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内区域间经济合作暂行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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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内区域间经济合作暂行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内区域间经济合作暂行政策的通知

庆政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市内区域间经济合作暂行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市内区域间经济合作暂行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各县区把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建设的项目(企业)引入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大庆庆南新城林源工业区(以下简称林源工业区)建设,降低招商引资成本,优化全市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各县区(引资方)与高新区、经开区、林源工业区之间的经济合作,并符合高新区、经开区、林源工业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高新区3000万元以上;经开区、林源工业区1000万元以上)和投资强度等要求的新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
  第三条 区域间经济合作项目(企业)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额、招商引资任务等经济指标,年终全部列入引资方统计范围。
  第四条 经开区、林源工业区的财税政策比照高新区执行。在区域间经济合作项目(企业)投产后,高新区、经开区、林源工业区的税收留成部分与引资方按5:5比例分享。
  第五条 区域间经济合作项目(企业)开工前,引资方与高新区、经开区、林源工业区共同成立项目推进服务组,对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帮助投资者完成项目(企业)的选址、注册等项工作。
  第六条 区域间经济合作项目(企业)开工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高新区、经开区、林源工业区管理服务。高新区、经开区、林源工业区需提供项目(企业)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达到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通暖、通网、土地平整等“七通一平”。
  第七条 区域间经济合作项目除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黑龙江省哈大齐工业走廊及大庆市现行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高新区、经开区、林源工业区、引资县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区域间经济合作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依据投资强度由引资方与高新区、经开区、林源工业区协商确定,按符合规定的最优惠价格出让。合作双方可以针对具体项目(企业)制定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第九条 区域间经济合作项目(企业)注册前由高新区、经开区、林源工业区与相关县区政府签署区域间经济合作项目合作协议,对项目进行确认。
  第十条 由市招商办组织市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对区域间经济合作项目进行考核、认定并划分经济指标。
  第十一条 区域间经济合作项目产生的税收留成全部缴入市级财政部门,并由市级财政部门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 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引资方与高新区、经开区、林源工业区共同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对引进区域间经济合作项目(企业)有功人员或中介组织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各县区之间的经济合作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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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的罚款处罚。
第三条 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劳动和普通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行使罚款处罚权。
第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情节严重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对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中数额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4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黄政〔200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业经2004年9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布实施。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审定工作,决定考核结果和奖惩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审核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基础性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计委、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复核工作。

  第二章 目标提出与下达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扩大再就业、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发展、粮食生产、旅游指标和省“861”行动计划等),相关指标分别由市发展计划委、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农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分解,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汇总审查,报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分别下达。

  第六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由各目标管理单位提出,于市人代会后一周内分别送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和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整,经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考核范围与计分

  第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对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考核计分实行百分制。
  (一)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围与计分: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80分。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项目和市政府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4项,满分10分。其中:依法行政2分;政风建设2分;工作落实情况4分(政务督查2分,建议提案办理2分);精神文明创建2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二)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考核范围与计分: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60分。根据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5项,满分30分。其中:依法行政(含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7分;政风建设7分;工作落实情况8分(政务督查4分,建议提案办理4分);精神文明创建4分;招商引资4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计分原则:
  (一)年度工作目标计分:完成和超额完成量化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算分值。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计分:依法行政、政风建设、文明创建按指标规定的分值据实计分;工作落实,按办理总件数计分按时办结的得满分,超时办结的分值减半,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分别扣减得分,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三)招商引资计分:根据目标单位完成实绩确定分值,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给平均分。凡招商引资内资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区县政府,外资任务超额完成50%的加1分,超额完成100%的加2分。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实际利用外资超额完成50%以上的考核位次前移一位,与上一位次并列。
  (四)领导评议计分:由市长、副市长分别评议打分,求平均值为评议分。
  (五)凡被实行“一票否决”、年度政风评议一类后二名、二类后一名的目标管理单位不得评“优秀”等次。
  (六)凡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工作影响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不计分,按“良好”等次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分工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审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由各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向市政府督办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计分表(一式5份),并抄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
  (二)审核。由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对各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的分值进行审核,由市政府督办室对共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领导评议确定的分值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报请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和市政府督办室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评议、排序名次。
  (四)审定。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十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一)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市直各目标管理考核单位依法行政(含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三)市文明办负责提供目标管理考核单位文明创建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四)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考核单位工作落实的情况和确定的分值,负责市政府领导评议分的测算和共性目标任务分的汇总。
  (五)市计委负责提供省“861”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并提供招商引资内资完成情况,市外贸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外资完成情况,市招商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招商引资实际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六)市监察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政风建设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七)市综治办、市经贸委、市计生委分别负责提供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特大事故、计划生育等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前3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位居前8名的为“优秀”,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末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位居后3名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第十二条 对获得“优秀”、“良好”位次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区县政府的奖励,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决定,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对考核位居前8名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对获得“良好”位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每人奖励人民币300元,未纳入目标管理单位经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按“良好”位次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外,对考核得分位居末位的区县政府和位居后3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造成工作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连续3年位居末位的区县政府和位居后3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情况,对目标管理单位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发生安全生产特大事故和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目标管理单位,予以“一票否决”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