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粮食购销合同公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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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粮食购销合同公证的通知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粮食购销合同公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2月23日至25日,国务院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全国粮食产销政策发布及定货会”。此次会议主要是发布粮食产销政策,同时,组织粮食产区与销区直接见面定货,并由双方签订《省间粮食购销合同》。把传统的计划调拨、统购统销改为粮食产销区直接见面签订购销合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放开粮价和经营的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也是粮食体制改革的一种新的尝试。国务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为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履行,在总理办公会议上,李鹏总理明确指示粮食购销合同要办公证,国务委员陈俊生在讲话中强调:“合同签约要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要保证履约,不执行合同的要承担经济责任。”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蔡诚部长要求公证系统“坚决贯彻李鹏总理和陈俊生国务委员指示,把办好此项公证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支农的重要任务来抓。”
经部党组决定成立了国家公证处并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委派徐健、邓甲明等四位公证员,对会上由29个省、市、自治区及部分计划单列市签订的全部182份《省间粮食购销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参加了合同的签字仪式,现场发表了公证词。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为保证《省间粮食购销合同》的落实兑现,各地都要参照这次会议的形式,在省内层层签订产销区粮食购销合同,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落实到粮食企业,落实到农户。为配合粮食体制的改革,搞好省内粮食购销、定购合同及其他粮食合同的公证,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在思想上、行动上给予高度重视,把它当成司法行政机关扶农支农的一件大事、实事来抓。各省要抓紧时间做好机构和人员的准备,各地公证处要结合贯彻落实“全国公证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德州现场会”的精神,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主动与当地粮食、农业等部门取得联系,通过办好粮食合同公证,配合粮食部门切实搞好合同的签订和落实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贡献力量。
二、办理粮食合同公证,应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必要条款,并帮助修改完善。在坚持真实、合法原则和必须的法定程序、格式的前提下,要针对此类合同数量大、时间集中、交叉签约等特点,采取一些灵活的变通措施,尽量为当事人办证提供方便。对于批量办理的,公证处可以上门设点办证,尤其在与农户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发挥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的作用,必要时,可以与粮食部门协商设立公证联络点,聘请公证顾问、公证联络员协助工作。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定货和合同落实的配套服务工作”,“凡签订了定货合同的,税务、公证部门要给予优惠、给予方便”的指示精神,各地公证处在办理粮食合同公证时,不但要从人力、物力上给予保证,在时间上给予优先办理,而且在公证收费上也要尽量酌情减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加强对粮食合同公证工作的指导,注意总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证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遇到问题应及时请示和报告。
随文将国家公证处为这批粮食购销合同所办的公证书(附件一)及现场公证词(附件二)附后,供参阅。

附件一: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书

(93)国证经字第××号

兹证明××××的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与××××的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在国家公证处公证员徐健、公证员邓甲明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省间粮食购销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在合同上的签字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省间粮食购销合同签约仪式现场公证词

根据《省间粮食购销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徐健、邓甲明,于1993年2月23日至25日参加了“全国粮食产销政策发布及定货会”,对当事人和担保人的资格及其在合同内容中的意思表示进行了审查,确认合同主体、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现在,我宣布,1993年省间粮食购销合同当事人及担保人资格有效,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和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在合同上的签字真实、合法,《省间粮食购销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证处
公证员 徐 健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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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5〕59号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各有关证券、期货公司,各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起,将按照此办法对各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
(二)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
(三)公司法人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的证券、期货公司;
(四)各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二、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当年新增贷款额不低于上年增加额,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及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
2.有健全的小企业贷款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当年对小企业贷款投入的增量高于上年增量,增幅高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长幅度;
3.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应低于上年及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并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
4.损失贷款(呆账贷款)当年核销数应高于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进度和现金回收率应高于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
5.案件损失率(案件损失金额/总资产额)、发案率(发案件数/分支机构数)应低于上年及本系统当年全国平均水平;
6.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3、4、5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项标准的为三等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第3、4、5项标准的为二等奖。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
1.当年承担安徽省内企业上市或再融资项目1家以上,融资金额在3亿元以上;
2.当年代理的证券交易量占全国市场份额高于上年,且不低于全国证券公司平均占比份额;
3.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
4.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5.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6.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证券业金融机构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3项标准或者符合第2、3、4、5、6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项标准的为三等奖。
(三)期货业金融机构
1.客户的期货保证金实行了封闭运行,全年未发生挪用现象;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全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差错或安全事故,未酿成百万元以上的投资风险或损失;
3.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90%,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保证金)的150%;
4.最近一年无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事项;
5.当年期货代理交易额占全国市场份额高于上年,且高于全国期货公司平均水平;
6.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期货业金融机构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3、4、5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2、3项标准的为三等奖。
(四)保险业金融机构
1.当年保费收入增幅不低于本系统的全国平均水平;
2.未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3.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符合上述3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项标准的为三等奖。
(五)对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的考核奖励分别根据全省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相关指标及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考核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徽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徽证监局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安徽保监局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并提出考核奖励的初步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
(一)省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总部。
(二)省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根据各年情况另行制定报批。
(三)对获奖金融机构单位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以上奖励资金均应按规定缴纳交个人所得税。
五、附则
(一)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二)本办法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因为购买公有住房发生的争议的请示》(宜劳裁文〔1994〕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请将上述内容转告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99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