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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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或为社会、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时凭借政府权力,运用政府职能收取费用的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本质上是财政资金,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资金管理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物价部门主管。
  第四条 收费管理局行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具体负责收费管理和收费收入的征缴工作。


第2章 收费项目、标第3章 准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设立收费项目,必须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收费执收单位名称、收费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和理由,收费对象、目的、标准、期限及使用范围等项),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向市物价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各执收单位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确定或提高收费标准、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及自行减免收费。
  第六条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由市物价局核发。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在《收费许可证》上核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另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经批准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在文到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增项或变更标准手续;《收费许可证》不得转借。
  第七条 执收单位因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或撤销收费项目的,应于1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 财政、物价部门有权随时对执收单位的收费资金立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各执收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料。


第3章 收费资金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类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及其它预算外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收单位取得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市收费管理局收费专户,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帐务处理后,应上缴财政的,汇缴至国家金库;其余部分汇缴至财政预算外专户存储。各执收单位及其它有预算外收入单位的经费支出,按财务隶属关系根据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核定,分别由财政预算和预算外拨付。
  第十条 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于3日内上缴市收费管理局指定的收费专户;不足1000元的零星收入,可每15日上缴一次;对拒缴收费收入者,收费管理局可通过其开户行协助划款;严禁坐支、截留、拖欠、转移收费资金。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必须在同一银行开设收入(过渡户)、支出(基本户)两个帐户,各项收费收入必须全部存入收入帐户,并按要求定期上缴市收费管理局;支出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拨付的经费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的财务,由财政部门区别单位情况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即全额、差额管理的单位,原则上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超收留用或分成;对自收自支单位,实行以收定支,结余留用,或收入总额分成;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对于完不成收入计划的,要相应扣减支出。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和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计划,将预算内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和各项收费收入与支出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后,各执收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收费收入计划和单位预算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执行;在执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政策性变化,应及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各执收单位还要在每年一月底前编制上年收费收入和经费收支的决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第4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种,由财政部门监制、发放,其它单位不得印制和发放。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需持《收费许可证》到财政局办理《票据准购证》,然后持《票据准购证》领购所用收费票据。收费票据采取限量领购的形式,并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收费时,必须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门监制、市收费管理局发放或验审的收费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和收款人名章;否则为非法收费,交费单位应予拒付,财务部门也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 错开、污损、残破的票据,应将各联完整地附在存根联上,并加盖“作废”章;收费票据若有遗失,除及时声明作废外,要查明原因,报收费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因撤销、变更等原因终止收费时,应在办理注销手续的同时,将《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及剩余的收费票据一并退回发放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5章 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物价部门应汇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于固定场所公布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收费管理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设立稽查队伍,具体负责收费稽查工作;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来信、来访或举报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收费管理局工作人员作为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法人员,稽查中发现执收单位有截留、坐支、挪用、转移收费资金和非法收费等违纪问题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或交有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 收费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6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规定的,依据《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至第十四条的,依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至第十九条的,按照《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问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阻碍收费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收费执法人员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要视其性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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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 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 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

农机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创建了一批“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要求,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2009-2011年,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谐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和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为载体,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为着力点,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09年至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各地情况,分别创建十个“平安农机”示范县、百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千个“平安农机”示范村和万个“平安农机”示范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通过“十百千万”示范典型的建设,在广大农村营造浓郁的创建“平安农机”氛围。在此基础上,分两批推出2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通过3年的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考核制、责任倒查制、过错追究制得到切实落实;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机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安全检验及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水平得到提升,源头管理得到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农机注册登记率、检审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稳定提升,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农机安全监管基础设施装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构建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有效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实现农机安全生产的全程监督管理。

  三、工作重点

  (一)争取政府重视,建立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把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体系之中,将创建工作列为农机化工作考核内容和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抓手,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

  (二)发挥基层作用,夯实创建基础。将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着力点、工作重心放在乡村。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在创建活动中的作用,通过政府整合公安、安全监管、交通、教育以及村级组织等各方面管理资源,确保乡村推进“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调动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网络,使创建工作真正深入到村户。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制定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重要意义。继续做好“六个一”的宣传活动,即每年: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手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要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交流考评,推广先进经验。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创建标准》(见附件),进一步完善申报、考评等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好各项考核评审工作,推出一批示范典型。把握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特点,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先进经验。采取考察、观摩、现场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到示范单位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的一项具体活动。各地农机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要把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与当地“三农”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如期实现创建活动的目标。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县乡政府、村委会以及各种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共同做好重要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农机具的安全生产检查,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查处违章操作、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行为,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减少或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农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格局。

  (三)加强指导,扎实推进。各地要根据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各阶段重点,加强工作监督检查,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观念,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基层,培训办证到乡村,年审检验到村屯,维修服务到田头,宣传动员到农家,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要加强创建活动的日常检查指导,认真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全面提升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总体水平。

