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部分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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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部分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厅体法字[2002]600号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沿海主要港口,交通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部属各单位:

根据交通部《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1996年、1998年部分已获得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的企业,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复测和办理复验手续的产品(技术),其“公布证书”(名单附后)予以废止。

特此公布。

附件:废止的“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废止 公布证书 通知


抄 送 :北京汽车运输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原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北京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重庆监测站(原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重庆监测站)、云南(高原)监测站(原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云南(高原)监测站),中交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武汉水运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汽车节能》编辑部、《船舶节能》编辑部。



附件:
废止的“汽车船舶节能产品

(技术)公布证书”目录 序 号 名称/型号/牌号 公布证号 生产企业
1 汽车节能降污排气管(ZGH92型) 交节能证复(96)005号 湖北省利川市车辆配套厂
2 汽车旋风增压器(KC及KI系列) 交节能证(96)012号 北京高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 KZ—lX汽车化油器泵膜式节油器 交节能证(96)013号 襄樊市一汽运节能产品开发公司
4 XJ系列旋流式消音净化节油器 交节能证(96)014号 宝鸡市节能净化设备厂
5 HQD一3C霍尔电脑无触点汽车点火器 交节能证(96)015号 郑州豫星科工农贸公司
6 WGD无触点高能点火装置 交节能证(96)016号 浙江金华天龙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7 超灵霸减摩抗磨节能型添加(CLB01) 交节能证(96)018号 北京市超灵霸高级润滑油添加剂
8 节能减摩王润滑油(驰凯牌) 交节能证(96)019号 青岛飞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 天力燃油助燃剂(TL一 001汽油型) 交节能证(96)020号 哈尔滨市天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 JTHl02型强制怠速节油装置 交节能证(96)22号 福建省晋江晋通实业公司



序 号 名称/型号/牌号 公布证号 生产企业
11 奥林牌新型活塞环(节能型) 交节能证(96)023号 广西中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2 三杉牌QZ—A型汽油增效剂 交节能证(98复)001号 沈阳三山精细化工厂、沈阳三叶实业有限公司
13 安达牌AW一1型抗磨节能润滑油添加剂 交节能证(98复)009号 株州选矿药剂厂
14 ENVIRONMENTAL(环保)————依宝节油器 交节能证(98复)010号 广东三水市华鸿磁电有限公司
15 强化燃油增能器(NZ型) 交节能证(98复)011号 包头市德华新产品开发研究所
16 “豪发”Hi8金属润滑添加剂(润滑油添加剂) 交节能证(98复)017号 广东东莞市德通实业有限公司
17 SNJ一1型汽车净化节油器 交节能证(98)024号 南京东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18 剑云牌JS—A型高效节油净化器 交节能证(98)025号 江苏省丹阳市云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19 QJ一Ⅱ一NQR型载体式节油增动净化器 交节能证(98)028号 辽宁省华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0 QJ一Ⅱ一NCR型载体式节油增动净化器 交节能证(98)029号 辽宁省华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1 WB一1(武斌)溢流式高效节油净化器 交节能证(98)030号 北京武氏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2 MH--05型号氢发生器 交节能证(98)031号 深圳市永大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3 X—1R(马力精)润滑油添加剂 交节能证(98)032号 珠海华枫石油化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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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贸易关系并实现贸易多样化的愿望,看到自一九八四年贸易协定签订以来的贸易情况,并注意到在更加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的潜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九二年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方面期望从印度进口下列商品,其中部分商品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进口:(清单略)

 二、印度方面期望从中国进口下列商品,其中部分商品按以下数量/金额进口:(清单略)

 三、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旦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四、双方同意尽最大可能鼓励两国间的直接贸易。缔约双方同意推动双方在一些特定领域的互访并鼓励各自的贸易组织和商人探讨通过各种贸易和合作方式促进双边贸易的可能性。缔约双方还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较高的贸易额。

 五、本议定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双方将努力在有效期内完成同意的参考性数量/金额。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合同期满为止。

 六、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条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正本两份,用英文写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恰丹姆巴拉姆
     (签字)               (签字)

人事部关于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为积极引进和培养企业所需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企业技术创造和自主开发能力的提高,推动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经研究决定,在原企业博士后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有条件的企业扩大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报告和各申报企业《申请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报送人事部审批。



19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