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做好金税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有关设备和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工程的畅通运行,总局制订了《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大连、青岛、宁波、深圳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税发200145号;2001年4月19日)
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做好金税工程各个系统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保障网络畅通以及日常数据处理和传输工作。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一、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各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一岗多职兼顾其他,要合理分工,岗职衔接,便于管理和考核,不同岗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承担。
(一)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有关岗位职责:
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定员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报税系统”、“认证系统”、“稽核系统” (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为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 “协查系统”软硬件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将业务部门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4.运用稽核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
5.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按时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6.对稽核和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报告。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8.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9.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企业发行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凭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第三联所列的相关信息,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2.负责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凭区县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的变更认定手续,完成防伪税控企业相关认定信息的变更工作。
3.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4.负责本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企业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5.严禁在无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或签署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6.严禁擅自更改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中内容,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7.严禁在无变更认定登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变更防伪税控企业的相关认定信息。
8.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金税卡”或“税控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在服务单位出具相关的故障说明以及处理意见,并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9.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10.严禁擅自修改、删除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11.严禁执行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发票发售操作。
(二)区县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下列数据上传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发票专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6)失控发票数据。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2.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4日前从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提取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并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
3.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三)地市级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地市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管理岗位,定员为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为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所辖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所辖各区县级局上传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接收所辖各区县级局上传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督促所辖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运用稽核系统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对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清分,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并打印数据处理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进行清分、比对。
5.运用稽核系统将有关的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有关的数据形成文本文件传至安装在本级的“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通过该通讯软件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6.运用稽核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提取上级国家税务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到本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通过该通讯软件将有关数据形成文本文件传至CTAIS系统。
7.运用稽核系统为所辖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本级和上级的发票比对结果,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为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本级和上级的发票比对结果。
8.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9.对稽核和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报告。
10.对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1.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12.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3.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 “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整理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4.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
5.下级国家税务局的“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6.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四)地市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16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级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市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
并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17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其中推行CTAIS的单位,将数据转换成规定格式的文本文件,通过 “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上传到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1)异地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异地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6)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7)失控发票数据;
(8)《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3日前从上级国家税务局提取并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其中推行CTAIS的单位,通过“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将下列数据接收到本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转换成规定格式的文本文件,传递到CTAIS软件的稽核子系统中):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4.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五)省级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省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定员为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各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各下级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督促下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运用稽核系统将直属征收机关报送的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对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进行清分,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打印数据处理报告。
5.运用稽核系统将有关的数据上传总局信息中心,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6.运用稽核系统提取总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7.运用稽核系统为各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相关的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8.对本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9.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报告。
