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粮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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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粮票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军用粮票管理试行办法

(1989年10月16日商业部(89)商储(粮)字第4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用粮票的管理,完善军用粮票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军用粮票业务的各级粮食部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军用粮票由商业部统一印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
第四条 军用粮票分为军用价购粮票和军用供给粮票两种。票面额分为二十五千克(五十市斤)、五十千克(一百市斤)、二百五十千克(五百市斤)、五百千克(一千市斤)四种。军用价购粮票的面票不分品种;军用供给粮票分为粗粮、面粉、大米、马料四种。
第五条 粮食部门在发放军用粮票时,要遵守下列规定:战士发放军用供给粮票;干部(含文职人员)、在编职工、医院伤病员、海勤、空勤人员和分散起伙的少数战士及武警部队发放军用价购粮票。
第六条 军用粮票只限于军队、武警部队集体伙食单位按规定手续向粮食部门领购本单位的口粮和马料。
第七条 军用粮票不准在社会(包括军人服务社等)流通。粮食部门不得向任何持有军用粮票的个人供应军用粮、料。

第二章 军用粮票的收、付与核销
第八条 军用粮票要设专人管理,建立专帐,做到凭据收付、按月盘点,帐票相符。
第九条 军用粮票发放保管点须凭上级粮食部门签发的《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发放军用粮票。没有前述(通知书)的,任何单位和各人不得擅自动用军用粮票。
第十条 粮食部门对回收的军用粮票,经认真清点后,分品种和面额整理包装、贴封(每一百张一扎、每十扎一捆、每十捆一包),上解到规定的粮票发放保管点。
第十一条 军用粮票的核销
(一)破旧损坏的军用粮票,须逐级上缴到省级粮食部门,由省级粮食部门报商业部审批核销。未经商业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核减库存数。
(二)因被盗或其他事故损失的军用粮票,要及时报商业部审批,当年销帐。若因某种原因当年不能销帐的,最迟在次年年底前销帐。
(三)因发生盗窃或其他事故损失的军用粮票,已经商业部审批核销后又找回的,应列其他收入记帐。

第三章 军用粮票库(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省、地、市军用粮票发放保管点,必须设置军用粮票库或专用保险柜。军粮供应站(店)必须设置军用粮票专用保险柜。库、柜要设专人管理,严禁使用木箱、抽屉等不安全装具保管军用粮票。
第十三条 军用粮票库的安全管理:
(一)军用粮票库要设置双道门,安装暗锁,配备报警装置。库窗要安装铁栏或铁丝网。
(二)库房设置要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灭火器材必须配备齐全,指定专人管理检修。
(三)库房内不准吸烟,不准点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四)库墙、库顶、库地面必须经过防水防潮处理,保持库内干燥。库房要经常打扫、消毒,做到无污染、无虫鼠。
(五)库房必须设有值班室,备有电话,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昼夜值班。
(六)出入库要有登记手续,与票库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第十四条 逢节假日,库领导人要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并督促票库、柜管理人员封好库、柜。假期过后,要查库、柜对帐。
第十五条 军用粮票发生被盗或其他事故,应当做到:
(一)立即报告上级粮食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破;
(二)四十八小时内报告商业部;
(三)将侦破情况用书面逐级上报至省级粮食部门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四章 军用粮票的取送
第十六条 取送军用粮票,均需两人以上同行,不准委托他人代取代送。所用装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应备专车取送。
第十七条 领取军用粮票时,领票人员必须携带正式证件(上级主管单位的正式介绍信和取票单据)。没有正式证件的,付票单位有权拒付。所领粮票要当面清点,即时结清。
第十八条 领取军用粮票后,领票人员必须立即返回原单位,不准携带军用粮票旅游、探亲或在途中办理其他事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在军用粮票管理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违法失职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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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同意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执行。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统计质量、确保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准确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企业考核范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关于要求转发《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报告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迫切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统计工作是科学管理的基础,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对此项工作有所忽视,致使一些地方统计基础工作弱化,基层企业统计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离。统计数据的源头受到破坏,已开始危及到宏观决策
的准确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于去年底制定了《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试行办法》,并在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等七个商业企业进行了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其经验表明:在商业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不仅能够保证统针数据源头的质
量,而且推动了企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促进了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由于在全省商业企业推行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团结协作。因此,建议省政府将《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转发各地执行,以推动全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建设的开展。

