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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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0〕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强药品质量监控,规范医疗用药行为,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药品“三统一”)工作。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55号)精神和《陕西省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陕药三统一办发〔2010〕14号)要求,结合西安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以构建和谐社会和人民满意城市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统一配送工作,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根本利益。
  二、目标任务
  基本药物统一配送按照“政府主导、企业承担、竞标竞价、合同配送、依法监督、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全市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政府设置的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建立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安全有效的药品供应模式,保障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使广大群众能够用上安全便捷、质优价廉的药品。
  (一)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配送
  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遴选5-6家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基本药物配送到位率应当达到90%以上。承担配送的药品企业可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平均加5%的配送服务费。政府举办的其他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药品统一配送。
  (二)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实现全覆盖
  村卫生室、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定目录药品的申购和使用率分别达到100%、95%、90%,且不得使用招标品种之外的其他厂家的相同品种。规定目录药品全部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三、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政府要将药品统一配送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对药品配送和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药品统一配送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实施药品统一配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市药品统一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组织统一配送工作,对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统一配送药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药品统一配送的宣传工作;
  4.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药品统一配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受理药品统一配送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申诉、举报,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5.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遴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进行确认,负责对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查处;
  6.法制部门负责有关药品统一配送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0年7月28日至2010年8月15日)
  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尽快组织召开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会议,精心部署,全面安排,制定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统一配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8月16日至2010年10月31日)
  市药品统一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开遴选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监督实施药品配送。纳入统一配送工作的基层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与原供药企业的关系,严格执行药品统一配送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各区县药品统一配送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定期上报药品统一配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完善提高阶段(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各区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领导小组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统一配送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全面总结推广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解决存在问题,保证药品统一配送的顺利实施。2011年之后,要着眼长远,阶段性与长期性相结合,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提高药品统一配送运行质量,保证今后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继续进行。
  五、保障措施
  市药品统一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配合,完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不良记录公布制度,配送企业的评价退出机制以及药品统一配送考核评估制度。在工作过程中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建立健全责任考评机制,把药品统一配送工作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违反药品统一配送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处理办法(试行)》(陕药三统一办发〔2009〕2号)文件执行,确保药品统一配送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药品统一配送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西安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西安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
  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安市行政区内涉及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基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管理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配送企业公开遴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察机关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药品“统一配送”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遴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进行确认,负责对配送企业、基层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条 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统一配送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一条 统一配送企业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确定,由市统一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药品配送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工作机构采取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5-6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承担全市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任务。经公开遴选确定的配送企业须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公开遴选的办法予以补充,补充配送企业应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依据医疗机构数量、药品采购量为基数,按照“城乡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区县为单位由市基本药物统一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划定配送企业的主、辅配送区域。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应在划定配送区域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鉴证下与配送辖区的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药品上年度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库不小于4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3000个以上品种,配送品种仓储率达到90%以上;
  (四)具有覆盖辖区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自有配送车辆不少于15辆,其中至少1辆冷链运输车;
  (五)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
  (六)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七)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订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八)具备建设开展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能力;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七条 配送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货价格、购(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配送企业应当合理设置药品储备库,建立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务网络,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
  第十九条 配送企业应搭建药品配送互联网络服务信息平台,随时沟通与基层医疗机构、中标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供需信息。
  第二十条 配送企业应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配送企业不得从中标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中标企业结算货款。
  第二十二条 配送企业不得擅自将基本药物配送业务转让、委托。基本药物配送到位率应当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不超过48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第二十三条 配送企业应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
  第二十四条 配送企业应每季度向配送区域所在地区(县)卫生、药监部门报告药品购销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机构以统一配送的方式购进的药品,实行统一价格管理。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购进《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采购《药品目录》中药品。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传染性疾病,基层医疗机构库存的统一采购药品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就近向其他药品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药品,但应当在15日内将所调剂使用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报当地卫生、药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大宗药品采购计划应在30日前通知配送企业,并报所在地卫生和药监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在货到60天内支付药品款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会同卫生、工商、药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诚信鼓励、失信惩戒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药监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配送企业的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公示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
  第三十二条 药监部门应及时报告中标药品及配送企业违法、违规的查处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对违规配送企业的查处任务。
  第三十三条 配送企业在执行统一配送过程中出现商业贿赂等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配送企业、基层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价格规定的,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统一配送”药品价格有异议举报、投诉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价格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违反药品采购、储存、使用有关规定的,由药监部门按照《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故意不使用中标药品,或者滥用中标药品,开大处方的,由卫生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宣传部门对经查证属实的配送企业、基层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安排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十九条 卫生、工商、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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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设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科[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

