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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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金[2005]4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由财政据实给予的部分贴息。

  三、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是指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含30%)以上,其中当年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5%(含15%)以上,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四、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各设区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财政部门按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帐损失金额的10%给予呆帐损失补偿,呆帐损失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和各设区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按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手续费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财政承担。

  五、省财政根据各设区市开展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可将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预拨到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经办银行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再就业财政贴息等资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做好贴息资金使用的决算工作。

  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须向经办银行提供由主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由主管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申请贴息贷款。

  八、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

  九、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经办银行和企业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设区市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经办银行开具的上一季度放款利息回单。同时,经办银行应将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核对。

  (三)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和经办银行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省级财政和设区市财政贴息资金分开注明)的拨付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年度终了后20日内,设区市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省级财政和设区市财政贴息资金分开注明)拨付情况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等报送省财政厅。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十一、经办银行申请呆帐损失补偿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帐的认定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以下简称《呆帐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帐核销。

  (二)年度终了后30日内,设区市经办银行将上年度呆帐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附《呆帐核销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每笔呆帐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包括呆帐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帐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三)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拨付相当于呆帐损失10%的补偿资金。同时,将审核意见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拨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呆帐损失补偿资金拨付给设区市财政部门。

  (五)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帐核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加强对呆帐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将其中50%返还省级财政。

  十二、设区市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季度贷款发放情况,反映贷款的季度发生额、本年贷款累计发生额、发放笔数、未解除责任的贷款余额等内容。

  十三、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季度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十四、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每半年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

  十五、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十六、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帐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负责追回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设区市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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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中国 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签订日期1990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会见和会谈时达成的原则协议,认为在经济、科技领域的多方面合作,有利于促进中苏两国人民的友谊,两国国民经济继续稳步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中苏两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巩固世界和平;确认双方都愿意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从两国国民经济已达到的水平和可能性出发,继续有计划地发展中苏两国在经济、科技领域的相互关系,特签订到二000年的本合作纲要。

 一、合作的主要目的和途径
  根据中国和苏联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双方认为,两国长期合作的主要目的是,在两国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的基础上,积极促进中苏两国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双方商定在以下方向发展双边经济和科技合作:
  解决科学技术中需优先解决的问题,包括实施重大的联合科技项目,协作完成从科学研究到将科研成果应用到生产这一整个过程;
  更充分地利用现有经济和科学潜力,提高企业的工艺和科技装备水平,实施现有企业的更新改造和扩建,建设新企业,以提高生产的技术经济总体水平,使其达到国际市场的要求;
  更充分地利用燃料原料资源,降低单位产品的能源和原材料消耗;
  通过广泛采用新工艺和研制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
  提高科学研究和实验设计工作的效率,提高科研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合作领域
  双方认为有必要集中力量在下述领域优先开展合作:
  1.燃料动力工业
  双方将在研制和使用电能和热能生产的先进工艺方面进行合作,以保证扩大使用劣质燃料和非常规能源,节约和合理使用能源资源,降低能源生产对环境的污染。
  双方将在发电(包括核电)、输电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进行合作。
  2.冶金工业
  双方将在研制和使用冶金生产先进工艺流程方面进行合作,以保证综合利用原料,节约能源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双方将在扩大黑色冶金和有色冶金的原料基地和生产能力,以及建设该行业新企业方面(包括采用补偿方式)发展合作。
  3.运输和通讯业
  双方将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扩大铁路、海运、河运、公路和空运的货物周转量和客运量。
  双方将在扩大和完善中国和苏联的通讯系统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将在运输通讯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4.消费品工业
  双方将在提高工业消费品产量和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方面进行合作,包括建立合资企业及中苏两国同类企业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5.农业和农产品加工
  双方将合作研制和开发先进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技术。
  双方将在农业、渔业、水利以及土壤改良领域进行科技合作。
  在兴建合资企业和建立直接生产联系的基础上,双方将在粮食、蔬菜、水果、海产品和其它食品的生产和加工方面进行合作。
  6.机械制造业和无线电电子工业
  双方将努力满足两国的国民经济对现代机械设备、仪器、工具和其他机械技术产品的需求,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质量,改善技术服务。双方将在该领域进行科技合作,发展中苏两国的相关行业、企业的合作关系。
  7.森林工业、木材加工业和纸浆造纸业
  双方将在森林采伐、木材加工、纸浆和造纸业方面进行合作。将在上述行业扩大和改造现有企业、建设新的生产能力方面进行合作。
  8.化学工业
  双方将在化工、石油化工领域进行生产和科学技术合作。
  9.环境保护
  双方将通过科研协作、交流工艺和提供商业服务等途径,在研究减少空气污染和水域污染的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10.其它合作领域
  双方将在卫生、医药工业、生物技术、建筑、新材料、水文气象、世界海洋研究、空间、遥感、自动化和激光技术领域进行合作。
  双方将发展在国际旅游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努力寻求新的合作领域并将根据双方协议补充本纲要。

 三、完善双边科技合作
  双方从顺利进行双边科学技术合作出发,考虑到科技合作有助于中苏两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确定以下合作形式:
  科学技术代表团和学者专家的互访;
  组织科技讨论会和科学会议;
  进行科学研究、实验、设计,以及交流科学研究和设计成果;
  在可能时制定并实施包括从科研到在生产中使用科研成果整个过程的重大联合科技项目;
  转让技术和技术诀窍;
  科技人员培训。
  双方将努力寻求其它科技合作形式。
  合作的条件和期限,由归口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讨论具体方案时确定。

 四、完善双边经济合作
  为了顺利发展中苏两国经济和贸易合作,双方认为有必要:
  积极扩大相互供货的品种和数额;
  相互参加对方的现有企业和项目的技术更新和改造,以及在对方领土上建设新企业;
  在具体项目的合作中,广泛采用各种合作方式进行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
  研制并交流生产技术和工艺,协助对方运用生产技术和工艺,并培训技术人员;
  共同向第三国出口产品和进行工程承包;
  鼓励建立合资企业,鼓励在两国有关企业和单位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以各种形式发展合作,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
  发展工程承包和提供劳务等合作形式;
  发展中国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外经外贸公司与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各部委相应单位、联合公司和企业之间的经贸联系,促进边境贸易的积极发展。

 五、纲要的实施
  本纲要为两国有关机构确定了为发展相互合作而采取措施的方向。
  合作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有关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地方和经济、科研单位,根据各个时期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在签订相应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协议和议定书时确定。
  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两国主管部门对本纲要的实施。
  中国国家计委和苏联国家计委将促进两国有关部委实施本纲要,探索扩大两国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的新途径和方式。
  本纲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纲要于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雷日科夫
      (签字)                (签字)

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254号


山东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请示》(鲁保监发〔2010〕50号)收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均未对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及公估机构的分支机构许可证设定有效期,你局在颁发专业保险中介分支机构许可证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再设定有效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