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58:07   浏览:9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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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

唐青林


  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在实践中,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地位,获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常常安排技术人员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以获取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反向工程研究对象的产品必须是从公开的渠道,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比如从市场上购买所得。否则,如果从竞争对手车间里面偷盗一个尚未问世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即便获得了技术信息,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过反向工程所获取的技术信息,可以与原商业秘密享有人一样,合法地适用该项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实务中,许多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中明确规定了不予支持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产品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除外。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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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商业部


商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1991年3月23日商业部发布)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结合商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及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技艺复杂精湛和具有综合操作技能的专业设置,并按专业确定高级技师职务名称。
根据商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先选择中餐面点、西餐点心、中餐烹调、西餐烹调、摄影、染色专业进行高级技师评聘试点。高级技师职务名称分别确定为中餐面点高级技师,摄影高级技师等。
二、任职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担任技师三年以上;
3.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在本地区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4.热心传授技艺,培训高级技术人员,指导技师工作,并能解决本岗位(工种)高难度的操作技术问题;
5.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参与所在部门的经营管理工作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
6.了解国内外本行(工种)的先进技艺和主要服务对象的风土人情、宗教信仰、传统习惯;
7.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外语知识。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按照高级技师任职条件,考评高级技师要在工作业绩、业务技术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潜在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其中重点考核本人业绩和解决本岗位高难度操作技术问题的能力,以及传授技艺的能力。
四、比例限额
商业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可评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试点地区、部门可在控制的总数以内,统筹安排,平衡调剂使用。
五、津贴与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原技师职务津贴同时取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内由试点单位自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
高级技师任职两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及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六、评聘办法
考评高级技师,由技师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行业技师考评组织考核、评审。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聘任,并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聘期一般为三年。
《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需一式七份,存入本人技术案一份,报当地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各一份,商业部两份,劳动部两份。
七、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开展为下岗职工排忧解难热心服务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为下岗职工排忧解难热心服务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倡导热爱人民、奉献社会、服务群众的良好政风,推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为下岗职工排忧解难热心服务”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下岗职工设立政策法规咨询窗口。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热心为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为下岗职工举办再就业洽谈会。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协同劳动、民政、工会等部门和团体,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共同参加的再就业洽谈会,沟通双向选择渠道,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牵线搭桥。
三、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下岗职工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的能力。
四、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提供优质服务。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要简化有关手续,及时办理登记注册。经批准或者备案,下岗职工可以从事临时经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特困下岗职工的登记费用,并在一定时期内减免管理费用。
五、引导下岗职工进入各类市场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场服务机构,引导下岗职工进入各类市场经营,主动提供市场信息,优先安排经营场地,并酌情减免市场管理费。
六、支持企业办市场安置下岗职工。引导、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利用闲置的车间、厂房和场地等,兴办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消费品市场及其他各类市场,为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的岗位。
七、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扶助下岗职工。会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特困下岗职工开展“结对帮困”活动,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吸纳特困下岗职工从业。
八、加强宣传,促进下岗职工更新择业观念。以各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要大力宣传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促进下岗职工更新择业观念,鼓励、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各地接本通知后,要按上述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参加“为下岗职工排忧解难、热心服务”活动,争做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各地开展此项活动的情况,请于1998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


19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