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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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科[2001]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五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行业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建设行业技术创新能力,对于发展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行业创新体系,全面提高建设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建设行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建设科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九十年代以来,建设科技工作在研究制定科技政策,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机制,提高科技攻关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0年建设部制定颁发了《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政策要点》,1995年颁布了《建设部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部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各地的建设科技工作坚持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在住宅产业化、水工业、城市防灾减灾、计算机应用技术等领域取得了一批重大的科技攻关成果,预应力、减震隔震、大跨度空间结构等技术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科技体制改革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力度明显增强,全国范围的建设科技推广网络基本形成,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日益活跃,有力地推动了建设事业的发展。

  2、建设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仍然偏低,与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建设系统的行业大部分属于传统行业,产业化程度低,技术基础相对薄弱。当前,科研与生产相脱节的建设科技传统体制逐渐打破,但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适应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的能动、高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形成。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够、科技投入不足、科技政策不配套、科技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是束缚和制约建设科技进步的主要障碍。

  3、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对建设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建设事业承担着繁重的任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对建设科技的发展也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建设事业发展的全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胆改革,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切实发挥科技进步的动力作用,加速提高建设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实力。

  4、加强技术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走跨越式发展道路。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强行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既要注重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实现建设行业高新技术领域的局部突破;又要注重应用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产业,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从整体上促进建设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行业创新体系

  5、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创新体系。技术创新是建设行业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要以改革为动力,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活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建设行业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建设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建设行业创新体系主要包括:以企业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系统;以相关大专院校和专业科研机构为主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系统;以政府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为主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调控系统;以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的教育、咨询、培训机构为主的中介服务系统。

  6、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企业要制定技术创新规划和具体措施,逐渐增加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健全技术开发中心及相应的机构,成为行业技术创新的骨干,在此基础上择优组建国家级或部级企业技术中心。要把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产业等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要把企业技术进步状况和技术创新能力、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水平、技术装备国产化率、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等,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指标,纳入到企业资质审查、工程招投标和优质工程评定工作中,形成鼓励和促进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的机制。

  7、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要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和扶持科技型企业,鼓励科研院所和设计单位在改制为科技企业后,加入大型企业集团或与生产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双边、多边的多种形式的技术协作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广泛参与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8、建立覆盖全行业的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体系。要依托条件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组建国家级和部级工程技术中心,使工程技术中心成为面向全行业,以研究开发行业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为重点的技术开发基地。要继续巩固强化已有的工程技术中心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在建筑节能、信息技术、建筑用钢、化学建材等领域,依托大中型科技先导型企业,组建国家级和部级工程技术中心,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作用。

  9、扶持和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建设行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建设行业技术评估、技术经纪、信息咨询服务等机构的引导与管理。要打破传统的部门界限,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则下,鼓励和支持具有人才优势、资金优势和品牌优势的民营企业加入建设行业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活动,为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地参与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竞标提供政策与制度保障。要结合建设行业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三、加大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力度,提升传统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10、注重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嫁接,推进建设行业信息化进程。要加大建设行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大力推进建设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化进程。建设行业的各个产业领域和生产环节以及企业都要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和创新。积极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开展数字化系统总体设计与关键技术创新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数据标准规范和采集更新规范,开发城乡规划、房地产、建筑业等应用软件系统,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数字化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国范围的建设行业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权威的信息服务。

  11、加速技术改造,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要积极引进和推广适合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先进适用技术,在消化吸 收的基础上,研究开发适应不同地域特点的功能优、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业化建筑体系和成套技术。要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体系,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建筑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要积极开发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机械与装备。重点抓好可靠性技术及基础零部件、机电一体化技术与智能化控制装置、地下工程及水下和高空特种施工机械等的研究开发,大幅度提升建筑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12、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市政公用企业的技术改造,大力推广智能化技术在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借鉴发达国家现代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的先进技术,研究适合国情的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重点开发大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要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供暖系统分室控制、分户计量技术和设备。引进先进的供水技术,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消除供水环节的二次污染,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和用水效率。

  13、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要对住宅建设中的通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及产品进行系统整合和集成研究,提高技术产品的成套率,并通过示范工程和产业化基地建设,加速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营造安全、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要重点开发新型住宅结构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住宅节能体系及新型建筑材料,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住宅关键技术和配套设备。到2005年,要使我国住宅建设的劳动生产率由现在的年人均竣工 20多平方米提高到30平方米以上。到201O年,使我国的住宅产业技术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实现重点领域的技术突破

  14、大力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实现建筑节能产业化。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严格实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加强原有建筑的成片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通过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组合,逐渐形成技术开发系列化、材料产品标准化、生产应用规模化的建筑节能产业。到20O5年,住宅建筑全面实现节能50%的目标。

  15、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技术集成,建立完备的水工业体系。要以建立完备的水工业体系为目标,加强水工业的技术创新。要以工程建设为龙头,重点研究开发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新工艺、新技术的综合开发和集成化应用水平,大力发展水工业材料加工和设备制造,扩大产业规模,提高成套化生产能力,实现产业化。争取到2005年,使我国的水工业产品技术达到九十年代末期的国际水平,并在2010年左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

