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抚顺市教育局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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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抚顺市教育局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抚顺市教育局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教发〔2009〕8号


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意见》,进一步提高抚顺市学校体育工作质量和学生身体素质,抚顺市教育局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校体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抚顺市教育局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细则》,请各县区教育局和直属学校认真按照细则要求进一步创新学校体育工作,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工作质量,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使全市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附件:抚顺市教育局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细则



抚顺市教育局(印章)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抚顺市教育局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意见》、《中共辽宁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校体育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设体卫艺科和专职学校体育管理干部,教研部门要成立体卫艺教研部(室),设专职体育教研员,学校设体育教研组。
第三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管校长、主管主任、体育教研组、卫生室、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总务处及班主任等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体育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体育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实施方案”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方案”。
第五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足体育课时,保证教学质量,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市教育局每两年进行体育教学评优,每三年进行一次十佳体育课教师评选。
第六条 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学校必须在午后安排一节体育活动课,并制定体育活动课计划,列进课表,内容以达标、群体竞赛等群体活动为主。
第七条 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活动内容以国家统一编排的中小学广播体操以及学校自编操、特色体育活动为框架,根据学校实际自行安排,冬季可以集体跑步为主,寄宿制学校要每天安排15到20分钟早操,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八条 广泛开展体育教科研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体育教师和相关学科教师,积极开展体育科研项目研究,市教育局定期举办教研论坛、论文评选和优秀论文报告会。
第九条 市教育局根据《辽宁省义务教育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实施方案》制定全市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实施方案,由市、县统一组织和实施,考试成绩计入中考总成绩。
第十条 学校要全面实施《标准》工作,体育教师要熟练掌握科学使用仪器测试方法,及时进行《标准》数据测试、统计和上报,并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网”的数据反馈,研究本校学生体质状况,指导学校体育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每年测试的原始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和存档工作,由体育组和卫生室设专人负责。学生每年的《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小学生列入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生素质报告书,中学生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至少要有一个项目以上的校级运动队,运动队要有队员档案、训练计划和训练教案,每周至少训练三次,每次不少于60分钟。
第十三条 抚顺市教育局每年组织田径、篮球、排球、足球、棋类、乒乓球和健美操等竞赛活动,并不定期举办各种群体竞赛活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举办不少于四次的体育项目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田径运动会、两次以上的特色项目体育比赛,一次以上以班级为单位的集体项目体育比赛。积极探索既能有利于全体学生主动参与,又能实现优秀体育人才选拔、培养的竞赛模式。
第十五条 抚顺市教育局每年组织进行高中(职专)体优生录取工作,并统一进行复试,保证运动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 高中学校要落实学生军训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军训大纲规定的课时计划,组织好军训活动,县区每二至三年组织一次学生军训工作展示活动,抚顺市每三年组织一次学生军训工作展示活动。
第十七条 要合理配置体育教师,按编制配齐专职体育教师,并学历达标。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第7号令)新任体育教师在试用期内应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培训。在岗体育教师每学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48个学时。兼职体育教师必须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市教育局每两年组织一次体育骨干教师培训和一次体育教师业务素质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鞋、帽)及相关待遇。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学校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配齐体育器材设施。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要在课余和节假日期间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条 学校体育教研组设专用办公室,配备计算机。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不少于1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专用测试室,并按照每600人一套的标准配备专用测试器材。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完善学校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严格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证每天上午第三、四节课之间,下午第一、二节课之间,组织做好两次眼保健操。建立视力定期监测制度,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
第二十三条 教室照明、课桌椅、黑板要达到相关标准,并根据教室采光照明情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每月可调整一次学生座位,并根据学生身高变化,及时调整课桌椅高度。
第二十四条 县区要加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建设,不断完善和改进学生体质检查监测工作,对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体检结束后,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县区教育局反馈学生个体体检结果和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并及时反馈给有关教师及学生家长,对重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
第二十五条 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每学期开学前,对学校食品卫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学期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学校每学年专项检查不少于10次。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县区教育局和学校集中进行一次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其后学校每月至少培训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儿童入学时,学校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要坚持晨检制度,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抚顺市教育局规定的作息时间,以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达到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学校要安排专人对作业总量进行总体的协调和严格的控制,小学一、二年级书面作业应在课内完成,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每天不超过半小时;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绝大多数学生能在1个半小时之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和体育教师要参与组织早操、大课间、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注意学生的用眼卫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阅读写作姿势,控制用眼时间。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重点考核班主任对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管理落实情况,并列入“三好班级”和“优秀教师”评选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将体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学活动之中,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大型体育活动要制订安全预案,落实安全责任,细化安全措施,加强医务监督,做好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抚顺市开展创建体育特色学校活动,用3-5年时间使全市小学、初中各有30%、高中有20%的学校达到体育特色学校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市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每两年对县区和学校进行一次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县区教育督导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县区政府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状况的测试结果作为各级各类学校评先评优、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开足开齐体育课、没有建立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不能保证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学生体质合格率连续两年下降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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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二)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四)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五)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六)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在京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


