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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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0]7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3月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一日


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运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由景德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有价证券质押,住房抵押与住房抵押保险同步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景德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贷款人);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职工;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参加本市单位房改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本贷款。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贷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累计缴纳2年或连续6个月缴纳公积金,借款人属无房户或现住房低于规定面积标准;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存款帐户,并存入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存款;
  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保险和公证。在借款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交给受托银行收押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及有关资信材料。
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依法签订的购买合同或意向书等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质物清单、估价证明;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承诺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六、购买首期付款(不低于30%)的证明;
  七、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利用公积金发放的贷款,每户在未归还公积金贷款之前限贷一次。每笔贷款额度在所购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1至2万元贷款不超过5年,2至3万元贷款不超过8年,4至5万元贷款不超过15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行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报人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备案。受托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 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首先应如实填写《景德镇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初审表》,按要求填写后由委托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初审。借款人所在单位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信及购房证明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由主管领导签名,加盖借款人单位公章。贷款人所在单位应负责协助追回到期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到受托人处办理借款申请。办理借款申请时,借款人需向受托人提供第六条所列有关证件和资料及经委托人审核后的初审表。

  三、经受托人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下列顺序办理有关手续:
  1、借贷双方签订住房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办理保险、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合同公证手续;
  3、在借款人领取《房屋所有权》交给受托银行收押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售房单位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如借款人违约,保证人对贷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受托人)用转帐方式将款项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款专用帐户内。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十三条 贷款本息可采取按月等额或其他方式还款,还款方式应在借款合同中注明。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12×贷款年限
每月等额偿还本息=--------------------
(1+月利率)12×贷款年限-1

  第十四条 贷款由借款人按月用现金偿还,也可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本人工资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如有逾期,受托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交通知单,借款人须及时补交所欠贷款本息和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十七条 住房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若以其他住房抵押时,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第十九条 以房产作抵押物的,借款人(抵押人)和受托银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将已抵押住房再次抵押,抵押权人不得解除抵押权。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住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解除抵押权时,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造成损坏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七章 有价证券质押

  第二十二条 采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的,借款人(出质人)和受托银行(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凭证移交于质押人占有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以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90%。

  第二十三条 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内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住房抵押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用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贷款时,借款人必须购买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购买房屋保险,在借款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须注册贷款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借款人如有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有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扣除税费后,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追索未偿还部分。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财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或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办理借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保险费,抵押物产权登记费和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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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委员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委员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件
〔97〕国机防委字第03号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法履行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使用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人防 工程管理 通知

附件: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二十二条等条款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在京单位是指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直属在京单位。

  第二条、中直、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分别是中直、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门。中直、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在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审核、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成街、成片改造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85]城防字第464号)规定的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要在满足战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平时用途,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为机关建设服务,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

  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基建计划,不得挪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因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要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平均造价,将资金分别交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三年内如建设单位需要补建防空地下室的,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应将资金返还建设单位。超过三年由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用于中直、国家机关的公用人防工程建设。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其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在征求本部门人防办公室意见,报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核后,建设单位方可连同地面建筑设计及该项目的有关资料直接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中直、国家机关各级人防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新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时,建设单位应提请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验收,再报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提请城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核定。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质量经城市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合格后,其竣工图纸资料交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及中直、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归口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搞好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必须报本部门人防办公室审核后,再报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批,并向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上交人防工程使用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在京单位的计划、财务、保卫、基建、房管等部门应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开展工作,支持人防部门依法履行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职责,共同搞好本单位的结建人防工作。

  第十三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或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的防火办法

铁道部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的防火办法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甲、属于铁路方面

一、各级行政及领导部门
(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特别重视防火工作,并建立各种制度,贯彻执行。
(二)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属职工应经常加强防火教育,并定期组成检查小组,深入现场,检查防火设施。
(三)对防火救火有功者,及防火不利者,火灾责任者,应赏罚分明,并及时处理,以收教育之效。
(四)防火季节,应配合地方政府,林业机关,重点检查铁路沿线防火有关部门对防火设施及组织情况。

二、机务部门
(一)机车设备关系:1.通过林区及在林区调车的机车,须全部装设双层火星网,并经常检查,保持完整。火星网眼直径不得超过10公厘。2.反射钣的高低应适度调整。3.清除废气口的油垢,勿使口径缩小,喷出力强大。4.定检时应彻底扫除烟管,■砖上部及烟箱内的灰烬,防止因发生局部堵塞,致局部通风过强。5.保持■砖完正。6.保持灰箱洒水管作用良好。7.保持机车灰箱、风门及灰箱托板的开闭作用灵活及关闭严密。8.保持炉条完正状态和作用灵活。9.洒水装置及胶皮管应经常保持完好。
(二)乘务员关系:1.清炉时力保适度火层(按标准厚度)。2.粉煤力行洒水,以防飞散。3.林区附近停车中,停止大开送风器。4.防止运行中使用火钩及摇动炉条,如必须摇动时,应即实行灰箱洒水。5.在无碍通风情况下,灰箱风门应尽小开。6.除指定地点外,禁止清除炉灰。7.途中必须掏出炉渣时,应用水浇灭,到站后即卸除,严禁中途抛弃。8.林区地带运行中,防止机车空转。9.防止投煤时锹头过高,粉煤飞出或进入■砖前部堵塞烟管。10.运行中禁止向外抛弃火种(如烟头、着火丝屑等)。11.运行中如发现林区火灾,应于到达前方站时尽速向站长报告。
(三)燃料关系:1.混煤工作应按粉块成份、粘结性质、发热量大小等彻底混用。2.通过林区的机车,在防火季节,禁止使用扎赉诺尔煤。

