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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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3〕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宿迁市发放“投资乐园卡”试行办法

  为努力营造我市“亲商、安商、富商、便商、利商”的浓烈氛围,充分体现“诚信宿迁、投资乐园”的城市形象,本着强化人文关怀的原则,方便投资客商在宿迁生活工作,扩大我市对外知名度和吸引力,决定采取发放“投资乐园卡”的方式,以进一步提升软环境建设层次,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现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投资乐园卡”式样
  卡片统一参照银行卡式样制作,正面为持卡人照片、姓名、职务、编号、企业名称、使用期限,背面为使用须知。卡片分为绿红两种颜色,市外籍人员持绿卡,市内籍人员持红卡,绿卡和红卡持有人享受同等待遇。
  二、发放区域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宿城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并试行。
  三、发放条件
  建市以来外来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1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其中:房地产项目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投资大户);外来和市内用工300人以上的企业(用工大户);外来和市内上一年入库国税和地税总和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大户)。简称:“三户”。
  四、发放对象
  私营个体企业中,符合“三户”条件之一的企业中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1名,其中外商(指市外籍)企业中负责人可1―3名。
  五、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
  (一)政治民主
  1.在自愿的情况下,持卡人应邀可列席有关经济工作会议,了解经济工作政策。
  2.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3.在评选荣誉市民、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时,可推荐为候选人。
  (二)人身与财产安全
  1.持卡人的固定住所,除涉及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外,不得随意检查。需要检查的,有关单位要向市软建办审报备案。
  2.持卡人需要提供人身或财产安全保护时,公安部门首先派员到现场,及时提供合法保护。
  (三)行政服务
  1.持卡人可以得到引商单位或投资项目所在地、招商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等跟踪服务。
  2.持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和问题时,可直接向市领导或所在地领导反映,并获得快速处理。
  (四)道路交通
  1.持卡人驾车或乘坐所在企业自备轿车发生交通违章或一般、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部门不予扣车扣证,依法以最便捷方式处理放行。
  2.市公安局为持卡人开辟出入境“绿色通道”。办理各类证件、签证随到随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持卡的中国公民因私赴台一律免费办理有关证件、手续,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实行按需申领。
  3.持卡人及其企业的自备轿车被电子警察抓拍处理时,费用减半收取。
  4.持卡人可凭有效国际驾照或港澳台地区驾照享受上门教学交通法规服务,并免费换发宿迁驾照。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驾照因被盗、丢失、损坏需补领时,享受即到即办免费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持外省市有效驾照档案,享受免考试、免费换发宿迁同类驾照待遇。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驾照年审时,免收会员费,享受会员待遇。
  5.市交通局为持卡人开辟专门的客商缴费窗口,做到随到随办理,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客商有要求,提供上门服务。
  6.在养路费稽查过程中,持卡人凭卡一律免于检查,立即放行。
  7.持卡人的自备轿车,可以凭卡每月限购一张收费站通行月票(150元/张),在果园收费站、双庄收费站、顺河收费站、宿新公路叶庄收费站通用。
  (五)医疗保健
