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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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建筑工程项目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施工效益和社会效果,根据《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项目是指作为市场主体双方交易对象的各类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可以是单位工程,也可以是群体工程。
所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派驻到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以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为管理载体,根据工程项目内在规律要求,对建设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实行归口管理,负责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各区、县(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分工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完整的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立项计划、工程报建、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证明、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管理监督登记、开工报告。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施前,必须通过项目管理监督登记方可办理工程开工报告组织施工。
项目管理监督登记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状况、各项审批手续及施工准备等情况。
第八条 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认证,得到建设单位审查认可。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统称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名称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确定,挂牌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设计划统计、材料设备、劳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预算和劳动工资等专业管理岗位,负责各项专业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的人员设置:三等工程项目经理部配备各类专业管理人员5-7人,其中3人以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等工程项目经理部7-9人,其中5人以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等工程项目经理部9人以上,其中2人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持证上岗,其资质必须是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具备建立项目驻场机构条件的,在立项计划得到批准后,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组建项目驻场机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驻场机构代表,配备项目管理人员;不具备建立项目驻场机构管理条件的建设单位,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
单位代理,履行和行使驻场机构在项目上的管理责任和权力。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施工单位法人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和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状。并按照工程项目的管理需要,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和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换,确需调整和更换的,必须具备相同资质条件。调整项目经理还必须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驻场机构代表、项目经理及专业管理须建立责任制和保证体系,制度要统一规范,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必须按制度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超越管理权限,拒绝履行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均须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管理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项目管理各方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经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均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除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材料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三)组织工程项目施工预算,进行成本预测、成本分析和核算,保证成本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做好项目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各种单位工程的费用台帐资料。按照各项消耗定额,严格计量;
(六)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七)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
(八)组织协调与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外部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获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国家建设部指定的沈阳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外埠进沈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当地已领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须到沈阳市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接受复验;未领取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征得当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项目经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的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级项目经理由国家建设部认定注册;二、三、四级项目经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注册,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项目经理资质注册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申报与资质注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
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资质实行复查制度。每二年复查一次,由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做出复查结论,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管理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项目经理违反本规定,未能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均为不合格;
(三)项目经理两年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其资质证书作废,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遵守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做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工作质量、施工现场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以此作为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和项目经理资质晋级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项目管理双方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管理监督登记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对无各类审批手续、无内部管理合同、无授权委托书的工程项目,或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资料不健全的工程项目,限一周内补齐;逾期不补的,给予项目管理双方通报批评、暂扣项目管理双方代表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撤销项目驻场机构代表及项目的经理资格。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工程项目双方管理人员无资质证书上岗、越级超范围管理工程项目及冒名顶替、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令其离岗、取消资质,并对企业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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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外资发[1996] 34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援款项目,是指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以下简称“外资提供者”),向我国政府及其部门提供的贷款、援款及赠款项目,向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我国政府及其部门担保的贷款项目,向受我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以及其他国外贷援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是指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协定生效后的建设期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使用期内,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证实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维护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我国的国际信誉,促进项目执行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提高外债偿还能力,促进国家利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落实。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外贷援款项目作为必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 审计署根据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和项目受益者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按照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确定审计分工,办理审计授权。