三、工务部门
(一)在打设防火道时,会同地方政府督促检查,如认为有不合规定时,得提请当地政府负责改正。
(二)巡道员应经常注意通过机车有无喷火、落火、抛火情况,警惕发火象征,及时反映,以便纠正处理。
(三)防火季节,巡道员应昼夜不停地轮流巡视,如发现靠近线路发生火灾时,除自救及动员附近工区人员进行补救外,并尽速报告最近车站。
(四)林区地带区间工区,应添置如下的救火工具,数目视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以下同):
1.铁锹,2.水桶,3.刀,4.扫帚,5.火掸等。
注:火掸系以木(竹)杆一根,一头紧缚草绳,约20根,用以打火。

四、车务部门
(一)车站应和林区地方防火机构建立防火通讯网,车站接到火灾报告后,须立即报告地方防火机构,如在不妨碍行车通讯条件下,可给予林业机构对调查大灾情况使用电话之便利。
(二)如地方人员报告火警请求救援时,站长应请求调度员,调度员考虑在无碍行车条件下,准予派遣机车及其他交通车辆。
(三)救火人员准许搭乘最近列车(专用列车、军用列车除外)前往,如需途中乘下时,须向调度员说明理由,取得调度员命令后办理之。
(四)防火期间内,车站及列车工作人员,应向旅客进行防火护林宣传工作,严防由门窗抛弃火种(如烟头等),如认为有火灾发生之虞时,可将门窗关闭。
(五)林区车站应备有救火工具,计每站须备有:
1.水桶,2.铁锹,3.扫帚,4.火掸等。
注(二)、(三)两项关于派遣机车及其它交通车辆及救火人员搭乘列车收费问题,由铁道部、林业部洽商办法,呈中财委核准后,另行公布。

五、其它部门
(一)林区公安部门,应负责领导组成救火小组(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并根据当地情况,加强消防设备或购置救火工具,平素并应组织及训练民兵,当接到发生火灾通知时,应于最短时间驰赴现场参加救火工作。
(二)政治部门应配合其它部门,加强防火护林宣传工作。
(三)林区各级工会,应以防火护林工作为员工履行任务之一,配合行政贯彻执行。

乙、属于地方政府方面一、 设施
(一)凡通过重点林区的铁路,应在坡度较大、机车突增曳引力容易喷火的地点,或紧傍铁路草木繁茂,容易着火的山丘等地段,于每年秋季荒草枯黄以前,在距离线路中心的两旁或一侧(不指一侧为河流、耕地、村落地段),打出宽30公尺以上除尽杂草的防火道(内蒙林区附近草原地带在上述规定应打设防火道的地段,其防火道宽度可按实际需要酌予放宽),其余一般通过林区的铁路两侧不再打设防火道。在不打设防火道的一般林区铁路两侧发生火灾事故时,经检查列车机车防火装置,掏灰地点,使用燃料等均已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则铁路部门不负起火责任。
(二)在上述应打设防火道的铁路地段,如系直接通过林区内部,只需将防火道内的灌木砍除,并将地面杂草落叶除净,不必砍除成材大树;如因当地居民稀少,劳动力缺乏,不能打设防火道者,得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设置巡逻员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三)应在靠近林区的车站或适当地区,选择地势较高地点,建筑防火了望台。
(四)在林区铁路沿线车站附近,村落附近,山口要道转弯处,三岔路设标示牌,上面缮写有警惕而大众化的防火标语。
(五)林区地方政府得利用铁路通讯设备建立防火通讯网。
(六)林区机关、工棚、贮木场、仓库、学校及村屯,须经常备有救火工具,如木桶、铁锹、扫帚等,并重点地置备水桶、水龙,在水源缺乏地区,并应凿备土井储水。

二、组织
(一)林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林业、公安、铁路管理及有关机关成立护林防火组织,共同组织护林防火检查组,每当春秋防火季节,深入林区重点检查防火措施及组织情况。
(二)通过宣传教育,发动并组织群众、工人、部队、干部作防火工作,成立群众性的防火组织。
(三)建立护林员制度,在群众中挑出有防火经验的积极分子充当护林员,担当下列任务:
1.经常向群众宣传防火常识,提高群众护林防火警惕性;
2.领导群众做好各种防火设施工作,如打设防火道等;
3.经常巡视铁路沿线及监守了望台;
4.发现林火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车站及其它防火组织;
5.林火发生时,领导群众参加打火;
6.林火熄灭后,领导群众清理火灾迹地;
7.防止其它危害及破坏森林情事。

丙、责任追究及其处理
一、林区地方政府及铁路方面对发火起因,必须认真追查,分明责任。
二、发火责任部门,对发火责任者,应认真处理,必要时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制裁,对救火有功及伤亡者,亦应分别给以奖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