  1.确定宿迁市人民医院、宿迁市疾控中心和市妇幼保健中心为持卡人的定点医疗、保健单位。定点单位为持卡人分别建立健康档案。
  2.由市疾控中心和市妇幼保健中心每年为持卡人免费体检一次,跟踪进行预防接种,并进行相关医疗保健知识的培训和咨询。
  3.在市人民医院设立“客商医疗服务部”。持卡人就医时由导医人员全程陪同,帮助办理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手续,优先安排专家、专科诊治,并开展预约服务。设立条件优越的病房,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六)居留与子女入学
  1.持卡的外国人(含华侨、港澳台商、留学人员)可到市公安局免费办理自己、配偶及子女居留证和各类签证、证件。
  2.持卡的国内市外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可直接到县(区)公安机关治安(户证)部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暂住、边境通行手续,免收一切证件工本费。
  3.“投资乐园卡”试行区内公办高中对持卡人子女入学可照顾30分录取。
  4.持卡人子女到实验小学、实验学校、宿迁中学就读时,需收“择校费”的,按规定费用的三分之二收取。
  (七)家居生活
  1.对持卡人要求安装有线电视的,随到随办相关手续,网内用户24小时内安装和开通电视节目信号。对居住地有线电视网内的持卡人安装有线电视的,按规定应当交纳的4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只收取100元材料费。对持卡人要求维修有线电视的,优先安排。小故障24小时内排除,大故障48小时内排除,特大故障72小时内排除。
  2.持卡人申请安装生活用水,只收取安装工人工资、材料费和税金,其他管理费、利润等全免。因突发性事故抢修停水时,电话通知持卡人。
  3.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持卡人及时为其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及时为其提供江苏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持卡人自住房增容用电(8000瓦之内),办理“一户一表”,由市供电公司优先办理或派人上门服务,免收材料费以外的费用。
  (八)邮政通信
  1.持卡人申请安装自用固定电话,可优先选号,并免费赠送话机一部。在线路具备的地方,24小时内完成开通或移机工作。
  2.持卡人向宿迁电信公司申请上网,如条件具备,48小时内开通,免收接入费。
  3.为有邮政通信需求的客商免费安装信报箱,免收通邮服务登记费。
  (九)其他服务
  1.持卡人在市区国际饭店、嘉年华大酒店、万源宾馆、宿迁宾馆、金桥宾馆、中心大酒店和项里大酒店等7家星级旅游饭店住宿、餐饮,菜肴七折、住宿六五折(餐饮优惠不包括宾馆单独推出的特定促销项目、烟、酒和特价菜肴)。
  2.持卡人到市区旅游景点(马陵公园、宿北大战纪念馆、项里公园、黄河风光带、乾隆行宫、嶂山森林公园)参观游览,免购门票。
  六、申领、发放程序
  由企业或个人,带相关资料及一寸彩照两张,向市软建办提出申请,填写《宿迁市“投资乐园卡”申领表》。在园区的企业由园区负责初核,不在园区的企业由所在地软建办初核。初核后由市软建办集中将申领表送相关部门或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软建办统一发放“投资乐园卡”。
  七、使用管理
  (一)“投资乐园卡”从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使用,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根据情况重新核发,两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审核后可及时增补。
  (二)“投资乐园卡”配印持卡人照片,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复制,丢失后及时向市软建办申请补办。持卡人使用时要做到守法、文明、诚信。
  (三)市软建办负责“投资乐园卡”的制发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投资乐园卡”在试行区内的正常运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持卡人遇到特殊服务或优惠措施不落实的,可随时与相关机构联系,也可直接向市软建办反映(咨询投诉电话:4368110)。
  (四)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并严格遵照执行,凡阻挠“投资乐园卡”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贯彻落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要配合市软建办认真做好“投资乐园卡”申领审核工作。
  (五)“投资乐园卡”特殊服务和优惠措施由市软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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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印度发表《联合宣言》

