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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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五月十八日



三门峡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生活习俗,保证牛羊肉产品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三门峡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牛、羊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
  市工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物价、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牛、羊屠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牛、羊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内屠宰牛、羊。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由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立定点屠宰厂,必须经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资格。
  屠宰厂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由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颁发标志牌,定点屠宰厂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的选址,应当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牛、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牛、羊及牛、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九)有符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所要求的条件。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屠宰牛、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牛、羊,必须具有牛、羊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牛、羊,屠宰前必须经过检疫,但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牛、羊屠宰检疫的收费标准由市农业、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必须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
  (三)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屠宰加工质量;
  (五)有关肉品品质的其他检验内容。
  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必须加盖统一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产品,必须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依照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规程进行处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得出厂。
  第十六条 禁止对牛、羊或者牛、羊肉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七条 从事牛、羊肉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牛、羊肉产品。
  第十八条 牛、羊肉产品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加工病害、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牛、羊肉产品。市区以外进入市区销售的牛、羊肉产品,必须到牛、羊定点屠宰厂进行检验,否则按擅自屠宰牛、羊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商贸、工商、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牛、羊及牛、羊肉产品检疫、检验人员应对经其检疫、检验的牛、羊及牛、羊肉产品质量负责。检疫、检验人员在实施检疫、检验时,有错检、漏检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牛、羊肉产品是指牛、羊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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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4〕2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3月1日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各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建立了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新格局,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涉外商事法官素质,为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面临的挑战作出了较大贡献。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防止涉外商事案件流失,培育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不断提高涉外商事审判能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受理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法院的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需要指定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调研的基础上,于2005年3月底前将需要指定管辖的上列中级人民法院上报指定。

二、授权广东省和各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区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明确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分工,并将指定管辖的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指定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必须坚持标准。要设立专门的涉外商事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备足够的审判力量,确保审判质量。需要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强法官培训,待符合条件后再报请指定。

四、指定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要及时确定其管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监督指导,坚决纠正不当管辖,认真解决涉外商事案件管辖中存在的问题,正确行使涉外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维护我国的司法权威。

特此通知。

2004年12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入春以来,我国华北、西南及南方部分省(区)降水偏少,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特别是3月底以来,河北、山西、云南等地森林火灾呈暴发态势,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国家森林资源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近期,随着气温回升,高火险天气增多,加之清明节前后,林区人员流动频繁,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火灾隐患增多,森林防火形势将更加严峻。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森林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判断当前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大力植树造林的同时,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做到思想上不麻痹,工作上不放松,保护林业建设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华北、西南等高火险省(区、市)要紧急行动起来,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火灾高发态势。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火灾防范准备。其他地区要查漏补疏,克服任何麻痹侥幸思想,确保本地区春季防火不出大的问题。
  二、努力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部门、地方防火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强防火法制教育。近期,要围绕野外火源管理和安全用火规定,进一步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防火扑火知识,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做好火险气象信息发布、防火动态报道。要及时宣传森林防火典型案例,通过典型事例教育群众,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意识。
  三、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分片包干,分头带领工作组赴基层组织开展全面扎实的森林防火大检查,排查火灾隐患,对高火险区和火灾多发区进行蹲点督察。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防火紧要期要实行封山防火,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持依法防治,林业、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用火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惩火灾肇事者。
  四、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要立足于防大火、救大灾,高度重视森林防火预警机制建设,全面加强应急处置管理。气象部门要加强火险天气分析,防火主管部门要全方位监测林火,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和发布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不同火险等级采取相应工作措施,高火险时段要落实超常规应急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现火情,要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扑火人员到位,高效妥善处置火情。平时要加强值班调度,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报告火情。
  五、科学组织指挥扑火
  扑火工作时效性和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科学指挥、科学扑救,做到出动快速、扑救高效、撤退安全。要重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加强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要加强防火知识和技能培训,扑火指挥员要熟练掌握科学指挥知识,扑火队员和林区群众要通晓安全避险常识,避免伤亡事故发生。要突出保护重点,超前安排做好城镇、村屯、油库、风景区以及其它重要设施的防护工作,确保万无一失。要坚持“打小、打了”的原则,把小火当作大火打,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六、严格落实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亲自解决实际问题,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靠前指挥。要层层落实责任,层层细化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个行政辖区和单位。要加大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情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时机、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充实人员,担负起指挥和指导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解决森林防火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消防、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广大公安民警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预防与扑灭重大森林火灾,形成工作合力。
                              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