中央财政或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企业事业组织直接受益、承担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项目,由审计署进行审计监督。地方财政或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和所属企业事业组织,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中央主管部门转贷或转拨外资的国外贷援款项目,一般由审计署授权有关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外双方共同签订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协定和国际审计标准,按照审计监督与审计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监督的依据,包括我国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利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国政府及其部门与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共同签订的项目协定,以及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等国际公认的审计、会计规范。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财务报告编制方式和有关会计资料的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财务报告或项目汇总财务报告编制的依据、格式、内容、程序、时间等与有关会计制度、项目协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符合程度,以及前后一致性,如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查明原因,并要求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说明中作适当表述;
  (二)项目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的符合程度;
(三)会计报表和报表说明与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实物资产的一致性;
(四)财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提取外资的进度、类别和比例遵守项目协定的情况,提款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批手续的完备性,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按照项目协定或外资转贷协定及时、足额向下级项目单位拨付已提取外资的情况,依法查处挤占、挪用、转移、贪污外资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用费用支出表或追溯报帐方式,以及在外资帐户关闭以后以偿付方式提取的外资,其垫付支出的范围、用途、限额、程序、支付日期、审批程序和会计处理遵守项目协定的情况,依法查处涂改、伪造提款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按照项目协定,及时、足额筹集、拨付、核算和管理国内配套资金及其他项目融资的情况;
(四)承担外债债务的项目单位按规定筹集还贷准备金,设置、 使用和管理还贷准备金帐户的情况,各项转贷利差、存款利息收入、提前回收的外债贷款本金、试生产收入等,按规定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情况,依法查处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运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包括土建工程、设备采购、培训考察、专家咨询、项目管理费等各项支出,是否用于项目协定规定的目的和范围,证明文件是否合规、齐全,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重点检查承发包合同和结算程序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有无工程非法转包,或提高结算定额问题;工程劳务支出、材料费、间接费用和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有无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支出问题;已完工程交付使用程序的合规性,以及设备、物资招标、采购、验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外资用途,在招标采购中行贿、受贿和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实物资产的实存、使用和管理情况,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帐实一致性。依法查处擅自转让、串换、变卖进口设备和物资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往来帐户或应收、应付帐户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债权、债务事项处理的及时性,有无利用帐户转移、挪用项目资金问题。对外资贷款项目,应重点检查债务落实情况,计提应付利息和承诺费是否正确、及时。
(四)还贷准备金支出的合规性,用于还本付息后的余额是否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依法查处假借名目挪用、挤占、侵占或搞非法经营的行为。
(五)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重点检查发生外汇业务时和年末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记帐,外汇兑换和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正确性。依法查处挪用、转移、套汇、逃汇和私自买卖外汇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外币周转金(专用)帐户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外资提供者拨付的开户资金、回补资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入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各项支出的合规性,重点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用于项目协定规定的用途,审批手续和支出证明文件是否合规、齐全,应向下级项目单位拨付的报帐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下拨,年末在途资金是否真实;
(三)帐户管理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系统,特别是内部控制系统、外债债务管理系统和防范外汇风险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项目建设目标或计划执行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
(三)项目概(预)算确定的成本指标、定额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竣工后使用或运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外债偿还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中外债收支预算的,或者以中央财政资金配套的国外贷援款项目,除按本办法实施审计外,还应贯彻执行《中央预算执行情
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以及审计署制定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办法。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于国外贷援款项目中,以国家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除按本办法实施审计外,还应执行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和《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应当执行审计署制定的有关审计规章。重点审查与国外贷援款项目配套资金的收支,以及与项目经济效益和偿债能力有关的资金运用、资产、负债和损益,分析、评价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项目执行单位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外贷援款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项目执行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三)项目年度执行计划,项目年度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报告;
(四)项目协定,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利用国外贷援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提供者的评估报告,外资提供者制定的贷援款支付手册,以及中外双方有关项目财会和审计事项的会谈纪要、备忘录等;
(五)项目执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所属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编写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接受审计署授权,对外提供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还应编写对外审计报告。编写对外审计报告,必须遵循外资运用项目协定的要求和国际审计准则。编写的具体要求,参照审计署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手册》。
为了提高对外审计报告的质量,维护中国审计机关的对外信誉,凡出具对外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必须建立质量保证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10月底之前,根据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结果,编写综合审计报告,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综合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本级审计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国外贷援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揭示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经营管理问题,反映提出审计建议和作出审计决定的情况,并就加强外资运用的宏观管理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被审计项目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或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影响国家利用外资工作全局的倾向性问题,有关经济法规、利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的管理情况等与国家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审计、行业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编报专项审计报告、行业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围绕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为适应职业培训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使教材更好地发挥在职业培训中的重要支柱作用,2006-2010年组织实施本规划。

