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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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厦财监〔2004〕6号


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市级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市级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提高市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市级财政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内财政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社会保险基金和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本级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局各业务主管处、监督检查处对市级财政资金的编制、拨付、执行、调整、决算等日常监管,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以及其他的财政资金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检查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应当审慎地用于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章 检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级各部门及单位的预算内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偿还及管理;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情况;

(五)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和使用情况;

(六)补助给区(开发区)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财政资金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切块分配、拨付给部门或单位管理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部门或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并对其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业务主管处应按照职责范围对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拨付、使用、调整、决算审批等日常监督及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开展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监督检查可采用实地检查或报送审查的方式进行。

各业务主管处每年度进行实地检查的部门和单位数量应占本处室项目总数的一定比例,且被检查单位的数量每年应有所增加。

第八条 监督检查处应参与各业务主管处对市级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并主动开展个案检查、专项检查;负责对业务处在执行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的监督检查;统一协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检查核证的事项。

第九条 业务主管处与监督检查处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加强协调、积极配合。

除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外,监督检查处开展财政检查工作,应事先告知业务主管处,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涉及的市级财政资金使用的文件、资料,业务主管处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第十条 为防止若干业务主管处同一年度对同一部门或单位开展多头检查,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业务主管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事先告知监督检查处;对被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涉及两个以上业务主管处的,监督检查处在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认为确需两个以上业务主管处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部门或单位开展检查的,应当协调组成检查组统一实施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处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业务主管处依照本规则实施财政资金检查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检查规则



第十二条 检查规则是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提出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

第十三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成立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实行回避制度。

被检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的客观、公正,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应当申请回避;检查组组长的回避,由分管局领导决定;其他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检查组组长决定。

第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处应根据本处室的职责,制定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报监督检查处汇总;监督检查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主管处的监督检查计划,结合财政管理需要,于每年2月份制定全局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局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提前3天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 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 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 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 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 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检查组认为事前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的,经局领导批准,也可于进点检查时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十七条 检查组通过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检查中如有特殊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对检查事项中某些具体问题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出具《财政检查报告》送局领导审核;并于检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至20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财政检查报告》,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

被检查单位应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取证。

征求意见的检查报告应予保留。

第二十一条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 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 被检查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四) 被检查单位市级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五) 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基本

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处罚建议;

(六) 对被检查单位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七) 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八) 检查组签名和报告日期。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做到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将《财政检查报告》送局领导签发时、应附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检查工作底稿、检查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大事项的检查报告应当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局领导发现《财政检查报告》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责成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负责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澄清。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对办结的监督检查的全部资料应当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 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处理规则是审定财政检查报告,依法对检查结果给予处理,做出财政检查决定及追究责任的行为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检查组还应当制作《财政检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财政检查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事实;

(四)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六)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八)财政机关公章及作出决定的日期。

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决定书》应当在检查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至40个工作日)一并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移送处理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有权处理部门,并要求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二十九条 由业务主管处自行或会同监督检查处组成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出具的《财政检查决定书》、《财政检查移送处理书》应会签监督检查处、局办公室;由监督检查处单独组成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出具的《财政检查决定书》、《财政检查移送处理书》,由监督检查处会签业务主管处、局办公室。

