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5〕2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山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文发〔2004〕42号),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企业技术进步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技改贴息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文山州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改善环境,优化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第四条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银行、社会和其他资金投向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全州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
第五条 坚持企业改革、改组和技术改造相结合,引导和促进企业横向联合、兼并重组,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及范围
第六条 对州确定的三七、冶金、建材、煤炭和农特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和列入省县域工业特色产业重点企业,以及州培育的大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精深加工项目。
第八条 在建或投入试生产,建设资金落实并产生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九条 扶持标准按项目银行贷款资金给予一次性适当贴息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项目业主。
第十条 对国家和省级已扶持过的技术进步项目,原则上不再扶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具体程序为:
1.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拟定资金补助请示,并附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借据凭证复印件,按要求上报。
2.县属企业由各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州经委和州财政局。
3.州属企业直接向州经委和州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经委和州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须持项目审批文件、有效贷款合同和借据凭证复印件到州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同时,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所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州财政。
第十六条 州经委要与各用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书,对企业新增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经济指标进行考核,保证资金用出效益。
第十七条 州经委、州财政局要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保证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对改变资金用途,达不到预期目标的,由州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经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经贸技〔2000〕44号、州财企〔2000〕67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布2012年车用汽油等3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2年车用汽油等3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对车用汽油、柴油、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等3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车用汽油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1家企业生产或销售的241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17930-2011《车用汽油》、GB/T 18351-2010《车用乙醇汽油(E10)》、GB/T 22030-2008《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DB 11/238-2012《车用汽油》、DB 44/694-2009《车用汽油(粤Ⅳ)》等标准要求,对研究法辛烷值、抗爆指数、铅含量、馏程、溶剂洗胶质、未洗胶质、诱导期、硫含量、博士试验、铜片腐蚀、水溶性酸碱、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有机含氧化合物、铁含量、锰含量、乙醇含量、密度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22家企业生产或销售的2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生产领域抽样28家28批次,1家1批次不符合标准要求;流通领域抽样213家213批次, 21家21批次不符合标准要求。
柴油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19家企业生产或销售的119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252-2011《普通柴油》、GB 19147-2009《车用柴油》、DB 31/239-2012《车用柴油》、DB 44/346-2006《车用柴油》、DB 44/695-2009《车用柴油(粤IV)》等标准要求,对色度、氧化安定性、硫含量、酸度、10%蒸余物残炭、灰分、铜片腐蚀、水分、机械杂质、运动粘度(20℃)、凝点、冷滤点、闪点(闭口)、十六烷值、十六烷指数、馏程、密度(20℃)、润滑性等18项指标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5家企业销售的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生产领域抽样31家31批次,全部合格;流通领域抽样88家88批次,5家5批次不符合标准要求。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等10个省、直辖市90家企业生产的134批次产品,主要依据GB 1684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标准要求,对标志(安全)、互换性、预防触电、机械强度、谐波、电源端子骚扰、灯功率、功率因数、颜色特征、初始光效/光通量、2000h光通维持率、能效限定值、能效标识、能效等级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30家企业生产的3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通报相关部门,并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职责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年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
及其企业名单
2.2012年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
企业名单
3.2012年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
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6日
附件.rar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1/P020130108587190159238.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