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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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0年是实现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目标,进一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成效的关键之年。为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现就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

  (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工作的相关文件,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变化,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继续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各类企业在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0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0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2010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四)企业应当采用适当且可获得足够数据的方法来计量公允价值,而且要尽可能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尽量避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在计量时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次是企业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

  企业在披露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相关信息时,应当分别披露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是否发生改变以及改变的原因、各个层次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中,如果估值技术中使用的一个或多个输入值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将导致公允价值金额发生显著变化的,应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影响。

  (五)正确识别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中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确认企业所获得的职工服务的成本或费用及相关的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六)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对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关注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企业合并如产生巨额商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或特殊目的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存在对该子公司的商誉的,在计算确定处置子公司损益时,应当扣除该项商誉的金额。

  (七)正确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八)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确定和披露构成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和金额。目前,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内容。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内容。

  (九)企业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但是,涉及第四个问题、第六个问题和第七个问题的,应当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各地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关注和重视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完善内控制度,优化信息系统,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2011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生产经营风险和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审计工作

  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谨慎确定重大会计风险领域。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重要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实质性审计,充分履行函证、监盘、减值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年报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五、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督模式,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创新会计监督方式和手段,坚持把监督执行会计准则作为重要工作。在开展2011年会计监督工作时,应当继续将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的要求,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重点关注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进一步强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年报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大中型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继续作为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确保会计准则在地方大中型企业得到有效实施。

  (四)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具有典型性的违规案件。

  各省级财政部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2010年年报编制和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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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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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防止刑讯逼供犯罪的两个规定

王春胜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具体说来,刑事诉讼法除侦查中有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外,“证据”一章只规定了8条,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明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在这种背景下,《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个规定应运而生。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方法的存在,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翻供的现象经常发生。”陈光中说,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当被告人翻供时,法官通常会采纳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侦查机关的非法讯问,而且易于造成冤案错案,造成司法不公。因此,明确规定翻供的认定规则十分必要。”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对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以及庭前供述反复时的认定规则,强调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视其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精神是一致的。
  除此外,《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以下四个方面也具有引人瞩目的突破点:
  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该原则能使公安司法人员增强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避免偏听偏信,主观臆断。
  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陈光中解释,这里的“唯一性”是指对主要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据以判处死刑的关键情节的证明达到唯一的程度。“唯一性”意味着没有其他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不会发生冤案、错案。
  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一种证据种类的审查与认定予以了分别规定,其中对每一类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区分了层次。
  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及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率极低的情形下明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非常必要的。
  非法实物证据终获排除
  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论和分歧。
  此次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也规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有一个我国健全证据规则方面的飞跃性进步,那就是明确规定了法庭在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疑问时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的职责。
  对比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此规定不仅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而且建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举证责任规则,使非法证据排除能有效实现。
  检察机关担负排除义务,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这与我国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能是相适应的。
  建立了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即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初步审查——控方提供证据——控辩双方质证——法庭审查处理。
  同时,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即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并特别规定了公诉人应当提供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和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规定了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
  两个规定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遏制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

卫生部等


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
卫生部等


近年来,国外出现了一种新的疾病,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根据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的报告,自1981年6月在美国首次发现AIDS病以来,至今美国已有3000多人患病,病死率为40~50%。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发现了此病。
迄今本病病因未完全确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近来国外发现血友病患者和其他种疾病的患者在接受输血或血液制品后发生了AIDS病。从多方面的资料来看,本病可能由某种传染因子通过性的接触或带毒的血液和血液制品引起传播。鉴于资本主义国家中同性恋和静脉注射毒品已成为
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AIDS又常见于男性同性恋者,而国外用于制造血液制品(如白蛋白、丙种球蛋白、浓缩VIII因子制剂等)的血浆供应者中同性恋者又占很大比例。如果用污染了AIDS病原因子的带毒血浆制备血液制品,无疑有传播AIDS病的潜在危险。
据医学界初步诊断,这种疾病潜伏期一般为6个月到两年,主要症状有:持续性发烧、疲乏无力、体重急剧减轻,多数伴有持续性淋巴结肿大,进而发生KAPOSI肉瘤、直肠肿瘤及B淋巴细胞瘤,体内免疫机能失调,失去杀菌和抵抗疾病的能力,容易受病菌或多种病毒的感染。
近年来,我国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从西德、奥地利、法国、美国、西班牙等国进口大量血液制品,每年约花费1200万美元,进口的品种有白蛋白、丙种球蛋白、VIII因子、纤维蛋白原等,如不引起注意,AIDS病会随着血液制品的进口传入我国,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和警
惕。据报道,法国已完全中止进口美国的血液制品。
我国为了解决医疗急救和战备储备的需要,从60年代就开始了血液制品的生产。近年来,卫生部所属6个生物制品研究所和医科院输血研究所的产量逐年增长,现年产白蛋白1200多公斤,但仍与国内需要量差距很大。为此,卫生部已采取措施,现经国家计委批准两个生物制品研
究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建立血浆蛋白分离厂,如建成正式投产后,白蛋白产量可达12000公斤,则可缓和国内医疗所需的血液制品。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现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在目前AIDS病因未完全确定,且又缺乏相应检测手段的情况下,应严格限制进口国外的血液制品。如确因临床医疗急需进口有关血液制品(具体商品名称见附表),应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进口时,有关单位凭卫生厅(局)签发的批准文件,由口岸
药品检验所检验,海关凭药检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戳记,或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放行。对于未经批准、药检所不予接受报验而进口的血液制品,海关应着其限期退运。逾期不退,海关予以没收,并移交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处理。
2.医疗单位应注意对使用国外血液制品的患者进行严密观察,发现可疑病例,应及时报告卫生厅(局)。有关医学情报机构应密切注意该病在国外的发病和研究动态,及时进行宣传。

附:血液制品商品名称(中、英文)

一、血浆部分
1、冷冻人血浆
Human Plasma Frozen
2、液体血浆
Human Plasma Liguid
3、冻干人血浆
Human Plasma Freeze-dried
二、球蛋白
1.正常人免疫球蛋白
Human Normal Immunoglobulin
2.特异性免疫球蛋白
Specific Immunoglobulin
①抗破伤风免疫球蛋白
Human Anti-Tetanus Immanoglobulin
②抗人血友病球蛋白
Human Antihaemophilic。Globulin
③抗乙肝免疫球蛋白
Human Anti-HBs Immunoglobulin
④抗D(Rho)免疫球蛋白
Human Anti-D(Rho)Immunoglobulin
3.静脉注射用免疫球蛋白
Immunoblobulin For Intravenous administration
三、白蛋白
1.人血白蛋白
Human (Serum) Albumin
2.血浆蛋白液
Plasma Protein Fraction (PPF)
四、因子VIII制剂
1.冷沉淀因子VIII
Cryoprecipitated Factor VIII
2.浓缩因子VIII
Factor VIIIConcentrate
五、因子IX制剂
1.浓缩因子IX(又称浓缩凝血酶原复合物)
Factor IX Concentrate(又称:Prothrombin Com-
plex Concentrate)
六、纤维蛋白原
Human Fibrinogen



198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