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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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职务。
主席团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个别成员需要变动时,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筹备、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民政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及部分变更;
(六)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负责代表的联络工作,组织代表小组或代表视察、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了解、传达人民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九)协助、指导、组织各选区选民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增选、补选的有关事项;
(十)受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提出的辞职案,提交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追认;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缺位时,决定乡长、镇长代理人选;
决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
(十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任职期间的工作;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可随时举行。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邀请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六条 主席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主席团决定问题的时候,由主席团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至三人,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专职常务主席每乡、镇不得少于一人。
第八条 常务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常务主席缺位时,由主席团在成员中推定代理人选,直到下一次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主席为止。
第九条 主持工作的专职常务主席与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同等职级。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或代表活动的经验;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或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七)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选民的监督。
主席团常务主席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下设办公室,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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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审查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审查报告




——2005年7月16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杜书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张成起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阅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2004年决算和2005年预算1-6月执行情况的初审报告》。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省政府提交的2004年决算,全省全部财政收入完成778.3亿元,完成预算的116.5%,决算支出785.6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8.8%。省本级一般决算收入完成105.3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4%;决算支出177.4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79.7%。加上中央对省和省对市转移支付资金后,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4年省政府在省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深化财政改革,加强预算管理,依法治税管费,优化财政收入结构,财政收入超收多,增长快,创1994年以来最高增幅,基本实现了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财政支出保证了机关正常运转和法定支出的增长,国库集中收付范围进一步扩大,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支持了全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较好地完成了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预算任务。建议本次会议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批准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省本级决算的报告,同意全省总决算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还认为,2004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预算执行率偏低,结转资金较多,预算执行严肃性不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预算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对部门的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审计报告提出的改进意见,认为财政部门2004年严格财政管理,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较好,一些基层单位存在的财务违规违纪问题,值得重视。建议省政府对审计出的基层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对省本级结余结转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预算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严肃预算执行。要进一步提高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意识,提高预算的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确定税费财源,依法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认真组织各项支出,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率和效益。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规范预算调整。中央对省、省对市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列入预算。预备费和预留配套资金的使用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公共财政理念,优化支出结构。财政支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共财政方向,采取积极有作为的财政支出政策,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向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倾斜,加大对“三农”、科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支出的比重。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缓解县级财政困难。
三、严格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作用,加强财政收入和财政资金监管,加大审计力度,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抓好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部门责任主体的财经法纪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抓好绩效预算试点,探索建立绩效预算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相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2003年11月4日 财会[2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附件: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指企业按照原制度规定,因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等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尚未处理的损失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等。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指企业按照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
(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以前,对于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清查出的损失,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原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同时按依次冲减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过上述结转以后,对于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其“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应无余额;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指冲减有关损失以后的净资产金额不低于经营资质条件所需的净资产金额,下同),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中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的金额相应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按可冲减的未分配利润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额,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按可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失金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
如果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可以冲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小于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金额,未冲销的资产损失反映在“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该部分资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以减项列示。
(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于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等预计的损失,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损失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按新制度设置的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预计的资产损失扣除记入“递延税款”科目金额后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按照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贷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确认上述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需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在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内(一般为3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否则,不应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下同)。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时,账务处理为:企业应按照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预计的资产损失中可用盈余公积弥补的部分,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过上述结转以后,“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应无余额;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中以公益金和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企业应先将可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企业在按照本规定将“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以后,盈余公积仍有余额并可用于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应相应冲减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为:企业应按可冲减的预计资产损失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按规定可冲减的盈余公积,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如果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可以冲减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小于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金额,未冲销的资产损失反映在“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该部分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以减项列示。
(三)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按照原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按照新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转为按照新制度核算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1.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
2.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企业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四)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按照原制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账目调整
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三)“坏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账准备”科目,但与原制度相比,核算方法有所变化。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坏账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调账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坏账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物资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物资”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物资采购”、“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企业也可沿用“材料采购”、“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进行核算。
(五)“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科目,但未设置“产成品”科目。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将“产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企业也可沿用“产成品”科目核算完工产品的成本。
(六)“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存货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七)“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待摊费用”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部分以外,企业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对于原已记入“待摊费用”科目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科目,而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债权投资”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情况处理:
1.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金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在执行新制度之日,按照原制度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按照新制度规定应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金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九)“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和“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原制度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等原因产生,应将其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并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如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出售固定资产转入,应将该部分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处理。
(十二)“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账时,企业应对“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在建工程的部分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将属于工程物资的部分转入新设置的“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应在“工程物资”科目下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并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工程物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工程物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按照新制度预计的工程物资减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执行新制度以后期间计提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贷记“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工程物资”项目应以扣除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后的工程物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列示。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在建工程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四)“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递延资产”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递延资产”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企业因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办理。
(十五)“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但在调账时,企业应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也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则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
企业对于清查出的损失在按照本规定冲减有关所有者权益后,由于受经营资质条件的限制仍有未冲减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列示。
(十六)“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应交税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七)“应付利润”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利润”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股利”科目。调账时,应将“应付利润”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应付股利”科目或仍沿用“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核算。
(十八)“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递延税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递延税款”、“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企业因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办理。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包括按照原制度核算转入的递延税款金额及在执行新制度时,因按照新制度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等。
(十九)“实收资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资本公积”科目
新制度“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中增设“执行新制度前的资本公积余额”明细科目,在执行新制度时,应将“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执行新制度前的资本公积余额”科目。
(二十一)“盈余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二)“本年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三)“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四)“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产品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产品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产品销售费用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五)“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六)“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不同。按照新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除核算原制度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并且该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科目,不再作为利润表项目列示。由于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有关调账规定处理。执行新制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 由于受经营资质条件限制未能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增设“资产损失”项目列示,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部分如下表所示: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321_caikuai0331_20050614.jpg

(二)利润表
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利润表”的“上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制度规定的“利润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制度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行新制度当年的“利润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的调账处理,应比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