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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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 家 林 业 局
第1487号

为保护台湾地区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激励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使用,促进两岸农林业发展,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台湾地区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向大陆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及相关事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湾地区的品种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品种权及相关事务申请的,应当委托在大陆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 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简体中文,日期应当使用公历,但证明文件除外。
第五条 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后,申请人自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大陆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申请人要求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大陆的申请日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审批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作为证明文件。未依照本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此项权利。
申请人在向审批机关提出第一次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大陆以外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可以请求审批机关出具第一次申请日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经育种者许可,在大陆销售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的;或者在大陆以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的,视为申请品种未丧失新颖性。
第七条 申请文件不得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
第八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修改;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驳回其申请。
第九条 品种权申请的其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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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副省长王汉章作的关于全省血防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我省是全国血吸虫病重疫区之一,加强防治血吸虫病的工作,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保障生产发展的大事。解放以来,我省血防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近几年来部分地区疫情严重回升,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一定要提高对血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不懈地把血防工作抓紧抓
好。为此,会议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调整、健全疫区各级防治组织。疫区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血防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治规划,确定防治目标,并定期检查落实,切实解决血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卫生、农牧、水利、水产、财政、
轻工、农垦、计划、物资、医药、科技、供销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二、疫区治水必须与灭螺统筹安排,修建渔池必须与灭螺紧密结合,兴建排灌渠道必须有防止钉螺扩散的设施。
有螺芦苇场必须负责灭螺,在疫区发展芦苇必须有相应的灭螺措施,禁止从有螺区挖芦根到非疫区种植。
疫区有螺水田必须改种旱田或深水灭螺,禁止旱改水,耕牛必须安全放牧,粪便必须加强管理,人、畜必须同步查、治,严防急性感染。
三、血防经费必须保证。近几年内,省和疫区市、县地方财政安排的灭螺和血防经费,应适当增加,专款专用,管好用好。根据“谁受益,谁灭螺”的原则,有螺芦苇场要从芦苇纯收益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用于当地灭螺。有螺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和厂矿企业等单位,都要承担灭螺
任务。田头地角零星有螺地带的灭螺,要与生产统一承包。疫区群众每年要负担一定数量的血防义务工。
查、治病费用应实行收、减、免政策。对贫困户,特别是晚期血吸虫病人要适当扩大减、免比例,当地民政部门,要适当地予以照顾。
四、要加强对疫区专业防治和科研机构的建设,要关心血防专业人员,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注意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灭螺巩固队是群众自己组织起来与血吸虫病作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要继续加强领导和管理,落实报酬,整顿提高。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强血防工作的宣传,要注意在疫区中、小学普及有关防护知识。
六、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本决定的贯彻执行。对执行本决定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决定甚至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1986年9月20日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促进库区经济发展,帮助库区移民尽快脱贫致富,根据《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资金,其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项规定的资金,其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资金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完成资金征收任务。
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省人民政府计划、财政、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金征收、分配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保障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第四条 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上缴:
(一)从淠史杭灌区农业灌溉水费中提取10%及水费外附加10%的资金,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于每年灌溉结束后,根据当年县界用水量和实际水价,制定灌区各用水受益市、县(区)征收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属本省内的由用水
受益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收,并由其财政部门于每年分两次直接上缴省财政,其中11月底前上缴当年计划数的70%,次年2月底前缴清余额;属省外的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负责征收,并按照上述规定上缴省财政。
本办法所称用水受益市、县(区),是指六安市及其所属的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寿县、霍邱县、叶集试验区,合肥市及其所属的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所属的庐江县等。
(二)从淠史杭灌区工业用水(不包括发电用水,下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10%的资金,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随水费征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上缴省财政。
(三)从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四座电站(包括四座电站开发的小水电站和康复机组,下同)发电上网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17%的资金,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征收,按季结算,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上缴省财政。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资金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从史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中提取的资金和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的资金,全部分配给金寨县;从淠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中提取的资金和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的资金,按照金寨县63%、霍山县34%、六安市
裕安区3%(用于横排头土地淹没补助)的比例分配;从杭埠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水费中提取的资金和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的资金,全部分配给舒城县。
(二)从梅山、响洪甸两座电站发电上网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全部分配给金寨县;从佛子岭、磨子潭两座电站发电上网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全部分配给霍山县。
第六条 根据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提供的五座大型水库当年实际供水量、灌溉情况和省电力公司提供的四座电站当年实际发电情况以及资金征收情况,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扶贫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分两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六安
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12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分两次将资金划拨到库区所在县移民扶持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淠史杭灌区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龙河口五座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其使用范围是:
(一)库区移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点是在短期内能够取得较好效益,并能直接提高库区移民收入的种养业项目和科技培训、推广农业实用技术项目。
(二)库区移民集中居住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能够直接改善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乡村道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文教卫生等基础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移民发展二、三产业,重点是开发当地资源的加工业和第三产业。
(四)不具备基本生活、生产条件的库区移民户的二次迁移。
第八条 资金使用采取无偿补助与有偿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有偿使用资金主要用于库区移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发展二、三产业。
有偿使用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年度资金使用总额的40%,具体办法由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存入库区所在县移民扶持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具体核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及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库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资金使用总额,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分为移民工程费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培训费用支出。
移民工程费用支出是指用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费用支出。移民工程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概算和预决算制度,对单项投资5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当分项核算工程成本,并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严禁以拨代支。
管理费用支出是指用于与库区移民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审计费等支出。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库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可以从本年度资金使用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费,专款专用。凡有正常经费来源的库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本年度资金使用总额中提取管理费。
培训费用支出是指用于库区移民农业开发技术和移民管理人员培训的费用支出。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库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可以从本年度资金使用总额中提取3%的培训费,专款专用。培训费不得用于修建培训场所、购置专用设备以及支付个人为获取各类学历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督促其所属的库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的半年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接收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卫生、教育、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库区改善交通、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安排特困群众生活。
第十五条 资金征收单位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上缴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擅自减征、免征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