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8〕3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确保政府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市政府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办理事项的完成情况;
(七)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答复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九)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情况;
(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十一)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到会情况;
(十三)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评分标准
(一)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考核。
1.督查范围:考核内容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项属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范围。
2.考核标准:实行单个承办事项百分制,考核对象年终得分为所有承办事项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具体评分办法为:
(1)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办理情况报告,且格式规范、主题突出、言简意赅、逻辑性强的,每件(次)得分为100分。
(2)市政府领导对办理报告做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10分;市政府领导批示将办理报告予以转发的,每件(次)再加10分。
(3)办理报告以《政务督查》形式刊发的,每件(次)加5分。
(4)到规定时限,经督查催办才上报办理报告的,每件(次)扣5分。
(5)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延时办结的,每件(次)扣10分。
(6)因办理报告格式不规范、办理事项未落实而退回重查重办或补充报告的,每件(次)扣15分。
(7)办理报告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每件(次)扣30分。
(8)经催办仍未上报的,或对承办事项完成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工作延误的,每件(次)得分为0,并通报批评。
承办工作量调节考核评分标准为:对承办事项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年终总分加2分;承办20件以上、50件以下的,年终总分加5分;承办50件以上的,年终总分加10分。
(二)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考核。
1.督查内容: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前期推进项目)。对重点建设项目,主要考核手续办理情况、投资完成比例、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等;对前期推进项目,主要考核实际工作效果。
2.督查方式:采取日常调度检查、季度核查打分、年终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月度督查。采取文电督办、审阅相关资料等方式,逐月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以《政务督查》的形式向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2)季度考核。采取对比施工现场照片、实地查看形象进度及查阅到位资金证明材料相结合的方法,每季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逐一考核评价。如某个项目季度内没有进度计划安排,则不列入考核。
(3)现场检查。采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以客观准确地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3.考核标准。实行单个项目百分制,考核对象季度得分为所负责项目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年终得分为4个季度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对前期推进项目实行动态考核,凡年内完成立项审批并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得5分,直接加入考核对象的年终考评总分中。
(1)手续办理情况(10分)。项目规划、环评、用地(用海)、基建、立项等手续齐全的得满分,每少一项扣5分,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2)投资完成比例(30分)。完成季度投资计划的得满分;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的,分别按比例加减分,比例为每增减10%加减5分。
(3)工程形象进度(40分)。完成季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的,得满分;超额完成或达不到形象进度计划的,按实际完成比例相应赋分。
(4)资金到位情况(20分)。资金到位率在90%以上的项目得满分,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2分。
(三)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督查考核。执行《威海市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情况考核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督查考核。执行《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威政办发〔2008〕16号)和《威海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
(五)市政府召开会议督查考核。执行市委办公室室字〔2008〕2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考核期限
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考核年度。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系统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考核及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落实;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督查考核工作,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落实;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和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政府召开会议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行政科以及市政府应急管理和电子政务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落实。
六、其他
(一)本办法确定督查事项的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履行《中巴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的通知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履行《中巴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7〕3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外贸(经贸)厅(局):
中巴两国政府于1995年12月13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现在缔约双方皆已完成了各自的法律程序,并书面通知对方。按照协定第九条规定,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即自1997年6月8日起生效。
现将协定副本随文寄去,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照《协定》精神,对从巴西输入我国和我国输往巴西的植物、植物产品及装载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其它检疫物实施检疫。请外贸等有关单位在与巴方签订有关贸易合同时将协定中的检疫要求列入,以利协定的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各自领土,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有利于促进两国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贸易发展,加强两国植物检疫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植物和植物产品贸易或其它任何方式,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入另一方的领土。
二、相互将其领土上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新发生的有害生物的分布及防治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及时交换正在执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比如,国家公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四、通过专家互访,交流植物检疫领域内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交换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资料,以及进行科学研究合作。
五、必要时,可在植物检疫领域内,相互提供科学和技术帮助。
六、及时讨论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条
进出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须经缔约双方各自建立的检疫部门实施检疫。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一方输往另一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用本国官方文字和英文写成,证明植物或植物产品不带有输入国关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输入国检疫要求。
二、输入国的检疫部门有权对输入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并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及时将采取的检疫措施通知输出国检疫部门。
三、输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带有土壤。
四、本协定适用于一切贸易和非贸易性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的入境人员以任何形式携带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须主动向入境国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二、两国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按入境国的检疫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第五条
一、出口货物的包装材料应使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材料,避免使用可能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稻草、叶子、树皮或农林产品的其它部分作包装。如使用稻草等材料作包装,应符合输入国的检疫要求。
二、装载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在装运前必须实施检疫。必要时,要进行熏蒸或消毒处理,并由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和熏蒸证书。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从第三国将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各自的领土。过境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符合输入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第七条
一、本协定的主管部门: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巴方为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部植物防御和检验局。
二、为解决本协定执行中的实际问题,交流两国植物检疫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经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可派专家互访和召开会议。有关时间、地点及费用由双方商议后决定。
第八条
一、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各项活动应符合缔约双方的植物检疫法律和规定。
二、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各方与其它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有关植物检疫协定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