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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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培训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教学大纲、教材建设应由政府统一规划和颁发。为规范培训内容,保证培训正确的政治方向、质量水平和社会效益,必须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进行规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由人事部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编制的全国干部培训规划的要求,统一编写,并组织实施。
二、在编写《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同时,组织编写国家公务员公共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专业课程的内容,由专业主管部门提出;地方特色课程内容,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提出。
三、人事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规划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在人事部党组和部长领导下工作,其职责为:
(一)审查《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二)听取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重大问题的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协调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推动教材建设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究。
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规划指导委员会由人事部主管培训工作的部领导担任主任,人事部考核培训司分管培训工作的司领导及有关综合部委主管培训教育工作的司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及若干部委主管培训教育工作的司领导共十二人组成(名单另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建
设规划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考核培训司。
四、经认可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同时,按照培训需求和本单位教学特长,开发课程。
五、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科学的工作,需在广泛听取意见、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各地、各部门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人事部考核培训司联系。



19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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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0月13日 生效日期1973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发展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遵照各该国有效的法律和规章,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商品交换努力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进出口货物征收有关关税、各种捐税和规费方面,以及在海关及其他有关手续、规章和程序方面应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由于该国参加某一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其他有关特惠贸易的安排所给予的待遇;以及缔约任何一方为履行国际间商品协定所规定的义务而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边境贸易方面给予毗邻国家的待遇。

  第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商品和技术服务的交换,应根据各该国有效法律和规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法人及自然人进行。

  第五条 缔约双方之间的一切支付,应按照各该国有效的外汇条例以中国人民币、加拿大元或其他双方同意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两国有关贸易机构和企业间根据双方进出口需要与可能发展互利的长期贸易安排提供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间贸易人员、小组和代表团的往来,并鼓励商业性的专业技术交流。

  第八条 为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缔约双方同意成立联合贸易委员会定期举行会晤。除双方另有商议外,该委员会每年会晤一次,轮流在中国和加拿大举行。必要时,可由缔约双方协商举行特别会议,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讨论。

  第九条 本协定的规定对缔约任何一方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人、畜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为保护国家历史文物采取措施的权利并无限制之意。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至少三个月前,经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的有效期可顺延三年。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一旦终止,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完成因执行本协定而产生的全部未完成的义务。
  为此,签字人于一九七三年十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本协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拿大政府代表
       周 恩 来        特 鲁 多
       (签字)         (签字)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应注意的问题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开展,改变了过去农村信用社业务单一的局面,为实现资产多元化、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新的思路。为防范风险,现将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中易造成隐患的几个方面作一简要探讨。
一、受理时要认真审查
(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贴现申请人应为在贴现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能够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贴
现企业办理贴现时的有关凭证、贴现协议、商品劳务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二)对汇票的审查: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票人的签章应与出票人名称一致,汇票收款人应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一致;各背书人签章应清晰到位,与被背书人名称一致,且背书转让不得有个人行为;粘贴单为银行统一格式,骑缝章应清晰、规范;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应符合逻辑关系。
票面上标明“不得质押”、“不得转让”和背面标明“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贴现。
(三)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审查:审查申请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间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期限及签订日期,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及开票日期。合同的签订日期、汇票取得日期及增值税发票的日期应符合逻辑关系。免税的贴现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贴现单位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提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虽未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收款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将票据直接转让给出票人”,但这种背书转让有利用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企图,不利于银行资金安全,对这类票据应认真审查,一般不予贴现。
二、贴现的办理及汇票管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鉴于承兑行对贴现行的查询只做原则性的查复,贴现行只能将“查复”做为识别票据真伪的参考,对于大额、有疑问的汇票,应坚持双人实地查询。查询时,应要求出票行在查复书上注明有无冻结、挂失、止付,真正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以此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对符合贴现条件的企业应在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一式两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汇票到期承兑行不予付款,可依法进行追索。
(三)填制统一格式的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并在第一联申请书上加盖企业预留银行印鉴。
(四)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重要单证,应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做到一日一核对,严防丢失。同时,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管理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笔汇票的号码、金额、出票日、到期日、承兑银行及贴现单位。汇票按到期先后顺序排列,以便到期一笔,托收一笔。避免汇票到期后,因超过委托收款提示付款期限,而不得不到签发行直接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