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婚姻”法律问题前瞻/杨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35:39   浏览:9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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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婚姻”法律问题前瞻

杨 毅

传统“婚姻”概念是指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越来越多特殊的婚姻问题得以涌现,如变性人、同性间的关系等,对此是否能称之为“婚姻”,我国无明文规定,各国对此观点也不尽相同。在此,笔者通称这些有别于传统意义的婚姻为“特殊婚姻”,仅作法律意义上的前瞻性探讨。

一、特殊婚姻的界定与分类
鉴于特殊婚姻的内容与形式较广泛,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划分:
1、变性者婚姻, 即婚姻的一方或双方通过技术等外部因素将自身出生时的原始性别作过器质性改变。因其能用传统婚姻观来解释和规范,所以最易理解。
2、同性婚姻,即同性恋者的婚姻, 是指两个相同性别的男性或女性所组成的、具有固定伴侣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除了双方的性别相同而无法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性生殖外,其它关系基本与传统婚姻一致。是特殊婚姻中占绝对多数的一类,国、内外对此争议也最为激烈。
3、单体婚姻,也可称为克隆者婚姻, 即未婚者个人利用克隆等单体繁殖技术,在从未有配偶的情况下所形成的一种完全单性的婚姻家庭关系,仅存在父单体或母单体一方。事实上,人类至今尚无克隆人诞生,故最难理解,本文亦仅从理论意义上将其列入。
上述婚姻之所以称“特殊”,是因为它迥然于人类长期以来所固定形成的婚姻观,既没有局限于男女性别间的结合,也没有局限于必须两个个体的结合,由此所形成的关系,必然会对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法律制度等发生巨大的冲击。

二、正视“特殊婚姻”的必要性
1、现代医学已经证明:85%以上的人通过传统婚姻组成家庭、生儿育女。同性恋约占我国总人口的5-8%,其性心理虽指向同一性别,但与解剖学性别是一致的,并不要求变性;如有人清楚自己的解剖性别,却在心理上感觉到是异性,除此外与常人完全一致,这就要通过手术等来重新确认性别,约占总人口5万至10万分之1。1931年世界首例变性手术后,全球己超过一万多人变性,90年代以来,我国进行了约110例,这些都是特殊婚姻存在的基础。随着联合国卫生组织的ICD-10标准及美国精神医学会的DSM-3、4标准将同性恋删除出疾病分类标准后,欧美和日本等西方国家相继接受了这一标准,中华医学会于今年4月1日新版的《精神疾病诊断手册》也采纳了这一概念,换言之,即我国也明确了同性恋不是医学疾病。
2、事实表明:我国在特殊婚姻方面的立法空白和“冷”处理, 已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今年1月19日,全国首例变性人在杭州状告医院变性不彻底,北京和上海警方分别发生犯罪嫌疑人变性后逃避通缉的案件等;尽管同性恋不能等同艾滋病,但因没有得到社会认可,无法建立类似一夫一妻稳定的性关系,造成同性恋者确实是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群体,已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开始从防治艾滋病的角度,提倡同性恋必须建立“一对一”的稳定伴侣关系。且近来出现的同性恋性交易,是否属于卖淫、是否构成强奸等,法律上也存在漏洞,因为我国《刑法》对介绍卖淫罪、强奸罪等罪名的主体只限定在异性之间,造成执法与实际的严重脱节。
3、目前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尽管参差不一, 但对“特殊婚姻”的立法确认是趋势。美国已有专门的变性法,在比利时、加拿大、荷兰、丹麦和瑞典等国,如全面的医疗评价表明变性手术具有积极的治疗意义,且被认真而适当地实施,则被认为合法。至于同性恋,澳大利亚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后,1988年12月,丹麦通过“同性恋婚姻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恋婚姻的国家,该法案规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双方在遗产、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配相同的权利。此后,荷兰、瑞典、瑞士,比利时、奥地利、挪威及美国的部分州相继立法承认了同性婚姻,其他欧洲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某些地区也陆继出台了与同性婚姻有相似意义的家庭伴侣法,法国1999年通过的《公民互助契约》,使得包括同性伴侣在内的非婚伴侣可以享有已婚家庭同等的权利。

