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最佳乡镇、全国最佳街道、中国乡镇之星、中国街道之星、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14:03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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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最佳乡镇、全国最佳街道、中国乡镇之星、中国街道之星、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最佳乡镇、全国最佳街道、中国乡镇之星、中国街道之星、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为繁荣城乡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乡镇、街道,模范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民政部决定,命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镇等16个乡镇为“全国最佳乡镇”;命名广东省广州市海
珠区南华西街道等16个街道为“全国最佳街道”;命名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等150个乡镇为“中国乡镇之星”;命名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等100个街道为“中国街道之星”;命名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白鹤村村民委员会等200个村民委员会为“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命名山东
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等100个居民委员会为“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
上述受表彰的先进单位,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经济稳定发展,对国家贡献突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积极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绩明显;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廉洁奉公
,受到群众拥护,在当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各项工作中处于领先地位。
全国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团结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为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
2010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再接再厉,戒骄戒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一、全国最佳乡镇名单(略)
二、全国最佳街道名单(略)
三、中国乡镇之星名单(略)
四、中国街道之星名单(略)
五、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名单(略)
六、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名单(略)



19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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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一次性现金或物质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难;

  (三)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主体、社会参与、劳动自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统筹。审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民政工作站具体承办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证件签发、款物发放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一)在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传销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站发放。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市、县区根据所辖人口和省上确定的列支标准按1: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省财政直管县由市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

  (二)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年度结余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各级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档案信息资料,村、居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表格信息资料,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县区民政局要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


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服务部的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
证券服务部是经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后,由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在其法定营业场所外设立的为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服务的营业网点。证券服务部是证券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证券公司对证券服务部的经营活动负法人责任。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由总公司向拟设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申请材料,经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证监会审批。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合格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有符合营运要求的技术设备,交易设备要同证券营业部保持同一标准,符合《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证监会对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要求;
(三)有必要的管理人员。证券营业部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证券服务部的负责人应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人员符合证监会有关证券从业人员管理的资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五)资金存取采用银证联网方式进行。
二、营业范围:
(一)提供证券交易行情;
(二)提供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它委托方式;
(三)提供合法的信息咨询服务;
(四)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服务部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客户直接办理开户;
(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与客户直接发生资金往来;
(三)办理柜台交易和交割;
(四)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设立帐簿,保存客户资料和数据;
(六)在经营中直接收费;
(七)超范围经营。
三、风险管理
为保证证券服务部的安全运行,证券公司应制定有关证券服务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五)稽核管理制度;
(六)其它管理制度。
证券服务部必须由证券公司独立经营,不得联营或委托经营。
证券公司每年应对证券服务部进行一次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存档备查。
四、日常监管
证券服务部由派出机构实施属地监管,证券服务部下列变更事项应报请派出机构批准;
(一)同城迁址;
(二)变更证券服务部负责人。
证券公司撤销证券服务部,应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证监会批准。
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营业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其下设的证券服务部。
证券公司及其所属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证监会的有关监管法规处罚。
派出机构应根据本通知和证券机构管理的有关法规,加强对证券服务部的日常监管,同时要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对其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加强管理,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要及时总结监管中的经验和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证券服务部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