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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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2001]4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关于《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旅游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普陀山正山门票收入使用管理的通知》(舟政发[2001]112号)精神,为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旅游专项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一)普陀山正山门票提价增收部分的50%;
(二)基金投资收益;
(三)其他。
二、基金主要用途
(一)旅游资源开发;
(二)旅游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
(三)旅游产品设计与旅游线路开发;
(四)旅游宣传促销;
(五)旅游商品开发生产与销售,特别是支持有地方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开发;
(六)旅游教育与人才培养;
(七)支持开发有特色、上品位,对缩短旅游淡季有明显作用的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旅游事业的其它项目。
三、基金使用的对象及方式
(一)基金的使用对象:市本级组织开发的项目。
(二)基金使用方式:投资、补助、贴息。每年用于项目开发的比例不得少于当年使用资金的80%。
(三)投资贴息的项目须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或备案)。贴息资金按项目实际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贴补率一般不超过3个百分点,贴补期原则上在三年以内。
(四)补助,主要用于市政府组织的旅游规划、宣传促销等直接用于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的开支。
四、基础使用审批程序
每年初由市旅游局、普陀山管理局提出旅游基金的使用计划,基金使用计划的项目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并于每年的一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市长审批。
五、基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使用计划和用款单位的申请及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款。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旅游专项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使用。
(二)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基金,并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基金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年终,必须及时上报经法定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项目财务报告。项目结束后,用款单位应对基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
(三)市旅游局、普陀山管理局要加强对旅游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市财政局要对旅游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或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旅游专项基金的,要追究有关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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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应当坚持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订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实行承包经营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八条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建立承包合同管理档案;

  (三)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承包合同;

  (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的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协同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第十条农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矿山、石场、砂场和特种行业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包。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其成员无力承包的,也可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要求承包时,本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期限、指标和承包方式,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发包方应当指导承包方兴修农田水利、建设、维修、保护生产设施,以及做好抗灾救灾等工作。

  第十五条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负有提高地力、维护设施设备、资产增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管理等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无力经营的,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其承包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交还发包方,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转让给他人。

  第十七条承包方应当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资源、资产,不得擅自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取土、建窑、筑坟等。

  承包方不得出卖承包的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不得乱砍滥伐树木,不得毁坏果园、林地、草场、水面、堤坝、井渠以及各项农业设备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条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地点和生产经营方式。

  (二)承包指标:

  1投入指标;

  2产量、质量和收入指标;

  3应当向集体提交的承包款和农副产品;

  4应当完成的国家订购、征购任务。

  (三)发包方应当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项目。

  (四)收益的分配办法。

  (五)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七)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

  (八)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盖章,即为合同成立。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鉴证,确认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民主决议发包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六)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处理的无效承包合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无效承包合同确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决定生效。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

  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双方负责赔偿,并追缴非法所得,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一)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承包的资源、资产、生产设施等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调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五)承包方在履约期间丧失承包经营能力的;

  (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承包双方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不成的,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经鉴证的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把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送原鉴证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双方违约的,由双方分别承担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

  第二十八条由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而违反承包合同,经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承包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二)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三)未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承包方的责任:

  (一)对承包项目擅自转让、转包和改变资源、资产使用用途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转包渔利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并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二)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造成资源、资产破坏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并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二条承包合同纠纷可以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承包合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对农村种植、养殖业等季节性强的承包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纠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玉林市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评分细则



一、县(市)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20分)

1、成立交通安全宣传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工作。(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2、规定阶段性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

3、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驻情况(25分)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联系单位工作负责制。(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10分。

2、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达90%、进社区达85%、进企业(单位)达100%、进学校达到100%。(1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三)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10分)

1、制定本县(市)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计5分,未达到要求扣5分。

2、下发本县区辖区个体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5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四)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永久性宣传牌(栏)(25分)

1、在公路主干道(省道、国道、县道)的行政村和事故多发路段的行政村路口设立统一尺寸、统一高度,醒目、美观、大方的《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永久性宣传牌(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牌(栏)扣1分。

2、每一个社区设立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少一块宣传栏扣1分。

3、各乡镇、村屯、社区、企业(单位)、学校要张贴《公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张贴率达到100%的计5分,张贴率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五)建立交通安全村、安全社区(20分)

1、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被命名为自治区级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每少一项扣5分。

2、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建立一批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上述要求每少一项扣5分。

二、交通安全村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村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村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有醒目易懂的宣传标语、口号。

