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比利时侨民扬葛利斯的国籍公证证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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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比利时侨民扬葛利斯的国籍公证证明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比利时侨民扬葛利斯的国籍公证证明问题的函

1964年2月10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浙法行字第208号“关于比利时侨民扬葛利斯的国籍公证证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答复如下。
办理国籍证明,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1963年8月13日“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办理。由有关部门(公安和外事机关)协助提供情况,法院或公证处出具证明。办理公证和认证的手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说明没有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事实;法院或公证处审查属实,办理正式公证证明文件,报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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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同意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北方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同意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中国北方人才市场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恳请共同组建中国北方(天津)人才市场的函》(津政函〔1994〕11号)悉。经研究,同意共同组建中国北方人才市场。
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加大,人才短缺与人才积压并存的矛盾仍然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就是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
生产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角度出发,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职能完善、机制健全、法制配套、指导及时、服务周到的人才市场体系。
人才市场的建设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市场本身的规律。近年来,各级人事部门和人才交流中心在探索人才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有些省市的人才市场已达相当规模,并将人才流与物资流和资金流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促进本地区及附
近地区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在各省市人才市场的基础上,在全国选择几个条件较为有利的大城市,分期分批建立与经济协作相吻合的、跨省市的区域性人才市场是必要的和可行的。经考察,天津市在各方面已经具备了建立中国北方人才市场的条件。在天津建立区域性的人
才市场是时宜的,也是可行的。中国北方人才市场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天津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而且对人才市场体系的形成也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北方(天津)人才市场是全国建立跨地区人才市场的第一家。希望我们共同努力,相互协作,使中国北方人才市场的建设顺利发展,并取得预期的效果。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各点:第一,加强人才市场功能和作用的探索。人才市场的主体是各类管理人员、专业
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要在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市场的有效运行而真正实现用人和择业的双向选择,达到人才的合理配置。第二,注意发挥人才市场的特点,将人才交流与技术交流有机结合起来,以人才交流带技术交流,以技术交流促人才交流,使人才市场取得更好的实际效
果。第三,在人才市场的管理中,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才效益要一齐抓,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做好为人才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第四,加强人才供求信息工作,在天津地区计算机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天津与有关地区联网,为全国联网创造条件,为人才
流动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第五,注意有关配套政策制定,改革不合时宜的人事制度,建立健全协调仲裁机制,努力创造人才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第六,积极创造各方面的条件,做好试验,不断总结经验。
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有关具体问题另行协商。
此复。



1994年3月8日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办法

邮电部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9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保证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进行和提高邮政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赋予邮电部的职责,对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统一监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厂家。其产品在投入邮政通信使用以前,必须办理生产监制证。
第三条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的依据是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由邮电部批准的有关的技术规定。
第四条 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监制由邮电部邮政司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进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工作;
(二)根据生产厂家的申请报告、产品鉴定合格书、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生产条件等综合因素颁发产品生产监制证;
(三)对颁发生产监制证的厂家名称、产品型号、产品质量不定期向社会和邮电系统公布,各级邮政通信企业须选用经过监制的用品用具;
(四)在监制证有效期内,对生产厂家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品种数量。对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或质量不稳定的,限期达到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否则取消其生产监制证。
第五条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办法在本地的贯彻执行,监督供应和销售部门应采购和销售经监制的产品,对产品的质量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申请办理生产监制证的程序为:
(一)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厂家向邮电部邮政司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产品合格鉴定书和产品采用的标准。
(二)经邮电部邮政司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由邮政司向经邮电部指定的检测单位发出产品检测通知,检测单位收到产品检测通知后,按规定要求对生产厂家进行抽样并进行全面地检测和生产条件的检查,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单位提出产品检测报告报邮电部邮政司。抄报邮电部科技司。
(三)邮电部邮政司对检测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生产监制证。
第七条 生产监制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厂家,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续办生产监制证。
第八条 在监制证有效期内,厂家对其产品进行改型或作技术改动等,必须事先向邮电部邮政司提交申请报告,不得擅自改型或作技术改动,在监制证有效期内,由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跟踪,不定期的向社会公布监制情况。
第九条 对转让、伪造生产监制证的,由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邮政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