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方法探源/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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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方法探源

2000年11月24日 14:25 何家弘

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有关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证据调查方法不仅运用于刑事案件之中,也运用于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之中;不仅适用于侦查人员的工作,也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律师、仲裁人员、公证人员、内部保卫人员、纪检监察人员、海关执法人员、工商执法人员、税务执法人员等的工作之中。然而,由于我国具有“重刑轻民”的法律文化传统,所以长期以来只注重研究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调查问题,而且多从侦查破案的角度加以研究。在以经济建设为主战场的今天,特别是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全面加强证据调查方法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门统一的证据调查学。

虽然证据调查学是一门新学科,但是证据调查方法已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严格地说,当人类社会中出现诉讼活动的时候,就有了进行证据调查的客观需要,因为没有证据就不可能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没有证据调查也就谈不上对案件的裁判。诚然,古代的证据调查方法与现代的证据调查方法之间有着天壤之别,但二者都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明案件事实服务的。这也是我们考查证据调查方法历史沿革的一条基本线索。此外,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刑事诉讼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主要内容,所以证据调查方法的沿革主要表现在刑事案件之中也就不足为奇了。

一、神示裁判法

在人类社会早期,断案者在争讼双方真假难辩曲直难断时,往往求助于神的力量,依据神的示意来审查证据和裁断案情。这一方面由于人类当时对神具有崇拜心理,另一方面也由于人类当时的认识能力尚不能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调查手段。神示裁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神誓法”;一种是“神判法”。二者的基本功能者是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或“可靠性”。

所谓“神誓法”,就是当原告人和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提出互相冲突的陈述时,审判者便要求原告和被告分别对神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哪一方不敢对神发誓,或者在宣誓过程中神态慌乱或在宣誓后显示出某种报应的迹象,审判者便可以判定其说的是假话。由于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信仰传统,所以神誓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神誓都在庄严的宗教仪式下进行,以便加强其神秘的威慑力量。神誓时要先向本民族所信奉的神灵祈祷,然后再在圣物面前宣读自己的誓言。有些民族规定要向某种武器或动物宣誓。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31条规定:“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发誓所诬陷,而她并没有在与其他男子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公元5世纪末至6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撒利法典》亦把“誓言”规定为“主要的证据形式”,要求当事人对神宣誓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的真实性。为了加强誓言的力量,该法典还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亲属或友人对神宣誓来证明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称之为“辅时宣誓”或“保证宣誓”。在阿拉伯国家中,以《古兰经》为代表的伊斯兰法律也把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在他们心目中,真主安拉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如果谁在宣誓时欺骗了安拉,那他就永远得不到安拉的宽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先让被告人宣誓。如果被告人拒绝宣誓,那么原告人只要宣誓即可胜诉;如果原告人也拒绝宣誓,或者双方都宣誓,法官则要进一步判明案情曲直。在我国古代,神誓法也曾作为查明案情的手段。《周礼》中记载:“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这说明当时打官司的人都要通过宣誓来证明自己陈述的真实性。

神誓法是人类认识发展的低级阶段的产物。由于人们当时在面临复杂案情时不知如何收集证据和评断证据,只好借助于神的力量。然而,这种毫无科学性可言的证据调查方法不仅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而且有其查明案情的实用功能。神誓法是利用人们对神的崇拜心理来查案情的。诉讼当事人一般都相信神灵的力量,因此当他们提供虚假陈述时便不敢对神宣誓或者在宣誓时流露出不安的神态,于是案情便不查自明了。但是随着这种方法的反复使用,其威慑效能便逐渐减小。在一些案件中,争讼双方都敢于面对神灵、信誓旦旦,令办案者难辩真伪,诚然,此中敢于欺骗神灵的人并不一定是无神论者,大概是追求胜诉的现实需要给了他们敢于冒犯神灵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办案者只好请神灵来“明断秋毫”,神判法便应运而生了。

神判法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以某种方式来请求神灵示意并据此查明案情。《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若某人被告发犯有巫蛊之罪,而又不能证实,可将其投入河中进行考验。如果他没有被溺死,则意味着河水已为他‘洗白’,告发者应处死刑,其房屋归被告发者所有;反之,则说明被告发者有罪,其房屋归告发者所有。”该法典第132条还规定:对于被告发与他人通奸的自由民之妻,亦应投入河中去接受神的裁判。古代日耳曼人也曾采用这种“水审法”,但其检验标准与古巴比伦人恰恰相反。他们认为河水是世界上最圣洁的东西,不能容纳有罪之人,所以嫌疑人被投入水中后若浮于水面,则证明其有罪;若沉入水中,则证明其无罪。在后一种情况出现时,嫌疑人亲友必须立即捞救,以免被神验明无罪者反遭溺死。

