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民营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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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民营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并政办发〔2005〕9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民营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发展民营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发展民营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办法 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

一、为支持鼓励农民群众、企业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水保生态建设,进一步改善我市水保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二、民营水保治理大户是指承包、购买或租赁“四荒”地面积在500亩以上,证件齐全,责权利明确,以小流域治理为基础,从事农、林、牧、水等经营开发的农户、企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
三、对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支持按照自筹资金、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资金补贴、扶持为辅的原则,根据治理开发面积,年治理进度,水保工程建设规模、质量及资金投入力度等情况确定。
四、市、县(市、区)水务部门要帮助民营水保治理大户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制定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搞好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及新品种培育,定期了解大户的治理情况,帮助解决疑点、难点问题,多方位、多渠道提供技术服务。
五、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列支100万元,从市水利建设基金中列支50万元,按照“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要求,对民营水保治理大户予以扶持。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也应安排相应资金。
六、列入国家、省水保重点治理项目范围的民营水保治理大户,扶持资金可直接利用该项目投资,大户扶持资金可予适当配套。
七、市、县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民营水保治理大户的贷款扶持力度。治理开发大户可以凭借县(市、区)政府所发放的“四荒”购买证、小流域承包等有效证件,以其治理开发成果或其它财产做抵押,向当地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
八、市、县(市、区)水务、农业、林业、畜牧、扶贫、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利用现行政策,对民营水保大户给予资金和技术上的倾斜扶持,帮助其解决各种困题。
九、对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年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经市水务、财政等部门联合验收认可的水保治理大户,分四个档次进行补贴扶持。
(一)购买、承包、租赁面积在5000亩以上、每年治理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年补助资金5-6万元;
(二)购买、承包、租赁面积在3000-5000亩,每年治理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年补助资金3-5万元;
(三)购买、承包、租赁面积在1000-3000亩,每年治理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年补助资金2-3万元;
(四)购买、承包、租赁面积在500-1000亩,每年治理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年补助资金1-2万元。
十、民营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实施程序、验收办法与资金拨付。
(一)审核备案。每年年初,县(市、区)水务局(或治汾办)提出本年度扶持大户计划,并协助大户制定开发治理实施规划,规划治理期一般为5年。要求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沟坡兼治,充分发挥小流域治理的综合效益。规划报市水务局审核后备案。
(二)组织验收。县(市、区)水务局(或治汾办)按照审核后的规划组织大户实施治理。当年年末,县(市、区)水务局及有关部门对本年度大户治理情况进行严格初验,达到规划要求的,逐户填写验收表,并验收报告单,经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市水务局。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治理面积、造林数量及成活率(当年成活率达85%以上为合格)、工程措施的数量和质量,当年投资投劳情况等。
(三)核定扶持对象和资金。市水务局在认真审核县(市、区)初验结果的基础上,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水保治理大户进行抽查核实,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年度扶持对象和资金数额。
(四)资金拨付。依据验收表和核定的扶持金额,市补资金列入次年资金扶持计划逐级下达,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民营水保大户。
十一、各级水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大户扶持资金,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足额到户。市财政、水务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条、为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机制,鼓励大户巩固发展治理成果,市水务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对治理成果突出的大户进行综合验收,达到规划目标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授予“民营水保生态建设大户”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水务部门将在以后的提水、造林、修路等配套设施建设上继续给予倾斜支持。
十三、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民营水保治理大户的治理成果不受侵害。对侵权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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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安[2010]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责任,加强通信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责任

  (一)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工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的要求,紧密结合行业管理职能,认真对照《通知》有关要求,加强所管理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指导,严格实施行业准入管理,重点抓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等方面工作。

  (二)要进一步细化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定位和工作思路,完善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和必要业务经费,加快建立部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明确各相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着手建立本地区的工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专家队伍和技术支撑机构,主动联系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参与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督查等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三)督促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在行业管理工作中,凡是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生产过程和技术管理领导责任不落实、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不达标的,要依法在行业管理权限内对企业进行处理,或在立项审批、投融资、招投标、进出口、技术改造、从业资质、股票上市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并及时提请有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权限的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四)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在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明确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不得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投入使用的不得开工生产。发现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依法在行业管理权限内对企业进行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五)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禁止使用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于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要在技术改造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要配合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做出的处理决定,尚未建设的不准开工,在建的要进行清理,已建的要限期改造。