中国 印度


中国和印度发表《联合宣言》(全文)


  2006年11月21日电 中国和印度21日在新德里发表《联合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联合宣言

  1、应印度共和国总统阿卜杜勒•卡拉姆阁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11月20日至23日对印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2、胡锦涛主席今天早些时候与曼莫汉•辛格总理举行了会谈,晚些时候还将会见阿卜杜勒•卡拉姆总统。副总统拜龙•辛格•谢卡瓦特先生、人民院议长索姆纳特•查特吉、人民院反对党领袖拉尔•克里希纳•阿德瓦尼先生将礼节性拜会胡锦涛主席。团结进步联盟主席索尼娅•甘地夫人将拜会胡锦涛主席。今天早些时候,外交部长普拉纳布•慕克吉先生拜会了胡锦涛主席。胡锦涛主席将在科学宫发表政策演讲,出席中印友好年纪念活动。胡锦涛主席还将访问阿格拉,在孟买出席商务峰会并发表讲话,并参加其他一些活动。

  3、两国领导人满意地注意到,近年来中印两国在双边及地区和多边事务中的合作都取得了全面进展。双方重申了两国总理2003年6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的宣言》和2005年4月1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体现的中印关系未来发展的共识和基本原则。

  4、双方一致认为,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印关系具有全球和战略意义。两国都致力于抓住历史性机遇寻求发展。双方欢迎并积极看待对方的发展,认为对方的发展是对亚洲和世界和平、稳定和繁荣的积极贡献。双方一致认为,两国面临着共同发展的光明前景,两国不是对手或竞争者,而是互利合作的伙伴。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有足够空间实现更大规模的共同发展,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各自作用,同时关注彼此的关切和愿望。中印有着相似的世界观,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同它们作为发展中大国所发挥的作用相一致。在当今全球化形势下,随着两国在所有重大问题上的参与力度和作用日益增大,中印伙伴关系对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挑战和威胁至关重要。作为正在形成中的多极化国际秩序中的两个主要国家,中印同时发展将对未来国际体系产生积极影响。

  5、为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促进中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挖掘各领域合作的巨大潜力,将中印关系提升到新水平,两国领导人致力于追求以下“十项战略”:

  一、确保双边关系全面发展

  6、双方决定共同努力,保持近年来中印关系的积极进展和全面合作势头。

  7、双方同意,两国领导人将利用双边和多边渠道进行经常性会晤。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政府、议会、政党间的高层交往,为扩大两国全面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8、为保持、推动和促进两国间更广泛的交流,中印将分别在对方国家开设新的总领馆。中国将在加尔各答开设新的总领馆,印度将在广州开设新的总领馆。双方就悬而未决的印度驻上海总领馆房产问题达成了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这是一项积极进展。

  二、加强制度化联系和对话机制

  9、为加强协调与合作,更好地理解对方在重要的国内、地区及国际事务上的政策和立场,双方将加强两国政府在不同领域和层次的制度化联系。两国相关部委和组织将在现有对话机制下加强交流,激活尚未定期召开的机制。访问期间两国签署了《中印外交部合作议定书》,就是朝着这一方向迈出的重要步骤。

  三、巩固贸易和经济交往

  10、双方一致认为,中印全面经济和贸易关系是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双方决定,将努力使双边贸易额到2010年实现400亿美元。为保持和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合作,双方将共同努力扩大贸易范围,消除现存障碍,以最大限度发挥两国经济中现存和潜在的互补优势。为此,双方高度重视通过有关机制,尽早实施2006年3月两国部长级经贸科技联合小组作出的决定,包括联合研究小组的建议。研究中印区域贸易安排可行性和收益的联合研究小组将于2007年10月之前完成有关工作。

  11、双方对访问期间签署《中印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表示欢迎,认为协定将为鼓励和促进两国间更大规模的投资提供制度和法律基础。

  12、中方邀请印方参加2010年上海世博会,印方感谢中方邀请,表示将积极支持和参加上海世博会。

  四、拓展全面互利合作

  13、双方同意,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关系全面发展中的积极趋势,充分挖掘贸易、工业、财金、农业、水资源、能源、环境、交通、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卫生、教育、媒体、文化、旅游、青年事务和其他领域的合作潜力。

  14、双方同意,全面落实2006年1月《中印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的条款,鼓励两国企业间的合作,包括在第三国联合开采和开发油气资源。

  15、鉴于两国在信息通讯技术领域具有互补优势,双方同意通过更密切的政策对话和促进两国企业间的合作,包括在第三国合作,加强在这一领域的互利合作。

  16、双方决定全面落实《中印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强在农业和农村发展,包括食品安全方面的经验交流,并同意为促进双方农产品贸易,早日就农产品标准进行交流和磋商。

  17、双方同意建立专家级机制,探讨就双方同意的跨境河流的水文报汛、应急事件处理等情况进行交流与合作。正在进行的中方向印方提供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和朗钦藏布/萨特累季河水文资料的做法已经被证明有助于预报和缓解洪水。双方同意继续举行磋商,以早日就帕隆藏布江和察隅曲—洛希特河达成类似安排。

  18、双方将通过双边和多边渠道,就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加强磋商。加快野生动物保护合作,特别是进一步推进老虎保护合作。

  五、通过防务合作逐步增进互信

  19、防务领域的交流有助于两国国防部门间建立互信和增进相互理解。双方将全面履行2006年5月29日签署的《中印国防部防务领域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为两国防务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制度框架。

