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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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8〕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二、考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三、考评项目

(一)组织领导。

落实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有必要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二)政务公开。

1.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权力;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一站式”服务。审批项目、便民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落实首席代表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3.办事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4.示范点建设。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示范点带动辐射作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

1.主动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依申请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利用本行政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3.发布协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事先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4.保密审查。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过程中增加公开方式审查程序;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5.年度报告。规范编制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四)公开方式。

确定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各级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省直单位在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设置查阅点。

(五)监督保障。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及时发布、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四、考评标准、方式和程序

(一)评分标准。

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

(二)考评方式。

自评、网上测评、民主评议和考核相结合。

(三)考评程序。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工作作出部署;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省经济信息中心网上测评;省政府纠风办民主评议;省政务公开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按照自评占20%、网上测评占30%、民主评议占30%、考核打分占2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未纳入政风和行风评议范围的单位,按照自评20%、网上测评40%、考核打分4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考评结果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考评所得分值按规定折算,作为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效能建设”、“政风评议”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以及政府网站等考核的依据。

(二)按考评得分分别对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三)中央驻皖有关单位的考评结果,由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各市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2.省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附件1

各市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
4
成立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成员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4
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4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开展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组织

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工作
3
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权力。(有文件)

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
3
有部署文件。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实行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通过多种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3
有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措施。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有窗口标准化建设文件,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等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有示范点建设标准文件;示范点在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政府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
明确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2
明确受理场所、机构、人员, 有归档制度,卷宗有明确回复时间。

发布协调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2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协调机制运行程序,有征求意见文书档案。

保密审查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积极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2
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内容,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年度报告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公开方式

(20分)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8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点
2
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监督保障

(15分)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3
有制度规范文件,并公开发布。

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3
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有受理、查处、反馈文书记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有规范完整案卷;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3
有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安排及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习、培训、交流等举措;人事部门及行政学院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重要内容。

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3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实际效果调查活动,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3
积极向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报送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或省政务公开简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采用。



附件2

省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5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5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5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 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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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诱导规则”——从Grosker案看P2P侵权的新标准

