBBs和PCTs的电力设备
中倾倒出的介质油、绝缘油、冷却油及
传热油
--来自含有PCBs,PBBs和PCTs或被这些
物质污染的电力设备的拆装过程中的清洗液
--被PCBs,PBBs和PCTs污染的土壤及包
装物
HW11 精(蒸) 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 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酚
馏残渣 油状残留物 渣,蒸馏釜残物,精馏釜残物,甲
--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 苯渣,液化石油气残液(含苯并
--原油蒸馏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残余物 (a)芘、屈萘、萤蒽、多环芳烃
--原油精制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状焦油及酸 类废物)
焦油
--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和蒸
馏釜底物
--化学品原料生产的热解过程中产生的焦
油状残余物
--被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或蒸馏残
余物所污染的土壤
--盛装过焦油状残余物的包装和容器
HW12 染料、 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 废酸性染料、碱性染料、媒染染
涂料废 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料、偶氮染料、直接染料、冰染染
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颜料、染料、 料、还原染料、硫化染料、活性染
涂料和不合格产品 料、醇酸树脂涂料、丙烯酸树脂涂
--染料、颜料生产硝化、氧化、还原、磺 料、聚氨酯树脂涂料、聚乙烯树脂
化、重氮化、卤化等化学反应中产生的 涂料、环氧树脂涂料、双组份涂
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 料、油墨、重金属颜料

--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
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产
生的污泥状剥离物
--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
废弃包装物
--废水处理污泥
HW13 有机树 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 含邻苯二甲酸酯类,脂肪酸二元酸
脂类废 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酯类,磷酸酯类,环氧化合物类,
物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不合格产 偏苯三甲酸酯类,聚酯类,氯化石
品、废副产物 蜡,二元醇和多元醇酯类,磺酸衍
--在合成、酯化、缩合等反应中产生的废 生物的废物
催化剂、高浓度废液
--精馏、分离、精制过程中产生的釜残
液、过滤介质和残渣
--使用溶剂或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
的树脂状、黏稠杂物
--废水处理污泥
HW14 新化学 从研究和开发或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 新化学品研制中产生的废物
品废物 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对人类和
(或)环境的影响未明的化学废物
HW15 爆炸性 在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 含叠氮乙酰,硝酸乙酰酯,叠氮铵,氯酸
废物 产生的次品、废品及具有爆炸性质的 铵,六硝基高钴酸铵,硝酸铵,氮化铵,过
废物 碘酸铵,高锰酸铵,苦味酸铵,四过氧铬
--不稳定,在无爆震时容易发生剧 酸铵,叠氮羰基胍,叠氮钡,氯化重氮苯,
烈变化的废物 苯并三唑,亚硝基胍,硝化甘油,四硝基
--能和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戊四醇,三硝基氯苯,聚乙烯硝酸酯,硝
--经过发热、吸湿、自发的化学变 酸钾,叠氮化银,氮化银,三硝基苯间二
化具有着火倾向的废物 酚银,四氮烯银,无烟火药,叠氮化钠,苦
--在有引发源或加热时能爆震或爆 味酸钠,四硝基甲烷,四氮化四硒,四氮
炸的废物 化四硫,四氮烯,氮化铊,二氮化三铅,二
氮化三汞,三硝基苯,氯酸钾,雷汞,雷
银,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间苯二酚的废物

HW16 感光材 从摄影化学品、感光材料的生产、配 废显影液、定影液、正负胶片、像纸、
料废物 制、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感光原料及药品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和
过期产品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水污泥
--出版社、报社、印刷厂、电影厂
在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
(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
--社会照像部、冲洗部在使用和经
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定)影
液、胶片及废像纸
--医疗院所的X光和CT检查中产生
的废显(定)液及胶片
HW17 表面处 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废电镀溶液,镀槽淤渣,电镀水处理污
理废物 废物 泥,表面处理酸碱渣,氧化槽渣,磷化
--电镀行业的电镀槽渣、槽液及水 渣,亚硝酸盐废渣
处理污泥
--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
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腐蚀
液、洗涤液和污泥
--金属和塑料表面磷化、出光、化抛
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液)及污泥
--镀层剥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残渣
HW18 焚烧处 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中产生的残余物 焚烧处置残渣及灰尘
置残渣
HW19 含金属 在金属羰基化合物制造以及使用过程 金属羰基化合物(五羰基铁,八羰基二
羰基化 中产生的含有羰基化合物成份的废物 钴,羰基镍,三羰基钴,氢氧化四羰基
合物废 --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钴)废物
物 --金属有机化合物的合成
HW20 含铍废 含铍及其化合物的废物 含铍,硼氢化铍,溴化铍,氢氧化铍,碘化
物 --稀有金属冶炼 铍,碳酸铍,硝酸铍,氧化铍,硫酸铍,氟化
--铍化合物生产 铍,氯化铍,硫化铍的废物