  六、寻求早日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

  20、双方致力于通过和平途径,以公平、合理和双方都能接受的积极方式解决悬而未决的分歧,包括边界问题。同时确保这些分歧不影响双边关系的积极发展。

  21、中印边界问题特别代表已经采取步骤,并将继续努力,争取在2005年4月11日签订的关于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协定的基础上解决边界问题。边界问题的早日解决符合两国的基本利益,因而应将其视为战略目标。特别代表将早日商定一个适当的框架,以便最终一揽子解决边界问题,包括中印边界各段。在边界问题解决之前,双方将根据1993年、1996年和2005年协定的规定,保持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22、在特别代表会晤的同时,中印边界问题联合工作小组应加快工作,包括澄清和确认实际控制线和落实建立信任措施。双方同意,在已商定的参数基础上,尽早完成交换标明各自对整个实控线走向认识的地图的进程。

  七、促进跨边境联系与合作

  23、双方将在中印边境地区共同商定的地点促进跨境合作,将两国边境从划分两国的界线变为联系合作的桥梁。在这一背景下,中印边境贸易具有重要意义,包括近期恢复的通过乃堆拉山口的边境贸易。双方将加强现有的边境贸易,同时继续探讨在中印边境地区增开贸易路线的可能性。

  24、双方对孟中印缅地区经济合作论坛建议组织的加尔各答—昆明(经过孟加拉国和缅甸)公路汽车赛表示欢迎。

  25、中方将为印度香客赴神山圣湖朝圣提供更多便利。双方将探讨增开一条朝圣路线的可能性。

  八、促进科技领域合作

  26、双方认为中印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优先地位,创新是双方共同努力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双方应在科技领域建立中印伙伴关系。双方欢迎在科技领域建立的中印部长级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这是双方在指导、协调和促进双方科技合作方面迈出的积极步伐。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联合开展合作:(1)地震工程学(2)气候变化和天气预报(3)以先进材料为主的纳米技术(4)以生物纳米为主的生物技术和制药。合作框架既包括两国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也包括双方的企业。

  27、考虑到对于中印双方,扩大民用核能项目是保证能源安全的国家能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同意在遵循各自国际承诺的同时,促进在核能领域的合作。作为拥有先进的科技能力的两个国家,双方强调进一步加深双边以及通过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反应堆等多边项目合作的重要性,并加强在相关学术领域的交流。

  28、中印在空间技术上都取得了进步,双方重申致力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双方同意加强在为和平与发展目的利用空间技术方面的合作,包括卫星遥感,卫星通讯,卫星气象和卫星发射服务等。双方还将积极探讨在空间技术应用方面的合作,例如灾害控制和远程教育。为此,双方将全面落实中印于1991年12月和2002年1月签订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谅解备忘录规定。

  九、增进文化关系,培育民间交流

  29、中印两国人民悠久的文化交往为两国持久友谊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为重温这些历史联系,为其注入新的活力,双方采取了多项举措,包括尽早完成在河南洛阳修建印度风格的佛教寺庙和在那烂陀修复玄奘纪念堂。这些举措将进一步巩固两国间的文化联系。双方同意加强在宗教和文明遗产领域的合作,并就在中国佛经数字化和通过在地区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一所国际大学将那烂陀重建为学术中心等方面的合作事宜进行探讨。为更好地加深对两国文化的了解,双方决定在中国举办“印度节”,在印度举办“中国节”,并使用共同徽标。具体事宜由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30、为进一步促进中印学术交流,双方同意推动建立“中印交流基金”,基金的具体模式将通过双方磋商制定。

  31、访问期间签署的新的教育交流计划将进一步加强中印教育领域的合作。

  32、双方还同意制定青年代表团交流五年计划。鉴此,中方今后五年将邀请500名印度青年访华。

  33、为积极促进中印旅游,双方将以共同的徽标在2007年组织“中印旅游友好年”,并采取其他举措,包括中国国家旅游局在印度开设办事处、印度在华开设旅游办事处、改善航空联系、继续简化签证手续。