  16、开发数字化应用技术和商品化专业软件,积极培育建设信息产业。要以加速产业化发展为目标,重点开发建设行业信息化、数字化关键技术,着力培育集成化专业软件的开发生产能力,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信息产业。在进一步开发应用3S(GIS,GPS和RS)城市规划建设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规范化应用系统,建立对地观测、数据采集、图形处理和分析等系列化的软件产品生产体系。要加快自主开发建筑智能化技术,大幅度提高工程应用软件产品和智能建筑器件部品的国产化率。到2005年,力争使智能建筑用器件部品的国产化率达到 5 0%,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计算机专业应用软件和智能建筑系统集成软件的国产化率达到 8 0%以上,并初步形成产业化规模。

  17、完善化学建材产业体系,进一步推进化学建材产业化进程。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积极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化学建材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化学建材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和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发展塑料管道、塑料门窗、新型防水材料、建筑涂料为重点,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大力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积极拓展应用市场。要加强对化学建材产品生产开发和应用的引导,逐步调整产品结构,注重产品的系列化、配套化和规模化生产,加快化学建材产业化发展步伐。到2005年,使化学建材主要产品品种和质量基本满足市场需求,化学建材生产、检测和施工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普遍达到九十年代末期国际先进水平。2010年,实现化学建材产品品种齐全、质量优良、满足市场需求,化学建材产业的整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当时的国际先进水平。

  18、提高城市环卫技术装备水平,大力发展环卫产业。要大力研究开发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设备,重点开发垃圾焚烧炉成套技术设备、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技术和专用材料、固体废弃物分选技术和设备、垃圾衍生燃料技术与工艺设备等,积极开展利用生物工程技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适用技术与成套设备的研究,同时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力度,逐步形成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综合化、集成化专用设备制造和产品生产能力。到2005年,要使环卫产业初具规模,到2010年要争取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卫产业体系。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19、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知识产权和收益保护机制。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建设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从其近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划出一定份额,设立技术股,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创新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或参与成果转化项目。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管理决策人员,并可确定一定比例的股本金作为主要决策人员和骨于技术人员的期权股。由企业、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可以从成果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职务完成人。由科技人员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可连续3-5年从项目的年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员和转化人员。

  20、充分调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新机制。要进一步推进科技投入体制改革,建立企业、社会、政府相结合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新机制,扩大建设科技投入总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选择推荐一批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对行业发展有带动作用,有显著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争取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投入主要用于行业发展共性、关键性、前瞻性的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以及对公益性、基础性项目予以扶持。产业化前景好、有市场收益能力的研究开发项目,以企业投入为主。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要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企业内部的技术研究开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1、改革科技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要进一步改革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要积极推行课题制,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建立重大科研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积极探索科研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中介评估机构的作用。科研院所和勘察设计机构转制为企业后,要继续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

  22、积极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设科技队伍。要为建设行业骨干科技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创造一种尊重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氛围,形成相对稳定的科技骨干队伍,确保转制过程中行业骨于科技队伍的稳定。要注重选拔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科带头人,形成完整的行业技术人才梯队,努力造就一批能够跟踪世界先进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管理人员队伍,尽快完善在职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技术素质。

  23、面向国际市场,积极拓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要增强企业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瞄准本行业的国际先进技术水准,明确赶超目标,立足国内市场、进军国际市场,多层次、全方位地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通过合作增强实力,不断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积极申请政府间和民间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争取不同方式的援助。要组织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考察和进修培训,了解和掌握当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

  24、建立健全建设行业技术市场体系,完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机制。要积极探索市场机制与政府导向相结合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机制,建立健全推广网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科技推广机构。要依托已有的各级建设科技推广机构,积极培育各类建设技术市场,创办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建设技术市场。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速建设行业新技术的传播扩散,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建设科技工作

  25、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资源条件、技术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力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建设科技工作的组织管理。要强化建设科技工作体系,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使科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增强融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增加建设科技资金投入。

  西部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发挥地域优势,与发达地区建立广泛的联合,吸引人才,引进技术和资金,以解决本地区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26、加强战略性、基础性研究工作,提高管理决策水平。要针对建设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建设行业科技政策理论研究,提高指导行业科技发展的理论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编制与实施,针对本地区的特点,通过系统的调研和战略研究,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战略目标和重点,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对策措施。

  27、完善科技法规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结合建设行业的具体情况,抓紧制定与国家政策配套的行业科技法规,进一步健全建设行业科技法规体系。要及时修订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尤其要加紧制定颁布新兴科技产业的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充分发挥技术标准规范在推动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规范技术推广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效应。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打破地方保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和落后技术与产品的限制淘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全国性技术市场,保障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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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

(2008年12月17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推动特色文化名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以及其他文化服务和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业。

第四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坚持开放性和文化多样性;坚持弘扬优秀文化,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注重交流合作,维护文化安全;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制度,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设立文化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和重点项目等进行咨询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保障公民享受、参与、创造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权益。

