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9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普通型干式电熨斗、调温型干式电熨斗、蒸汽式电熨斗。
二、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1.干式电熨斗:分为普通型和调温型。
2.蒸汽式电熨斗。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熨斗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底板,上盖);喷涂底板;塑料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两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2)。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 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 通用要
求》
2.GB4706.2-8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 电熨斗
的特殊要求》
3.GB10154-88 《电熨斗》
4.GB12021.5-89 《电熨斗电耗限定值及测试方法》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
六、按国标的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详见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的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电熨斗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额定值 │√ │ │ │ │
├──┼─────────────────────┼──┼─┼─┼──┤
│2 │分类 │√ │ │ │ │
├──┼─────────────────────┼──┼─┼─┼──┤
│3 │标志 │√ │ │ │ │
├──┼─────────────────────┼──┼─┼─┼──┤
│4 │防触电保护 │√ │ │ │ │
├──┼─────────────────────┼──┼─┼─┼──┤
│5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6 │发热 │√ │ │ │ │
├──┼─────────────────────┼──┼─┼─┼──┤
│7 │带电热元件的电器在过载情况下工作 │√ │ │ │ │
├──┼─────────────────────┼──┼─┼─┼──┤
│8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9 │防水 │√ │ │ │ │
├──┼─────────────────────┼──┼─┼─┼──┤
│10 │泄漏电流、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11 │过载保护 │√ │ │ │ │
├──┼─────────────────────┼──┼─┼─┼──┤
│12 │耐久性 │√ │ │ │ │
├──┼─────────────────────┼──┼─┼─┼──┤
│13 │非正常工作 │√ │ │ │ │
├──┼─────────────────────┼──┼─┼─┼──┤
│14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5 │机械强度 │√ │ │ │ │
├──┼─────────────────────┼──┼─┼─┼──┤
│16 │结构 │√ │ │ │ │
├──┼─────────────────────┼──┼─┼─┼──┤
│17 │内部布线 │√ │ │ │ │
├──┼─────────────────────┼──┼─┼─┼──┤
│18 │元件 │√ │ │ │ │
├──┼─────────────────────┼──┼─┼─┼──┤
│19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20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21 │接地措施 │√ │ │ │ │
├──┼─────────────────────┼──┼─┼─┼──┤
│22 │螺钉和接头 │√ │ │ │ │
├──┼─────────────────────┼──┼─┼─┼──┤
│23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4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 │ │ │ │
├──┼─────────────────────┼──┼─┼─┼──┤
│25 │防锈 │√ │ │ │ │
├──┼─────────────────────┼──┼─┼─┼──┤
│26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 │ │ │ │
├──┼─────────────────────┼──┼─┼─┼──┤
│27 │底板加热时间 │ │√│ │ │
├──┼─────────────────────┼──┼─┼─┼──┤
│28 │底板温度均匀性 │ │√│ │ │
├──┼─────────────────────┼──┼─┼─┼──┤
│29 │调温器的要求 │ │√│ │ │
├──┼─────────────────────┼──┼─┼─┼──┤
│30 │喷汽特性 │ │√│ │ │
├──┼─────────────────────┼──┼─┼─┼──┤
│31 │保护层 │ │ │√│ │
├──┼─────────────────────┼──┼─┼─┼──┤
│32 │额定时耗电能 │ │√│ │ │
└──┴─────────────────────┴──┴─┴─┴──┘
说明: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可免做安全项目的检验,只进行性能项目的
检验。
(1)获得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或
(2)通过式认可检验且检验报告在一年有效期内。
附表2: 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电熨斗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附英文)
国家商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附英文)
1989年9月1日,国家商检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惠制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加强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保证签证符合给惠国有关规定,使我国出口商品在给惠国顺利通关,获得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制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负责统一管理,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负责签发。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产地证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负责签署。
第三条 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已公布法令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及直运规则。
第四条 申请单位向商检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应严格按照各给惠国普惠制实施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到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章 注册和申请
第五条 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
(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第六条 凡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办理注册登记时,申请单位必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件、营业执照、协议书以及其它有关文件。商检机构经过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第八条 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必须在注册的同时进行登记。手签人员应是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并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报。
第九条 申请签证时,必须向当地商检机构提交《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产地证书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它证件。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第十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签证,特殊情况需在异地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供所在地商检机构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可以申请签证。但是,该商品及其包装不得标有香港、台湾、澳门及中国以外的产地制造的字样。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于货物装运前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若需要申请后发证书,必须向商检机构提交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必须向商检机构书面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经商检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准予申请重发证书,同时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的理由和提供依据,经商检机构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方准予换发新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重发或更改证书内容,申请单位均须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经香港转运至给惠国的产品,在获得商检机构簦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后,凡给惠国要求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人需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签证费和注册费。
第三章 制 证
第十八条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由申请单位填制。
第十九条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熟悉各给惠国普惠制实施方案采用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及填制普惠制证书的方法;熟悉所经营的出口受惠商品,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材料构成情况;自觉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面清洁美观,不得涂改。
第二十一条 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如给惠国有要求,也可以使用法文。
第四章 签 证
第二十二条 商检机构在接受申请时,要查看单证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文字是否清晰,印章、签字有无错漏。如发现不符合规定不接受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检机构证书签发人,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向给惠国主管当局注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接受正式申请后,证书一般用两个工作日签出,特殊情况作急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套证书只签发壹份正本,商检机构不在副本上签字盖章。
第五章 调 查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商检机构将进行下列调查:
(一)在申请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时,商检机构将审核有关书面材料并对其产品的原料及加工情况进行查核。
(二)签证过程中的调查。商检机构在接受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申请后,审核《含有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并对含进口成份的商品进行实地调查。
(三)签证后的调查。商检机构对所签发的证书项下的商品,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给惠国查询的调查。在收到给惠国主管当局的退证查询时,商检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的原料、零部件来源、成本构成情况及加工工序等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结果答复给惠国主管当局。
第二十七条 被调查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件,为调查工作提供所必需的交通工具和食宿条件。
第六章 惩 处
第二十八条 由于申请单位填报内容有误或不真实而导致签证差错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罚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和人员隐瞒产品原材料来源或进口成份;或在申请书、证书内填报打印虚假情况,伪造、变造证书;或擅自涂改、加添证书内容,按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商检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和通报。
第三十条 凡签证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者,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比照《商检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货物运抵香港后,对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项下的商品进行任何加工的,或伪造、变造“未再加工证明”的,国家商检局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收回普惠制产地证书并停止对其签署“未再加工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订下达,由各地商检机构实施。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PROVISIONS FOR ISSUING GSP CERTIFICATES OF ORIGIN FORM A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on August 21,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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