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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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8号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 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尚福林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 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一)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

(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三)最近二十四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下列要求,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二)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所任职保荐机构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

(四)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应当保证注册登记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将其列入名单,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注册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或者前次备案满十二个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更新注册登记的内容。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 保荐机构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第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

(一)被注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二)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保荐机构撤回推荐函;

(四)调离保荐机构或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五)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从名单中去除的保荐代表人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可再次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自去除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参加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第三章 保荐机构的职责

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保荐机构推荐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至少再辅导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经辅导符合下列要求的,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

(一)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二)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三)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四)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推荐文件中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提交推荐文件后,应当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推荐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承诺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六)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档案。

保荐工作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定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除外。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发行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第四十一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且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定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应当承担其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

保荐机构还应当指定一名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可以担任项目主办人。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保荐代表人因调离保荐机构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除外。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应当承担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应当在推荐文件上签名,并列名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第四十五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第四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工作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应当保留独立的专业意见,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第四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保荐工作的协调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推荐,已推荐的应当撤销推荐。

第五十二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对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五十五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并可依法向相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将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记录予以公布。

第五十八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推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保荐机构注册登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从名单中去除。

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个人不予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从名单中去除,自去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申请。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第六十一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第六十二条 保荐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保荐工作档案或者保荐工作档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六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六十三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投资银行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六十四条 保荐代表人因投资银行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的,中国证监会自公开谴责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一)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 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 证券上市当年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 证券上市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下滑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 证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 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

(三)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

(四)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

(五) 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

(六) 高管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 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重大变化或者亏损事项;

(三) 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购买或者出售事项;

(四)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五) 未按规定披露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的担保损失、意外灾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项;

(六) 未按规定披露有关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事项;

(七) 未按规定披露诉讼、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变更等事项;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九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受到不受理或不再受理监管措施的次数超过三次,或者累计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且累计时间与该保荐机构当年末所保荐的发行人家数之比排名前三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受理其推荐,已受理的责令其撤销推荐。

第七十条 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认为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采纳:

(一)发行人或其高管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发行人已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未遵守本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予以记录、公布,并可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两年至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

第七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机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组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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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秘[2000]69号


局各司、办、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工作,按时完成计划任务。各立法项目草案应经由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送:本局局领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共28项,其中法律和行政法规2项,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26项。2000年底预计完成的立法项目18项,2000年仍处于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10项。具体如下:


一、已列入过局立法工作计划,今年预计完成的立法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办公室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人事管理办法》 人政司

3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医政司

4 《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 医政司

5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办法》 医政司

6 《中医药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教司

7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科教司

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新药示范性开发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科教司

9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科教司


二、2000年开始启动,预计今年完成的立法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全国性中医药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办公室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政司

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专科建设标准》 医政司

4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 医政司

5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我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办 法》 医政司

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科教司

7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 科教司

8 《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 科教司

9 《中等中医药专业设置标准》(由教育部颁布)

科教司


三、2000年仍处于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草案稿: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医部分) 人政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条例》(草案) 人政司

(二)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中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办公室

2 《中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人政司

3 《药膳管理办法》 医政司

4 《执业中医师执业标准》 医政司

5 《示范中医医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医政司

6 《示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 医政司

7 《中医药术语国家标准(基础部分)》 科教司

8 《中医药境外办学管理办法》 科教司、国合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培训考核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是培养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培训制度,扎扎实实地推进这项工作。具体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附件:1.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1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特色优势,规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提高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培训的对象是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三条 岗位培训的任务是使培训对象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开展社区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但未参加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均需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制定岗位培训政策,提出岗位培训规划;
(二)制定并发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组织教材编写、师资骨干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制定统一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格式;
(三)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培训的实施方案;
(二)负责本地区岗位培训的师资骨干培训和基地建设;
(三)负责监管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本地区岗位培训的考核,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岗位培训实施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培训档案,对培训对象的学习情况、各科考核情况等进行真实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 实施与考核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开展理论授课、临床实践与社区实践培训工作,突出实践技能培训,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岗位培训基地。岗位培训基地的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和社区卫生服务实践。
第十条 岗位培训应当具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师资骨干培训;岗位培训的师资应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全科医学理念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教师;可选聘一批有丰富临床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专家,经过必要的培训,充实到师资队伍中。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培训结束后综合考核或分阶段培训、分阶段考核等方式。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完成全部培训任务,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岗位培训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捐助。

