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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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建委 二○○五年一月五日)

  为规范城镇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配套公建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市政公用商业等方面的用房及设施。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公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教育、贸易、市政公用、公安、环保、卫生、人防、园文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区配套公建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四、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将配套公建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五、住宅区各项配套公建建成后,其产权界定、日常管理、使用等事项,原则上在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其所有权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民政部门监督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移交、使用和管理等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户标准配置自行车库,其使用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四)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地分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车位配置标准为:户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1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100—149平方米的,不少于0.7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不少于0.5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79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0.15车位/户。住宅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出租出售。临时停车泊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利用地下室(人防设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层建设的汽车库层高、宽度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汽车库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申领房屋权属证书后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屋买卖时,汽车库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住区内的汽车库仅供所在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受让,或供所在居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租用。
  (五)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幼儿园、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金或开发成本中统一平衡;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配套小学由代建单位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义务教育配套中学的用地由代建单位拆平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资建设。
  (六)对农贸市场、净菜超市等商业配套公建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所有、经营或转让,不得挪作他用。
  新建小区配套的农贸市场应按净菜超市的规划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七)垃圾中转站、公厕、公交始末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按国家规范标准设置,建设资金在地块土地出让金或开发成本中统一平衡;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使用管理。
  (八)市级市政道路由政府财政出资建设,由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建成后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
  组团内的道路、通道(含照明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建成后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得将市政道路、小区道路进行封闭。
  (九)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相应的文体设施,其标准按规范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规定可以办理权属证书的配套公建用房接收部门或单位应到房产和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不得将所接收的房屋及设施的所有权进行分割、转让、抵押,严禁挪作他用。
  七、本规定未涉及的配套公建项目的产权界定、配置标准、移交方式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在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中约定,也可在签订配套公建建设合同时约定。
  八、杭州市所辖县(市)及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住宅区配套标准,按原规定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约定执行;住宅区配套设施的权属,按当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政府文件未作规定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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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木材节约代用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木材节约代用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9月4日,物资部

为发展木材节约代用,物资部木材节约办公室建立木材节约代用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搞好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第一条 国家财政拨款,包括:专项发展基金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第二条 基金有偿使用后增值的资金。
第三条 经财政允许的其他资金。
二、基金的用途
第四条 木材节约代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五条 木材节约代用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木材节约代用技术引进项目。
三、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立帐。
第八条 基金实行按月收取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按相应期间国家对原材料行业实行的优惠银行利率计算。
第十条 基金项目的管理。
1. 确定项目的原则: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且有推广价值的木材节约代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木材节约代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
2. 项目的申报:用款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项目的报告,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木材节约主管部门汇总报部木材节约办公室。
3. 项目的审批。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部木材节约办公室审批下达: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部木材节约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部长批准下达。
第十一条 基金的投放管理。项目确定以后,由部木材节约办公室与用款单位签定借款协议,具体明确资金的用途、金额、还款期限及生效日期。协议生效即通过银行办理资金投放手续。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开始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会协[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2008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28号)要求,我会制定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见附件1),并将于2008年6月14日起,对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第一阶段检查名单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的时间为2008年6月14日至7月13日,为期1个月。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是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2007年度年报审计情况,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或作延伸检查。
  三、准备工作
  1.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接到通知后,及时将2007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2.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填报本通知中所附表格,待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提交检查组。
  3.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4. 请各相关地方协会督促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准备工作,并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附件:1.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2. 2008年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第一阶段)
   3.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表式)
 4. 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表式)
5. 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式)
6. 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表式)
7. 声明书(式样)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28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已经公布,其中明确中注协将组织开展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为做好2008年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检查对象的确定
  为了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尽最大限度避免重复检查,中注协2008年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确定15家证券资格事务所为检查对象。第二阶段,将根据与有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沟通的结果,并结合中注协重点关注的“炒鱿鱼、接下家”行为,研究确定检查对象。同时,为了巩固2007年执业质量检查成果,中注协将对2007年检查中存在问题较为严重、受到行业惩戒的证券资格事务所有选择地进行复查,一并列入2008年检查对象。第二阶段检查名单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人员的选聘
  检查人员以2007年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表现突出的检查人员以及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为基础,形成2008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备选名单。同时,由相关证券资格事务所按照选聘条件推荐部分检查人员。中注协根据检查人员推荐情况,择优确定检查人员。
  证券资格事务所推荐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证券资格事务所工作5年以上;
  2.担任证券资格事务所审计经理以上职务或负责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3年曾负责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3.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4.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检查组的组成
  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采取异地检查的方式,原则上检查人员应从被检查事务所所在地之外的省份抽调。
  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工作由中注协统一组织协调,第一阶段全国共组建5个检查组,每组负责检查3家证券资格事务所,每家事务所现场检查时间为10天。检查组每组10人,其中组长由地方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注册会计师9名。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现场检查结束之后,各检查组应就检查工作的整体情况向中注协作出书面报告。中注协将根据检查组的检查报告,对检查结果进行集中审理、研究,统一实施行业惩戒和督促整改工作。
  五、时间安排
  根据检查通知的要求,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第一阶段的时间安排如下:
  1. 5月31日前,制定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修订完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确定检查事务所和检查人员名单。
  2. 6月14日前,召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暨培训会,组织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制度与检查手册、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相关知识以及国外事务所检查经验等。
  3. 6月14日-7月13日检查人员集中培训后,分成5个组,分赴相关证券资格事务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4. 7月下旬,针对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8月、9月分别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10月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10月31日前完成对有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工作。

附件2:

2008年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名单(第一阶段)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1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

2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3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

4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5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6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7
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8
华寅会计师事务所

9
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

10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

11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

12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13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14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15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3: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组织形式

联系电话



员工人数

其中CPA人数
(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上一会计年度

业务收入情况
业务类型
出具报告份数
业务收入(万元)


审计




验资




评估




其他




合计




业务资质
主要填列事务所具有的各项特殊业务资质,如证券资格、土地评估、基建审价资格等(列明各项资质类型、批准机关、取得资质时间)

近三年接受检查、

受到诉讼及处理、处罚情况
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检查情况(列明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涉及法律诉讼的情况(列明时间、主要案情)




受到政府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列明时间、主要原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负责人姓名
人员情况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备注

部门

人数
其中:

CPA人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5:

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
分支机构

名称
负责人

姓名
成立

时间
人员情况
是否对外

独立出具报告
上年业务收
办公

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从业人员人数
其中:

CPA人数
入(万元)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6:

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务
分管工作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执业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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