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企业统计工作是整个商业统计工作的基础,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为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整体功能,为各级领导制定政策、计划及检查其执行情况,加强企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及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中实施。其他集体和合营商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从1992年起,为使全省国合商业企业统计工作在三年或稍长些时间能够全部实现规范化要求,各地、市、县统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成联合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发挥统计整体功能为中心,具体包括:加强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
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实现统计数据处理现代化。

标 准
第五条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是:
一、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企业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有一名领导主管统计工作,保证统计人员按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正常开展工作。
二、统计机构与人员: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岗位责任制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对统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经常的业务培训,企业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原始记录制度:企业原始记录要全面反映企业商品经营活动,原始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完整、清晰、及时。
四、统计台帐制度:企业统计台帐(包括综合统计台帐、专业统计台帐和基础台帐)齐全,台账登记及时、准确,能满足填报统计报表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执行统计法规与统计报表制度: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报送时间和程序,向国家、部门、地区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定期检查数据质量,做到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字迹清晰,不虚报、
瞒报、拒报、迟报,不伪造、篡改。
六、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按法定程序制发的由企业填报的各种统计报表,由企业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内部统计报表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理。
七、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企业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理;企业制定和检查计划、考核经济效益以及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等,以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人员调动,要办理统
计资料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不散、不断、不乱。
八、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绘制少而精的统计图表,整理、汇编年度统计资料和历史资料;开展调查研究,编写统计分析报告或文字说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统计咨询,实
行统计监督。大中型企业还要围绕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
九、统计计算手段现代化建设:为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实现商业统计计算手段的现代化,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在近年内有计划购置计算机,用计算机进行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加工整理,并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六条 为使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便于操作,使各地、各部门的考核评审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省统计局统一制定《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供各地、各部门参照执行。

评 审 验 收
第七条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申报、考核、审批程序:
一、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对照标准逐条检查,认为达到标准后,首先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认可后,主管部门向当地统计局申报。
二、由省统计局委托地市统计局组织企业的评审验收工作,省级商业公司由省统计局直接组织验收。在评审验收前应成立由有关主管部门的同行组成的评审验收小组,对中报企业采取“听、看、评、议、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审验收打分,合格者由地市统计局报省统汁局,省统计局
酌情进行抽查,抽查全部合格即统一颁发《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待取得经验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后,地市统计局也可委托县统计局组织企业的评审验收工作,但地市统计局要按比例抽查(抽查数不得低于10%),若县验收的企业在抽查中有一个不合格,即同时验收
的这批企业全部不合格,以保证验收的质量。
第八条 对取得评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的企业实行复查制度,在授予证书后的第三年进行复查和确认,对复查不合格者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合格证。对验收合格后严重违反统计法规的企业,取消资格,并收回合格征,一年以后方可重新申报。



奖 励 和 处 罚
第九条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是否达到规范化标准作为考核商业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作为商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职务晋升的主要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获得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企业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应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混乱,统计基础工作差,经考核仍未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而又不积极整改的企业,必须限期整顿,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已经获得企业管理国家一级、二级和省级先进的企业,应限期达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标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其上级统计部门
有权对其提出通报批评。