神判法也曾经是法兰克人查明案情的一种方法。开始,这种方法同时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要同时接受某种“肉体考验”,如将手伸入盛满开水的容器并取出事先放在里面的东西,或者用手掌摸烧红的烙铁;与此同时,审判者要对神祈祷或念动咒语;然后看谁手上无伤或伤口愈合快,从而证明谁的陈述为真。后来,这种考验渐渐变成单方面的,即审判者可以决定当事人的某一方先接受考验,如结果证明其陈述不实,另一方不受皮肉之苦即可胜诉。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规定,如果法官依证言和物证不能确定案情,则可以用“神明裁判法”来审查证据和查明事实。作为《摩奴法典》之补充的《那罗陀法典》第10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神明裁判的八种形式:1.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行并用舌头舐之,无伤则无罪;2.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3.秤审,用秤量嫌疑犯体重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4.毒审,让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应则无罪;5.圣水审,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应则无罪;6.圣谷审,让嫌疑犯食用供神之米,无异状反应则无罪;7.热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罪;8.抽签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罪。

我国古代亦有神判法,但形式有所不同。据说舜帝时的法官皋陶就曾用“神羊”来查明案情的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东汉思想家王充在《论衡·是应篇》中说:“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在神权政治十分突出的商代,商王在定罪量刑时也要通过“占卜”来询问神的旨意。甲骨卜辞中记载:“贞:王闻唯辟?”“贞:王闻不唯辟?”这显然也是神判法的一种形式。

神判法和神誓法一样,也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客观上讲,它既“查明”了当时人类认识能力本无法查明的疑难案情,也提高了裁决的权威性,因而是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两种证据调查方法相继退出历史舞台。公元9世纪,法兰克王国率先规定在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中不再使用神判法。12世纪后期,英国的亨利二世在司法改革中亦明令废止了神判法。虽然一些国家在目前的诉讼程序中仍保留有证人宣誓的传统,但是这种宣誓已不再具有查明案情的功能,因而也不属于证据调查方法的范畴了。

二、审讯问案法

自有诉讼之日起,自有审判之日起,问案的方法便产生了。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纠纷,审判者都要当堂问案,以便查明事实并做出裁断。但是在神示裁判作为证据调查的主要方法时,问案只是一种形式,特别是在复杂的疑难案件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神示裁判法的作用日益减小,审判者则逐渐由消极的“裁判主持人”转化为积极的问案者或审讯人,于是,审讯问案也就成了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而且其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审讯问案的目的是获取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核实有关的证据,而且最主要是获取被告人的口供。当时的执法者认为,被告人最了解案情真象,所以其供述最为可靠,是“证据之王”。我国古代早就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的断狱原则。法兰克王国和俄国早期的法典中也都明确规定被告人口供是最可靠和最完整的证据。法律对被告人口供的重视,促进了审讯问案方法的发展,也促进了刑讯逼供的发展。

我国的刑讯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周朝,刑讯便已广泛地用于司法实践之中。秦朝时,法律对刑讯已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据《秦简》中记载,“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诘之极而数池,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治笞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解辞,笞讯某。”这一规定虽有限制滥用刑讯的一面,但也有维护刑讯之合法性的一面。

汉朝的统治者虽然提出了“省刑薄罚”的司法原则,但却把刑讯逼供作为治狱的基本方法。据史书记载,汉武帝时执法官吏往往以“苛酷拷囚”为能,至使严刑讯狱成风。唐朝的法律对刑讯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唐律·断狱律》中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为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由于实践中执法官吏常滥施刑讯,甚至拷囚至死,所以法律规定对同一名囚犯实施拷讯不得超过三次,拷打总数不得超过二百。如在此限度内拷囚至死,执法者不受处罚;如超过此限度拷囚至死,执法者则要被判二年徒刑。宋朝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然而,法律上的这种规定并不能阻止实践中对刑讯的滥用。且不说那些贪官酷吏常假借刑讯来草菅人命,就连包公等“清天大老爷”亦把刑讯视为断狱的“看家手段”,宣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据记载,宋朝时已经出现了“掉柴”、“夹帮”、“脑箍”、“超棍”等十分残酷的刑讯手段。明朝统治者实行特务政治,所以刑讯逼供盛行。《明律》中规定:“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罪,须用严刑拷讯,其余只用鞭扑常刑。”然而,司法实践中刑讯之酷、花样之多,实令人瞠目,据《明史·刑法志》中记载,锦衣卫镇抚司的刑具有十八套,如挺棍、夹棍、脑箍、烙铁、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灌鼻、钉指等。对于重要的案犯,这十八般刑具“无不试之”!