第四章 监管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岗位培训的监管力度,保证岗位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岗位培训方案、计划和考核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在岗位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岗位培训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现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根据居民需求和当地实际,地方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适当限制高等专科以下学历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以逐步提高全科医学岗位新执业者的学历层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开展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
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培训方法
1.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集中培训方式。
2.教学方法采用理论授课、临床实践与社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实践技能的培训,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3.参考学时:50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300学时,实践教学200学时。
四、培训内容与要求
(一)全科医学概论
1.基本理论
掌握全科医学的概念,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全科医疗的基本原则和服务模式,中医类别全科医师临床诊疗与思维方式。掌握中医学的健康概念,以及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病后调护等理论。掌握家庭的定义、结构与功能、家庭与健康及疾病的关系。掌握社区为导向的基层医疗模式和原则。熟悉病人管理与教育及医源性疾病的预防。熟悉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有关问题。
掌握社区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和不同人群的用药特点。
2.基本技能
掌握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全科医疗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病历的书写,中医药特色的全科医疗综合模式和医患交流的技巧,掌握社区诊断的方法,熟悉居民家庭档案的建立和运用。
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区别,老年用药、儿童用药特点,中药、西药合用的用药方法和注意事项。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34学时,社区实践2学时。
(二)医学心理学与精神卫生
1.基本理论
掌握医学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掌握社区常见精神疾病(老年痴呆、抑郁症等)防治的中医药基本知识,熟悉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知识,了解这些知识与全科医学的关系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应用意义。
2.基本技能
掌握社区心理咨询的内容和方法,掌握社区常见精神疾病的中医药防治用药及方法,熟悉社区卫生服务中常见伦理问题的处理。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4学时,临床实践2学时。
(三)预防医学
1.基本理论
掌握流行病学的基本概念,熟悉疾病时间、地区、人群分布的概念,掌握疾病频率测量的常用指标。熟悉常用计量、计数资料的分析方法与适用范围。掌握社区疾病预防策略与三级预防的概念,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预案,了解我国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了解居住环境、饮水、空气卫生等对健康的影响。熟悉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2.基本技能
熟悉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方法与技术,掌握资料收集与整理的基本方法。掌握社区计划免疫工作的实施措施。熟悉社区营养调查和监测方法与技术,社区营养干预、检测与计价技术。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四)中医养生保健学
[一般人群养生保健]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养生学基本理论和原则,掌握中医精神调摄、药膳食疗、运动功法、四季养生、药物养生等常用养生保健的机理与方法。熟悉开展社区中医养生保健的策略与步骤。
2.基本技能
掌握四季调神、怡养心神的方法,熟悉中医药膳的配伍、制作方法与要领,熟悉太极拳、太极剑、八段锦等运动功法,熟悉常用中药养生的名方组成与使用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社区实践12学时。
[重点人群养生保健]
1.基本理论
老年保健:熟悉老年脏腑功能、气血津液、情志变化特点;掌握养生保健和延缓衰老的知识;掌握老年常见健康问题的防治和临终关怀;熟悉开展社区老年中医养生保健的策略与步骤。
妇女保健:了解妇女各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及气血津液、情志变化特点;掌握妇女各期保健、疾病的预防,熟悉中医关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以及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熟悉开展社区妇女中医养生保健的策略与步骤。
儿童保健:掌握小儿生长发育规律及其影响因素,掌握小儿中医生理、病理特点;掌握儿童保健、意外伤害预防、疾病的预防;熟悉开展社区儿童中医养生保健的策略与步骤。
2.基本技能
老年保健:掌握老年四季养生、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运动保健、起居调护、体质调理的原则和方法;掌握社区老年人健康分级管理办法、生活质量评价方法及与老年人交流的技巧;熟悉老年常见病的社区干预措施。
妇女保健:掌握中医对孕、产妇的保健方法,熟悉中医对围产期、绝经前后的保健方法,了解优生优育的指导方法。
