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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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的请示


一九八七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7]16号)公布以来,全国商品房屋建设发展很快,这对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推行住宅商品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商品房屋开发建设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的对单位购
买商品房屋的投资必须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规定执行不严,扩大了投资规模;非住宅商品房屋在商品房屋开发总面积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有些地方和单位以开发商品房屋为名建楼堂馆所。为了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商品房屋建设事业的健
康发展,必须加强对商品房屋开发建设的宏观管理。为此,现就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国家每年要编制全国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作为指令性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分别下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实行计划单列的地区及单位,具体安排落实。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指标
。各地区和单位根据资金和物资落实情况以及商品房屋需求变化情况,可以调减国家下达的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指标。
二、商品房屋必须有计划地销售。地方和单位的商品房屋销售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根据国家下达的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按计划销售。任何单位都不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批准的销售计划以外出售商品房屋

三、一九八九年商品房屋续建项目建设所需投资规模,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统计局计资[1987]16号文件执行,即建设时不列入国家基建投资规模,出售时必须列入各购房单位的投资规模;新开工商品房屋项目建设时所需投资一律列入国家下达给地方、单位的投资规模内
。从一九九O年起,所有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包括续建、新建项目),建设时所需投资都要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得搞计划外商品房屋建设。
确实需要综合开发的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彻底清查楼堂馆所的通知》(国发[1988]71号)和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5号)执行。
四、加强商品房屋开发建设资金管理。在商品房屋开发建设资金总额中,开发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年度投资工作量的30%;预收购房款,在商品房屋建成销售前不得超过全部建设工作量的70%,其中,开工建设时预收款不得超过40%,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收30
%。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的建设资金(包括预收的购房款),一律存人建设银行或住房储蓄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银行不得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业务。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准向开发建设商品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的单位发放贷款,一九八八年底以前已经贷出的资
金要限期收回。
五、商品房屋开发建设项目要纳入清理整顿范围,请建设部门会同审计、建设银行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商品房屋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目前,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管理,缺乏制约机制,请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局、
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提出加强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管理的办法,报国务院审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8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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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将199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考试性质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面向社会、测试应试者从事报关工作必备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的职业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实行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确定资格的方式进行。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例的人员,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一)年满18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未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现已从事报关业务工作的报关员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可申请报考。
三、考试内容
考试命题范围,详见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委员会编发的《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复习要点》。
考试必读教材为《报关实务教程》(上、下册),辅导复习教材为《报关员实务教程习题集解》。
基础外语除哈尔滨、满州里、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和长春海关所属考生可以选择俄语外,其他地区考生只限报英语。
四、考试方式:闭卷笔试,试卷满分150分。
五、考试时间:1997年12月20日上午9:00-12:00。
六、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1997年10月13日-10月19日。
(二)考生到所在地海关设立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点”就近报名。
报考者一律凭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学历证书(原件)报名。报名时需真实填写《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并交近期免冠同底版大1寸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证件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得报名。
(三)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交纳考试发证费人民币90元,考试不合格未发给证书者不予退还。
(四)考生报名后于11月24日至11月30日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所列的地点、考场和座位号参加考试。
七、考试辅导
各地海关可以根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指定教材《报关实务教程》(上、下册)及《报关实务教程习题集解》的内容举办本地区考前辅导班,考生可自愿参加。
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以考试委员会或海关名义另行编写辅导教材及举办考前辅导班。
准备考试所用教材和《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复习要点》,在各海关报名点征订购买。
八、《报关员资格证书》的领取
考生于1998年3月2日-6日,凭《准考证》到原报名点领取《199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成绩合格者按各关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九、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监督举报电话:010-65195435。



1997年9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2号)要求,2007年要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创造良好环境的需要。2006年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清理乱收费、打击非法营运等专项治理成果有待进一步巩固,规范经营权出让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任重道远,行业管理长效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局部地区仍存在不稳定的因素。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抓好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明确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出租汽车行业总体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中心,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专项治理工作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一是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32号文件要求,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二是今年内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一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三是加强法规建设,促进行业依法管理;四是逐步建立责任明确、反应灵敏、监管到位、规范有序的出租汽车市场运营秩序。

  三、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落实出租汽车稳定工作责任制。继续落实出租汽车稳定工作省长、市长负责制,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协调机制,制定行业稳定工作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畅通出租汽车司机合法合理诉求渠道,预防和妥善处理不稳定因素。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各地区要力争在今年内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解决一个地区内多头管理,责权不清,政出多门,政令不通等问题。

  (三)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按照《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要求,专项治理期间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继续做好清理各项收费,打击非法营运,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管等重点工作,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

  (四)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法规建设,促进行业依法监管。深入调查研究出租汽车行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制定和落实出租汽车行业长治久安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坚决纠正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读职、营私舞弊行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查处公务人员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对于工作迟缓、执行不力,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行业文明服务新风。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运营、遵纪守法等教育和培训,切实改善服务质量,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七)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各地要按照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验收办法(另发)自查整改,部际联席会议将于今年下半年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是综合性、协调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研究出租汽车行业有关问题,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7]3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扎扎实实抓好各项专项治理工作。要继续坚持工作报告制度,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为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