欧洲国家在用审讯法代替了神判法之后,刑讯逼供也成了查明案情的主要手段。法兰西王国从13世纪开始广泛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于是秘密审讯和拷打逼供就成了让被告人开口的常规手段。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对被告人刑讯拷问,以取得有关犯罪事实、动机、目的和具体情节的口供。德国1532年《加洛林法典》规定用纠问式诉讼程序代替抗辩式诉讼程序。由于被告人供述被视为定罪的主要证据,所以刑讯逼供自然成了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当时,很多法官都把刑讯看做使被告人招供的“万灵方法”。甚至在堕胎案件的调查中,法官对被控妇女采用残酷的刑讯来获取口供。

在以审讯问案作为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时,刑讯逼供是一种必然的产物,它反映了当时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社会统治的野蛮性。但是,体现着文明与理智的社会意识也在约束着刑讯逼供的施用。因此,统治阶级不得不在法律中对其有所限制。此外,一些优秀的执法者在批评刑讯的弊端时,也提出了一些较为科学的审讯问案方法。在我国,早在周朝时就有人提出了“听狱之两辞”,不能片面听信“单辞”的问案思想,并总结出了“以五声听狱讼”的审讯方法。《周礼·秋官·司寇》中说:“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可以说是在审讯问案中运用心理学原理的最初尝试。汉朝时,人们又总结出辗转推问、侧面迂回的“钩距”问案法。据《汉书·赵广汉传》记载,广汉“尤善为钩距,以得事情。钩距者,设欲知马贾,则先问狗,已问羊,又问牛,然后及马,参伍其贾,以类相准,则知马之贵贱,不失实矣。”

宋朝人郑克反对在断狱问案中采用酷刑拷打。他在总结前人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情迹论”的思想,其中有许多是关于问案方法的。他仔细研究了“以五声听狱讼”之法,认为问案时要注意分析事务的情理。他在《折狱龟鉴》一书的“钩匿篇”中指出:“察奸人之匿情而作伪者,或听其声而知之,或视其色而知之,或诘其辞而知之,或讯其事而知之。盖以此四者得其情矣,故奸伪之人莫能欺也。”此外,他还主张在问案中可以使用诈术,布设圈套,使被告人就范。在我国古代,很多优秀的执法者都善于在问案中抓住一些不被人注意的细节,巧妙推问,查明案情。不过,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刑讯逼供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问案方法。直到资产阶级上升时期,刑讯逼供才真正受到抨击和限制。

1641年6月25日,英国国会颁布法令废除了以拷打和秘密审讯为特征的星座法院和其他特设法院。这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向封建的刑讯逼供制度发起的最初攻击。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欧洲各国先后都在法律上摈弃了野蛮的刑讯逼供制度。我国在清朝末年修订《大清律》时,有人也提出要废除刑讯逼供制度,但未成功。辛亥革命胜利后,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其中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分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

然而,刑讯逼供作为查明案情的方法,确有其特殊的“魅力”。即使在20世纪的文明社会之中,这种野蛮的审讯方法也像幽灵一样时隐时现。虽然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了刑讯逼供,虽然许多国家的法院都禁止使用经刑讯获取的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如果我们翻开各国法西斯统治的那页历史,那么映入我们眼帘的首先就是两个鲜红的血字——刑讯!这关不奇怪,因为“法西斯”一词本来就代表一种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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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罗志军
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9月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507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违反WTO规则,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46件政府规章和15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6件)

2、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0件)

