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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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今年我国成功举办北京第29届夏季奥运会和2008年北京残奥会,团结、合作、友谊、拼博的奥运精神,给全世界留下了深刻而美好的印象,极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的自尊心和自豪感,极大地调动全国人民加快推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热情。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让全国人民和广大旅游消费者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全有序的旅游黄金周,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08年“十一”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8〕8号)要求,认真抓好旅游市场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假日经济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假日旅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

  今年“十一”假期正值北京奥运会结束和汶川大地震旅游市场灾后重建的重要时期。做好“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工作,对于推动灾后旅游市场恢复、刺激国内居民消费、促进旅游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早谋划、早部署,充分利用奥运之后的市场效应,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确保假日旅游市场繁荣有序,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快乐祥和的“十一”黄金周。

  在接到本通知后,各级工商机关尤其是旅游城市、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机关要立即制订“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管理工作方案和市场管理预案。一些重要景点地区的工商局业已建立的旅游市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保证节假日期间良好运转。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奖惩措施,实行专人值班,认真落实责任制。

  二、以“四个统一”为要求、“四化”建设为抓手,狠抓市场规范,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四高”工作目标

  旅游市场不仅具有一般市场的共性,同时还有特殊性。把旅游市场监管与创建秀丽山川融为一体、推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是旅游市场监管的重要特色。

  要以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为要求,加强对节日商品和旅游商品的监管。以婴幼儿奶粉市场整治为重点,切实管好那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食品、烟、酒、茶、饮料、营养保健品、农副产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严厉惩处经营霉变劣质食品、饮料以及利用非食品原材料、非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制售食品等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要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为抓手,继续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旅游市场管理的监管执法制度、工作制度以及服务经营者、消费者和推动旅游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为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能奠定制度基础。努力形成靠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环境。同时,认真提炼旅游市场监管执法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旅游市场监管,构建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建设高素质的旅游市场监管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达到高效能的监管,实现高质量的服务。

  三、查处取缔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假日旅游市场监管中,要突出重点,查处违法经营、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查处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设托设套、商标侵权、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以及利用旅游格式合同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不法行为。重点景区景点的基层工商机关还应进一步加强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依法严厉查处出售、收购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相关制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对其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加强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要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理旅游消费者的每一件申诉。

  四、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节假日旅游安全

  要按照安全、有序的要求,做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旅游、卫生防疫、食品监管、公安、质检、新闻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五、加强信息交流,做到上情及时下达、下情真实上报

  各级工商机关要重视旅游市场监管的统计工作。请于10月15日之前将统计报表及旅游市场整治情况报国家工商总局。

  各地尤其是旅游城市、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机关在接本通知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周密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各省市区如有重要情况要随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报告。

  联系电话:010-68032642;

  传  真:010-68032642;

  电子邮箱:scs @sai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监管情况统计报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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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前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办理假释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当地具备监管条件,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不予假释。
二、关于未成年罪犯的假释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假释后具备监管条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的假释,应从严掌握。
三、关于老、残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假释,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罪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四、关于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的计算问题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问题
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有适当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在司法实践中,对有期徒刑犯假释考验期限的掌握,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六、关于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的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以及个别余刑一年以上,因特殊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一般不予假释;对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应由关押罪犯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七、关于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问题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对于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受上述间隔时间的限制。
八、关于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问题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是指实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犯罪行为,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假释,如果所犯新罪免除处罚的,收监执行自假释之日起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如果所犯新罪须判处刑罚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宣告的假释撤销,依照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2003.09 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外、境外、国外客商及其独资经营或与我市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二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全部手续在市政府设立的集中办事大厅内办理。凡申报手续齐全的,各审批部门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对凡须经审核或现场勘察的特殊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承诺时限办结;对因政策因素或申报手续不完善暂不能审批的,有关人员要及时明确给予答复。

  第三条 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时,经审查申报手续齐全的,必须在受理申报材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第四条 税务、外汇管理和银行等部门,在投资者提供必要材料后,必须分别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好税务登记、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第五条 公安、粮食部门在客商办理常住、暂住手续时,只要手续齐全,必须即到即办。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收到企业验资申请后,必须即到即办。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政府发展规划,申报手续齐全的企业,城建、土管部门必须及时办理好企业规划用地和工程建设开工等手续;土管部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权限内的土地使用报批手续;供水、供电部门,必须为客商生产生活保证供水、供电。城建、土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优惠政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第八条 坚决禁止并严肃查处一切对客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检查外,任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都必须事先报请政府批准后方可检查,禁止擅自增加检查内容和扩大检查范围。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有权向招商和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并给客商满意的答复。

  第九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的执收单位,在向企业收费前必须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收费。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没有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或不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交纳。被强行征收的,企业要及时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收费单位必须于次年第一季度向市、县政府汇报上一年度向企业收费的执行情况。市、县审计、招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向客商企业收费的单位实行专项审计并向同级政府汇报,对乱收费的单位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登记卡》由市政府授权市招商引资中心统一制作,向企业印发。企业交纳费用后,执收单位必须填写《收费登记卡》。市整治投资环境领导小组每年对《收费登记卡》进行一次核查。

  第十二条 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确因正常检修需要停水、停电的,必须提前三天告知相关企业,对无故采取停水、停电及其他不正当行为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有关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必须及时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不法分子聚众闹事或以其他形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从重从严打击。

  第十三条 对在我市投资的客商,市政府给予颁发《客商证》,对持有《客商证》的客商及投资企业,当地政府及政法部门要列入重点联系和保护范围,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对客商骚扰、确保客商企业的正常运转和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客商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得检查客商的居留地及其投资企业。否则,客商有权拒绝并有权举报。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人员在办理涉及客商及其投资企业的案件时,要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按程序办理,不轻易查处。对于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行为,有关部门都必须坚决查处。

  第十五条 客商投诉时,若有关部门无故推诿、拖延不作处理,客商可以向市整治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效能投诉中心或市长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市政府将责成监察部门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