组 织 和 领 导
第十二条 地、市、县统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管辖范围内的商业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日常事务由地、市、县统计局负责。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方法上可以先试点后推广,由点到面逐步
铺开。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要加强评审验收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纪律观念,防止不正之风。要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宣传报道,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地市县统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可在省局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统计局备案,并同时抄送地、市、县统计局。
第十四条 《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申请报告》,《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一、企业对统计工作 │ │ │
│ 的领导 │ 12 │ │
├────────────┼─────┬──────┼───────────────────┤
│ │ │ │企业领导关心、重视统计工作;有 │
│ │ │ │一名企业领导主管统计工作;履行 │
│ │ │ 2 │《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责任,保证 │
│ 1、领导职责 │ │ │统计人员独立行使其合法职权 │
│ │ ├──────┼───────────────────┤
│ │ │ │吸收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有 │
│ │ 4 │ 2 │关的会议,注意发挥统计的信息、 │
│ │ │ │咨询和监督作用 │
├────────────┼─────┼──────┼───────────────────┤
│ │ │ │企业各级领导重视统计工作,为统 │
│ │ │ 2 │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创 │
│ │ │ │造必要的条件;关心统计人员的工 │
│ │ │ │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
│ │ ├──────┼───────────────────┤
│ │ │ │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年稳定率在 │
│ 2、重视统计 │ 4 │ │80%以上; │
│ │ │ │调动统计人员事先经统计负责人同意; │
│ │ │ 2 │调动统计负责人及具有中级以上专 │
│ │ │ │业职务的统计人员事先经上级统计 │
│ │ │ │机构同意 │
└────────────┴─────┴──────────────────────────┘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 │企业领导了解本企业统计资料的数 │
│ 3、运用统计 │ │据来源和计算方法,运用统计资料 │
│ │ 2 │进行经营管理,重视对统计资料的 │
│ │ │开发应用 │
├────────────┼────────────┼───────────────────┤
│ │ │企业领导带头监督统计人员宣传和 │
│ │ │执行《统计法》及有关法规,不得 │
│ 4、带头执法 │ 2 │擅自修改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 │
│ │ │不得阻挠和延误统计资料的及时上 │
│ │ │报 │
├────────────┴────────────┼───────────────────┤
│ 二、统计机构与人员 28 │ │
├────────────┬────┬───────┼───────────────────┤
│ │ │ │大中型企业设有综合统计机构;小 │
│ │ │ 5 │型企业在综合管理部门设专职或以 │
│ │ │ │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
│ │ ├───────┼───────────────────┤
│ │ │ │大中型企业的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与 │
│ │ │ 4 │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小型 │
│ 1、机构与人员 │ │ │企业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 │
│ │ 16 │ │职统计人员 │
│ │ ├───────┼───────────────────┤
│ │ │ │企业的各分设机构,各商品部、各 │
│ │ │ 4 │楼层和柜组均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 │
│ │ │ │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
│ │ ├───────┼───────────────────┤
│ │ │ │大中型企业的下设主要业务科室必 │
│ │ │ 3 │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的 │
│ │ │ │主要业务科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
└────────────┴────┴───────┴───────────────────┘

(续二)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 │ │大中型企业统计负责人由中型干部 │
│ │ │或具备(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 │
│ 2、统计负责人 │ 4 │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小型企业在 │
│ │ │综合管理部门设有具备(或相当 │
│ │ │于)助理统计师以上专业职务的统 │
│ │ │计负责人 │
├────────────┼──────┬─────┼───────────────────┤
│ │ │ 2 │各级统计岗位建立工作责任制 │
│ 3、工作责任制 │ 4 ├─────┼───────────────────┤
│ │ │ 2 │建立有效的评比考核奖惩制度并定 │
│ │ │ │期检查 │
├────────────┼──────┼─────┼───────────────────┤
│ │ │ 2 │对统计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制度 │
│ 4、统计人员培训 │ 4 ├─────┼───────────────────┤
│ │ │ 2 │统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
└────────────┴──────┴─────┴───────────────────┘
说明:
关于大中型商业企业划分标准问题,目前国家统计局暂无明文
规定,可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发(91)社字第1114号文
件有关规定处理。