附件1: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6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说 明
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节约用电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1987年6月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5号修订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代替
2 南京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4月17日市政府令第2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4年8月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0号修订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4 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月1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2号修订 被《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代替
5 南京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7月2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3号修订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代替
6 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 1994年3月2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所依据的国家相关规定已明令废止
7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网点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决定 1995年9月20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4号修订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
8 南京市加强粮油批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2月20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1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长江幼蟹捕捞管理的报告》的决定 1986年1月2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南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7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11 南京市土地复垦暂行办法 1991年4月2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7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不一致
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决定 1993年3月2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6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1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7号修订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代替
14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5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1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代替
15 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1983年5月1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8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代替
16 南京市非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月2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0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
17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0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修订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18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2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建设部88号令规定不一致,目前已不适用
19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2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3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一致,目前已不适用
20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代替
21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1月22日市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代替
22 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9年3月31日市政府令第166号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23 南京市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1月5日市政府令第180号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24 南京市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 1988年9月1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31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南京市路灯管理规定 1983年7月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3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代替
26 南京市社会车辆经营城市公交客运暂行规定和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规定 1985年8月2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
27 南京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 1986年1月1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5号修订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28 南京市人力、机动三轮客车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7月5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5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9 南京市出租汽车供车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4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
30 市政府关于加强小公共汽车和出租客车运行管理的通告 1992年7月12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8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
31 市政府关于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的通告 1994年2月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1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
32 市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4年12月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2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3 市政府关于清理居住片区内和道路沿线违法建筑的通告 1994年6月2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修订 属于阶段性任务,具体工作可按《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34 市政府关于全面制止和清理市区内违法搭建的通告 1995年11月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修订 属于阶段性任务,具体工作可按《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35 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2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3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代替
36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办法 1996年8月31日市政府令第53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 被《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代替
37 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7年1月23日市政府令第60号发布 被《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代替
38 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3月1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40号修订 被《南京市加速科技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代替
39 南京市防治职业性危害管理办法(试行) 1985年10月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代替
40 南京市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6月1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67号修订 被《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代替
41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5月26日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42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6日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43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 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8号发布 被《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代替
44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 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 被《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代替
45 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7月2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69号修订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
46 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9日市政府令第157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不一致



