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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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年06月08日

鄂州政发〔2007〕15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鄂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市财政、公安、建设、城管、民政、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配合。
  第三条 本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类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社会性公益岗位。 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
广场管理、城市环卫、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门栋关照、治安自防、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农贸市场管理、停车管理等。
  (三)单位性公益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安、门前三包、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
  (四)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援助对象: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或“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四)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鄂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第八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应作为公益性岗位在就业援助对象中聘用。各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用于安置就业援助对象。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和就业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开发安置计划,并在《鄂州日报》发布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安置计划公告。
  第十条 本市城镇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在全市下岗失业人数之和的20%以内,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援助期限为三年。现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至2008年底。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申请与安置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就业援助对象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安置公告的范围和条件,填报《鄂州市公益性岗位上岗申请登记表》。
  2、乡镇、社区审查。在接到个人申请登记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并签署意见。
  3、区、街道复审。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对乡镇、社区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4、确认公示。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区、乡镇、街道、社区审核的基础上确认申请人资格,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申请人员名单通知所在社区公示一周。
  (二)安置程序
  1、综合用人单位的公益岗位需求,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本年度岗位数量并提供就业援助对象。
  2、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条件,由用人单位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岗前培训,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3、培训合格的申请人根据各自的择岗意愿和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填报择岗申请。
  4、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对申请人组织面试考核,择优录用。
  5、综合用人单位录用名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鄂州日报》上公示。
  6、用人单位与公示无异议的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劳动合同按年度签订,有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五章 上岗人员待遇
  第十二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对象,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岗位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另行发放。工资和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在公益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的期限内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的金额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年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比率确定,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属于续保的,按续保条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新参保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第十四条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实行财政直达。即由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直接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并进入公益岗位人员在银行设立的个人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核减或挪用。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益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岗位人员资格。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函告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有违法行为的。
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它符合公益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提供人员进行补充。
  第十九条 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
  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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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1994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系、水域范围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电力局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城区范围内取水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县和郊区、湾里区水利电力局负责本辖区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取水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第四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第五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在报送设计任务时,应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意见。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其中,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在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先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在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先报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 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举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设计所规定的取水量。


  第八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第九条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申请理由;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井深、地下取水层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污水处理措施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质的浓度及总量;
  (九)应具备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取水许可申请时,对有错漏或与事实不符的事项,应通知申请人补充纠正。如申请引起了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停止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即发给取水许可证;经审查不批准的,应附具不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需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以上两部门应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在十五日内送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权对持证人的取水量进行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四)产品、产量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四条 对工艺落后、耗水大、节水不力的单位或向江河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善;改善后,重新核定其取水量。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
  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
  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吊销取水许可证。
  需要延长取水的,需在期满九十日前向原批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原批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六条 持证人有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的义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持证人应在每年年初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年终报送用水和节水总结。取用地下水或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以上材料还应同时抄报地质矿产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持证人应在取水设备上装置计量设施,并经业务部门测试合格。
  持证人应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按照本规定补办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了解有关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必须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申请书必须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印制。发放取水许可证可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对不按照规定取水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对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市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昌市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5〕3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3日