(续三)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三、统计基础与管理 │ 45 │ │
├────────────┼─────┬──────┼───────────────────┤
│ │ │ │原始记录设置比较完整,能全面反 │
│ │ │ 3 │映企业经营活动,满足统计、会 │
│ │ │ │计、业务核算的需要 │
│ 1、原始记录 │ ├──────┼───────────────────┤
│ │ │ 3 │各种原始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 │
│ │ │ │录真实、完整、及时 │
│ │ 8 ├──────┼───────────────────┤
│ │ │ │原始记录按照标准计量单位和计算 │
│ │ │ 2 │方法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并有填 │
│ │ │ │写人和负责人签名 │
├────────────┼─────┼──────┼───────────────────┤
│ │ │ 3 │综合台帐、专业台帐以及基础台帐 │
│ │ │ │齐全 │
│ │ ├──────┼───────────────────┤
│ 2、统计台帐 │ 8 │ 2 │台帐能满足填写统计报表和企业经 │
│ │ │ │营管理的需要 │
│ │ ├──────┼───────────────────┤
│ │ │ 3 │台帐登记及时、准确,有根在据 │
├────────────┼─────┼──────┼───────────────────┤
│ │ │ │按照国家、地区、部门规定的统计 │
│ │ │ 6 │制度上报各种法定报表,做到数据 │
│ 3、统计报表 │ │ │准确、报送及时 │
│ │ ├──────┼───────────────────┤
│ │ 12 │ │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由企业综合统 │
│ │ │ 3 │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 │
│ │ │ │理,并明确各职能部门填报报表的 │
│ │ │ │职责分工 │
└────────────┴─────┴──────┴───────────────────┘

(续四)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 │ │ 1 │抵制填报非法报表 │
│ 3、统计报表 │ ├──────┼───────────────────┤
│ │ 12 │ │企业内部统计报表制度由企业综合 │
│ │ │ 2 │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审核、 │
│ │ │ │统一管理,并定期清理、整顿 │
├────────────┼─────┼──────┼───────────────────┤
│ │ │ 3 │主要统计数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 4、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 │ │并有书面检查报告 │
│ │ 5 ├──────┼───────────────────┤
│ │ │ 2 │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审核规定和更正 │
│ │ │ │办法 │
├────────────┼─────┼──────┼───────────────────┤
│ │ │ │企业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 │
│ │ │ │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理;对外提供 │
│ │ │ 3 │统计资料及制定和检查计划、考核 │
│ │ │ │经济效益等,以综合统计机构或统 │
│ │ │ │计负责人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
│ 5、统计资料管理 │ 7 ├──────┼───────────────────┤
│ │ │ 2 │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分级保管 │
│ │ │ │统计资料 │
│ │ ├──────┼───────────────────┤
│ │ │ 1 │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建立相应的保密 │
│ │ │ │制度 │
│ │ ├──────┼───────────────────┤
│ │ │ │企业机构调整或统计人员变动,按 │
│ │ │ 1 │规定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做到 │
│ │ │ │不散、不断、不乱 │
└────────────┴─────┴──────┴───────────────────┘

(续五)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 │ │ 3 │认真宣传贯彻《统计法》及有关法 │
│ 6、统计法规宣传与 │ │ │规 │
│ 检查 │ 5 ├──────┼───────────────────┤
│ │ │ │定期对《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统 │
│ │ │ 2 │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
│四、发挥统计整体功 │ │ │
│ 能 │ 15 │ │
├────────────┼─────┬──────┼───────────────────┤
│ │ │ │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和有关职 │
│ │ │ 3 │能部门提供统计资料,适应企业经 │
│ │ │ │营管理需要 │
│ │ ├──────┼───────────────────┤
│ 1、提供信息 │ 9 │ 3 │整理、汇编年度统计资料和历史资 │
│ │ │ │料,并编辑成册 │
│ │ ├──────┼───────────────────┤
│ │ │ 3 │使主要数字形象、生动、直观、绘 │
│ │ │ │制少而精的统计图表 │
├────────────┼─────┼──────┼───────────────────┤
│ │ │ │充分利用统计资料,深入调查研 │
│ │ │ │究,定期进行经营情况的分析和预 │
│ │ │ 3 │测;大中型企业围绕改进企业经营 │
│ 2、统计咨询与监督 │ │ │管理进行综合和专题分析 │
│ │ 6 ├──────┼───────────────────┤
│ │ │ │企业统计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 │
│ │ │ 3 │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信息、咨询和 │
│ │ │ │监督功能 │
└────────────┴─────┴──────┴───────────────────┘