马宁 杨辉


200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对争论已久的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案 做出了判决。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两被告Grokster 和StreamCast应该为他们的P2P软件承担协助侵权 责任(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并确立了判断版权侵权的新标准——积极诱导标准(active inducement test)。该判决是自1984年索尼案以来影响面最广、也是最引人关注的判决之一。美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对索尼案做出了澄清,从而纠正了下级法院对索尼案不恰当的理解。鉴于目前P2P软件在我国也被广泛使用,并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相信本案判决对我们更全面地理解P2P软件制造商、销售商的责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案件背景及一二审判决
(一)地区法院判决
2002年,以影视、唱片公司为代表的原告,声称通过被告提供的P2P共享软件交换的文件绝大多数(90%左右)都是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并且其中的70%是为原告拥有版权的。本案中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能否援引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索尼案中确立的通用物原则 (staple article of commerce doctrine)。根据该规则,销售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的产品无须承担次级侵权责任。
初审法院裁定被告Grokster和StreamCast无须为其软件最终用户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次级侵权责任,因为被告并不实际知悉其软件最终用户在版权文件交换过程中的具体侵权行为或涉及的材料,并且被告既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来监督其软件最终用户的行为。
(二)上诉法院的判决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发现,被告的软件具有并且实际被用作非侵权用途,包括经版权所有人允许通过该软件交换其材料或文件、交换不受版权保护的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等。因此,根据最高法院对索尼案的判决,被告可以援引通用物规则进行抗辩,除非在侵权发生时,发现被告合理地知悉(“reasonable knowledge of specific infringement”)具体的侵权行为。
但是原告并没有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合理地知悉” 具体的侵权行为。因为被告的网络是分布式 (decentralized)的,而不像先前案件中的Napster的网络是集中式的(centralized system)。被告的系统中没有存放侵权文件,也没有侵权文件的目录。而且被告也没有为其用户进行侵权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因为是用户自己查找、检索、存储侵权文件,被告除了提供P2P软件之外,并没有进一步地涉入用户的具体侵权行为。
法院还裁定,虽然被告未对其软件做进一步的修改以过滤具体的侵权文件,也没有通过身份认证和密码这样的系统来监督用户对其系统的使用,但并不能由此而使被告承担协助侵权的责任。
二. 最高法院的判决
(一)对索尼案规则的澄清
在索尼案中,版权人声称索尼公司——录像机的生产商应该为录像机的所有人对受版权保护的节目录像而承担协助侵权责任。证据显示录像机的最主要用途是“时间转换”(time-shifting),即为了在后来更方便的时间观看节目而进行录制。法院认为这是合理的、非侵权的用途。而且,没有证据显示索尼公司有意违反版权法而推出录制这项功能,或采取积极行动通过非法录制来增加其利润, 法院并没有发现索尼公司有故意诱导的主观意图。具有实质性(substantial)非侵权用途的产品销售者不能仅仅因为其销售了该产品而承担次级侵权责任。该推论借助了专利法中传统的通用物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被告如果销售可用于侵犯专利权的部件,当该部件可以实质性地用于非侵权目的时,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版权所有人请求最高法院对其这一观点重新考虑,但最高法院拒绝了该项请求。相反,最高法院进一步确认了该观点,强调“仅知道潜在的或实际的侵权用途不足以使销售者承担责任。”
此外,最高法院也明确拒绝了版权所有人对“侵权用途”和“非侵权用途”两者做“更为量化的描述”以明确可能发生责任的临界点的请求。
(二)最高法院采纳了积极诱导标准
通过版权保护来鼓励创造,还是通过限制侵权责任来促进技术创新是本案争议的主要关注点所在。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积极诱导标准来平衡版权保护和技术革新之间的利益。正如法院在索尼案中借用了专利法中的通用物规则一样,本案法院也从专利法中寻求积极诱导标准的依据。根据普通法,版权侵权案或专利侵权案中的被告如果“不仅仅是预料到,而且还通过广告诱导产品的侵权使用” ,那么,他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先前案件中确立的有关诱导侵权的规则至今仍然适用。
根据卷宗材料,被告的不法意图是很明显的。“诱导”的典型例子是通过广告或散布消息来诱导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原告主张本案中确实存在这种信息。法院认为,能显著地证明被告存在主观恶意的证据有三个方面。首先,在庭前披露程序中,法院发现被告意识到了用户利用他们的软件最主要的用途是下载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虽然这种分布式 (decentralized)的网络特性无法揭示被下载的文件有哪些、是在何时被下载的。但是被告的用户有时通过E-mail向被告询问如何搜集特定的受版权保护的文件,而被告也给予了指导性的回答,这就说明被告确实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是消极地接收到有关侵权的信息。卷宗(诉讼记录)中大量证据表明,当被告宣传他们的免费软件时,都清楚地声称可以供用户下载版权文件,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鼓励用户的侵权行为。大名鼎鼎的文件共享服务商Napster因为侵权提供便利而被版权人起诉后,两被告都将自己的软件宣传定位于替代Napster的版本。其次,两被告都没有设法开发过滤工具或其他技术来遏制用户对其软件的侵权使用。虽然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将被告的这种“不作为”视为不相关的因素(因为被告缺乏独立的责任来监督其用户的活动)但这种证据强化了被告为其用户的侵权提供便利的主观意图。最后,两被告通过出售广告空间进行牟利,然后将广告发送到使用其软件的计算机屏幕上。他们的软件被使用的越多,发送的广告就越多,广告收入也越丰厚。因此,被告在商业上能否取得成功就取决于客户对其软件大规模的使用,而卷宗显示这种使用是侵权的。虽然该证据本身不会得出被告具有非法意图的结论,但从整个卷宗来看,其诱导侵权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最高法院最后总结:“如果通过对被告明确的意思表示及其采取的积极行动的考察发现其有鼓励侵权的意图,那么被告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促进对其产品的使用来侵犯版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就应该为第三人使用其产品而导致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而不用考虑产品的合法用途。”
(三)积极诱导标准的适用条件
积极诱导标准的适用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需要证明被告有积极促使第三人侵权的主观意图。这种主观意图可以从被告采取的积极措施(比如通过广告对产品的侵权用途做宣传或指导他人如何实施侵权行为)来加以考察。其次,被告制造、销售了具有侵权用途的产品。最后,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中的大量证据表明,使用被告软件的最终用户进行了大规模交换版权文件的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产品销售商不会因为“仅知道潜在的或实际的侵权用途” (这也是索尼案中确定的规则)或者因为从属于销售的“一般行为”(比如为顾客提供技术支持或产品更新)而承担责任。最高法院还强调,“在缺乏能够证明被告主观意图的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产品具有非实质性的侵权用途,法院不能仅根据被告未能采取积极措施来防止侵权就认定其协助侵权的成立。” 但是,“如果发现被告有鼓励侵权的意图,……就不用考虑产品的合法用途。”为达到此目的,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旨在诱导侵权的“故意的、不道德的言语和行为”。
基于这些适用和举证条件,最高法院认为,“’诱导规则’是对‘故意的、不道德的言论和行为施以侵权责任’”。诱导标准的提出以及索尼案中通用物规则的再次确认,“不会阻碍合法的商业活动和具有正当目的的技术创新。”
(四)最高法院拒绝采纳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合理知悉具体侵权”的标准
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将索尼案中的规则理解为“要求在侵权活动发生时,被告合理地知悉具体的侵权行为”是不恰当的。最高法院解释到,虽然索尼案要求从销售产品的特征或用途来考察“不道德的主观意图”(culpable intent)并将其作为法律问题来看待,但是并没有要求法院可以忽略能证明主观意图的证据(如果这种证据确实存在)。也就是说,法院不仅仅应当从客观情况来推断主观意图的存在,如果存在能直接证明主观意图的证据,更要重视,否则就是“舍近求远”。如果证据是能够证明被告有意促进侵权行为发生的陈述和行为的(这些证据是直接证明主观意图的),那么被告就不能根据索尼案的通用物规则来免除责任。上诉法院的错误在于忽略了初审过程中提交的,能证明被告有意诱导其软件最终用户实施侵犯版权行为并从中获利的直接证据。鉴于此,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要求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三. 判决带来的影响及有关评论
此案判决对于影音公司而言可谓是标志性的胜利。经过数年的诉讼,影视唱片界终于赢得了他们可以用来打击像Grokste、StreamCast's Morpheus这样的网络服务商的判决。Mitch Bainwol,RIAA的总裁和首席执行官评论到,“本案判决是协会与网络侵权斗争中的重要转折点。现在,合法的网络在线市场终于可以腾飞了(has a real shot to take off)。 ”
一些版权专家对该判决给予了高度评价。Marshall, Gerstein & Borun.的合伙人Michael Graham评论到:“最高法院对索尼案的意义做了澄清,并维持了该判决。本判决表明,索尼案树立的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限制的、任何人都可以用来作挡箭牌的抗辩” 。
然而,一些观察家对该判决却持保留意见。Joe Norvell, Brinks Hofer Gilson & Lione 的版权部门负责人认为:“技术提供商将来需要做些什么来避免承担协助侵权尚不明确”。Norvel特别关注法院采纳的第二个标准。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表明,被告Grokster 和StreamCast都没有设法开发过滤工具或其他技术系统(mechanisms)来遏制使用他们的软件而引起的侵权活动。Norvell认为,这项标准可能给技术公司带来不确定的因素。他们可能会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不是自己的作为惹火上身,“按照该案的解释,问题会变为:‘技术公司采取足够的措施来制止侵权了吗?’”
卡多佐法学院的副教授Justin Hughes认为,“投资者在对新技术投资前,总是要搞清楚可行的商业模式。如果新技术的商业模式依赖明显的、广泛的侵权活动,投资者就会将钱投向别处。”
笔者认为,对该判决应该全面、客观地审视。一方面,该判决是针对个案作出的,究其实质是发现被告在主观上确实有鼓励他人侵权的恶意,由此才导致其承担协助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被告在主观上存有恶意,则被告仍可享受索尼案通用物规则的“庇护”。“在缺乏能够证明被告主观意图的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产品具有非实质性的侵权用途,法院不能仅根据被告未能采取积极措施来防止侵权就认定协助侵权的成立。”这就使得新技术的开发者和推广者不至于背上太重的积极作为义务。但另一方面,最高法院没有应原告的请求对产品“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做更为量化的描述,从而回避了一个关键问题,这就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留下了不确定的因素。当然,也不排除最高法院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P2P软件仍然处于快速发展之中,花样不断翻新,尚未形成较为固定的形态 ,因此不宜过早地总结出僵化的判定侵权的方法。
四. 案件外的思考
同先前的案例一样,该案的矛盾核心仍然在于影音产业代表与技术开发商对版权作品的经济利益的争夺。现实的情况是,P2P软件的传播范围早已超越了国界,网络的无国界性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因此,影音产业界不可能仅依靠一纸胜诉判决就封杀所有的P2P软件,“杀一”并不能“儆百”。在未对P2P软件找到有效的技术控制方式之前,争论(不论是在法庭、国会还是国际上)是不会休止的。最终的解决之道仍然是找到适当的商业模式并通过产业间的合作来达到共赢,利用而不是封杀新的数字化传播媒介,毕竟,诉讼只是达到商业目的的手段之一。
脚注:

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19号




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人事部考试工作计划安排,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列入2005年度考试计划。为了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事部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时间为2005年5月14日、15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考试时间为2005年9月10日、11日。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为全国首次考试。

  二、为做好考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成立环评、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并于2月底前将人员名单报总局人事司备案。考试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的考试报名及有关考务管理工作,主动与当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接受指导和监督。

  三、各省环保局的考试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考试考务工作的要求,做好考试报名、数据统计和考务管理等工作。总局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全国统一考试地点。

  四、按照人事部要求,总局将在各专业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公布成绩,3个月内将各类证书发放到相应考试合格人员手中。

  五、2005年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及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人事司 刘春燕、谭民强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 叶民、封有才

   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 应利、楼平

  联系电话:(010)66556191(人事司)

   (010)66556407(核安全司)

   (010)66556408(环评司)

  附件: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人事 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 通知

抄 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附件:

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便于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各项工作,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时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均为首次考试,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将报名条件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便于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相应考试,同时做好有关考试考务准备工作。

  三、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在考试报名和数据统计时,应严格按照各项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要求,统一使用相应考试所规定的考务信息管理软件,避免因软件使用不规范影响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公布成绩和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从2005年度起,对分专业进行报名的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3项考试,均应按所报专业类别进行数据统计,其资格证书将按相应资格的各专业类别考试合格人员数量核发。

  五、各级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增强为全社会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考试考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公布成绩,3个月内将各类证书发放到相应考试合格人员手中。

  六、为保证各类资格证书的严肃性,规范资格证书的填写,各地人事部门应严格执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中第七条要求,自2001年起,对各类资格证书中需要填写的栏目,必须使用已统一配发的证书打印机打印,不得采用手工填写。

  七、各地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精神和《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各类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证书打印错误和个人丢失证书的更换与补发工作,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办理。申请补、换发资格证书的有关资料原件应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人事部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