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19:18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淄博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69号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人防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设备、广播电视警报插播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警报通信监督检察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 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人防警报通信监督检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依法安装人防警报设施,或者根据需要迁移人防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第八条 被确定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顶层所在单位为设点单位;顶层所在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按照便于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选择其中一个单位为设点单位。

  第九条 人防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防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并保障正常供电。

  人防警报设施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条 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的场所或者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权属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交接人防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人防警报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人防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人防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迁移人防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通信部门应当依法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所需的专用频率和通信线路。

  第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及报社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警报发放的宣传、公告等工作,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信息。

   第十四条 警报发放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平时组织防空警报和灾情警报试鸣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试鸣的5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二)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由市人民防空最高指挥机关下达;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需要发放警报信号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市政府指令发放。

  第十五条 警报音响信号分为防空警报音响信号和灾情警报音响信号:

  (一)防空警报音响信号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二)灾情警报音响信号

  鸣15秒,停10秒,再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2分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干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人防警报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占用或者拆除人防警报设施;

  (二)擅自拆除、改装警报控制设备和警报专用供电设备;

  (三)在人防警报设施专用供电设备或者线路上搭线;

  (四)在人防警报设施及其周围30米范围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以及在其附近排泄废水、倾倒垃圾和便溺;

  (五)在设置人防警报设施的建筑物屋顶安装广告牌等有碍警报音响传播的遮挡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阻挠安装人防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二)擅自拆除人防警报设施的;

  (三)占用、干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的;

  (四)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毁坏、丢失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的。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盗窃人防警报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保证调研质量 提高调研品味
——对我院五年来检察调研工作成果的统计分析

作者:李旺城

开展检察调研工作要有自己独特的品味。什么品味呢?即做好领导的“高参”,使调研更准确、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检察实践服务。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逻辑,理论指导实践,同时也为实践检验和推动发展。笔者根据市院“学习年、创新年”的要求,以“本土化、本职化、理性化”为立足点,对我院近五年来检察调研工作的做法、成果进行分析归纳,并提出创新工作的思考,以求推进检察调研工作的发展。
一、1998——2002五年调研工作成果统计
(一)总体情况
1998年我院组织撰写调研文章75篇;1999年我院组织撰写调研文章83篇,被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2篇;2000年我院组织撰写调研文章91篇,被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10篇;2001年组织撰写调研文章92篇,被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调研文章15篇,采用率同比上升了50%。2002年我院组织撰写调研文章133篇,同比上升了45%;被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调研文章35篇,采用率同比上升了66.6%。
五年来调研文章媒体采用情况统计
/采用篇次* 央级 市级 区级
1998年 / / /
1999年 / 2 /
2000年 3 9 1
2001年 4 14 1
2002年 5 24 6
* 指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篇次数,包括一稿被多家媒体相继采用的情况。
从上表看出,被央级、市级、区级媒体采用数都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反映了干警撰写调研的积极性增强,撰写质量逐年提高;尤其在2002年被市级、区级媒体采用数得到大幅提高,同比增长了72%和500%,主要原因是“转变作风年,调查研究年”的精神深入干警人心;同时市院出版《反贪调研文集》、开展调研比武活动等等,使得媒体采用渠道拓展,激发了干警的撰写热情。
(二)个体情况
1、从撰写作者方面统计,领导、中层干部、一般干警三者撰写比例协调,成鼎足之势。
五年来被媒体采用调研按作者职级分类统计
被采用/作者* 院领导 中层干部 一般干警
篇数 18 30 27
比例 24% 40% 36%
* 按作者人名数统计,存在一稿多人合写情况;院领导包括正、副检察及党组成员;中层干部包括正副处长。
由上表可以看出,领导亲自撰写或参与撰写的就达18篇,占总数的近1/4,平均一人写2.5篇,体现了领导重视调研,率先垂范,带头撰写调研的精神;中层(正副处长)亲自撰写或参与撰写的达30篇,占总数的四成;一般干警的撰写数也将近40%,反映了中层干部以及高学历的干警是撰写调研的主力军,整个撰写人员比例搭配协调,承上启下,显得后劲十足。
2、从调研内容方面统计,检察理论探索、检察实践研究的撰写被媒体采用的占绝大多数,而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的采用率较低。
五年来被媒体采用调研按内容分类统计
被采用/ 理论探索 实践研究 调查报告 案例分析 其它*
篇数 15 20 7 1 17
比例 25% 33.4% 11.6% 1.6% 28.4%
* 主要包括队伍建设(占11篇)、工会后勤管理、技术保障等内容
由上表可以看出,检察理论探索、实践研究以及队伍建设等内容占了总数的九成以上,体现了院领导重视队伍建设,注重理论研究,干警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肯动脑筋,积极探讨;而调查报告和案例分析两类加起来还不到1/10,分析原因一是有价值的案例太少,找不准疑案的探讨点或分析不到位而导致调研质量不高;二是调查报告较少,其统计分析需要占有较多的数据和案例论证,干警对此类调研写作不好把握。
3、从调研工作的区域和方向分[1],对检察业务、队伍建设、综合治理方面研究重视程度较高,而对管理机制、举措创新方面的调研兴趣不浓。
五年来被媒体采用文章按调研工作区域和方向分类统计
被采用\ 检察业务 队伍建设 管理机制 综合治理 举措创新
篇数 30 12 3 12 3
比例 50% 20% 5% 20% 5%