附件二: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说 明
1 市政府批转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6年7月24日发布 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2 南京市机电设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5月19日发布 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3 南京市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计委、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兴办老年福利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2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市各主管部门兴办经济实体审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12月2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市政府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 1993年3月26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16日发布 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8 市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999年4月29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9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10日发布 被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体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代替
10 市政府关于转发《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5日发布 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已废止
11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试行工矿企业燃料使用管理标准和奖惩办法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门关于试行工矿企业燃料使用管理标准和奖惩办法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7月9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市政府关于筹集南京市工业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通知 1982年12月9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市政府批转市二轻局关于特种手工艺老艺人带子女进厂学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12月2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 1982年12月2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市政府关于免征煤炭等六个服务行业的教育基金、人防经费和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 1985年5月1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市政府批转市计经委关于扶持市属矿山企业生产的有关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6月13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贯彻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6年7月1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市政府关于委托行业协会行使部分行业管理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10月23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南京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南京市劳武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报告的通知 1988年4月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年9月4日发布 被国务院办公厅《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代替
22 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材市场的通告 1997年8月2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拓我市名优产品市场销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21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2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2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1993年6月4日发布 被宁委发(2001)年33号《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意见》代替。
26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家庭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7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保障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7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代替
28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南京市企业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6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29 市政府批转市供销合作联社关于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10月4日发布 已被中发(1995)年5号、国发(1999)年5号文代替,且大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
30 已被中发(1995)年5号、国发(1999)年5号文代替,且大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 1983年9月10日发布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
31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6日发布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
32 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1983]100号文件的通知 1983年10月22日发布 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要
3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银行、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11月29日发布 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要
34 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单位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11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35 市政府批转市侨务办公室、税务局关于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年7月28日发布 1990年7月28日发布
36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容委关于调整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19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代替
37 市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月21日发布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38 市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1年11月30日发布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39 市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和年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30日发布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40 市政府关于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的通知 1985年7月9日发布 被苏政办发[2001]44号文所代替
41 市政府批转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9日发布 被《南京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42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10月8日发布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替
4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罚没物资、追回赃物、无主物资纳入拍卖市场变价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1年6月3日发布 被《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代替
44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25日发布 被市政府有关规定代替
45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4日发布 被《南京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46 南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2月5日发布 其依据的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47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预算外资金预算报批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26日发布 被《南京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意见》代替
48 南京市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暂行办法 1997年7月13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9 市政府批转开放办、侨办《南京市关于鼓励华侨投资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9年12月26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50 市政府批转市外经委、经委《关于实行三包一挂企业完成出口供货值承包指标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1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2年2月15日发布 内容已被部、省有关文件所代替
52 市政府批转市外经委和市人事局《南京市外经贸企业专业人员流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9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经委关于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2月8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54 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988年1月25日发布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代替
55 市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7日发布 被《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代替
56 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苏政发[1983]61号文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3年9月29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7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8日发布 被《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四十三条明令废止
5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7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9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1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0 市政府关于重点扶持正方集团等8家乡镇企业发展的意见 1997年9月20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61 市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秦淮新河两岸土地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1985年8月3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2 市政府关于《南京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9年6月1日发布 已被新的管理规定代替
63 市政府关于开采江砂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告 1995年5月1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4 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1996年6月17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代替
65 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1996年9月26日发布 被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办法》代替
66 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市劳动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劳动力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3月30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代替
67 市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 1993年3月2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8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83年12月12日发布 1983年12月12日发布
69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3年12月31日发布 1983年12月31日发布
70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1989年10月13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不一致
71 市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 1993年5月29日发布 被《市政府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代替
72 市政府批转市建委、规划局、土地局《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复建补偿用地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4月22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代替
73 市政府批转市第二轻工业局《南京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月8日发布 被《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代替
74 市政府关于印发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助理职责、村镇规划审批程序和对规划文件的要求的通知 1985年4月16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5 市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换用公用住房租赁合约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2年3月7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76 市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7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993年8月2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8 市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29日发布 被《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代替
79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1993年11月1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0 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重申郊区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禁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7月12日发布 被《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代替
81 市政府关于加强河西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告 1994年8月10日发布 1994年8月10日发布
82 市政府关于从严查处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1997年4月1日发布 被《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代替
83 市政府批转市爱卫会《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日发布 被《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84 南京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1994年6月18日发布 被《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85 市政府批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户外广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6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在五县四郊农村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双月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8月10日发布 1993年8月10日发布
87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苏政发[1982]218号文件的通知 1983年1月12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8 南京市饮食摊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6月11日发布 被《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89 市政府关于加强对酒类、冷饮、糕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5月25日发布 被《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90 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1年3月1日发布 被《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代替
91 市政府关于加强物价调控管理抓好市场供应的通知1994年7月1日发布 1994年7月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2 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从新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资金奖励科技人员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30日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有关政策代替
93 市政府关于重奖为南京地方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办法 1993年4月10日发布 被《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代替
94 市政府批转市科委、体改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16日发布 被《南京市加速科技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代替
95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8年4月20日发布 被《南京市加速科技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代替
96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0年4月17日发布 2000年4月17日发布市政府批转南京市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97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8年8月20日发布 被《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代替