HW21 含铬废 含有六价铬化合物的废物 含铬酸酐,(重)铬酸钾,(重)铬酸
物 --化工(铬化合物)生产 钠,铬酸,重铬酸,三氧化铬,铬酸
--皮革加工(鞣革)业 锌,铬酸钾,铬酸钙,铬酸银,铬酸
--金属、塑料电镀 铅,铬酸钡的废物
--酸性媒介染料染色
--颜料生产与使用
--金属铬冶炼(铁合金)
HW22 含铜废 含有铜化合物的废物 含溴化(亚)铜,氢氧化铜,硫酸(亚)铜,碘
物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 化(亚)铜,碳酸铜,硝酸铜,硫化铜,氟化
--金属、塑料电镀 铜,硫化(亚)铜,氯化(亚)铜,醋酸铜,氧
--铜化合物生产 化铜钾,磷酸铜,二水合氯化铜铵的废物
HW23 含锌废 含有锌化合物的废物 含溴化锌,碘化锌,硝酸锌,硫酸锌,
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 氟化锌,硫化锌,过氧化锌,高锰酸
--金属、塑料电镀 锌,醋酸锌,草酸锌,铬酸锌,溴酸
--颜料、油漆、橡胶加工 锌,磷酸锌,焦磷酸锌,磷化锌的废物
--锌化合物生产
--含锌电池制造业
HW24 含砷废 含砷及砷化合物的废物 含砷,三氧化二砷,亚砷酐,五氧化二砷,
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 五硫化二砷,硫化亚砷,砷化锌,乙酰基
--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 砷铜,砷化钙,砷化铁,砷化铜,砷化铅,
--石油化工 砷化银,乙基二氯化砷,(亚)砷酸,三氟
--农药生产 化砷,砷酸锌,砷酸铵,砷酸钙,砷酸铁,
--染料和制革业 砷酸钠,砷酸汞,砷酸铅,砷酸镁,三氯化
砷,二硫化硒,砷酸钾,砷化(三)氢的废物
HW25 含硒废 含硒及硒化合物废物 含硒,二氧化硒,三氧化硒,四氟化硒,六
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 氟化硒,二氯化二硒,四氯化硒,亚硒酸,
--硒化合物生产 硒化氢,硒化钠,(亚)硒酸钠,二硫化硒,
--颜料、橡胶、玻璃生产 硒化亚铁,亚硒酸钡,硒酸,二甲基硒的废物
HW26 含镉废 含镉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镉,溴化镉,碘化镉,氢氧化镉,碳
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 酸镉,硝酸镉,硫酸镉,硫化镉,氯化
--镉化合物生产 镉,氟化镉,醋酸镉,氧化镉,二甲基
--电池制造业 镉的废物
--电镀行业

HW27 含锑废 含锑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锑,二氧化二锑,亚锑酐,五氧化二锑,
物 --有色金属冶炼 硫化亚锑,硫化锑,氟化亚锑,氟化锑,氯
--锑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化(亚)锑,三氢化锑,锑酸钠,锑酸铅,乳
酸锑,亚锑酸钠的废物
HW28 含碲废 含碲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碲,四溴化碲,四碘化碲,三氧化碲,六
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 氟化碲,四氯化碲,亚碲酸,碲化氢,碲
--碲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酸,二乙基碲,二甲基碲的废物
HW29 含汞废 含汞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汞,溴化(亚)汞,碘化(亚)汞,硝酸
物 --化学工业含汞催化剂制造与使用 (亚)汞,氧化汞,硫酸(亚)汞,氯化(亚)
--含汞电池制造业 汞,硫化汞,氯化乙基汞,氯化汞铵,氯化
--汞冶炼及汞回收工业 甲基汞,醋酸(亚)汞,二甲基汞,二乙基
--有机汞和无机汞化合物生产 汞,氯化高汞的废物
--农药及制药业
--荧光屏及汞灯制造及使用
--含汞玻璃计器制造及使用
--汞法烧碱生产产生的含汞盐泥
HW30 含铊废 含铊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铊,溴化亚铊,氢氧化(亚)铊,碘化亚
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农药生产 铊,硝酸亚铊,碳酸亚铊,硫酸亚铊,氧化
--铊化合物生产及使用 亚铊,硫化亚铊,三氧化二铊,三硫化二
铊,氟化亚铊,氯化(亚)铊,铬酸铊,氯酸
铊,醋酸铊的废物
HW31 含铅废 含铅及其化合物废物 含铅,乙酸铅,溴化铅,氢氧化铅,碘
物 --铅冶炼及电解过程中的残渣及铅 化铅,碳酸铅,硝酸铅,氧化铅,硫酸
尘 铅,铬酸铅,氯化铅,氟化铅,硫化
--铅(酸)蓄电池生产中产生的废 铅,高氯酸铅,碱性硅酸铅,四烷基
铅渣及铅酸(污泥) 铅,四氧化铅,二氧化铅的废物
--报废的铅蓄电池
--铅铸造业及制品业的废铅渣及水
处理污泥
--铅化合物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产生
的废物