儿童保健:掌握儿童计划免疫程序及其它预防接种方法,掌握母乳喂养、人工喂养及添加辅食的顺序和原则,了解青春期儿童的中医保健方法及常见问题的处理。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社区实践12学时。
(五)中医康复学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康复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社区常见病中医康复的基本知识,熟悉残疾的分类及等级。
2.基本技能
掌握社区常见病中医社区康复的物理康复、药物康复和自然疗法的基本方法,熟悉残疾康复指导、康复服务和康复训练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临床实践4学时,社区实践8学时。
(六)社区基本诊查技能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四诊的理论和方法,掌握八纲辨证、脏腑辨证、六经辨证、卫气营血辨证等基本理论。掌握各类常用检验报告、x线、超声波、心电图的临床意义。
2.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四诊和常规查体的规范化操作,能够分析常见病的各类检验报告、心电图、x光片、超声波等影像学诊断结果。掌握常见病的临床诊断、辨证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临床实践16学时。
(七)中医适宜技术应用
[针灸疗法]
1.基本理论
了解经络学、腧穴学的基本理论,掌握常用穴位的归经、主治,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针灸临床适应证及配穴原则。
2.基本技能
掌握单手、双手进针法及针刺基本手法,熟悉常用穴位的刺灸方法和针刺禁忌。掌握三棱针放血、艾灸、穴位注射等操作方法和技巧。了解针刺异常情况的处理及预防方法。掌握本地区针灸适宜技术的应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临床实践12学时。
[推拿疗法]
1.基本理论
掌握推拿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掌握推拿的适应证和禁忌证以及在社区的应用原则。
2.基本技能
掌握推拿的基本手法,掌握滚、按、揉、摩等手法的技巧。掌握本地区推拿适宜技术的应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临床实践12学时。
[其它疗法]
1.基本理论
熟悉刮痧、贴敷、拔罐、中药熏蒸等的适应证和应用原则。
2.基本技能
熟悉刮痧、贴敷、拔罐、中药熏蒸等的一般应用方法。掌握本地区刮痧、贴敷、拔罐、中药熏蒸等适宜技术的应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8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
(八)临床常见病证及处理(总学时260学时,其中理论学习152学时,实践教学108学时,学员可根据自己原有的基础、原来从事的专业和将来承担的工作内容,选择学习或申请免修部分内容)
[内科]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常见病证(感冒、咳嗽、喘证、头痛、心悸、胸痹、不寐、胃痛、呕吐、泄泻、便秘、淋证、痹证、眩晕、中风、消渴等)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养生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熟悉常见病(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病、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肺炎、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急慢性肾炎、泌尿系感染等)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基本用药。
掌握常见肿瘤的临床特征及其发病征兆;了解肿瘤的发病趋势、分布规律及预后;了解肿瘤综合治疗的概念(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及其它治疗),各种治疗手段的特点及在综合治疗中的作用;掌握肿瘤的中医病因、病机和中医肿瘤治疗的法则、手段以及常用抗肿瘤中药。
2.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常见病证的诊治,掌握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在内科疾病中应用。熟悉西医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社区处理。掌握疾病终末期患者临终关怀的基本技能。
熟悉肺癌、肝癌、胃癌、大肠癌、食管癌、胰腺癌、膀胱癌以及恶性淋巴瘤常见证候表现,熟悉肿瘤常见并发症(疼痛、发热、出血、胸腹水、恶液质)的中西医治疗原则,熟悉现代肿瘤治疗所导致的常见不良反应(贫血、营养不良、放射性炎症,以及心、肝、肾等重要脏器的损伤)的预防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熟悉常见肿瘤影像学表现及肿瘤标志物的临床意义。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40学时,临床实践16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外科]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外科常见病证(疮疡、疖肿、肠痈、乳腺肿块及溢液、乳痈、癃闭、痔疮、肛裂等)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养生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熟悉常见病(急腹症、急性尿潴留、外伤、烧伤、破伤风、结石、前列腺增生症、褥疮等)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基本用药。掌握无菌概念,掌握轻微创伤、常见外科感染处理原则及抗生素合理使用原则。
掌握常见骨伤疾病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养生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2.基本技能
掌握无菌操作技术、换药等技能;掌握肛门直肠指诊检查;掌握常见手术后康复指导;掌握中医外治技巧,如化腐清创、点刺放血、中药熏洗;掌握褥疮的预防及护理方法。掌握常用的消毒剂、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
掌握社区常见骨伤科疾病如软组织损伤、颈腰椎病、骨关节炎、骨质疏松症的治疗方法。了解骨伤科常用的牵引方法及其应用原理。熟悉骨伤科疾病的术后康复指导。掌握社区常见骨伤疾病的治疗手法及各类骨伤疾病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36学时,临床实践16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妇科]
