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春季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26:54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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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季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春季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我国传统节日“清明”、“五一”和“端午”相继来临,各地普遍进入旅游旺季,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压力增大。3月27日,江西省境内发生了一起造成游客22死9伤的重大旅游交通事故,教训十分惨痛。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抓好旅游交通事故防范。各地要把旅游交通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好。一是加强对旅行社用车的安全监管,杜绝其租用手续不全、安全要求不达标的车辆。二是要督促旅行社在旅游产品设计、线路安排方面把好安全关,杜绝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三是要加强对旅游客运司乘人员和导游、领队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四是主动联合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对旅游交通安全进行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旅行社、旅游运输企业的违章违规行为。

  二、加强旅游节庆等重大活动的安全保障。针对当前各种旅游节庆活动、促销活动、假日宣传活动较集中的特点,各地要加强安全保障工作。一是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有效防范游客聚集场所发生安全事故。二是加强预警防范,主动与卫生、气象、食品监管等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及时对可能影响旅游活动的风险隐患进行预警。三是强化应急值守,加强假日值班,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三、落实旅游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旅游安全责任,确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是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承担起保障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以及突发事件报告、救助及善后处理等职责。二是落实旅游部门对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管责任,做好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协调处置和安全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监管,引导旅游饭店、景区等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强化对旅游接待单位、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安全宣传和教育。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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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日



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涉税财物当事人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或专项拨款。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负责具体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市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可提请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第八条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请求:

(一)核定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的;

(二)采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涉税财物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四)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涉及价款、费用的;

(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六)企业清算全部资产交易价格的;

(七)确定盘盈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的;

(八)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

(九)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股权、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应税行为无销售、营业额的;

(十)确定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计税价格的;

(十一)确定房屋租赁应税价格的;

(十二)确定征税过程中价格不明存量房计税价格的;

(十三)存量房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的;

(十四)确定二手车交易应税价格的;

(十五)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事项。

第九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税务机关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二)价格认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认证机构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调查并认定;

(四)价格认证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十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务机关名称和地址;

(二)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税财物的单位、名称、数量以及与该财物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价格认定目的和要求;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价格认证机构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后,对协助书内容进行查验,属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范围的,应当受理;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协助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税务机关进行核实或重新办理协助书。

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申请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价格认证人员办理。

对于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价格认定。

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人员应当对涉税财物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勘察、核实并收集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价格认证人员在勘验、调查等价格认定过程中,可以提请税务机关协助对与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按照《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在调查、掌握充分资料的基础上,价格认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方法、标准对涉税财物价格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告知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机关确认异议成立的,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

第二十条 涉税财物价格的补充认定、重新认定、复核裁定参照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证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二)利用职权影响价格认定工作公正进行;

(三)出具虚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四)以个人名义承办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价格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申报2005年度安全生产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政法函字〔2004〕 38号
 
关于申报2005年度安全生产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标准化法》和国家局《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局局长第14号令),我们拟组织2005年度安全生产标准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计划项目的申报原则和立项条件,围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标准化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水平的促进作用,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问题等,选择提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的安全生产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二)安全生产标准计划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2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3标准的主要内容;

  4起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情况;

  5完成时限;

  6其他相关情况。

  (三)请各单位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面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报送国家局政策法规司。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邬燕云 沈萍

  联系电话:010-6446315 664463317

  通信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