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52:55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局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2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自1987年8月15日我部发出《关于清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通知》后,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对该类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登记、整顿、复查,并根据我部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合格的货运代理企业核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为加
强行业管理和方便货主择优选择货运代理人,特此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和银行协助对该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全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注:编号首位数字是省、市序号;尾数是省、市内企业的序号)

编号 企业名称
0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0102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0103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
0104 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
0105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
010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兼营)
0107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兼营)
0108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兼营)
0109 蓝天汽车运输公司
0110 中化国际仓储运输有限公司
0111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万迅快递公司
0112 中国国际展览运输公司
0113 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
011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0115 北京市海运公司
0116 北京中辉空运服务有限公司
0117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北京公司
0118 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
0119 中国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0120 北京海龙进出口服务公司
0121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北京分公司(兼营)
0122 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兼营)
0123 北京邮政速递公司
0124 鸿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0125 华力空运有限公司
02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02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兼营)
0203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兼营)
0204 天津市联运服务公司
0205 渤海外贸联合服务公司
0206 津华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0207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0208 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02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塘沽公司
0210 天富货代有限公司
0211 天津海运公司(兼营)
0212 天津天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0213 天峰商品整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0214 华贸服务公司天津分公司
0215 河北省燕山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0216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兼营)
03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0302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河北公司
03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030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兼营)
04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05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05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二连分公司
05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满洲里分公司
06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06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口公司
06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丹东公司
06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大连分公司
0605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0606 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
060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大连分公司(兼营)
06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沈阳分公司
06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辽宁分公司锦州公司

0610 大连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0611 大连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开发区联合公司
061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丹东分公司(兼营)
0613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兼营)
061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营口分公司(兼营)
0615 辽宁省外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07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07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图们分公司
07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公司
08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08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绥芬河分公司
08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08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河支公司
08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佳木斯支公司
08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江支公司
0807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黑龙江公司
09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0902 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
0903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904 华贸服务公司
0905 上海联集挂衣服务有限公司
0906 上海市速递服务公司
0907 上海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09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金陵公司
09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钱塘公司
0910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上海分公司(兼营)
0911 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
0912 上海华安实业有限公司
0913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兼营)
091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仓储分公司
0915 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上海分公司
0916 上海陆海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0917 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918 上海东方航空快件服务公司
0919 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0920 上海威得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0921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兼营)
0922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923 北京中辉国际航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10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10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南京公司
10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镇江公司
10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南通公司
10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苏州支公司
10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无锡支公司
10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常州支公司
10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扬州支公司
10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支公司
101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徐州支公司
10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淮阴支公司
1013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兼营)
101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镇江分公司(兼营)
1015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南通分公司(兼营)
101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南京分公司(兼营)

1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1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1103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杭州公司
11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南通公司
11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温州公司
11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海门公司
11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舟山公司
11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嘉兴支公司
11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台州支公司
11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金华支公司
1111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温州分公司(兼营)
111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海门分公司(兼营)
1113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舟山分公司(兼营)
111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宁波分公司(兼营)
1115 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12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12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芜湖分公司(兼营)
12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黄山支公司
12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芜湖公司
12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庆公司
12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马鞍山公司
1207 安徽省阜阳外贸储运公司
1208 安徽省蚌埠市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公司
13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13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泉州支公司
13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厦门分公司
1304 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
1305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兼营)
1306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130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漳州分公司(兼营)
1308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厦门分公司(兼营)
1309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福州分公司(兼营)
13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分公司莆田支公司
131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宁德支公司
13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分公司漳州支公司
1313 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1314 厦门特贸国际货物运输公司
14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14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九江公司
15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1502 青岛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15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支公司
15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威海支公司
15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青岛市公司
150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青岛分公司(兼营)
150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烟台分公司(兼营)
1508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1509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青岛公司(兼营)
15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临沂支公司
151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南支公司
15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潍坊支公司
151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淄博支公司
1514 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16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1602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河南公司
17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17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武汉分公司(兼营)
17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武汉分公司
1704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1705 湖北南洋空运有限公司
18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南省(集团)公司
19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19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黄埔公司
19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公司
19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汕头公司
19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湛江公司
19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肇庆支公司
19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深圳分公司
1909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广东公司

1910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911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仓储运输公司
1912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1913 广州远洋储运公司
1914 珠成海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915 中辉国际运输服务公司
191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1917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储运公司
1918 广州外贸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1919 珠江货柜运输中心
192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江门支公司
192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珠海公司
192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山支公司
192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顺德支公司
192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兼营)
1925 广州国际货运公司
192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湛江分公司(兼营)
192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汕头分公司(兼营)
1928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湛江公司(兼营)
1929 汕头经济特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1930 港澳(华利)合作运输服务公司
1931 中嘉运输包装服务(国际)有限公司
1932 白云新华(广州)航空货运服务公司
1933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兼营)
1934 广东省港澳货运信托公司
1935 广州越秀仓储运输公司
1936 番禺外贸运输公司
1937 广州市商业对外储运公司
1938 广州速递公司
1939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940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通货运有限公司
1941 广州新塘港长兴船务有限公司
194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蛇口分公司(兼营)
1943 深圳市蛇口货物联运有限公司
1944 深圳大洋海运有限公司
1945 蛇口万通货运代理公司
1946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深圳联合公司仓储运输公司
1947 深圳对外贸易(集团)进出口联运公司
1948 深圳怡寿国际运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949 深圳凯程国际货运空运有限公司
1950 深圳金秀国际仓运有限公司
1951 深圳迅捷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1952 深圳金利国际联运公司
1953 招商驳船运输(蛇口)有限公司(兼营)
1954 深圳远达航运企业公司(兼营)
195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海南分公司
195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海南分公司(兼营)
1957 金海国际储运工贸公司
1958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1959 蛇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1960 南丰货运有限公司
1961 广州民航国际快递运输中心
1962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广州)总代理公司
1963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深圳)总代理公司
1964 深圳特区华侨城汽车运输公司

20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防城分公司(兼营)
20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北海公司
20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梧州公司
20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支公司
20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贵港公司
20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公司
20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地区支公司
2009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北海分公司(兼营)
20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防城公司
2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1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2103 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210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兼营)
2105 成都市外贸储运包装公司
22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贵州分公司
23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2302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云南分公司(兼营)
2401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25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25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西安分公司
26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27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28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宁夏分公司
29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29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吐尔尕特分公司
29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



1991年12月5日

关于水泥窑尾高温风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关于水泥窑尾高温风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水泥窑尾高温风机等15种生产设备经国际招标后实行暂定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实行暂定税率的生产设备,由国家批准的招标机构通过国际公开招标采购。
二、进口单位持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和主管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转报文件,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手续。
三、海关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开具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并按照暂定税率计征关税。
四、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国经贸机〔1997〕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招标的暂定税率生产设备目录。(略)



199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