  为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进步,明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建设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建设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大投入,加强再生水利用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转化工作。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将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
二○○六年四月

  1 总则
  1.1 为明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工程实践,促进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城市污水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并用于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工业和农业等用水的全过程。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包括建筑中水)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1.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与水源保护、城市节约用水、水环境改善、景观与生态环境建设等结合,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和水质特性等因素。

  1.5 国家鼓励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应用研究、技术设备集成和工程示范。

  2 目标与原则

  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节约用水、促进水的循环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2.2 2010年北方缺水城市的再生水直接利用率达到城市污水排放量的10%~15%,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5%~10%;2015年北方地区缺水城市达到20%~25%,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10%~15%,其他地区城市也应开展此项工作,并逐年提高利用率。

  2.3 资源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增加水源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水质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城市水体水质功能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

  2.4 城市景观环境用水要优先利用再生水;工业用水和城市杂用水要积极利用再生水;再生水集中供水范围之外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或公共建筑,提倡综合规划小区再生水系统及合理采用建筑中水;农业用水要充分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

  2.5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积极制定管理法规和鼓励性政策,切实有效地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并建立有效监控监管体系。

  3 再生水利用规划

  3.1 国家和地方在制定全国性、流域性、区域性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包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规划。

  3.2 城市总体规划在确定供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发展目标及市政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时,应包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发展目标及布局;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中,应包含再生水管线。

  3.3 城市供水和排水专项规划中应包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规划,根据再生水水源、潜在用户地理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模、用水途径、布局及建设方式;缺水城市应积极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专项规划。

  3.4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优水优用、分质供水,注重实效、就近利用的指导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应用范围。

  3.5 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

  3.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包括集中型系统、就地(小区)型系统和建筑中水系统,应因地制宜,灵活应用。

  3.6.1 集中型系统通常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或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集中处理,再生水通过输配管网输送到不同的用水场所或用户管网。

  3.6.2 就地(小区)型系统是在相对独立或较为分散的居住小区、开发区、度假区或其他公共设施组团中,以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就地建立再生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就近就地利用。

  3.6.3 建筑中水系统是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用水量的大型建筑或建筑群中,通过收集洗衣、洗浴排放的优质杂排水,就地进行再生处理和利用。

  3.7 鼓励不同类型再生水系统的综合应用,优化和保障再生水的生产、输配和供给。

  3.7.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邻近区域,用水量大或水质要求相近的用水,可以采用集中型再生水系统,如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及城市杂用。

  3.7.2 远离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区域,或者用户分散、用水量小、水质要求存在明显差异的用水,可选用就地(小区)型再生水系统。

  3.7.3 城市公共建筑、住宅小区、自备供水区、旅游景点、度假村、车站等相对独立的区域,可选用就地(小区)型再生水系统或建筑中水系统。

  3.8 再生水管网应与污水再生处理设施同步规划,优化管网配置,缩短供水距离。

  4 再生水设施建设

  4.1 再生水水质

  4.1.1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质标准,满足再生水用户提出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特定水质要求。