三、相关法律问题
1、能否称上述各类型为婚姻?在近代各国立法中,婚姻的涵义各不相同,在我国兼指夫妻关系与结婚行为。通观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以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婚姻的概念作出法理意义上的、具有约束力的解释。因此,从法理上讲,未明文规定的就是不禁止的,也是合法的。由此,我们完全可称之为婚姻,人们不习惯只是传统观念的偏见而已。尽管有人用《婚姻法》“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以及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来证明法律已确定是异性男女间的行为,但对于在解剖学上和心理上性别不一致的人时,是承认其心理性别,还是承认其解剖学性别?此时如何确定他(她)们到底是男人还是女人?所以,在这种对性别的认定还感到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反对称之为“特殊婚姻”是没有说服力的。
2、变性身份的确认。目前在丹麦、意大利、荷兰、瑞典等国家,变性后都可以通过法律改变其出生证明。在比利时、法国等国也存在改变出生证明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在这些国家,变性身份已得到法律承认。我国法律目前尚不承认术后改变了的性别,虽然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已根据实际情况,出于保护他(她)们的隐私权和尊重个人意愿及方便他(她)们今后生活的目的,对其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工作证上对性别一栏做必要的修正。但毕竟没有法律保障,并不能保证所有公安部门都能这么做。因此,有必要尽快立法,对如何改变和用什么方法来改变他(她)们的性别,包括确认可变性的鉴定部门、手术的资质和标准、变性前后履历档案的改变等一系列问题必须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同性性行为违不违法?应当明确:个体通过各种方式满足了自己性爱的行为就应视为性行为,所以性行为可以存在于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甚至一个人也能进行。其次,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通知和批复等,均未对同性性行为加以禁止,且我国现行的1997年颁布的刑法,删除了以前常用于惩处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和“鸡奸罪”,成年同性间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已不属于法律干预的范畴。所以,同性性行为除对象为同性外,其它方面完全可以等同于异性性行为。由此,非自愿性的同性性行为或与未成年同性发生性行为,同样应构成强奸罪,介绍同性性交易以牟利,也同样应构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
4、特殊婚姻的权利义务如何体现?因变性婚姻存在婚前变性与婚后变性,所以要区别对待。德国《变性法》是禁止婚后变性的。目前,在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前者应视为传统婚姻,其权利义务与传统婚姻一致;后者则形成了事实上的同性婚姻,此时可由原配偶在一定时限内书面确认婚姻关系是否有续存之必要,并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同意则为同性婚姻,不同意则可作为离婚的必然条件。其与原子女的关系可待子女成年后由其子女确认,未成年时宜以手术前状况为准。至于同性婚姻,目前唯一要解决的只是明确其法律地位,只要在法律中将家庭的定义(结构、形式)扩展为由通常的异性夫妻和子女等组成外还包括特殊婚姻形式所组成的家庭,则一切均可迎仞而解。其它包括同性配偶间的配偶权及其派生权(如平等权、抚养义务、有关财产的经济权益如继承等),将随其身份权在法律上的被确认而象传统婚姻一样通过婚姻可自动获得。其实,婚姻本来就是一种权利,公民有权结婚,也有权不结婚,特殊婚姻的实施不在于强迫他们都进入婚姻状态,不愿意结婚的也有不结婚的权利,但如特殊婚姻者有组建家庭的愿望,就应当让他们享有结婚的权利。
5、特殊婚姻的子女问题。性与生殖的分离虽然是现代性观念的一个显著特征,但生儿育女不仅仅是一种义务,儿女同时也是快乐的源泉。所以,特殊婚姻仍存在养儿育女的愿望。目前的科学技术尚不能使变性从完全实现功能,男变女或女变男都没有生殖能力,而同性结合就更不可能具有生育和繁衍的功能。因此,特殊婚姻子女将主要通过领养和人工生殖技术来解决,但必须在收养法和人工生殖法中确立以子女利益为最高的原则,并以此对特殊婚姻者的生育权和领养权作出必要的限制。因为采用人工生殖,仅能与一方存在亲子血缘关系,因此与另一方的关系必须在人工生殖前达成合议,明确与人工生殖子女的关系及抚养义务,并经有关医疗部门确认该生殖不会对子女造成不良后果后,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及公安户籍部门书面登记备案,以作为今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