10.对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1.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12.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3.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整理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4.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5.下级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6.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六)省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18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省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
并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19日前,将下列数据报总局信息中心:
(1)异地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异地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6)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7)失控发票数据;
(8)《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省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2日前从总局提取并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票数据。
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4.省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七)总局信息中心岗位职责:
总局信息中心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定员为2~3人,主要职责如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协查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各省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各省报送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督促省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对全国跨省发票数据进行清分、比对,打印数据处理报告。
5.为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总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6.对本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7.对省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8.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9.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0.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3.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
4.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
5.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6.下级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7.严禁随意泄露系统的密钥。
8.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9.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八)总局信息中心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20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级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
(3)比对。
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21日前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票数据。
并打印《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二、金税工程设备和网络管理办法
1.按照税务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机房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保证金税工程硬件设备的运行环境。
2.建立机房值班制度,由专人负责金税工程专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日志,定期汇总分析;同时设立值班热线电话,负责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3.制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硬件故障处理应急方案,建立金税工程专用硬件设备的资源管理库(包括软硬件配置、厂商技术支持联系人及电话等、常规故障处理流程等项目),由专人负责落实,保证金税工程各种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
4.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记录设备的故障、维修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对所出现的故障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维护措施。定期汇总设备运行状况。
5.制定网络运行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网络管理软件,实时监控网络运行情况,确保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利用网管软件配备的相应模块,实时监控相应硬件的运行状况。网络运行管理由专人负责,对网络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事件进行分析汇总,采取预防管理维护措施,并作好网络系统运行日志。
6.制定网络故障应急方案,确保金税工程正常运转。
7.制定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保证网络及金税工程各类数据库安全。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查软件,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清除服务器、工作站计算机病毒,做好计算机病毒监测记录。对于采取软盘方式报送数据的区县级单位或征收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应培训业务操作人员学会在接收数据前先对软盘进行检查、清除病毒的方法。
8.严格按照金税工程的要求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数据备份介质为磁带,数据备份每月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备份,备份介质必须异地存放并保存十年。
9.除特殊情况外,中小型机和服务器都放在各级信息中心。各级信息中心要加强对重要的计算机设备的统一管理。
10.制定金税工程设备和网络管理考核办法,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三、做好计算机技术培训工作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组织好对同级局领导、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培训和其他技术方面的培训。
四、处罚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该职责及管理办法执行,如有违反,应按照《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实施细则
1987年12月16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发布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化工部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以下简称引进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引进单位,均应遵照本细则,加强对引进项目的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管理范围包括
1.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及成套或配套的工艺技术等技术软件。
2.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制造的产品。
3.进口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及大型关键设备。
4.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零星进口单项设备,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
第四条 进口重要的测试仪器及样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全过程(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谈判签约、出国考察、人员培训、项目实验、验收、消化吸收等)都应加强标准化工作。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引进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引进项目全过程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第六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
1.引进项目的生产线(包括设备)及由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我国相应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
2.引进项目采用的标准要有利于改善我国标准体系,标准技术水平要先进合理,其水平不得低于国内现行标准。
3.引进项目要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充分利用我国资源,并利于节约能源。
第七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及有关事项
1.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和专业(部)标准是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
引进技术的标准与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协调一致的,应采用我国标准;若我国现行标准不能满足引进技术的要求或暂无相应标准时,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低于引进技术标准时,则应采用引进技术的标准。
2.引进项目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原则上不引进英制设备。在重大项目中如有英制问题时,应慎重研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3.引进项目所涉及的电流、电压、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的输入、输出接口,环境条件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 凡属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的引进项目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未经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不予审批。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首先由项目引进单位组织本单位标准化人员或聘请熟悉标准化业务的技术人员进行标准化自查,提出标准化分析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之一,然后上报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应与整个项目的审查一起进行。即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审查时,应吸收熟悉标准化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1.凡属化学工业部组织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部标准化管理部门聘请与引进项目有关的标准化专家或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标准化审查。