  34、双方欢迎两国地方政府为促进民间交流开展的合作。

  十、扩大在地区和国际舞台上的合作

  35、双方将就亚太和国际安全环境经常性交换意见,并就双方共同关切的紧迫问题进行积极磋商,协调立场,为和平解决此类问题做出积极贡献。双方还将就涉及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问题进行经常性磋商,包括地区海上安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相关材料和运载工具的扩散、流行疾病、自然灾害、武器非法走私、毒品和人口贩卖以及环境恶化等。

  36、双方积极看待中印俄三方对话机制,同意进一步充实在这一机制下的交流与合作。

  37、双方认识到恐怖主义作为危害人类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存在的正当理由。双方谴责任何表现形式的恐怖主义,同意继续深化和扩大中印反恐对话机制。双方将加强双边和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切断恐怖主义与有组织犯罪、非法武器和毒品走私之间的联系。

  38、双方承认联合国在促进国际和平、安全与发展方面的中心作用,重申加强联合国体系的决心。联合国的改革应是全方位的,应确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安理会中代表性的平衡,提高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工作效率。双方应就联合国改革包括安理会改革进行磋商。印方重申其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愿望。中方高度重视印度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39、鉴于能源安全对于产油国和消费国均是关键的战略性问题,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安全、稳定并能惠及整个国际社会的国际能源秩序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将就促进全球能源结构多元化和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展开双边和国际合作。两国的能源需求是建立稳定、可预见、安全和洁净的未来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全球能源体系应该考虑到并满足两国的能源需求。在此背景下,应以创造性和前瞻性的方式推进国际民用核能合作,同时应维护国际防扩散原则的有效性。

  40、双方致力于防扩散的目标,并同意扩大两国在相关领域的双边和国际合作。

  41、作为拥有相对成功经验的两个发展中大国,中印拥有共同的特殊责任,保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在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秩序中的利益,帮助发展中国家从全球化的积极面中受益。鉴此,双方将在北京和新德里分别举行由两国财政部共同主持的国际研讨会,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共同分享两国的发展经验。

  42、双方同意加强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合作。两国支持建立一个公平、合理、平等、透明、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早日恢复多哈回合谈判,决心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作为20国集团和33国集团的创始国,两国决心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与协调,以发展为核心,确保早日恢复多哈工作计划谈判。

  43、双方认识到区域一体化是正在形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特征,同意加强两国在地区组织中的协调,探讨实现更为紧密的亚洲区域合作的新架构。双方积极看待对方参与亚洲跨区域、区域和次区域合作进程,包括参与东亚共同体的进程。鉴此,双方同意在东亚峰会开展紧密的合作。印方欢迎中方成为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观察员。中方欢迎印度成为亚欧会议成员。双方同意在上海合作组织内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扩大合作。

  44、印方忆及印度是最早承认一个中国的国家之一,其一个中国政策没有改变。印度表示,将继续遵守一个中国的政策。中方对印方立场表示赞赏。

  45、印方重申,承认西藏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不允许西藏人在印度从事反对中国的政治活动。中方对印方立场表示赞赏。

  46、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广州和加尔各答设立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印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馆房产问题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印度出口检验委员会关于铁矿石检验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大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印度远期市场委员会商品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党校与印度共和国公共行政管理学院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印度共和国环境与森林部关于林业合作的协议》;

  《中国农业科学院与印度农业研究理事会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印度共和国人力资源开发部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印度共和国考古局关于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

  47、双方相信胡锦涛主席对印度的成功访问,使2006中印友好年庆祝活动达到高潮,促进了两国的相互理解与信任,有助于充实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给双边关系带来实质性的提升。双方认为,该联合宣言为中印关系的持续发展和多样化提供了宝贵蓝图,也充实了两国战略合作。

