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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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农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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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委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委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暂行办法》(人发〔1996〕115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我们将对持有人事部核发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年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主要内容
年审主要检查的内容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以来的业务运行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业务变更情况等。其中重点检查内容是:有无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运营、不经批准乱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提供虚假信息、做虚假承诺以及在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
二、年审方式及时间安排
年审采取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一阶段,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本部门人事(干部)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规章,进行自查,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自查工作于1999年12月20日前结束,12月31日前填报《人才市场
中介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并附年度工作总结(含自查自纠的情况),同时报送《许可证》副本。抽查随时随机进行。
三、年审的基本要求
1、自检自查工作要认真细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整改的书面意见,要着重从制度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2、填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要客观、全面、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3、对发现有违法、违章、违纪行为的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联系电话:84226962 84214903
联系人:尚建华 冯 怡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人才流动开发司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处
邮 编:100013



1999年11月16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5〕2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文发〔2004〕42号),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企业技术进步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技改贴息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文山州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改善环境,优化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第四条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银行、社会和其他资金投向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全州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
  第五条 坚持企业改革、改组和技术改造相结合,引导和促进企业横向联合、兼并重组,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及范围

  第六条 对州确定的三七、冶金、建材、煤炭和农特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和列入省县域工业特色产业重点企业,以及州培育的大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精深加工项目。
第八条 在建或投入试生产,建设资金落实并产生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九条 扶持标准按项目银行贷款资金给予一次性适当贴息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项目业主。
  第十条 对国家和省级已扶持过的技术进步项目,原则上不再扶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具体程序为:
  1.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拟定资金补助请示,并附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借据凭证复印件,按要求上报。
  2.县属企业由各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州经委和州财政局。
  3.州属企业直接向州经委和州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经委和州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须持项目审批文件、有效贷款合同和借据凭证复印件到州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同时,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所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州财政。
  第十六条 州经委要与各用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书,对企业新增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经济指标进行考核,保证资金用出效益。
  第十七条 州经委、州财政局要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保证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对改变资金用途,达不到预期目标的,由州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经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经贸技〔2000〕44号、州财企〔200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