(续六)
┌────────────┬────────────┬───────────────────┐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评 分 标 准 │
│ │ 100 │ │
├────────────┼────────────┼───────────────────┤
│五、统计数据处理现 │ 另 加 │ │
│ 代化 │ 10 │ │
├────────────┼─────┬──────┼───────────────────┤
│ │ │ │综合统计部门配备计算机,运用计 │
│ 1、计算机配备与运 │ │ │算机进行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 │
│ 用 │ │ │加工整理,并建立统计数据库 │
├────────────┼─────┼──────┼───────────────────┤
│ │ │ │40岁在下的专职统计人员掌握电子 │
│ 2、人员培训 │ │ │计算机的基础知识,并能熟练使用 │
│ │ │ │微机 │
└────────────┴─────┴──────┴───────────────────┘
说明:
按考核评分标准评定总分数在80分以上,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导和统计机构与人员、统计基础与管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三方面评定分数均在标准分的80%以上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企业。



1992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作用。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管理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既要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和各税种管理相配合,又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统计、银行、文化、体育、劳动、审计等外部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的分类管理,要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级、存续年限等因素,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共性要求和特点,综合确定有利于集约化管理和体现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律的有效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采用以下分类方法:
  (一)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主要包括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年应纳所得税额、利润额等),分为重点纳税人和非重点纳税人;
  (二)按照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分为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三)按照纳税人的纳税方式,分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就地纳税企业;
  (四)按照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纳税人;
  (五)其他合理的分类方法。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税源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征管力量,综合考虑和交叉运用上述分类方法,确定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认定程序,对纳税人进行类别划分。如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结合账证健全情况,可分为重点纳税人、非重点纳税人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按照纳税人信誉等级,结合税源规模、征收方式,可分为信誉好规模大的企业(A类企业)、信誉和规模一般的企业(B类企业)、信誉差和规模小的企业(C、D类企业);以账证健全程度为基础,结合税源规模,可分为税源大财务健全的企业、税源小财务健全的企业、税源大财务不健全企业、税源小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等。
  四、重点纳税人的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要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
  (一)税源监控。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
  (二)重点涉税事项管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并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做好核实和资料备案工作。
  2.加强企业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管理,分析判断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准确,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避税行为。
  3.分户建立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亏损或弥补亏损、广告费结转、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信息。
  (三)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加强纳税申报后的逻辑审核和信息比对工作,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扣除项目要与企业流转税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和财务会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扣除和减免税项目要与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亏损弥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与日常管理台账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利用“一户式”存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费用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四)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每年进行分户纳税评估。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重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资料、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征管信息,对重点纳税人逐户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并对纳税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五)税源分析和预测。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对比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方法,对每户重点纳税人从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的总量、增幅、增量、增量贡献率等方面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凡有关项目同期增减变化额度或者幅度较大的,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变化原因,从经济变动、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等方面分析对收入变化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
  五、一般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一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管理上,应坚持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
  (一)涉税事项的管理。
  1.做好审批和备案管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批审核工作,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资料备案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
  2.分户建立台账。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纳税申报时需报送的相关信息,对弥补亏损、减免税、工资结余(工效挂钩企业)、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广告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具有时间延续性的税前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3.加强对新办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要及时跟踪管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督促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核算,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亏损企业,特别是连年亏损的企业和与行业情况较好不一致的亏损企业,要了解其产生亏损的真实原因,是否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等避税手段造成亏损,或者通过做账形成亏损。
  (二)汇算清缴。以所得税与会计差异项目的纳税调整、减免税政策和汇算清缴要求为重点,进行纳税宣传、政策辅导和解释,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款及时入库。
  (三)纳税评估。
  1.收集纳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所得税负等数据,制定分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2.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进一步总结行业规律,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建立行业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
  3.对较多偏离指标参数、常年微利、零税负申报或连续3年亏损的纳税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
  (四)日常检查。结合日常管理和预缴所得税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异常企业的物耗能耗、人员工资、其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监控企业是否利用关联方处于减免税、亏损期等转移利润。
  六、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管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合理核定为重点,以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为手段,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一)户籍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户籍进行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动情况。加强国、地税定期相互传递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做到定期联系和信息共享,防止漏征漏管。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和调整。
  1.通过调查了解,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2.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3.结合日常巡查,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4.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