  二、加强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各地通信管理局要严格规范辖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照《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信电[2008]176号)要求,迅速、妥善应对,并及时、如实上报。

  (二)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做好辖区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及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深刻吸取近年来通信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各环节、各单位的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工程总包及分包单位的管理,防止因无资质参与工程建设、资质挂靠、层层转包等造成安全管理漏洞。

  (三)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2010年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要点》(公通字[2010]7号)要求,积极配合当地“三电办”,加强电信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电信基础设施防护能力,共同防范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强化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企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和职工安全培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切实强化生产、销售及建设工程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事故举报制度,对于事故的谎报、瞒报和迟报,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新修订的《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修订导则,修订本地区、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的演练,以形成完备的民爆行业应急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下半年组织对各地、各企业开展应急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要对事故企业停产整改6个月以上,安全隐患及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不得复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受到行政及经济处罚;企业在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并向全行业公布,对其采取重点检查、减排生产计划、暂停能力审批等措施。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行业内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与民爆行业相关的职业。对于连续两年发生“超产”行为的企业,责令一年以上停产整顿。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重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存在“四超”、“三违法”的行为。

  请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83)



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50 号



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创新城市管理理念,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津政办发〔2008〕49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站在高起点、抢占制高点、达到高水平的要求,为实现
城市管理的高效能,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大都市,
形成“市控区统、条块互动、强化基层、管理规范”的格局,建
立城市管理竞争激励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
“以奖代补”的方式,完善城市管理考评体系,保证我市城市管
理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市级相关部门: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天津市
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电力公司(市路灯管理处)、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等直接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市级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确定。
  四、考核方法
  (一)实行分类考核。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考核,以群众对其辖区
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为主,并与专业考核相结合。主要包括:
组织管理、保障机制、部门配合、依法行政、本区域城市管理质
量和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人大政协舆论监督等。
  对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以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的评价、数字化城市管理搭建的市区两级监督指挥平台反映的管
理职能履行情况、群众投诉、城调队的测评等为主。
  (二)考核方法。
  建立联合检查、日常巡查及社会督察制度,对各区县人民政
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无缝隙管理工作法,
实行全方位监督,促进养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长效管理措施的全
面落实。
  五、考核标准
  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对各区县
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业务考核和绩效考核两种办法。每年
按季度集中考核4次,年终综合评定。考核结果按照分值,由市
考核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示,接
受群众监督。
  六、补贴办法
  (一)业务考核。
  1.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考核补贴。
  分3个层次进行,依据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由
市、区两级政府按不同承担比例,分别对各区县日常养管经费予
以补贴。
  (1)对市内六区政府的考核补贴。
  以定额标准和现行维修养护标准的差额为基数,市、区人民
政府分别按不同比例予以补贴。其中: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
为5︰5;河东区为7︰3;红桥区、河北区为8︰2。
  市补资金的50%按季度并根据各区人民政府配比资金到位情
况等额拨付;另外50%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日常
考核的得分情况划分4个级次予以补贴。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
分(含90分)以上的,按市补资金的100%补贴;85分(含85
分不含90分以上)以上的,按市补资金的90%补贴;75分(含
75分不含85分以上)以上的,按市补资金的80%补贴;75分(不
含75分)以下的,按市补资金的50%补贴。
  (2)对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
区的考核补贴,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
300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补贴200万元;75分(含75
分)以上的补贴100万元;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补贴50万
元。
  (3)对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蓟县、静海县人民政府
的考核补贴,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
200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补贴150万元;75分(含75
分)以上的补贴100万元;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补贴50万
元。
  2.对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补贴。
  依据考核结果分3个级次予以补贴。凡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
90分(含90分)以上的,以定额标准和现行维护标准的差额为
基数,按基数的50%给予补贴;85分(含85分不含90分以上)
以上的,按基数的40%给予补贴;75分(含75分不含85分以上)
以上的,按基数的30%给予补贴;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不
予补贴。
  “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补贴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
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日常养管作业和新增市政公用设施量
的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
挪用的,从下一年度奖励额度中予以扣除。
  (二)绩效考核。
  年终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得分
情况分两个档次进行奖励。考核综合结果分值在90分(含90分)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5分(含85分)以上的奖励100
万元;85分(不含8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该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市级相关部门对城市长效管理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