评分标准:以文件记录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3人(不含3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的;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10)宣传标语、口号书写不醒目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没有书写醒目易懂宣传标语、口号的。

(二)村民熟记《村民交通安全须知》、《农村村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8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村内无违法占道、集市贸易堵路、上高速公路现象(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全部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五)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1、村民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90%以上。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到9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2、村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100%。(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六)村民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为依据,村民无道路责任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计10分,村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三、交通安全社区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做到“九有”(45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一支以居民委员会干部为骨干的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台帐规范齐全,存放有序;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5人(不含5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9)社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随意占道停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4)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6)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7)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8)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9)社区困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放发生交通拥堵的。

(二)居民熟记《居民交通安全须知》、《城区居民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和交通事故(事件)报警电话(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三)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10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社区居民和中小学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率达100%的计10分,教育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居民、中小学生行车、骑车、坐车、走路合格率达80%以上的计5分,合格率未达到80%的该项计0分。

(六)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七)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居民因责任导致死亡交通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四、交通安全企业(单位)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企业(单位)建设做到“八有”(40分)

1、有一名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2、有以企业(单位)车管干部为骨干的交通安全宣传队伍;

3、有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4、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

5、有一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6、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制度;

7、有一套交通宣传教育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及音像资料);

8、有一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台帐。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每项计5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2分。

(1)宣传队伍少于2人(不含2人)的;

(2)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3)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4)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5)交通安全制度不上墙的;

(6)缺少宣传图书、挂图、音像资料的;

(7)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8)缺少一种台帐的;

(9)台帐记录和装订不齐全、不规范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没有交通民警联系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

(2)没有建立宣传工作队伍的;

(3)宣传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制定的;

(4)没有设置一幅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

(5)没有一块固定的交通安全栏的;

(6)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7)没有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制度的;

(8)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的;

(9)台帐登记有错漏,台帐无序存放,有霉烂现象,台帐无专管人员的。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一律上墙(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5分。

(三)加强责任制,企业(单位)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达100%,责任落实到位(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签订责任状率未达100%的该项计0分。

(四)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率(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驾驶人、乘务员、车管干部交通安全教育率达100%的计5分,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五)驾驶人熟记《驾驶人文明行车守则》和《驾驶人交通安全“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到90%以上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六)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图片资料和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安全行车抽查合格率达95%以上的计10分,未达95%的该项计0分。

(七)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抽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八)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企业(单位)因责任导致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五、交通安全学校考核标准

(一)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做到“六有”(60分)

1、有计划地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4个课时);

2、有一名校级领导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

3、有一名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

4、有一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

5、有一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包括图书、挂图、展板、音像播放设备和音像资料);

6、有一块固定宣传专栏。

评分标准:以文件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每项计10分,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5分。

(1)校级领导没有担任交通安全教育小组的主要负责人的;

(2)宣传活动室没有专门柜子、没有固定的桌椅、板凳的;

(3)缺少宣传图片、挂图、音像资料的;

(4)没有展板、没有音像播放设备的;

(5)宣传栏板面,内容陈旧的。

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10分。

(1)没有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的;

(2)没有成立交通安全教育领导机构的;

(3)没有交通民警担任校外辅导员的;

(4)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室的;

(5)没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资料的;

(6)没有一块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的。

(二)学生熟记《中小学校学生交通安全“五不要、五不坐、十不准”》(5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经抽查熟记率达100%的计5分,熟记率未达到100%的该项计0分。

(三)学校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师生交通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10分)

  评分标准:以文件、图片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未开展经常性活动的扣5分,教育普及未达到100%的扣5分。

(四)学生行车、坐车、走路合格率(10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的计10分,抽查合格率未达到90%的该项计0分。

(五)教职工驾驶人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5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5分,教职工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6分值以上12分值以下的,每一起扣1分,驾驶人1人以上(含1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扣12分值的该项计0分。

(六)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分)

评分标准:以文字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为依据,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师生员工因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该项计0分。

六、考核办法

(一)评分办法

1、每年11月上旬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农村、企业(单位)、学校的考评,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2、凡考评分数达90分(含)的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先进单位。市负责对申报市级农村、社区、企业(单位)、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工作先进单位的考评。

3、每年12月由市人民政府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对各县(市)区进行考评。

4、市考评组严格对照此办法逐项进行考评打分,该扣分的要扣分,扣完该项分为止。

(二)奖励办法

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年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评分情况,分别评选3个县(市)区、10个农村、10个社区、10个企业(单位)、10所学校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