  5.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代理记账。
  6.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要分解到月或季,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月或按季纳税申报和预缴。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
七、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
  在属地化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分行业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本费用控管。通过行业调查,摸清行业的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能源耗用、原料库存等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信息,找出成本费用管理的内在规律。
  (二)定期分析收入、税负和弹性。加强年度、季度、月度的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预测模型,完善收入预测机制。重点分析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弹性和宏观税负,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查找薄弱环节,强化管理措施。
  (三)纳税评估。要开展典型调查、综合分析测算,建立不同行业的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投入产出等指标体系,结合行业的宏观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管理中采集的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预警值。在摸清行业规律的基础上,建立行业评估数学模型。综合运用模型和对比分析方法,开展行业评估。
  (四)检查。通过日常管理和行业评估,对税负率明显偏低的行业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和行业专项检查,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
  八、特殊类型纳税人的管理
  (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1.审批审核。严格审批企业的财产损失、集中提取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申请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
  2.信息反馈。定期了解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的执行及其变化情况,督促成员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做好反馈信息的台账管理。
  3.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评价业务往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业务往来支付或收取的价款、费用是否符合公平成交价。对不符合公平成交价的,选用相应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重点加强对业务往来双方中一方处于减税、免税、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管理,防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
  4.就地监管。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要严格就地监管,定期进行日常检查,落实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检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联合审计。探索有效的税务联合审计工作,加强企业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协作,稳步推进跨区域经营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财务管理、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情况以及纳税申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审核,实现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同步开展税务联合审计。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加强登记管理。加强同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及时纳入所得税管理。
  2.严格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收取会费的批复文件、政府资助等证明资料。
  3.强化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管理。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否则不得作为免税管理。
  4.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取得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要分别核算。难以划分清楚的,要合理确定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项目有关的支出项目的分摊比例。
  5.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应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转制为企业的,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6.加强审核工作。对纳税申报中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财务报表、日常管理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各支出项目的合理性。
  (三)涉及特别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特别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减免税、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改组改制、交易额较大的关联事项等。
  1.减免税管理。对减免税事项,要结合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实地巡(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享受定期减免税企业到期后,是否按规定恢复征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如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标准了,是否取消了减免税资格;是否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权限审批减免税;对不需审批的减免税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按期如实申报减免税额等等。
  2.连续3年亏损、经营规模大(如资产、销售额大等)但连续多年微利或亏损企业的管理。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影响企业亏损或微利的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情况审查,重点审查成本、费用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成本费用分摊的合理性。逐户进行纳税评估,加强与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比较,分析连续亏损或微利的原因是否为正常因素。
  3.改组改制管理。重点分析纳税人改组改制适用政策的正确性,是否按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涉及资产转移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亏损结转、可抵免税额等其他税收属性处理是否正确。
  4.关联交易管理。日常管理中关注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情况,重点分析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申报或报税务机关备案,关联交易是否按公平成交价格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方法选用是否合理。
  九、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企业所得税实施分类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此高度重视,将它列入税收工作的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把各项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查研究,摸清企业情况
  要积极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逐户摸清纳税人行业性质、资产和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等,掌握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明确管理重点和目标,为科学、合理地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三)因地因时制宜,合理确定分类管理方法和标准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状况,按照“区别、效能、协调、服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适合本地区要求的分类管理办法。
  (四)依托信息技术,强化分类管理手段
  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分类管理是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加强内外信息采集,密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数据进行归集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分类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支撑,实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全面动态控管。
  (五)加强动态管理,保持分类管理的科学合理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做好分类企业的调整管理工作。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是所得税收入大户,不宜频繁变动,除破产、清算等情况,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新增加的税源大户要及时纳入重点管理。
  (六)优化纳税服务,形成分类服务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中,要主动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门别类地进行财务会计、税收等知识的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分类管理水平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与各税种联系密切,需要各岗位、各税种管理机构、各部门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岗责明晰、强化管理、协调配合的要求,完善分类管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要注重与内部职能部门和外部门的密切协调,切实提高分类管理的水平。
  (八)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特点,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纳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标准,突出考核重点,并将考核制度与执法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定期考核税收管理员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情况,促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