2.凡属地方化工厅(局)、公司组织审批的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按本地区统一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条 为了做好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引进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引进项目的计划抄送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编写项目建议书时应考虑下列标准化内容
1.对产品的国内外标准水平进行对经分析,要求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2.计划部门在建议书阶段应对引进单位提出标准化要求,并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标准化审查。
第十二条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下列标准化内容
1.搜集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等标准资料和技术文件,并将引进技术的标准与这些标准分别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分析对比结论,为引进项目提供决策性依据。
2.分析引进技术的标准与我国标准体系的差异情况,并提出引进技术标准的处理意见。
3.提出与外商谈判时需外商提供的标准资料清单,并注明标准的时效性。除主要的标准如产品技术条件、规格系列、质量指标、试验方法(包括仪器)、包装、贮存、运输、验收标准及主要原材料标准以外,还应包括环保、安全、卫生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以及有关的其它标准。
4.提出标准方面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以及贯彻标准的措施意见。
5.由引进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标准化审查报告(见附件)。
6.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标准化审查由可行性研究评审单位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章 谈判、签约、考察和培训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对外谈判的人员,应熟悉标准化工作,并充分反映我国标准化要求。对外谈判在必要时应有标准化人员参加。其谈判方案中的标准化内容如下。
1.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标准化要求是洽谈和签约的主要依据。
2.将要求外商提供与引进项目有关标准资料清单提交外商达成协议。
3.要特别强调外商提供关键原材料标准,并协商解决原材料立足于国内以及我国国产原材料代用问题。
4.要按国际单位制引进技术和设备。若有例外,要求外商对技术标准中出现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转换。
第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外商提供的标准资料
1.引进化工产品生产技术的项目,应包括产品质量标准、配方标准、工序质量控制标准及半成品质量标准、原材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和检验规则标准,以及包装、贮存、运输和环保标准等。
2.引进设备制造技术项目应包括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及检验方法标准,制造工艺标准,设备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标准及易损件图纸,安装调试、验收标准等。引进设计技术项目时应有设计标准。
3.进口设备项目应包括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设备及易损件清单、安装尺寸及总装图纸以及验收标准等。
4.在谈判中已确定提供的其它标准、技术文件和标准化要求。
第十五条 出国考察应包括考察国外标准情况,出国培训人员要了解和掌握与引进项目有关的企业标准,应积极搜集有关的标准资料。回国后的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标准化内容及标准的水平分析。
第五章 引进项目验收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六章 引进项目的验收工作应有标准化管理部门参加。以检查外商提供的技术标准及技术文件是否齐全配套。
第十七章 项目引进单位对主要标准资料要尽快组织翻译整理、编目归档,或由引进单位委托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翻译。
第十八章 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经鉴定后,引进单位应尽快制订出整套相应的企业标准,其产品的质量指标不得低于引进技术的标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可参照本细则,并依据本地区要求制订相应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报告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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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引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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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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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写 说 明
1.引进项目与国际标准、我国标准对比分析表按《实施细则》中第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填写。
2.“对比分析结论”一栏,按《实施细则》第六、七、十一、十二条要求填写结论意见。
3.“已收集到的标准明细表”一栏,应填写已收集到的主要有关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发布机构。其中包括有关的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国内先进企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
4.“要求外商提供的标准资料清单”及“谈判和签约中标准化工作方案”两栏,应填写拟在谈判和签约过程中提出由外商提供的标准资料内容及其它标准化要求,以及为达到此目的而拟定的谈判方案。
5.“项目审批部门意见”由可行性研究审批部门填写,“标准化管理部门意见”由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填写。
6.标准化审查报告一式三份送审批部门,其中计划、规划、标准等管理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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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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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项目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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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国别及厂商名称┃ ┃ 外汇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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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单位 ┃ ┃ 引进单位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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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 ┃ ┃
┃ 收 ┃ ┃
┃ 集 ┃ ┃
┃ 到 ┃ ┃
┃ 的 ┃ ┃
┃ 标 ┃ ┃
┃ 准 ┃ ┃
┃ 明 ┃ ┃
┃ 细 ┃ ┃
┃ 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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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要 ┃ ┃
┃ 求 ┃ ┃
┃ 外 ┃ ┃
┃ 商 ┃ ┃
┃ 提 ┃ ┃
┃ 供 ┃ ┃
┃ 的 ┃ ┃
┃ 标 ┃ ┃
┃ 准 ┃ ┃
┃ 资 ┃ ┃
┃ 料 ┃ ┃
┃ 清 ┃ ┃
┃ 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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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对比分析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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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名称┃拟引进项目标准┃国际标准┃我国标准┃备注┃
┃标准分析项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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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参数和质量指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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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材料及能源标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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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源及计量制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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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卫生、环保 ┃ ┃ ┃ ┃ ┃
┃ 及劳保标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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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分析结论(先进 ┃ ┃
┃ 性、适应性、经济性、 ┃ ┃
┃ 可靠性) ┃ 引进单位标准化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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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谈 ┃ ┃
┃ 判 ┃ ┃
┃ 和 ┃ ┃
┃ 签 ┃ ┃
┃ 约 ┃ ┃
┃ 中 ┃ ┃
┃ 标 ┃ ┃
┃ 准 ┃ ┃
┃ 化 ┃ ┃
┃ 工 ┃ ┃
┃ 作 ┃ ┃
┃ 方 ┃ ┃
┃ 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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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标 ┃ ┃
┃ 准 ┃ ┃
┃ 化 ┃ ┃
┃ 管 ┃ ┃
┃ 理 ┃ ┃
┃ 部 ┃ ┃
┃ 门 ┃ ┃
┃ 意 ┃ ┃
┃ 见 ┃ ┃
┃ ┃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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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项 ┃ ┃
┃ 目 ┃ ┃
┃ 审 ┃ ┃
┃ 批 ┃ ┃
┃ 部 ┃ ┃
┃ 门 ┃ ┃
┃ 意 ┃ ┃
┃ 见 ┃ ┃
┃ ┃ ┃
┃ ┃ 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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