HW32 无机氟 含无机氟化物的废物(不包括氟化 含氟化铯,氟硼酸,氟硅酸锌,氢氟酸,氟
化物废 钙、氟化镁) 硅酸,六氟化硫,氟化钠,五氟化硫,二氟
物 磷酸,氟硫酸,氟硼酸铵,氟硅酸铵,氟化
铵,氟化钾,氟化铬,五氟化碘,氟氢化
钾,氟氢化钠,氟硅酸钠的废物
HW33 无机氰 从无机氰化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 含氢氰酸,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锂,
化物废 的含无机氰化物的废物(不包括 氰化汞,氰化铅,氰化铜,氰化锌,氰
物 HW07类热处理含氰废物) 化钡,氰化钙,氰化亚铜,氰化银,氰
--金属制品业的电解除油、表面硬 溶体,汞氰化钾,氰化镍,铜氰化钠,
化化学工艺中产生的含氰废物 铜氰化钾,镍氰化钾,溴化氰,氰化钴
--电镀业和电子零件制造业中电镀 的废物
工艺、镀层剥除工艺中产生的含
氰废物
--金矿开采与筛选过程产生的含氰
废物
--首饰加工的化学抛光工艺产生的含
氰废物
--其它生产、实验、化验分析过程中
产生的含氰废物及包装物
HW34 废酸 从工业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 废硫酸、硝酸、盐酸、磷酸、(次)氯
废酸液、固态酸及酸渣(PH≤2的液态酸) 酸、溴酸、氢氟酸、氢溴酸、硼酸、砷
--工业化学品制造 酸、硒酸、氰酸、氯磺酸、碘酸、王水
--化学分析及测试
--金属及其它制品的酸蚀、出光、除
锈(油)及清洗
--废水处理
--纺织印染前处理

HW35 废碱 从工业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 废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钙、氢
碱液、固态碱及碱渣(PH≥12.5的液 氧化锂、碳酸(氢)钠、碳酸(氢)
态碱) 钾、硼砂、(次)氯酸钠、(次)氯酸
--工业化学品制造 钾、(次)氯酸钙、磷酸钠
--化学分析及测试
--金属及其它制品的碱蚀、出光、除
锈(油)及清洗
--废水处理
--纺织印染前处理
--造纸废液
HW36 石棉废 从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 石棉尘,石棉废纤维,废石棉绒,石棉
物 --石棉矿开采及其石棉产品加工 隔热废料,石棉尾矿渣
--石棉建材生产
--含石棉设施的保养(石棉隔膜,热
绝缘体等)
--车辆制动器衬片的生产与更换
HW37 有机磷 从农药以外其他有机磷化合物生产、配 含氯硫磷,硫磷嗪,磷酰胺,丙基磷酸
化合物 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磷废物 四乙酯,四磷酸六乙酯,硝基硫磷酯,
废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 苯腈磷,磷酸酯类化合物,苯硫磷,异
--生产过程中过滤物、催化剂(包括 丙膦,三氯氧磷,磷酸三丁酯的废物
载体)及废弃的吸附剂
--废水处理污泥
--配制,使用过程中的过剩物、残渣
及其包装物
HW38 有机氰 从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 含乙腈,丙烯腈,己二腈,氨丙腈,氯
化物废 机氰化物的废物 丙烯腈,氰基乙酸,氰基氯戊烷,乙醇
物 --在合成、缩合等反应中产生的高浓 腈,丙腈,四甲基琥珀腈,溴苯甲腈,
度废液及反应残余物 苯腈,乳酸腈,丙酮腈,丁基腈,苯基
--在催化、精馏、过滤过程中产生的 异丙酸酯,氰酸酯类的废物
废催化剂、釜残及过滤介质物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
--废水处理污泥