  4.1.2 再生水的水质要求由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组成。

  基本控制项目表达再生水的卫生安全等级与综合性水质要求,包括粪大肠菌群、浊度、SS、BOD5、COD、pH值、感官性状指标等。

  选择控制项目表达某一用水途径的特定水质要求,包括影响用水功能与用水环境质量的各种化学指标和物理指标。

  4.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一般由再生水水源工程、再生水处理工程、再生水输配管网和用水设施(场所)组成。

  4.3 再生水水源工程

  4.3.1 再生水水源工程为收集、输送再生水水源水的管道系统及其辅助设施,再生水水源工程的设计应保证水源的水质水量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

  4.3.2 排入城市污水收集与再生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预处理、水质控制和保障计划。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不允许排入或作为再生水水源。

  4.4 再生水处理工程

  4.4.1 再生水处理工程包括污水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消毒处理设施的不同组合与技术设备的集成。

  4.4.2 污水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是再生水生产的基础,工艺单元的选取要同时考虑处理出水的达标排放和再生水生产对水质净化程度的要求,并与后续深度处理工艺衔接配套。

  4.4.3 污水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应确保有机物(COD、BOD5)和悬浮固体的去除程度,并降低处理水的氮、磷营养物浓度。

  4.4.4 深度处理是再生水处理工程的主体单元,可采用滤料过滤或膜过滤工艺,一般需要设置混凝、沉淀前处理单元。对再生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选择反渗透、离子交换、活性炭吸附、高级氧化等单元作为辅助手段,由再生水用户自行建设再生水处理单元。

  4.4.5 消毒是再生水处理的必备单元,可采用氯化消毒、紫外消毒、臭氧消毒等方法。

  4.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应按再生水利用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城市再生水厂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城市再生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再生水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5 再生水设施运营与监管

  5.1 城市政府应明确监管部门,对再生水设施的综合运营状况进行监管,以保证再生水设施的稳定运营和服务质量。

  5.2 监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再生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再生水水质合格,监测费用列入监管部门监管成本,由本级财政列支。有条件的地区应考虑使用在线水质监测方法进行辅助监督。

  5.3 再生水供水单位应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与再生水用户,就再生水供给的水质、水量、水压及其稳定性、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损失赔偿责任、再生水的计量、收费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

  5.4 再生水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及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成本核算、内部质量控制等制度。

  5.5 城市污水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其他排放物应得到妥善处理与处置,具备条件的可与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合并处理。

  5.6 季节性用水变化等原因造成再生水设施部分闲置时,应对设施及设备进行妥善管理及维护,以保证使用功能。

  5.7 再生水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卫生环境,确保职工安全。

  6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6.1 再生水生产设施应设置多个系列或备用单元,确保整体工艺流程的连续生产不受维护、维修或意外故障的影响。

  6.2 再生水生产设施的设备布置、单元构筑物和工艺管线设计应考虑操作维护的简便和运行调整的灵活性,以保障再生水的水质和水量。

  6.3 再生水生产工艺流程的各个单元工艺均应设置报警装置。

  6.4 再生水生产设施及输配管道上应有明显的标识,使用再生水的区域及用水点都应设置醒目的警示牌。

  6.5 再生水和饮用水管道之间不允许出现交叉连接。

  6.6 再生水生产和使用过程应确保公众和操作人员的卫生健康,消除病原体污染和传播的可能性。

  7 再生水利用的技术创新

  7.1 加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综合研究,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再生水利用技术和产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促进再生水利用提供全面支撑。

  7.2 国家和地方应加大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科技投入,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工程示范和产业化。

  7.3 重点发展以膜技术和其它高效分离技术为核心单元的城市污水再生处理技术和成套化设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高效低耗、集成度高的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技术和设备。

  7.4 鼓励发展适合居住小区或工业区污水就近再生利用的集成技术和组合技术,重点发展技术密集度高、可靠性好、环境影响小的集成技术及成套设备。

  7.5 研究和开发再生水各种用水途径的水质监测技术、用水技术和安全性评价技术。

  7.6 国家、部门和地方加强再生水利用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再生水利用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通过各类科技计划,对污水再生利用的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给予重点支持。

