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出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06:52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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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出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出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 证监会计字[1999]8号)


  最近,我们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在实施配股过程中,存在国家股股东及其他大股东承诺的配股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投入的股份特别是以实物资产投入的股份不到位或不能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中介机构在资金明显不到位的情况下仍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众投资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虚假出资和虚假陈述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请各上市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凡存在大股东资金不到位、公司股本不实问题的,必须立即解决。

  一、此次自查的内容包括本公司在历次增资扩股、配股、资产重组及公司设立时参与出资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在公司筹资活动中已经承诺按公司的募集资金方案以一定数量的资金或实物资产出资,但到缴款截止日期其承诺的出资未及时或未全部到位或未及时办理实物资产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经自查确实存在大股东资金不到位情况的,要积极与相关的股东单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按原方案承诺的资金全部到位。需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应按照产权清晰的原则尽快办理。此项工作务必于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结束。

  三、到中期报告公告截止日期,如本通知第一条所列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必须在中期报告中如实反映,说明情况和原因以及准备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上市公司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公司未到位资金的数量、时间、股东名称、未到位的原因、中介机构的披露情况、这次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资金到位的时间及其他有关内容。总结报告于八月底以前报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于九月二十日前连同上市公司的总结报告一式两份报证监会会计部和上市公司监管部。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督促各上市公司高质量地完成这项工作,必要时帮助上市公司做好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六、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原来存在的资金未到位问题仍未解决或出现新的资金未到位情况的,证监会将在分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查处。

  请转发辖区内各上市公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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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1980年1月1日,铁道部

为了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字(1978)234号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精神,拟订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为了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纳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国家投资安排的和各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的基本建设总投资、大中型项目投资和新增生产能力,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由铁道部掌握管理。基本建设生产有关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安排项目和投资,生活有关小型项目一般地由铁道部安排投资额,具体项目由各单位负责安排管理。为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新建及扩建铁道部属局、院、厂、校(包括铁路分局、工程处)的机关办公楼、新建简易招待所、简易俱乐部、游泳池必须报经铁道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纳入计划。
二、调查研究,综合平衡
调查研究,综合平衡是基本建设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各局、院、厂、校领导应组织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包括基建、设计部门)定期地或专题地对管内的各项设备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累和掌握各种基本情况,研究制定如何多快好省地提高运输、生产能力的各种措施,提出方案和计划,工程部门(或施工单位)还应对施工项目进行调查研究,为安排好施工进度,制定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要加强综合平衡工作,从实际出发,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好铁路运输与国民经济之间,铁路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生产和建设,重点和一般,生产和生活,当前和长远,需要和可能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家的财力物力,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多快好省地完成铁路基本建设计划,以适应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对铁路的运输需要。
三、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采取“两上两下”的办法,即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布置编制计划建议;各单位按铁道部规定的时间上报基本建设建议计划;铁道部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于年前制定铁路基本建设计划下达给铁路各单位;各单位根据铁道部下达的计划,编制本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下达基层单位,并报铁道部核备。
基本建设计划经过批准下达后,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
各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属于部安排的项目,由于情况的变化,需要加快进度,或推迟建设,或增减项目时,需要写明理由报部,经平衡后,由部下达调整计划。各单位负责安排的项目,需要调整时,在规定的投资限额之内自行调整。
四、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各级计划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计委、建委制定的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在制定计划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凡是没有批准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能列入当年的基本建设计划。
要加强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大中型的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编制计划任务书,报国家计委审批。由部指定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各局、院、厂、校和部直属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报部审批。其他小型项目由各局、厂、院、校负责审批(编制审批办法见附件)。
各级计划部门应参加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依据是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如有变更,应补报计划任务书,由原批准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大中型项目由铁道部鉴定委员会审查,重点建设项目报请国家建委审批;部指定的小型项目,由各局、厂、院、校组织审查,报部核备。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内容及总概算编列基本建设计划。施工设计预算不得超出概算,如有超出,应作出分析,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五、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
各级计划部门必须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全面、均衡、质量良好地完成基本建设计划。要求各单位于当年七月提出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年度报告在次年一月份提出。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统计报表,对大中型项目应按单项工程进行统计分析。
在计划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计划纪律,反对弄虚作假,对于违反计划纪律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任何单位,任何人,由于违反计划纪律而发生的损失都应由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承担责任,严重者要给以处分。各级干部和职工,特别是计划经济人员,对于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应进行抵制和斗争。对于遵守计划纪律、按计划办事、向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厦门市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标准划分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标准划分试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适应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住房供应政策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主要是指一个家庭夫妻双方收入之和。
第三条 我市双职工年家庭收入为上年年人均工资水平的六倍以上(我市1998年年人均工资水平为1.28万元),用四年的家庭收入,能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中高档商品住房的,为高收入职工家庭;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上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双职工家庭收入的,为? 畹褪杖胫肮ぜ彝ィ唤橛诟呤杖胫肮ぜ彝ズ妥畹褪杖胫肮ぜ彝ブ涞奈械褪杖胫肮ぜ彝ァ? 1999年度,厦门市双职工家庭上年工资收入在7.68万元(含7.68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职工家庭;在7.68万元以下,9120元以上(含9120元)的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9120元以下的,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
第四条 职工工资收入按照市统计部门规定口径核定。
第五条 我市双职工家庭以外的居民家庭收入标准划分参照第三第执行。家庭收入按税务部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口径核定。市政府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家庭即最低收入家庭。
第六条 我市职工、居民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划分标准适时调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