1.基本理论
掌握妇科常见病证(崩漏、月经病、带下病、妇人腹痛等)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养生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熟悉常见病(痛经、宫颈炎、阴道炎、盆腔炎、子宫内膜异位症、绝经期综合征、乳腺癌、卵巢癌等)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基本用药。
2.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妇科四诊内容与特点,掌握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在妇科疾病中应用,掌握基础体温(BBT)的测量方法与临床意义,掌握妇科常规检查方法,掌握早孕HCG试纸的使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儿科]
1.基本理论
掌握小儿常见病证(感冒、咳嗽、腹泻、腹痛、虫积、疳积、佝偻病等)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熟悉常见病(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小儿肺炎、小儿腹痛、贫血及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如幼儿急疹、麻疹、风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等)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预防、护理措施。
2.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儿科四诊特点及体格检查方法,掌握小儿捏脊手法、食疗等中医适宜技术在儿科疾病中的应用,掌握小儿用药特点、药物剂量计算及喂药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眼科与耳鼻喉科]
1.基本理论
掌握眼与脏腑经络的关系及发病特点;掌握红眼病、近视眼、白内障等眼病的预防保健知识及宣教手段,掌握简便的中医治疗及预防、康复的方法;了解老年性眼病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等。
掌握耳鼻咽喉与脏腑经络的关系;掌握耳鸣、耳聋、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等耳鼻咽喉常见疾病的中医治疗及预防、康复方法。
2.基本技能
掌握视力、色觉的检查方法和眼部冲洗方法,如电光性眼炎、化学性眼外伤的判断及处理,熟悉角、结膜异物取出的方法,熟悉眼底镜的使用方法。
了解耳鼻咽喉的直观检查方法,掌握耵聍、耳疖、前鼻孔出血的处理方法,掌握耳瘘、脓耳的换药及滴药方法。掌握耳鼻咽喉疾病的针灸、穴位注射、按摩推拿、鼻腔冲洗、超声雾化等治疗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临床实践12学时。
[皮肤病与性病]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根据皮损辨证的方法、常用外用药的作用、剂型及治疗原则;掌握常见皮肤病(鹅掌风、脚湿气、湿疹、癣、痱子、冻疮、疥疮、痤疮等)、常见性病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熟悉日晒疮(日旋光性皮炎)、蛇串疮(带状疱疹)、漆疮(接触性皮炎)、瘾疹(荨麻疹)、药毒(药疹)、白疕(银屑病)、油风(斑秃)的临床表现、转诊指征。
2.基本技能
掌握皮损的检查方法并正确辨识皮肤的基本损害,能够根据皮损情况正确选择适当的外用药剂型;掌握中药溻渍疗法、药浴疗法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操作方法。熟悉常用西药如抗组织胺药、皮质类固醇激素的使用方法和副作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8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
[传染病]
1.基本理论
熟悉传染病的基本概念、发病机制、流行过程、临床特征、治疗及预防原则,了解传染病的防治法规;掌握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结核病、出血热、细菌性痢疾、霍乱、艾滋病、麻疹、伤寒(副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的病原学、传播途径、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防治、处理。
2.基本技能
掌握常见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方法,掌握传染病的报告程序、法定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计划免疫程序,掌握传染病大规模爆发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8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
[急诊与急救]
1.基本理论
掌握社区常见急诊的临床特征;掌握外伤、心搏骤停、中风、抽搐、高热、厥脱、昏迷、暴喘、暴泻、真心痛、心衰、骨折、急性中毒等院前急救的相关知识及抢救常规;掌握病情判断、呼叫、首诊报告及安全转送病人的基本要求;掌握基本抢救医疗设备的应用;熟悉常见急诊病证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掌握中医急诊必备药物、适宜技术的应用。
2.基本技能
掌握心肺复苏术;掌握常用中西医急救药物及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如心电图、吸氧、吸痰、导尿、外伤包扎、止血、固定及针灸、刮痧等;掌握不同急诊病种的转诊指征及注意事项。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临床实践16学时。
五、考核与结业
考核分为各科考核和结业考核。各科考核全部合格,方可参加结业考核。各科考核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结业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结业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六、其他
现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根据居民需求和当地实际,地方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适当限制高等专科以下学历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以逐步提高全科医学岗位新执业者的学历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