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和《中共金华市委关于构建金华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决定》(市委〔2005〕11号)精神,现就今后五年我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总体思路,以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目标,以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为根本,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和监督检查为手段,不断提高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干部队伍,为实现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战略,为崛起浙中,基本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目标和任务
  按照省委提出的“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从金华实际出发,到2007年,初步建立起有金华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再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较为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各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005年为规划部署和启动阶段。主要任务是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实施方案,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成工作分工和任务分解,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营造构建、实施惩防体系的初步氛围。各县(市、区)和市机关部门(单位)要在8月底前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方案。
  2006年为全面展开阶段。主要任务是完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案,加强工作检查、工作指导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构建、实施惩防体系的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初步成效。
  2007年为全面深化阶段。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构建、实施惩防体系的各项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教育律廉、制度保廉、监督促廉的成效进一步凸现,初步建立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
  2008至2009年为巩固完善阶段。对前阶段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回顾,查漏补缺,巩固提高,逐步完善。
  三、工作方针和原则
  我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工作,要全面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与特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着眼于继承传统,发挥优势,凸显特色,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总体规划、全面部署与把握关键、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抓点带面相结合;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的要求,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各种要素、资源的有效整合,使各项工作任务全面纳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与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相结合;坚持五年规划与年度计划相结合,每年按年度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逐年部署、逐年落实;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指导,抓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坚持全市一盘棋,突出市区重点,地区与部门联动,整体谋划,统一部署,梯次推进;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在探索中提高,在实践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
  四、年度目标任务的确立、分解和部署
  坚持逐年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每年突出若干项重点工作的原则,中纪委、省纪委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原则上都列入年度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并从中确定惩防体系建设的年度重点工作。
  根据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将年度全市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各部门(单位),分别确定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构建惩防体系专项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为直接责任人。
  各年度全市构建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在市纪委全会期间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的意见,于会后修订印发。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一部分县(市、区)和市机关部门(单位)承担体系构建的试点示范工作。选择、确定试点单位的原则是:依据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工作性质与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关联度,即通过其职能作用的发挥能有力地推动惩防体系的建设工作;或工作基础好,并在某一方面已初具特色,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能够在体系构建某一方面起到良好的示范导向作用,为全市工作的开展提供成功经验。在条件成熟时,由市纪委会同有关单位对试点单位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宣传,或安排在有关会议上介绍交流。
  市纪委监察局通过专题会议、工作通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单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对各配合单位的有关工作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承担惩防体系建设有关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市纪委监察局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报告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考核评比与激励机制
  市纪委监察局将构建惩防体系工作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由市纪委贯彻落实《实施纲要》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可通过社会调查等形式,进行工作绩效评估,并向市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提交检查验收意见。
  市纪委监察局于每年年底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评比、表彰奖励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
  市委将成立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
  市纪委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分管常委(副局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市纪委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年向市委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作一次工作汇报。
  构建、实施惩防体系工作专题会议、重大活动、课题调研、社会调查、专项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以确保惩防体系构建工作顺利展开。
附:


2005年度全市构建实施惩防体系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根据《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现将2005年度全市构建实施惩防体系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如下:
  一、宣传发动工作
  1、认真贯彻中央《实施纲要》,构建具有金华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交市委五届一次全会讨论并印发《中共金华市委关于构建金华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决定》。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
  2、第三季度召开一次全市构建、实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金华日报社
  3、7月份召开金华市廉政文化推进会。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文化局、市文联、金华日报社
  4、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组织新闻单位制定年度反腐倡廉宣传工作方案,同时把《实施纲要》列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校的干部培训内容。健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协调机制,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党校、市人事局
  二、组织领导工作
  5、建立健全贯彻《实施纲要》、构建惩防体系的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
  6、将惩防体系建设纳入对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7、把惩防体系建设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列入市机关部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并抓好任务分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8、培育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整体构建、市机关部门(单位)行业构建、专项构建、联合构建和科技促建的成功经验。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部分市机关部门(单位),市级各新闻单位,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9、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执纪为民、公正廉明”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责任单位:市纪委
  10、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市机关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干部上挂下派培养锻炼的力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纪委,各县(市、区)委组织部
  三、思想教育工作
  11、把学习贯彻《实施纲要》和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级各新闻单位
  12、建设一批廉政文化教育基地,面向各级党员干部和全社会开展廉政教育,营造尊廉崇廉爱廉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13、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在全市各级机关普遍开展读书思廉活动,着力塑造机关“务实、高效、清廉、文明”的形象。
  牵头单位:市直机关工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4、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把廉洁教育纳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之中,精心设计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崇廉尚廉教育活动,编写敬廉倡廉教材。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团市委
  15、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在企业中有针对性地开展遵纪守法和廉洁诚信教育,促使企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经贸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市创建办
  16、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在社区开辟“廉政文化园地”、“清风长廊”等党风廉政建设宣传阵地,组织各种廉政主题文化娱乐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工商联、市文化局、市创建办
  17、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组织领导干部家属、子女收看反腐倡廉电教片、阅读廉政书刊等,增强领导干部家属、子女的法纪意识和廉洁意识。
  牵头单位:市妇联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文化局
