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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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规院根据电建(1995)420号文对设计标准应进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当前火电工程中某些设计标准问题提出了意见。经我部研究同意,请各单位在工程设计、审查等工作中认真贯彻,以控制工程造价。
一、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系统发展的规律,今后电网应加强,电厂主结线宜简化。按规划容量考虑,当出线电压仅为一级,且出线回路数在八回以内时,发电厂不设网络控制楼,可在主厂房头一个集中控制楼内进行控制,值长也安排在该处值班。此时可在升压站内建设
继电保护装置室。
二、对于300MW级机组,宜采用两机一控方式。此时单元控制室面积应控制在350~400平方米,当网络控制设在单元控制室内时可取上限。集中控制楼不应过大,其运转层面积(以轴线为准)应控制在1152平方米以内。当磨煤机布置等条件合适时,应优先考虑将集中控
制楼伸入煤仓间框架的方案。
三、凝汽器面积、冷却水量、冷却塔面积以及汽机末级叶片长度等发电厂的“冷端”主要参数应通过优化确定。优化时宜按照额定工况,并用燃料费用计算微增出力变化对年运行费的影响,优化得出的参数应以夏季频率10%的水文气象条件进行校核,保证机组满发,并留有适当的裕
度,对于200MW及以下机组冷却水温裕度不小于1℃,对于300MW及以上机组不少于3℃。为使发电厂的设计煤耗接近实际运行情况,汽机的设计水温宜接近年平均冷却水温,根据设计水温与优化并经校核合格的“冷端”主要参数确定机组设计背压。
四、循环水及补充水管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决定,选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产品,对于输送海水的管道,A列以外长度超过1km的循环水管或总长度超过2km的补充水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当需要采用新型管材时,应提出专门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在初设审批时确定。
五、对于国产机组,单元控制室与电子设备间仍采用1301卤代烷气体消防方式。
六、对于300MW及以上机组,输煤系统可以设置工业电视进行监视,配置6~8个摄像头,2~3个显示器。对于采用新厂新办法的电厂,摄像头数可以适当增加,但也不宜超过14~16个,并应随着输煤设备可靠性的提高逐步降低。
七、如发电厂经过处理合格后的废水排水管与直流供水排水管通往同一受纳水体时,允许合并排放。但在合并前的废水总管上应能进行流量计量与水质监测。
八、施工用地(含生产与生活用地)应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2×300MW 30~32ha
(二)4×300MW 35~37ha
(三)2×600MW 34~36ha
九、“火力发电厂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标准”即将颁发,各主管单位与项目法人应根据当地协作条件尽量采用其中第Ⅲ任务类别(即配件采用外包与采购的方式,电厂不设修配分场)。



199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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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修正)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佛府[2007]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2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三月八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2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佛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分管副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首问部门一般为主办(牵头)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事项或行政审批,首问部门按规定时限负责协调、跟踪、直至办结(办复)。各相关部门必须大力协助,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必要的措施与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与富裕和谐佛山。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开、公平和公正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则,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计民生重大事项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切忌乱开口子。除国家有关专门规定和机构编制的文件外,市政府的其他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审核,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市保密局作保密性审查后再行发布。
二十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和完善综合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各部门、各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要在政府网站、《佛山政报》上发布,《佛山政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突出问题。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民生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研究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可召开扩大范围的市政府全体会议。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根据本市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审定报请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
(三)政府阶段性工作安排,政府拨款的重点工程项目的上马和资金安排;
(四)讨论审定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本级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
(五)讨论审定须由常务会议讨论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报告;
(六)研究决定市长或副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政务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每月第二、第四个星期的星期一,如遇节假日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发展改革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列席会议,以及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负责人旁听会议。
三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各副市长日常分管工作通报交流;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每月的第一、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一,如遇节假日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六、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八、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有关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 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硬性要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机密事项外,一般不要越过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要同时报多位领导批办。
四十、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得将未经协商的事项直接上交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主办部门的协调,有关部门应充分配合,不得推诿。
四十一、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长副市长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二、市政府公布的决定、政府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三、以市政府名义的一般发文,文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呈秘书长)审阅后,再呈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公务活动安排
四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区、各部门安排的事务性活动。各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由接待单位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湾事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四十七、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受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由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八、要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勤政、廉政、善政、效政的能力。市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要积极参加市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
四十九、副市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工作。各分管副市长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内的事情要大胆负责,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班子成员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改变原来决定,可向市长建议提请下次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市政府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不少于2-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反映真实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接待从俭、不收礼。
五十一、健全民主生活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平时班子成员之间要及时交心通气,遇事要善于互相沟通,工作中要互相补位,团结合作,增强班子的整体合力,造就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区、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原则上不题词。对个别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人和事,确有必要题写的,由办公室严格把关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佛山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佛山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或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向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报告。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关于终止对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号

关于终止对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3年第3号、第4号公告,分别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均为自2003年2月3日起为5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7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2月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鉴此,自2008年2月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