在京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财务关系隶属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教育部所属大学的在京教学医院、卫生部直属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在京中央直属医院)执行本办法,其中,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不上交。
二、在京中央直属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财政部管理。
三、医院应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医院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另设账外账,医疗收支、药品收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医院要严格控制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杜绝浪费。医院的管理费用和提取的
修购基金,按制度规定分月分别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严禁扩大支出范围和乱摊成本。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加大对医院药品收支核算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各医院的季度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财务报告于下年的一月底之前报送。有关报表、财务报告将作为主管部门对医院考核和上交返还的计算依据。各医院的季度报表、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五、为加快药品收支结余返还的时间,药品收支结余前三个季度采用按上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预交,年终按本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调整的办法。
年初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决算报表数据计算上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下达各医院;第一、二、三季度,各医院根据下达的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及各医院本季度药品实际收入数计算当季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数,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交财政部;第四季度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实际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出当年的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对各医院全年上交数进行调整,书面通知各医院第四季度应上交数,并同时下达第二年的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各医院按照下达应上交
药品收支结余数,于年度终了后40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交财政部。
卫生部开户行:工商行地安门分理处
账号:032-890097-91
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开户行:工商行朝阳支行营业部
账号:144032-82
财政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
账号:261009993
药品收支结余上交计算公式:

上年药品收入合计-上年药品支出合计
上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100%
上年药品收入合计

某医院季度上交金额=某医院当季药品收入×上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

当年药品收入合计-当年药品支出合计
当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100%
当年药品收入合计

某医院第四季度上交金额=当年药品收入×当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已上交数
六、为加强药品收支管理,达到降低药品收入的目的,对医院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报告期与基期的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增减水平、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增减水平、平均住院床日费用增减水平等。根据考核指标,计算各医院的返还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报告期药品收入占 基期医院药品收入医院业务收入比重-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
某医院的修正系数=1- -------------------------------------
基期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

(报告期平均 基期平均门门诊人次费用-诊人次费用)
×药品比重权数-------------------------×门诊费用权数
基期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报告期平均 基期平均住院日费用-住院日费用)
-----------------------×住院费用权数+专科医院修正系数
基期平均住院日费用
七、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分为三部分返还,一是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亏损部分,二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三是用于事业发展。
(一)药品收支结余返还首先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亏损。主管部门采用平均医疗收支亏损率计算办法。各医院医疗收入加离退休人员经费减医疗支出(含离退休经费支出)为弥补医疗亏损总额;根据医疗亏损总额,计算平均亏损率;各医院当期医疗收入乘以平均医疗收支亏损率计算返还
额;再根据各医院考核指标,对其返还金额进行修正,计算出返还弥补亏损数。主管部门对返还弥补亏损资金于上交后的一个月内(除特殊情况外)返还给各医院。其中,主管部门于资金上交10日内,将返还资金申请书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0日内对申请返还资金进行审核后拨付主管部
门;主管部门于10日内将财政拨付资金拨付给各医院。
计算公式:

医疗成本亏损总额=全部医院的医疗收入+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支出

医疗成本亏损总额
弥补医疗成本的返还比例=--------×100%
医疗总收入

某医院弥补医疗成本返还金额=某医院的医疗收入×弥补医疗成本的返还比例×某医院的修正系数
(二)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的资金按弥补医疗亏损后药品收支结余的5%提取,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实行项目管理。
(三)用于事业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在弥补医疗成本亏损后和扣除用于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的资金,其余全部用于事业发展,实行项目管理,与财政专款统筹安排。项目建立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综合考虑患者的需求和医院发展的要求。近期项目领域范围
是:基本医疗条件改善、重点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等。
各医院事业发展项目与年度预算同时上报,分轻重缓急编列。为保证原已批准的项目继续执行,各医院在报送项目时,随文附带原有项目批准文件,以便及时返还资金。对医院新立的项目,在报送项目时,同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药品收支结余的会计处理。医院上交药品收支结余时,借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返还款时,按用途分别核算: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用于医院发展建设,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九、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药品收支管理进行检查或组织互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医院有乱摊成本的,经查实后,将对医院乱摊成本部分资金实行全额上交,不再返还。对医院无特殊情况不按时上交药品收支结余的,主管部门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十、本办法从2000年第三季度开始执行,请各医院按照以上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办理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手续(交拨款书样式略)。



20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