  18、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通过开设廉政文化“直通车”、“送电影送书下乡”等工作,把廉政文化融入农村群众文化中,与村镇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牵头单位:市文化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农业局
  四、监督管理工作
  19、全面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深入推进效能建设,充分发挥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四条禁令”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建立健全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20、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对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中领取奖金、企业兼职、企业参股等行为,以及公车管理和改革等问题,认真开展调研,逐步予以规范。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21、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参与赌博,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顶风违纪行为。研究探索强化组织处理手段在预防和治理腐败过程中的运用。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22、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突出抓好对“一把手”的监督,全面推行市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公示制度。落实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23、研究探索科学有效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强化对机关部门(单位)“一把手”权力的分解和制约,探索“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资金审批、人事、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制度,合理适当地分解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财政(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24、坚决纠正违法征用土地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强化建设用地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批乱占耕地,以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等问题,坚决查处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25、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和建设市场执法监察,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严肃查处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违纪违法行为,逐步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和预防欠薪的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
  26、坚决纠正企业重组破产中侵害职工利益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政策法规,严肃查处侵害职工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
  27、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坚决禁止教育乱收费,认真执行省、市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杜绝教育乱收费现象。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纠风办、市委宣传部、市物价局
  28、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巩固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坚决查处医疗服务和药品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医院
  29、坚决禁止企业违法排污,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企业排污的有关规定,强化排污费征缴,从严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纠风办
  30、坚决禁止违章违规操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开展对矿山、交通、建筑等行业的专项大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促进安全生产。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31、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配合单位:市总工会
  32、认真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工作。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建立预防和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纠风办、市教育局、市监察局
  33、治理整顿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超职能、超范围、超计划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减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34、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即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力度,巩固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
  牵头单位:市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
  35、深化改革,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纠正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研究探索“行风热线”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纠风办
  配合单位:市广播电视总台
  五、惩处机制建设
  36、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整合信访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拓宽信访渠道,完善网上举报工作,研究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拓宽发现、揭露腐败的渠道与手段,充分发挥信访在发现案件线索中的主渠道作用。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市信访局
  37、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审计在构建惩防体系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38、协作查办案件,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机关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计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联系,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反腐倡廉合力。
  牵头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
  39、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开展申诉案件、申诉信件办理情况专项检查,切实保障党员、监察对象合法权利。认真贯彻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案件公开审理的意见(试行)》,积极推行案件公开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纪委
  40、深入研究、探讨、总结、推广案件查办工作以查促教、以查促纠、以查促建、以查促防、案教互动的做法和经验,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益,努力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水平。
  牵头单位:市纪委 
  配合单位:义乌市纪委、浦江县纪委
  六、治本抓源工作
  4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项制度,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深入推进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县级统一平台,并向乡镇(街道)延伸,逐步建立完善工程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建设局,各县(市、区)监察局
  42、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要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包括专家咨询和评估、决策听证和公示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发展计划委、市法制办、市审计局、金华银监分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4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取消、调整不必要或不适当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于法有据。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许可工作机制,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44、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部门预算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45、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交通、城建等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金华银监分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46、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别要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大对重大金融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内外勾结的金融犯罪。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金华银监分局、市经贸委、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招标办
  47、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健全并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加强土地批租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划拨土地要实行公示制度。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
  48、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办事。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
  49、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深化完善政务、厂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完善公开工作机制,健全公开监督保障措施,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医院和水、电、气、公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公开办 
  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档案局
  5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和正常退出制度,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和选拔制度,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人事局
  51、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探索推行“两院”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行范围。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罢免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工作。坚持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制度,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述职评议工作。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个案预防、行业系统预防、重点工作专项预防等活动。
  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52、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务公开内容、程序、形式,扩大公开面。健全村民议事制度、村务管理制度和村务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进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