  一、抓住重点环节,明确任务目标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按照职业培训工作“5+1”计划行动的整体部署,从教材研究、教材开发、教材使用、教材检查和教材反馈评价五大环节入手,加快推进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为“十一五”期间职业培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以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建设为重点,加快技工学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开发,加强新兴教学媒体教材建设,力争五年内组织开发3000种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全面提升教材品质,精品教材数量达到国家级教材的30%。

  二、重视教材研究,为教材开发奠定坚实基础

  (三)动员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结合职业发展、专业设置、课程标准和教学管理等重点问题的研究,广泛深入地研究中长期教材建设的重点方向、教材内容与模式、新兴教学媒体教材,以及教材开发规程、教材评价体系等,为教材开发提供重要支持。

  (四)积极开展教材实验工作,不断扩大实验基地的数量,以获得不同学校、不同地区对教材的实验经验,以便及时改进教材,不断提高教材的适应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先进性,满足职业培训的需要。

  三、加快教材开发,为职业培训提供有力支撑

  (五)围绕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扩大教材规模,构建教材体系。积极探索和创新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模式,大力开发符合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培养要求的教材,着力抓好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职业培训教材的开发,扩大教材规模,构建涵盖高级技校和技师学院教材、高等职业院校教材和企业、行业培训教材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体系。从2006年起,劳动保障部教材工作委员会(简称教材委员会)将每年制定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计划,统筹指导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工作。五年内,重点抓好800种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的开发工作。

  (六)以服务就业为导向,改革和创新技校教材。积极开发新专业、新模式教材,形成灵活多样的教材组合,提供多样化的教材选择,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对教材的需求。要以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活动为依据,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职业技能为重点,创新教材体系、结构与内容。教材内容要及时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五年内,重点开发(修订)技工学校教材800种。

  (七)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发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创业培训教材。进一步开发以岗位基本技能为核心、适应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工再就业培训、岗位培训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针对农民工维权、安全生产、城市生活方面的问题,开发维权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和健康生活教育等培训教材。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其他群体,进一步修订完善SIYB创业培训教材,拓展、延伸相关教材。五年内,重点开发(修订)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创业培训教材550种。

  (八)围绕实施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开发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紧密结合国家职业标准的开发,加快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的开发速度。抓好劳动力市场急需、通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开发工作。为满足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的需要,及时开发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教材。五年内,重点开发(修订)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500种。

  (九)研发教材配套资源,引进国外优秀职业培训教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满足各类职业教育培训需要的多媒体教学课件、音像教学片、电子教案、考试题库软件等立体化配套产品,并积极进行计算机模拟教学、远程教学和网络教学产品的研发,全方位满足职业培训需要,为职业培训教学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扩大引进版职业培训教材品种规模,填补国内职业培训教材空白。五年内,开发新兴教学媒体教材、引进优秀教材350种。

  四、抓好教材使用、检查和反馈评价,促进教材建设的全面发展

  (十)加强教材使用管理,营造使用合格职业培训教材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行政部门指导下的教材选用制度。劳动保障部编制职业培训规划教材推荐用书目录,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教材提供给学校和培训机构选用。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材宣传、展示活动,推动合格教材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广泛使用。加强全国职业培训教材网建设,及时发布教材建设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增强其社会服务功能。完善教材发行网络,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切实抓好教材检查,保证职业教育培训质量。建立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和培训机构教材使用检查制度。通过学校和培训机构自查、地区普查、全国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检查的覆盖面,加大检查的通报力度。要将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与学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地区整体培训情况评价及培训经费使用管理挂钩,纳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及教学质量检查指标体系。依托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质量不合格及盗版教材的查处打击力度,严禁不合格、盗版教材进学校、进课堂。

  (十二)认真开展教材反馈评价,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建立教材反馈评价体系,系统收集学校、培训机构、行业、企业及社会其他各有关单位对教材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各教材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对教材质量进行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以教材专家评价和用户评估为基础,组织开展全国职业培训优秀教材评选活动,以发挥优秀教材在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保障规划实施

  (十三)进一步完善“统筹指导、两级规划、分工实施”的教材开发长效机制和“用户评估、专家评审、向社会推荐”的教材评审推荐制度。国家级教材由我部统一规划和组织开发,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公共课教材,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专业课教材,以及技术复杂、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面广的重要职业的培训教材。我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级教材开发目录,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或提供成熟的讲义。通过项目运作等方式,加快教材开发速度。我部教材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教材质量评审,合格教材由我部向社会推荐。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和行业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开发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职业培训教材,在报我部备案并通过评审后向社会推荐。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切实抓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置于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培训工作的全局中予以统筹规划。要积极参与国家级教材开发工作,申报教材开发项目,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要避免教材重复建设,指导、督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使用好合格教材。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提供充足经费。

  (十五)切实加强对规划的实施管理。本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工作由我部教材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年末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每年组织进行专家评价和用户评估,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使用情况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职业培训教材评选活动,对优秀教材及教材组织开发单位进行表彰。及时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材建设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