  48、胡锦涛主席邀请阿卜杜勒•卡拉姆总统和曼莫汉•辛格总理访问中国。印方愉快地接受了邀请。具体访问日期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1992年8月28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分配进入各有关高等院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有关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财政年度拨给有关学校,实行“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其具体标准及管理规定如下:
一、生活费
1.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发给每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每月的伙食费用及有关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另加发30元的伙食补助费。对在广东、福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七省(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发给适当的地区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广东、福建每人每月30元,其他五省区每人每月10元。
3.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生活费发至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奖学金生,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的,不再收回。奖学金生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其生活费照常发给,但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其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4.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或结婚、生育的,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开支,均由派遣方或奖学金生本人自理。
5.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二、安置费
6.奖学金生抵华后,由学校发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费,主要用于支付留学生抵华后的一些必要的安置费用开支,具体标准为:来华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的(含一学年)奖学金生发给100元;来华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的,发给60元。
三、冬装补助费
7.对来自热带、亚热带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奖学金生,来华第一年可由学校按每人2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冬装补助费;分配进入东北、西北地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入学第一年,加发100元冬装补助费。
四、医疗费
8.奖学金生和享受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医疗费(含门诊、住院医药费及住院、转院治疗或疗养的交通费)和体检费统一按每人每月35元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统一掌握。
9.奖学金生和享受免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的门诊医药费、必要的体检费、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住宿费及住院、转院治疗或疗养的交通费由学校在统一掌握的医疗费中开支。门诊挂号费和住院伙食费由留学生本人自理。留学生需住院治疗时,应安排住一般外宾病房。
10.留学生镶牙、补牙、拔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的一般性慢性疾病,其费用由留学生本人自理。留学生因违犯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由肇事的留学生自理,不得在医疗费中开支。
11.自费留学生和不享受免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自理。其收费标准应与奖学金生相同。
五、假期活动费
12.为增进留学生对我国的正确了解和友谊,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可利用假期集体组织奖学金生到外地参观旅行,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星期。参观的城市和地点不宜多,相互之间的距离要近些,应本着注重政治影响效果、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就近安排。
13.奖学金生假期活动费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预算标准为:规模在50人以上的,每人每年300元;规模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每人每年350元。参加集体旅行的奖学金生,其交通、住宿及旅游点门票费由学校负担;伙食费由留学生本人自理。不参加集体旅行的奖学金生,学校不发给假期活动费。
14.享受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和自费生要求参加集体旅行的,所需费用均由留学生本人自理,收费标准由学校酌定。
15.对留学生旅行期间的食宿、交通等安排和收费,应按对外国人最低一档的标准办理。留学生应尽可能住学校的宿舍或招待所,无此条件的,可住普通宾馆,每间可住2至3人。车船交通费可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硬卧票)、轮船三等舱开支报销。
六、宣传、招待费
16.宣传费系指学校为留学生阅览室订购报刊,组织留学生文体活动、参观、联欢和其他友好活动的费用。各校按每人每月20元编列预算,留学生人数不足20人的,可在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内开支,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17.留学生开学、毕业和每年中国国庆、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根据有关领导部门通知举行活动时,留学生所在学校可酌情举行小型茶会或招待会。茶会和招待会标准按与会人数计算,茶会每人每次5元,招待会每人每次15元。参加此类活动的我方人数要从严控制。
18.留学生到学校人员家中做客,一般不招待吃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家餐招待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安排家餐招待。具体补助标准为:每邀请一名留学生可补助10元,但安排一次家餐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80元;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或因工作需要时,经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安排留学生进行家访活动。每请一名留学生,可补助5元。平时家访,不予补助。
七、教学、专业实习费
19.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如需聘请校内外教师担任教学辅导时,可参照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酬。
20.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包括奖学金生、享受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和自费生)进行实习,实习费用开支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21.留学生本人提出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均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八、旅费
22.留学生来华、结业回国和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留学生本人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3.来华和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出入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旅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自理。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4.奖学金生,根据教学安排在我国境内转学的城市间旅费,由转学前所在学校按上述规定开支报销。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5.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留学生国际旅费的,由所在学校于留学生离校前两个月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购买。
九、陪同工作人员的补贴费
26.由学校组织留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派教师和工作人员陪同,但陪同人员的人数应从严掌握。由学校组织20名以下留学生参观旅行时,可派1至2名人员陪同;如组织20名以上留学生参观旅行,陪同人员的人数不应超过3人。
27.陪同留学生参观旅行、专业实习人员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均按学校所在地的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他
28.留学生入校后,需要添置或更新设备的费用,学校在下达的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
29.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奖品或奖状,所需经费由留学生经费中开支。
30.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实行。过去颁发的有关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