从上表可以看出,检察业务一直是我院调查研究的重中之重,体现了检察调研工作为业务实践服务的工作特点;队伍建设、综合治理的研究深入,效果显著,体现了注重对内建设和对外成果转化的特点,具有规范性和反馈性;管理机制基本成形,举措创新的可写点不多。
(三)调研工作主要做法
1、坚持围绕“重点、热点、弱点”开展工作。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把职务犯罪预防、刑事检察改革监督、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确定为调研工作的重点方向,把如何作好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首办责任制如何规范运行等作为当年热点,把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环节作为弱点,组织相关处室和人员进行重点调研,涌现出了一批质量较高的调研文章。如《浅议政府采购中的职务犯罪预防》[2]一文就受到市院领导高度重视,后还被高检正义网转发。
2、实行调研课题制、激励约束机制和交流转化机制。
第一,我院让党组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干警分别制定课题,并进行动态选题,制作《调研线索移送表》发送到各处室,让其不定期提供认为有研究价值的调研线索。对于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成立了调研课题组,并制定详细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二,把调研工作纳入全院的目标量化考核中,同时将调研工作与干警、处室的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挂钩;第三,请市院、区政法委对专职调研员进行培训,组织优秀调研文章的讲评和学习活动,并适时的将《调研与交流》、《调研参考》等资料向业务处室和调研骨干发放。
3、努力拓宽调研资料的收集途径,加强对调研素材的占有与消化。
我院申请了ADSL专线,将四台计算机联入互联网,建立了电子图书室。弥补阅览室书刊不足的情况,为查阅资料提供方便,力争做到“以网促学,以网促教,以网促交流”。同时制作《调研剪报》对报纸、杂志刊物的检察调研信息进行摘抄、整理。
(四)调研工作特点
1、领导重视,率先垂范。
检察长、党组成员带头开展调查研究,五年来撰写或参与撰写的优秀调研达18篇,占媒体采用总数的30%,平均每人撰写2.5篇。如窦秀英检察长参加撰写的《为她们撑起一把伞——性侵犯案件中的女性维权》[3]一文先后被《检察时空》和《中国妇女》刊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一支至少由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赴摩洛哥进行医疗工作。
  将来,经共同商定,原成员名额数目可以增加。新到人员应并入已在的医疗队。
  在此情况下,应让新到人员无保留地行使本议定书所述规定之同样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按摩洛哥王国的卫生政策,并根据其公共卫生行政结构和活动,进行工作。
  工作的方法是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
  工作地点由中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和摩洛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摩洛哥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摩洛哥政府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摩洛哥政府的要求,将无偿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执行任务所需的某些特殊医药制品。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摩洛哥所需的往返旅费和在摩洛哥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他们所需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车辆由摩洛哥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因公所需的交通费用由摩洛哥政府负担。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摩洛哥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摩洛哥工作期间,摩洛哥政府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中国运往摩洛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集体和个人的用品),在摩洛哥政府事先同意后,摩洛哥政府免收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应尊重摩洛哥政府的法律和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时如双方无异议,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国务大臣
    乔冠华              艾哈迈德·拉腊基博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