  8 再生水利用保障措施

  8.1 加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地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研究制定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与运营的相关法规,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推进市场化运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再生水利用的发展。

  8.2 国家及地方应积极组织再生水水质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既要保障再生水的安全,也要体现标准实施的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

  8.3 各地要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和用水结构,引导用水单位积极利用再生水,同时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再生水定价以成本补偿及微利为基本原则,工业和非公益用水允许适度盈利。

  8.4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再生水利用项目,特别是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再生水利用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对一些重大项目,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或贴息、免息、减息等优惠政策。

  8.5 国家鼓励发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产业。再生水生产和利用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再生水利用技术、设备目录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性优惠支持,再生水生产和运营企业在初期运营亏损时可给予适当的运营资金补偿。

  8.6 加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与推广,加强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

  8.7 开展再生水利用宣传教育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科普宣传和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再生水利用技术推广应用。

  附录:术语解释

  城市污水:系指已经排入或计划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其中包含生活污水、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入流雨水和入渗地下水。

  城市污水再生处理:系指城市污水按照一定的水质标准或水质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并使其恢复特定使用功能及安全性的过程,主要包含水质的再生、水量的回收和病原体的有效控制。城市污水再生处理技术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处理、二级强化处理、三级处理(深度处理)和消毒处理。

  再生水:经过城市污水再生处理系统充分可靠的净化处理、满足特定用水途径的水质标准或水质要求的净化处理水。

  再生水直接利用:本技术政策中指城市景观用水、城市杂用水和工业用水等用水途径,不包括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途径。

  二级处理: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或其他等效处理方法,高效去除城市污水中悬浮性和溶解性有机物为主要目的污水处理过程。

  二级强化处理:为了从城市污水中去除能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磷、氮营养物,通过生物法、物化法,在二级处理功能基础上显著强化磷、氮去除能力的污水处理过程。

  深度处理:在二级处理或二级强化处理基础上,采用化学混凝、沉淀、过滤等物理化学处理方法进一步强化悬浮固体、胶体、病原体和某些无机物去除的净化处理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混凝、沉淀、过滤工艺构成的传统三级处理流程、采用膜技术(微滤、反渗透)的改进流程、以及其他高效分离处理流程。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集中型、就地(小区)型和建筑中水系统简示如下:

  (1)集中型系统

  

  (2)就地(就近、小区、分散)型系统

  

    (3)建筑中水系统

  


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不断满足和扩大城乡居民生活消费需求,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家政服务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以及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居民对家务劳动服务需求日益增加。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有近40%的城镇家庭需要社会提供家政服务。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拥有家政服务企业近50万家,年营业收入1600多亿元,从业队伍达1500多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来自城市下岗工人、进城务工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发展家政服务业,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破解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而且对于缓解弱势群体就业压力具有重要意义,是服务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
  然而,由于我国家政服务业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有效培育和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参差不齐,现代经营和管理理念落后,特别是由于供需信息不对称,导致居民找不到服务、不敢接受服务,而服务企业又不知道谁需要服务、需要什么服务,严重阻碍了居民服务消费的扩大。支持引导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是保障广大城乡居民便利、安全消费,扩大服务市场需求的有效途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要将其作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从2009年起,用2-3年时间,推动全国各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服务资源,培育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形成比较健全的家政服务体系,为扩大城乡居民便利、安全的服务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以满足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与地方共同推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按相关标准进行建设与改造。
  (三)主要任务:
  一是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支持有关企业和单位,按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通过电话、网络等信息手段,无偿为市民、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咨询、供需对接、人才调配、标准制订、资质认证、服务监督等功能,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重要载体。依托该中心,整合各类家政服务资源,形成便利的家政服务网络;对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对服务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及时淘汰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的企业,形成基于行业自律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家政服务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便利、安全消费。
  二是培育一批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结合各地实际需求,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企业更新专业设施设备,指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实施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满足不同群体的多元化服务需求。
  (四)支持方式: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要求,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发)。各地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本地财力和工作开展情况,对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在配套政策方面创造良好条件。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城市依托企业加快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逐步健全城乡家政服务体系。
  (二)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对相关城市和实施主体的工作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工作实现功能最大化,在满足需求的同时有效带动相关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要加强对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的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网络中心服务内容及运作模式的了解和认知,同时注意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为家政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保证有关建设改造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确保运行质量,使网络中心能够长期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财务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

