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踊跃认购1989年保值公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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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踊跃认购1989年保值公债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踊跃认购1989年保值公债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国务院最近发出了关于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的通知。发行保值公债是当前关系改革和建设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共青团组织要切实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发行任务的顺利完成,特通知如下:

  1.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要深刻认识当前发行保值公债的重要意义,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地做好对团员青年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

  2.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动各行各业的团员青年踊跃认购,提倡多购保值公债,团组织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要积极带头认购,以支持改革和建设的实际行动,表达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深厚感情。

  3.各级团干部和广大共青团员要立足本职,艰苦奋斗,在完成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的任务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表率行为影响和带动广大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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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将对各地区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过组织集中学习、自学以及举办培训班、视频会等多种形式,认真抓好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要深刻领会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背景、目的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等一些新的规定,切实领会新内容、把握新规定。要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的学习培训,让他们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定,自觉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宣传普及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积极划转和履行职能,加强监管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尚未划转的地区,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规定,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好职责调整工作。要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机制。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已经划转的地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以及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设立独立的内设机构,充实专业的监管人员,配备适应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需要的车辆、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完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体系。要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其自觉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严格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

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原则的内在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精神,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建立完善严谨、透明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加强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强化执法检查,监督指导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好日常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执法信息建设,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信息的存档与管理,并根据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情况,建立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档案,便于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法提供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

六、抓住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防治矽尘、煤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为重点,继续在煤矿、花岗岩和石英岩类矿山(包括石英砂、钼矿、金矿等,主要是采掘、破碎、筛分等工序)、石棉、木质家具制造业(主要是胶和漆)四个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要在巩固已取得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深化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革新技术工艺,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职业病危害治理的重点行业领域,在上述四个行业领域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选择五个左右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整治,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目标要求。

七、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程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完善装备、保障执法、支撑有力”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国、布局合理、装备完善、技术精湛、管理有序、服务上乘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网络。要充分发挥隶属于卫生部门的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要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充实业务骨干,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为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各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权限的新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工作程序、条件、标准和监督管理的要求,稳步有序做好资质认定工作,切实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服务质量的监控,确保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服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上述要求,积极主动做好职能划转、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以及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涉及煤矿职业卫生的各项工作。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2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199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在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民政部门年初负责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的数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退役士兵实有人数,一次性足额拨付各级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退伍军人,是指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占用市政府征兵命令中非农业指标入伍、按政策规定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唐山市内五区及各县(市)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城镇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随本行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城镇退伍军人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入伍的。
(二)服满现役(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或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部队精简整编的);
2、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送回地方的。
(三)当年退伍、入伍前是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当年退伍,符合前两款条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省、市批准之日起给予发放生活补助费:
1、经省、市两级安置部门批准异地安置工作的;
2、因特殊情况经省批准农转非安置工作的;
3、农村入伍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和二、三等伤残军人经市批准农转非安置工作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发放或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服役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四)在待安置期间有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拘留、劳教、判刑的。
(五)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六)退伍后户口随父母迁往外地的。
(七)非当年退伍的。
(八)在职入伍的(包括占用企业征兵指标入伍的、入伍前是小集体企业职工的)。
(九)不按规定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或不按时参加培训教育和其它集体活动的。
第六条 城镇退伍军人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起,至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安置工作通知书之日止。
第七条 确认发放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对象。退伍安置部门接到城镇退役士兵档案后,要严格审查其户口性质、新兵入伍登记花名册、军属待遇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本,认真核对该退役士兵的退伍手续,准确确定发放对象。
第八条 由退役士兵本人亲自办理安置工作手续并同时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费,必须建立严格的发放手续和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