五、建议与说明
1、特殊婚姻作为另一种生活方式,虽然在人类群体中的比重不大,但这一群体将会严重影响甚至冲击整个社会和人类,如何面对它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必须在观念上、法律上等多方面同时努力。
⑴、对“特殊婚姻”进行法律认定,明确其概念,界定其主体和权利义务,如目前暂时还不能立法,可通过制定行政条例来规范完善,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
⑵、对现行《婚姻法》、《刑法》、《收养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作出司法解释,就相应条款规范的范围进行扩展;
⑶、制定法律管理变性、人工生殖和术克隆技术,把研究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及时对其引起的一些新型社会关系用法律加以调整,如限制变性次数及防止人工生殖技术的滥用等;
⑷、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分别规定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2、不应忽视法律在调整人们社会关系功能上的局限性,将法律作为唯一的社会控制力量是不可取的。尽管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曾起过巨大的、决定性的作用,但还要用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来作补充或部分取代法律手段。
3、法律与社会对特殊婚姻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大张旗鼓地宣扬乃至鼓励特殊婚姻,必竟他们的行为有违人类乃至所有的动物、生物生存的本能需求,即便在国外,也不到处都是特殊婚姻者的“天堂”。因此,只能是给予特殊婚姻一个必要的、合适的认可和规范,以维护他们应有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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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则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则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根据适用范围、对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以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名称。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原则:
(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必须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三)充分发扬民主,实现立法的科学化。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是: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国家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涉及审判、检察工作,需要作出重要规定的;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为: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组织起草;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审议和通过;呈报批准;公布施行。

