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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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民政局《嘉峪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嘉峪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本办法: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
(二)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 医疗保险

第四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和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对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医疗保障渠道不变。
第六条 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及时缴费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立个人账户、单独建立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原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因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应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 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我市离休人员门诊定额标准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离休人员门诊费定额标准;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90%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我市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的90%。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并拨付到其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
第十三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但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分别给予每年500元或每年800元的医疗补助。
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规定待遇,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给予每年1000元的医疗补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优抚对象,要优先给予救助,具体按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医疗优惠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鼓励优抚对象就近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凭《光荣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凭《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嘉峪关市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减免及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项目,对优抚对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照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省级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款等。
(一)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医疗补助资金,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拨付;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优抚对象实际支付需求,每年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市财政部门在每年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安排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协商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负责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减免政策,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医疗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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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有关问题的函



1998-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天津

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工商企函字[1998]第5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在重新申报其广东分公司传销地区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骗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单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性质恶劣,造成了极坏影响,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你局依法严厉查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建议将对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的处理情况,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宣传,以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




关于印发《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及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经研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现将《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和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关于“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和“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改革护理模式,履行护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护理水平”的工作宗旨,充分调动临床一线广大护士工作的积极性,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程、全面、优质的护理服务,保障医疗安全,改善患者体验,促进医患和谐。

二、工作目标

以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为目标,继续巩固和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调动广大护士的积极性,确保工作质量,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2011年的工作目标是:全国所有三级医院必须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至少50%的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50%以上的病房,其余50%的三级医院达到30%以上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4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20%的县级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争取到2011年底,全国有200所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80%以上的病房。

三、工作任务

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中医医院护理工作指南》、《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护理质量,惠及广大患者。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目标,制订本辖区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主要措施、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等,加大《护士条例》贯彻落实力度,对辖区内三级医院、部属部管医院和二级医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提出工作要求。

2.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本辖区关于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实施方案,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督导检查、交流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范等多种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要根据《护士条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使医院护士配备达到卫生部规定的标准,保证临床护士数量,保障履行护理职责。

3.指导县级医院推广。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的指导,在服务人口较多、基础较好的综合改革试点医院稳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特别要推动县级医院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革护理模式,充实临床一线护士队伍,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加强护士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保证优质护理服务的顺利推广。

4.加大指导考核力度。根据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指导和考核,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结果与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医院评审等工作相结合。

5.落实信息通报制度。自2011年3月起,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并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医院工作情况,在工作进度和实际效果方面,实施目标化管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要求真务实,注重患者和社会的反映及评价,对工作不力的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

6.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实质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同时,要加强对医院院长、护理部主任、护士长等各层级管理者的培训,进一步推广先进的护理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以改革护理模式为核心,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患和谐的必然要求。医院要高度重视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特别是大型公立医院,要充分体现医院的公益性,落实各项惠民便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尽快享受到医改成果。

2.制订工作计划。各级各类医院要将推广优质护理服务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组织分工、推进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加强医院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落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责任,扎实开展工作。

3.落实重点工作。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过程中,要把握工作实质,突出重点内容,注重工作实效,充分发挥护理工作在保障患者安全,促进患者康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改革护理工作模式。病房实施责任制分工方式,每名责任护士均负责一定数量的患者,整合基础护理、病情观察、治疗、沟通和健康指导等护理工作,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连续的护理服务。结合护士分层管理,分配不同病情轻重、护理难度和技术要求的患者给责任护士,危重患者由年资高、能力强的护士负责,体现能级对应。

(2)全面落实护理职责。责任护士要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协助医师实施诊疗计划,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及时与医师沟通,随时与患者沟通,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康复指导,提供心理护理。临床护理服务充分体现专科特色,丰富服务内涵,保障患者安全,促进患者康复,增强人文关怀意识,倡导人性化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临床护理服务要能够体现中医、民族医特色优势。

(3)保证一线护士配备。要依据各病房(病区)护理工作量和患者病情配置护士,病房(病区)每张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量不超过8个。合理调配护士人力,切实以患者为中心,满足临床护理工作需要,不依赖患者家属或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临床一线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95%。

(4)公示分级护理标准。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病房实际,细化分级护理标准、服务内涵和服务项目,在病房醒目位置公示并遵照落实。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与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相符。

(5)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医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关心护士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充分调动临床一线护士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一线护士福利待遇,保证同工同酬,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在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为护士工作营造良好的职业氛围。

4.积极稳步推进。医院要把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作为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患者体验,提升医院整体水平的突破口,将公立医院改革任务与医院的长远建设相结合,根据自身实际,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扎实稳步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辖区内医院的引导、指导和督导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扎实推广优质护理服务,让人民群众得实惠,让医务人员受鼓舞。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要于4月15日前分别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各三级医院制定的工作计划要于4月30日前报送当地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二)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落实工作任务,创新工作举措,注重工作实效,切忌“走过场”、做表面文章,在深度和广度方面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适时召开会议,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有序推进,确保成效。

(三)积极稳妥,形成常态。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积极稳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将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坚定不移地落实在工作中,纠正对优质护理服务的片面认识,重视护理服务内涵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工效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护士的积极性,形成持续提高护理质量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长效机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于2011年底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选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病房及个人,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护理工作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