  (四)加强监督,务求实效。各级农机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督查,确保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取得实效。要加强示范单位申报、推荐、考评等工作的督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加强对“平安农机”示范单位的督查,确保示范单位不松懈、不退步,对不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撤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请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总结材料,报至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附件: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创建标准

   农 业 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乡、村、户创建标准

  一、“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标准

  (一)县政府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农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加强对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目标,规范活动内容,安排创建活动经费,建立“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农机管理部门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与农机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将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岗位设置科学合理,分工明确。人员配备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办公场所适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宣传教育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配备齐全,规范使用农机监理行业标识;开展“平安农机”示范镇(乡)、村、户活动成效显著,“平安农机”示范乡(镇)达到30%以上。

  (三)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广大农机手、农民群众和农村学生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农机牌证、农机维修、教育培训等工作管理规范,农业机械检测、驾驶人考试设施、设备齐全;农机事故报告统计及时、全面,适时发布农机安全生产服务信息。农机、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成效显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入户率、检验率、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85%以上。

  (四)农机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万台死亡率控制在2.5以下,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农机事故。

  二、 “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创建标准

  (一)乡(镇)政府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成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助县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村、户活动成效显著,“平安农机”示范村达到30%以上。

  (二)乡(镇)设有负责农机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各村均聘有专(兼)职农机安全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三)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活动记录完整;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台账和农机事故档案规范齐全。农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根据农业生产季节特点,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四)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每年组织农机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不少于2次。设有农机安全宣传专栏、宣传材料、固定标语、警示牌等。

  (五)乡(镇)内90%以上的农机维修点取得技术合格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入户率、年检率、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90%以上,不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三、“平安农机”示范村创建标准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和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有村级农机安全员,与农机户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户活动成绩显著,“平安农机”示范户达到40%以上。

  (二)农机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台帐、农机事故记录、安全学习记录完整。农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积极协助县乡有关部门做好农机安全检查和整顿工作。

  (三)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村内设有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活动室、农机安全宣传栏、农机安全宣传标语。每年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不少于2次,经常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和学刊用报活动。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入户率、年检率、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95%以上。不发生农机死亡事故。

  四、“平安农机”示范户(合作社、协会)创建标准

  (一)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不违法载人,不超速超载,不酒后驾驶,无违章记录,无农机责任事故。

  (二)农业机械牌证齐全,机具技术状态良好,按时参加年度检验。

  (三)积极带头参加乡(镇)、村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农机安全教育等活动,认真学习、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家庭(协会、合作社)成员农机安全意识高。

  (四)具有熟练驾驶操作和维护农业机械的技能,农机作业质量好,服务态度好,经济效益好,在群众中美誉度高。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工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工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办通字〔2006〕36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市本级工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日

市本级工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常发〔200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促进工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对为本市工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不限身份、不限地域、不限企业所有制。

  第三条 鼓励德山开发区发展提升。德山开发区一年内完成新增规模企业20家(其中销售收入5000万以上企业4家)、新增入库税收5000万元的目标任务后,一次性奖励开发区党政一把手各10万元。对新进入园区的企业,投资强度每亩达到60万元以上的,按工业用地现行基准地价每亩奖励4万元,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每亩奖励8万元。基准地价发生变化后,奖励标准另行调整。

  第四条 鼓励本地民间资本投入新办工业企业。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正常运行一年后,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奖金最高为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含扩建)。凡投入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一次性奖励企业班子成员,奖金最高为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在本市研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和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并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或国家级新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10万元;获得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或省级新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技术负责人5万元。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相关技术负责人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功臣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建立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由企业自主分配。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创名品名牌。凡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班子成员3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班子成员5万元。同一产品同时获数个同类称号的,按最高称号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以后以1亿元为一个级次,每晋升一个级次,且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对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统计口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2万元。

  第九条 鼓励引进工业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按照常发〔2003〕2号文件和常发〔2004〕7号文件规定,凡完成第一轮项目引进任务的单位为市本级引进新上工业项目的,除兑现上述奖励外,另给予引资单位一次性现金奖励,标准为每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奖励10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一把手10万元,奖励引进单位轿车一台。对引进工业项目的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入库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5年。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工业发展。对金融机构向工业企业进行的信贷投放,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净增额和政府推荐企业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班子成员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和境外新上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元,奖金由企业自主分配。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凡引进到我市重点企业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正式合同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其中博士、正高职称每人5万元,副高职称每人3万元,硕士每人1万元。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津贴;对博士和正高职称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津贴。对引进两院院士和博士、正高职称人才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第十三条 成立市工业发展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工业发展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奖项,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申报,经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具体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及实施细则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度开始施行,由市推进新型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