第九条 鼓励依法开发和利用本市各类文化遗产,形成产业化。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民间、社会力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第十一条 培育繁荣、活跃、有序的文化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和多元投资机制,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方针,鼓励集体、个人和外商参与文化产业市场的建设和开发。





第二章 引导扶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将文化产业的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引导、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方特色文化产业目录,整合地方特色文化资源,推动地方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技术平台,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形成统计指标体系,公开统计信息。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特色文化企业和培养文化产业人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成立各类文化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在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和古城发掘中,优先考虑文化产业发展用地,并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借助多种方式和技术进行文化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发挥文化资源优势,促进历史文化旅游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并将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管理工作规划。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文化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联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

鼓励有条件的专业研究机构开展文化产业研究,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业协会和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文化产业。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收购、兼并、特许经营、项目招标等方式,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并享受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依法创办中小文化企业。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为中小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展文化相关产业,推动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 市场培育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宣传,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产业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引导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优势文化企业,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

第三十五条 培育文化消费市场,引导、鼓励公众文化消费,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推进利用高新技术成果发展文化产业。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文化企业的,除享受文化企业的优惠待遇外,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发民间演艺项目和资源,发展民俗文化、民间艺术、历史文化产业。

开展文化艺术普及活动,培养公众的文化消费意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大师及传承人收徒授业。以师承关系学习民族、传统技艺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章 服务保障与交流合作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引导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文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文化设施。

第四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化产业的政策,编制并公布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目录,公开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办理程序,为文化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行业协会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渠道,培育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开展对外文化贸易。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业务,开展生产、经营、展销和商业演出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并在创意策划、研发设计、出国参展、知识产权保护、境外投资、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国内外文化产业博览会、影视节、出版物展销活动等平台,扩大对外贸易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范围问题
瑞安市工商局黄宗华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它运用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机关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有所区别。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自身特有的优势,能够有效地弥补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能够使相对人权利得到更直接、及时、全面的保护。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众所周知,《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是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件》颁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规中给予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现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复议范围与《复议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然而由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工商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以下)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是不同的,故而,县级工商机关与其上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县级工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即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县级工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管理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在复议尚未终结期间将我局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无论是将我局或将市场所列为被告,诉讼结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滥用了诉权。瑞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我局市场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局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可以视为我局行政行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会的复议申请本属错误,将我局列为被告没有什么不妥。应当指出,我局提出答辩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当重视的,经多次研究并经多方请示,才作出开庭审查的决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现阶段审判机关的普遍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工商所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尽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县级工商机关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国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工商所行使了何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当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工商机关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因此,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提出。这样才是《复议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会诉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例,尽管拆除摊拉不是我局市场管理所的权限范围,但既然市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况作出了拆除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无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都应该是市场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完全体现了《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很难想象,假设我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将朱?基总理告上法庭是怎样的一番法律奇观。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除直接规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一种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处罚种类和幅度,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这种原则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必须经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为谁,实践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认为,派出机构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且在行政关系上和业务关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领导关系,为了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对该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县级工商机关依法批准工商所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辖工商所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相对人不服此种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县级工商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能直接以县级工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其次,即使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去,批准工商所可以就某个案件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等于说,这个行政处罚是由县级工商机关决定的。从法律上来说,"决定"和"批准"是由本质区别的。"决定"意味着工商所在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中丧失了决定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在"批准"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义,而非工商局名义;第二,县级工商机关并没有对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只不过起着许可工商所某种建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原则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对工商所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比较复杂。如《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而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决定。但罚款一千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如果某工商所在查处无照经营时,既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又只对相对人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复议机关到底为谁?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应分别而论:1、相对人只对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显然只能是县级工商机关。2、相对人既不服行政处罚,也不服查封、扣押措施,但直到处罚决定作出后才提起行政复议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因为,复议机关保护的是相对人的最终利益,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一旦被确认为违法或不当,那么,由查封、扣押措施造成的损失应当一并赔偿。如果查封、扣押措施没有违法或不当,而仅是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的,显然,相对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无论向哪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都意义不大。同时按照我国《复议法》规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时,一不能越级申请,二不能同时向两个部门申请,更不能向二个有层级关系的部门申请,三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完整性来说,也不应当将一个案子拆为两半。为充分体现《复议法》对相对人及时、便民、全面的保护原则,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是最适合的。3、如果相对人仅对查封、扣押措施不服,那么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这与第二种情形中的查封、扣押措施应有所不同。尽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都是为了实现工商所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但相对人要求保护的标的显然不同。一种是相对人认为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一种是相对人认为查封、扣押的措施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两者具有明显区别。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时,不仅要充分掌握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还要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要求和目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新的重大举措。理顺和明确县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必将进一步发挥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制度及时、便民、成本低等优越性。我们认为,尽管在实践和理论中,对县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和分歧,但是,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的宗旨和精神的。只有这样,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充分发挥其对下级机构的监督作用,确保规范执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OOO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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