第二章 制定地方法规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编制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常务委员会立法的年度计划草案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的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提出;五年的立法规划草案应在常务委员会换届后半年内提出。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草案的编制,由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部门负责,根据收到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按照需要和可能,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分别交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编制的立法计划应严格执行,保证落实,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须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应按下列情况进行:
(一)有关本市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二)有关本市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分别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起草;
(三)有关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四)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立法项目,可由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他人起草。
(五)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起草的,可责成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分工与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联系,积极配合,了解和掌握情况。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须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由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应由提案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十七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三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部门,送交的材料包括: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法律依据;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是:制定该法规的目的、法律依据、必要性、起草过程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然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法规草案形成过程和对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由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连同议案提请机关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法律依据,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先由提请审议的机关负责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作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作审议结果的报告,然后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请审议的机关负责人以及主持起草法规草案的工作人员,在审议时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期间,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部门应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说明,然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因尚需修改而没有交付表决或虽经表决没有通过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或由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部门负责组织修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
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提请下一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再次审议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说明。
第二十五条 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如认为制定该项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又急需对该法规草案规范的事项作必要的规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交市人民政府先制定行政规章,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某项法规草案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应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报批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在《沈阳日报》全文予以公布。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生效时间和解释权,由法规本身作出规定。
地方性法规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被授权单位应在地方性法规生效后六个月内作出,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补充时,依据本规则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法规的废止,依下列规定:
(一)地方性法规已规定了有效期限的,期限届满,即自行废止;
(二)新制定的法规取代原法规的,在新法规中规定原法规废止;
(三)地方性法规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由有关议案权单位提出废止的议案,依据本规则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办理。报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1月20日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2004年8月11日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规范我市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切实做到有备无患,充分发挥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建立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是政府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预案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自治区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军队参与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三)预案的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地震、沙尘暴、干旱、雪灾、低温冷冻、病虫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四)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HTH〗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务、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所造成的危害或损失,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按所承担的职责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机构有: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灾害预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程序
(一)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①倒塌房屋3万间以上;
②因灾死亡20人以上;
③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3万人以上;
④7级和7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
⑤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①倒塌房屋1—3万间;
②因灾死亡10—20人;
③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1—3万人;
④牧区牲畜死亡5—10万头(只);
⑤6—7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⑥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①倒塌房屋5000—1万间;
②因灾死亡5—10人;
③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0.5—1万人;
④牧区牲畜死亡2—5万头(只);
⑤5—6级破坏性地震;
⑥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有中灾以上的自然灾害,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区政府救灾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形成两级响应的连动机制。
(三)预案启动程序
1、民政、气象、地震、水务、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所造成较大危害或损失,即可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
2、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预报,召开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按各自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
四、救灾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救灾应急组织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组组成。指挥决策机构为市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人大、政协、军分区、市公安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卫生局、药监局、教体局、交通局、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无线电管理处、乌海电业局、农牧业局、建委、规划局、司法局、广电局、乌海日报社、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消防乌海支队、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工商银行乌海分行、农业银行乌海分行、建设银行乌海分行、中国银行乌海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乌海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救灾应急工作;2、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3、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4、检查各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6、决定请求自治区和兄弟盟市支援;7、研究解决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综合协调机构为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人员分别由市民政局、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国土资源局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的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具体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分别为:灾情预测预报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灾情报道组。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民政局: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负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救济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按照市防汛抗灾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抗洪抢险预案;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的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财政局:负责安排救灾款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商务局:负责救灾物资的供应,管理好国家储备粮,确保灾民粮食供应,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
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保证灾区供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药品的供应以及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审核。
教体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交通局:负责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的铁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乌海无线电管理处:保证无线电通信畅通。
乌海电业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农牧业局(扶贫办):负责农牧业灾害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子种、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重建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建设委员会、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工作。
司法局:负责劳教所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和调解。
广播电视局、乌海日报社: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的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乌海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工商银行乌海分行、农业银行乌海分行、建设银行乌海分行、中国银行乌海分行: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乌海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对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办理赔付事宜;组织经济补偿、对在灾害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依照保险合同给付赔偿金。
五、救灾应急反应和紧急救援行动
(一)应急反应
1、区级应急反应
灾情发生后,受灾区救灾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并按照预案迅速组织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可采取投靠亲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转移过程由政府发出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对转移安置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收集和汇总灾情,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害主管部门。
2、市灾害主管部门的应急反应
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在接到区级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深入灾区了解灾情,掌握灾害的发展动态,制定救助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紧急救援行动,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保护重点工程和重要设施,维护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市民政局要及时组织灾害评估小组赴灾区核实评估灾情,迅速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3、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性大灾、特大灾害报告后,根据灾情,启动市级救灾应急预案,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有关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工具等用于抢险救灾;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根据灾情,必要时可由市领导带队,组织承担抗灾救灾主要职责单位的同志赶赴灾区,建立现场抗灾救灾工作前方指挥部,协调、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二)紧急救援行动
1、灾情预测预报组:市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负责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和损失。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
2、灾情收集评估组:市民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气象局、地震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气象局、地震局。
3、抢险转移安置组:乌海军分区、民政局、司法局、交通局。负责抢险、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牵头单位:乌海军分区。责任单位:乌海军分区、民政局、司法局、交通局。
4、后勤保障组:市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无线电管理处、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乌海电业局。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物资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无线电管理处、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乌海电业局。
5、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灾区金融、档案等重点要害部门、重要设施及物资的安全保卫。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医疗防疫组:市卫生局、药监局。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负责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所有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检验审核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药监局。
7、恢复重建组:市发改委、民政局、水务局、教体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司法局、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电业局、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校舍的恢复重建和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灾后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灾后垃圾的清运、处理工作;负责修复或重建狱政设施;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指导;负责灾后投保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付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建委、发改委、民政局、水务局、教体局、规划局、交通局、司法局、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乌海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电业局、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
8、宣传报道组:市广电局、乌海日报社、电台、电视台。负责组织对抢险救灾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牵头单位:市广电局。责任单位:市广电局、乌海日报社、电台、电视台。
六、救灾备灾工作
(一)建立紧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根据灾情,由乌海军分区协调驻乌海部队、武警、消警及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交通、电力、通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驻军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二)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市、区两级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重点工程等),运用各种先进的预测手段,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紧急救援物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信、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由水务、交通、建设、卫生、电业、通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以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四)加强救灾的基础建设。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救灾通讯网络畅通。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
七、附则
(一)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各区政府要制定本级救灾应急预案,预案要详实具体,量化、细化。
(二)预案制定后,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演练,比如,灾民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抢救等。
(三)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四)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