HW39 含酚废 酚、酚化合物的废物(包括氯酚类和硝 含氨基苯酚,溴酚,氯甲苯酚,煤焦
物 基酚类) 油,二氯酚,二硝基苯酚,对苯二酚,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废液及反 三羟基苯,五氯酚(钠),硝基苯酚,
应残余物 三氯酚,氯酚,甲酚,硝基苯甲酚,苦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吸附过滤物,废催 味酸,二硝基苯酚钠,苯酚胺的废物
化剂、精馏釜残液(包括石油、化工、
煤气生产中产生的含酚类化合物废物
HW40 含醚废 从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醚 含苯甲醚,乙二醇单丁醚,甲乙醚,丙烯
物 废物 醚,二氯乙醚,苯乙基醚,二苯醚,二氧基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醚类残液、 乙醇乙醚,乙二醇甲基醚,乙二醇醚,异
反应残余物、水处理污泥及过滤渣 丙醚,二氯二甲醚,甲基氯甲醚,丙醚,四
--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醚类有 氯丙醚,三硝基苯甲醚,乙二醇二乙醚,
机混合溶剂 亚乙基二醇丁基醚,二甲醚,丙烯基苯基
醚,甲基丙基醚,乙二醇异丙基醚,乙二
醇苯醚,乙二醇戊基醚,氯甲基乙醚,丁
醚,乙醚,二甘醇二乙基醚,乙二醇二甲
基醚,乙二醇单乙醚的废物
HW41 废卤化 从卤化有机溶剂生产、配制、使用过程 含二氯甲烷,氯仿,四氯化碳,二氯乙
有机溶 中产生的废溶剂 烷,二氯乙烯,氯苯,二氯二氟甲烷,
剂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残 溴仿,二氯丁烷,三氯苯,二氯丙烷,
液、吸附过滤物、反应残渣、水处 二溴乙烷,四氯乙烷,三氯乙烷,三氯
理污泥及废载体 乙烷,三氯三氟乙烷,四氯乙烯,五氯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报废产品 乙烷,溴乙烷,溴苯,三氯氟甲烷的废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物
卤化有机溶剂。包括化学分析,塑料
橡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
产品制造、印染涂料调配,商业干
洗、家庭装饰使用的废溶剂

HW42 废有机 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 含糠醛,环己烷,石脑油,苯,甲苯,
溶剂 的其他废有机溶剂(不包括HW41类的 二甲苯,四氢呋喃,乙酸丁酯,乙酸甲
卤化有机溶剂) 酯,硝基苯,甲基异丁基酮,环己酮,
--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 二乙基酮,乙酸异丁酯,丙烯醛二聚
溶剂和残余物。包括化学分析,塑料橡 物,异丁醇,乙二醇,甲醇,苯乙酮,
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 异戊烷,环戊酮,环戊醇,丙醛,二丙
制造、印染染料调配,商业干洗和家庭 基酮,苯甲酸乙酯,丁酸,丁酸丁酯,丁
装饰使用过的废溶剂 酸乙酯,丁酸甲酯,异丙醇,N,N-二甲
基乙酰胺,甲醛,二乙基酮,丙烯醛,
乙醛,乙酸乙酯,丙酮,甲基乙基酮,
甲基乙烯酮,甲基丁酮,甲基丁醇,苯
甲醇的废物
HW43 含多氯 含任何多氯苯并呋喃类同系物的废物 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废物
苯并呋
喃类废

HW44 含多氯 含任何多氯苯并二■英同系物的废物 多氯并二■英同系物废物
苯并二
■英废

HW45 含有机 从其他有机卤化物的生产、配制、使用 含苄基氯,苯甲酰氯,三氯乙醛,1-
卤化物 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上述 氯辛烷,氯代二硝基苯,氯乙酸,氯硝
废物 HW39,HW41,HW42,HW43, 基苯,2-氯丙酸,3-氯丙烯酸,氯甲
HW44类别的废物) 苯胺,乙酰溴,乙酰氯,二溴甲烷,苄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残 基溴,1-溴-2-氯乙烷,二氯乙酰甲
液、吸附过滤物、反应残渣、水处 酯,氟乙酰胺,二氯萘醌,二氯醋酸,
理污泥及废催化剂、废产品 二溴氯丙烷,溴萘酚,碘代甲烷,2,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报废产品 4,5-三氯苯酚,三氯酚,1,4-二氯
--化学分析、塑料橡胶制品制造、电 丁烷,2,4,6-三溴苯酚,二氯丁
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制造、印染 胺,1-氨基-4溴蒽醌-2-磺酸的废物
染料调配,商业、家庭使用产生的
卤化有机废物

HW46 含镍废 含镍化合的废物 含溴化镍,硝酸镍,硫酸镍,氯化镍,
物 --镍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 一硫化镍,一氧化镍,氧化镍,氢氧化
余物及废品 镍,氢氧化高镍的废物
--使用报废的镍催化剂
--电镀工艺中产生的镍残渣及槽液
--分析、化验、测试过程中产生的含
镍废物
HW47 含钡废 含钡化合物的废物(不包括硫酸钡) 含溴酸钡,氢氧化钡,硝酸钡,碳酸
物 --钡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 钡,氯化钡,氟化钡,硫化钡,氧化
余物及其废品 钡,氟硅酸钡,氯酸钡,醋酸钡,过氧
--热处理工艺中的盐浴渣 化钡,碘酸钡,叠氮钡,多硫化钡的废
--分析、化验、测试中产生的含钡废 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说明
一、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三、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
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五、本次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
六、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