  一、主要功能
  公共服务:面向全社会吸收家政服务企业加盟,负责对加盟企业基本资质进行审查、服务标准进行规范、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信息对接:接收并记录市民电话、短信、网上订单等需求信息,答复并联系加盟企业提供服务,对服务结果进行回访。
  运营管理:接纳加盟企业和志愿者申请,评估加盟企业和志愿者的服务数量和质量;采集服务信息;组织做好人员培训、管理讲座等相关支持工作。
  系统维护:负责网络中心的日常运行维护,负责中心的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及邮件服务器的管理,中心网站的管理和维护,中心网站部分内容的制作。
  质量保障:对网络中心、加盟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因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引起的纠纷。
  二、服务内容
  家庭服务:家庭教师、家庭保姆、装修装饰、搬家服务、换房服务、液化气站、鲜花礼仪、清洗保洁、家庭-医院陪护、养老托幼、各类雇工、代购代买物品、学生接送等。
  维修服务:房屋、家电、交通工具、通讯维修、供电供水供气设备、日用品等。
  养老服务:敬老、养老、托老、医护、康复。
  医疗服务:在线寻医、专家咨询、医药咨询、网上医院、专家在线、网上药店、医疗常识。
  物业管理:自动抄表、电子巡更、车库管理、管理费用收缴、社区给排水、区域照明、交配电等。
  社区导购:商品热销、二手市场、商场一览、打折速递、市场行情、在线交易等。
  房屋租售:买房档案、卖房档案、租房查询、交易专栏等。
  人才招聘:招聘信息、求职信息、职业培训介绍等。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介绍、专业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常识。
  生活百事:工商办证、税务管理、驾证车辆、交通信息、教育咨询、健康养生、时装潮流、装饰天地、社交礼仪、即时股评、汇率汇价、影视节目、票务信息、天气预报、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出国须知、国家公益活动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与咨询等。
  三、服务流程
  来电分发:根据市民来电,按照属地化处理原则,将电话分发到各县(市)区的呼叫平台,并分由服务座席接听。
  获取信息:从交换机中获取电话号码,并从数据库中调出相应服务记录。
  信息处理:接线人员记录求助信息,直接答复(信息咨询类),或者选择服务企业进行对接,处理、答复过程进行录音。
  需求对接:接线人员将市民需求信息告知服务企业。
  服务提供:服务企业与市民取得联系,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用户回访:对服务结果进行适时回访,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对整个回访过程进行录音。
  统计分析:根据网络中心的运行需要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报表系统,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四、管理制度
  服务企业约束制度。与加盟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对服务对象有健全的质量回访制度,对服务企业实行严格的监控,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向社会重点推荐,对失信企业实行惩罚,融服务与管理于一体,促使服务行为有序规范。
  教育培训制度。对各类服务人员进行标准化训练,要求加盟企业的新增就业人员上岗前都要接受中心培训,造就一支规范的服务产业大军。
  服务质量保证制度。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和服务质量巡视员,处理因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引起的纠纷,对网络中心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五、网络系统构成
  数字程控交换机:用以将用户来电分发至服务座席。
  数据库服务器:用以存储各类数据信息。
  CTI服务器:用以实现计算机和通讯的集成。
  录音服务器:用以记录、管理和检索每次通话的录音。
  Web服务器:用以支持中心网站运行。
  六、网络基本构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