9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8月23日发布 被《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代替
99 市政府关于加强广播设施保护的通告 1997年1月17日发布 被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条例>实施细则》代替
100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南京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9日发布 被《出版管理条例》、《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101 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校校舍由教育部门管理的通知 1975年11月29日发布 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代替
102 市政府批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建立电大分校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11月16日发布 被教育部《关于颁发<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的通知》代替
103 市政府批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南京市成人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8月30日发布 被《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代替
104 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22日发布 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已废止
105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15日发布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向农户收取的部分已经取消
106 市政府转发市二教局贯彻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意见的通知 1987年12月7日发布 被《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代替
107 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收取建设零星住宅教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1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08 市政府关于试行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3年9月29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09 市政府关于控制消费基金支出的通知 1985年4月27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0 南京市就业前培训暂行办法 1986年4月21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11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7月27日发布 被《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代替
112 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报告》的通知 1991年3月20日发布 被《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代替
113 南京市地方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带资待业试行办法 1992年4月23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14 南京市关于深化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1993年4月27日发布 被《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代替
115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不得随意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请示的通知 1993年4月3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6 南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1995年7月5日发布 被《市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替
117 南京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1995年10月2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8 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通告 1996年6月20日发布 被《南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代替
119 市政府关于执行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1998年4月22日发布 被《市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替
120 市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和实行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0日发布 被《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代替
121 市政府关于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86]145号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86]145号文件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2 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装用汽车防盗报警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26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3 市政府批转《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22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4 市政府转发《南京市民间劳务输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4月17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5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5月18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26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5年6月14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27 市政府批转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1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8 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科技人员停薪留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2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9 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12月29日发布 被《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代替
130 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5月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1 南京市人民委员会转发江苏省人民委员会转发的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间题的通知的通知 1965年9月3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2 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和十八级老干部逝世后骨灰存放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3年7月1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3 南京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1987年9月25日发布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代替
134 市政府关于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暂行办法 1987年9月25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一致
135 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委员会正、副主任生活补贴、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7月1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6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14日发布 被《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代替
137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墓葬用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发布 被《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
13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发布 被《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
139 市政府印发《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发布 被民政部令第19号及省民政厅苏民福[2000]20号文件代替
140 市政府办公厅、南京军分区司令部关于试行城市民兵工作规范的通知 1985年5月27日发布 被市政府、南京军分区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代替
141 市政府贯彻江苏省关于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服现役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1989年3月8日发布 被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代替
142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兵役登记落实预征对象工作的通知 1989年7月14日发布 被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代替
143 南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实施细则 1993年4月3日发布 被市政府、南京军分区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代替
144 市政府批转《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5 市政府工作人员守则 1990年11月8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不一致
146 市政府政纪监督办法 1990年11月8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不一致
147 南京市干部建造私房暂行规定 1991年1月28日发布 《党纪处分条例》对有关违纪行为已有具体的处理规定
148 市政府批转市保险公司、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地方法定保险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25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149 市政府批转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3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0 南京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南京长江大桥管理处开放长江大桥南、北小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79年6月26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切实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是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规则和行为进行调控、规范和监督管理,并为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提供服务,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职责。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改革发展,规范地质勘查行业行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护地质勘查投资者和勘查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统筹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统筹监督管理与信息服务。面向全行业,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地质勘查市场环境,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提高勘查作业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地质勘查整体水平,增强地质勘查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服务功能。
  (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重点研究制定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勘查市场监督管理和信息服务,指导地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加强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指导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下,协助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有关工作,为地质勘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
  (四)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是政府与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风气及行业规则建设,开展行业市场调研、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等活动,向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提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相关企业、有关事业单位、院校和科研单位、服务于地质勘查活动的各种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对象。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自身行为,主动接受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明确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重点任务
  (六)健全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机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认真做好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核定和监督管理,严格核实地质勘查单位的人员、资产、设备和管理水平,保证地质勘查单位的整体素质与核定的勘查资质类别和等级相符。探索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七)完善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调查现行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执行情况,开展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政策研究,提出需要修订、制订以及废止的各类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目录及建议,加快制订步伐,加大培训力度。推动国际标准在地质勘查行业的应用。
  (八)加强对地质勘查市场的引导与监管。全面掌握商业性地质勘查动态,引导社会投资者正确选择投资方向和勘查作业单位,确定合理的勘查实施方案。建立地质勘查奖惩制度,组织对地质勘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将恶性竞争、欺行霸市、弄虚作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倡导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地质勘查市场行为。建立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及信用评价体系。
  (九) 推进地质勘查行业技术进步与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开展地质勘查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地质勘查技术和装备的国产化水平。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加强地质科技人才培养,改善地质勘查单位科技人才结构。
  (十)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交流与联系。依托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地质勘查理论、技术和方法的培训、咨询等活动。建立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与地质勘查行业各单位联系与磋商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探讨地质勘查行业有关问题的解决途径。
  (十一)制定地质勘查规划和行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指导地质勘查工作布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明确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方向。
  (十二)制定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调查公益性地质工作基本情况、各类企业投资地质勘查的基本情况、商业性地质勘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了解对实行属地化管理和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强化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从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入手,理顺数据统计渠道,建立地质勘查行业专项统计分析制度,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分析地质勘查投资、人员投入、勘查工程总量以及新技术、新方法利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情况,发布地质勘查情况公报,为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提供基础信息。加快地质勘查行业信息服务的现代化建设。
  三、做好当前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若干要求
  (十四) 认真落实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各级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关系,切实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落实主管领导的责任,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并制定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于二○○七年一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五) 调研摸清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状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改革发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摸清地质勘查市场和地质勘查队伍的现状与问题,总结成功的经验和改革发展的模式,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并编写调查研究报告,于二○○七年六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
  (十六) 加快推进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部有关司局要对国家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和中央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排查。对已经落实的政策,要认真总结成效和经验;对尚未落实的政策,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尽快落实。贯彻落实情况于二○○七年三月底之前报国土资源部。
  (十七)定期发布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要强化对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成果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和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制度。自二○○七年起,各省(区、市)每年第一季度要发布本地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并按统一要求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汇总发布全国地质勘查成果信息通报。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