《财政检查决定书》、《财政检查移送处理书》应报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条 涉及取消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由会计处依照《会计法》进行处理;涉及追究注册会计师责任的,由监督检查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市级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涉及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办理,业务处、监督检查处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瞒案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检查人员违法、违纪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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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艺术广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建筑艺术广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哈尔滨市建筑艺术广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11月29日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石忠信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艺术广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展现 传统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建筑艺术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广场的范围:东起地段街车行道西侧道路边石,西至兆麟街车行道东侧道路边石,南起透笼街车行道北侧道路边石,北至喇嘛台胡同南侧道路边石。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广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场中的建筑艺术馆(圣·索菲亚教堂)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保护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广场内的建筑、公共设施和路面进行养护维修。
  第七条广场专职清扫保洁人员,应当定时对广场内进行清扫保洁,冬季雪停即清,保持广场环境的整洁。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进入广场内,应当爱护广场内各类设施,保持广场秩序和环境整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堆放物品;
  (三)在建筑物墙面、树木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宣传品;
  (四)侵占、拆除、损坏或者移动各类公共设施;
  (五)以建筑艺术馆为背景进行营业性拍照或者制作广告;
  (六)从事经营或者义卖、义诊等活动;
  (七)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携带其它易燃易爆品;
  (八)其他有碍广场秩序和环境的活动。
  第九条广场内,除残疾人手动代步车、儿童手推车和因情况紧急进入广场救灾的车辆外,不准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
  第十条单位在广场内组织文化或者法律宣传等活动,应当征得广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市规划、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场周边建筑物立面的监督管理,保持与广场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场管理机构依据委托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10元罚款;随地便溺、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建筑物墙面、树木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宣传品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每处2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拆除、损坏或者移动各类公共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设施造价(下转第43页)(上接第37页)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场管理机构依据委托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以建筑艺术馆为背景进行营业性拍照、制作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从事经营或者义卖、义诊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由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广场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7〕84号


各省、自治 区、直 辖 市 人 事 厅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行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已 于2007年 4月 4日经国务院第 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7年 6月1日起施行。2007年 5月 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认真学习 贯 彻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2007〕40号 ),对 《条例 》的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做好 《条例 》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 》的重要意义



《条例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 》的公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 》着 眼 于 加 强 对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教 育、管 理 和 监督,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各项纪律,对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是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制定颁布 《条例 》,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 》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 《条例 》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实施 《条例 》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通过贯彻实施 《条例 》,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认真做好 《条例 》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学习、宣传 《条例 》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领导职务公务员要带头学习 《条例 》,各级人事部门的同志要先学一步,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把 《条例 》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分层推进,逐级展开,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轮训一遍,增强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加强业务骨干培训,不断提高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本领和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条例 》,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掌握制定实施 《条例 》的重要意义和《条例 》的主要内容,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为 《条例 》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以实施《条例 》为 契 机,加 强 党 纪 国 法 和 纪 律 教 育,切 实 抓 好 警 示 教育,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促进 《条例 》的贯彻落实。



三、严明纪律,严格执行 《条例 》的各项规定



严明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是正确实施《条例 》的必然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 《条例 》的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法规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真正实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机关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委托等行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公共资源违法乱纪、谋取私利;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公务员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量纪,正确实施处分,避免处分畸轻畸重。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努力规范 立 案、调 查、决 定、送 达、归 档、备 案、解 除 等 工 作 环节,使处分工作程序合乎规范。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不服处分的申诉,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开展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



及时清理法规政策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法制化水平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 《条例 》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法规政策。法规政策主要内容与 《条例 》相抵触的,或者已被 《条例 》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法规政策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法规政策个别条款与 《条例 》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凡与 《条例 》不一致的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规定,自 《条例 》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根据 《条例 》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 《条例 》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补充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条例 》的要求,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需要制定规章的,要抓紧依法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法规政策,不得违背《条例 》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人事部的意见。



五、贯彻实施 《条例 》要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



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要以严明的纪律为保证。各级人事部门要把 《条例 》的贯彻实施工作同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 《条例 》,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滥设职位的,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的,超职数配备人员的,违反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要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严格用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六、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 《条例 》贯彻实施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领导



全面正确地实施 《条例 》,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认真抓落实。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强纪律惩戒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要加强对 《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组织开展了 《条例 》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是否严格执行了 《条例 》的各项规定,是否对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处分决定是否真正落实。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违反规定实施处分、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 《条例 》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备案制度,及时掌握纪律惩戒工作情况,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各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开创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人事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对 《条例 》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人事部。



                            人事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