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54:34   浏览:9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厅(商业厅、商务厅、储备局):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4号),要求“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管好批发,放活零售。今年上半年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掌握批发。”为贯彻落实这一指示精神,各地要
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稳定市场,做好对粮食批发企业的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目的不是把市场管死,而是要促进粮食市场的有序流通。要通过整顿粮食批发企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现有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加强遵纪守法的教育,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
行为,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二、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当地已登记注册的粮食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不同经济类型粮食批发企业的数量、1993年批发量及其占当地粮食批发总量的比例,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有关粮食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重新登记;对不具备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或
注销登记。在重新登记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征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凡要求继续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资信和自有资金,从事粮食批发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较好。
2.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容和检验手段。
3.有一定的库存量,并承担社会责任。非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应服从于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管理,与国有粮食企业一道共同承担粮食批发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常年保持一定量的库存。其库存量和库存粮食品种,
应视各地情况的不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凡未经过这次重新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后不得再从事粮食批发业务,违者按无照经营论处。
四、从事粮食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此次清理范围,也不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五、要通过这次清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为了确保国家掌握足够的粮源,做到放而有管,多而不乱,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资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产
区采购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严禁场外交易,杜绝偷漏税费,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粮食、物价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六、这次清理粮食批发企业的工作,是贯彻中央提出的搞好粮食市场,做好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工作要长期化、制度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部署,按时完成任务,并于今年9月底将清理结果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7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昆政办〔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适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昆明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配合市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昆明市第十二届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决策咨询工作,更好地发挥昆明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在决策咨询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团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咨询委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高层次咨询机构。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和咨询工作。受市政府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论证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咨询委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围绕现代新昆明建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谨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地开展咨询研究活动,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重要政策、重大措施的制定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确定和实施提供咨询论证;

(三)对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情况和对策建议;

(四)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行业或部门的发展规划和深化改革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研究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

(五)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咨询委成员49人,其中,市政府领导4人,聘请咨询委员45人。设名誉主任1人,由市长担任。主任1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10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组组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政府研究室领导兼任。咨询委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

咨询委下设发展战略、经济贸易、农业农村、社会事业、城市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等六个专家组。各组设组长1人。

第六条 咨询委委员一般由昆明地区的知名专家、学者,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领导同志和优秀企业家组成。

第七条 咨询委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由市政府正式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可续聘,并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咨询委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通报全市经济工作情况,研究布置咨询工作任务,安排咨询项目活动计划,讨论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建议。

第九条 咨询委办公室为咨询委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咨询委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工作任务,组织实施重点课题研究;

(二)向咨询委员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发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交流信息;

(三)组织咨询委员对事关全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四)做好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筹备工作;

(五)呈报、反馈和处理咨询委员的建议和文稿;

(六)协调组织好各专家组的活动;

(七)加强与市属部门和县(市)区的联系,尽力为咨询委员开展咨询研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咨询委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加咨询委和各专家组组织的活动,对交办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对难点、热点问题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每年至少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一项以上可供决策的书面咨询建议;

(三)及时与咨询委办公室取得联系,反映以市政府咨询委员身份进行咨询活动的情况;

(四)咨询委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及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因咨询工作需要,可以到县(市)区及市级各部门了解情况,查阅数据、资料和相关文件,可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实地调研的要求;

(三)依法享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咨询委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主要活动方式有:

(一)市政府领导就有关重大问题邀请咨询委员进行咨询,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题目,组织相关专家组开展咨询研究;

(三)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四)应政府邀请,咨询委员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其它重要工作会议,及时了解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咨询委的工作经费,由市政府研究室根据每年的咨询任务计划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经市政府批准,专项核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可纳入咨询委经费的项目包括:咨询论证会议、调研考察活动、刊物资料、成果奖励和其它办公费用支出等。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咨询研究成果评选,对优秀智力成果给予表彰奖励。咨询委员的文稿和政策建议,优先在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研究室编辑的内部刊物上发表。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咨询委员提供资料和信息,协助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咨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陕西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汉中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协调、业务开展和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四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事务专业领域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具备能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承担下列工作: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协助审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提出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应邀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推荐和应聘者自荐工作,并经审查和公示后提出人选建议,报市政府审定、聘任和公布。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法律顾问通过参加有关会议、个别咨询、接受委托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任期限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特殊情况需解聘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法律顾问的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专题会议、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当到场介绍情况,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接受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出具介绍信或委托书。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的有关会议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二)阅读、摘录、复制市政府有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三)了解与承办事务有关的情况;

(四)获得工作报酬。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准时参加会议,及时提出论证、咨询和审查意见,认真负责,不敷衍、不拖拉、不推诿;

(四)注意个人的言行和影响,维护市政府权威和形象,不得散布有损市政府声誉的言论;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六)社会兼职情况应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备案;

(七)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和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登记,作为考核、续聘、评优和给付报酬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经考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授予“优秀法律顾问”称号:

(一)在法律顾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当年顾问业务量居于前列;

(二)模范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作风严谨扎实。

“优秀法律顾问”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注销法律执业资格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不按期提供法律意见、无故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第十六条 在任期内,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辞职。法律顾问辞职应当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生效。

第十七条 市财政应当足额保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报酬,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确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市政府的诉讼、调解、仲裁或重大项目的谈判,参照社会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报酬。

法律顾问为市政府办理法律事务的报酬、差旅费、材料文印费、调查取证等费用,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按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6年6月21日制发的《汉中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