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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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交通部等


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粮调〔2006〕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各铁路局:

近年来,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粮食产销合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产销合作的新格局初步形成,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粮食产销合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对促进产销合作发展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产销合作的基础还不牢固,尚未形成长效稳定的合作机制;鼓励产销合作发展的扶持措施还不完善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产销区稳定的购销关系,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粮食产销合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粮食合理、有序流通,促进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区域性特征比较明显。近年来,粮食生产逐渐向主产区集中,主销区粮食产需缺口逐渐加大,粮食供求的区域性矛盾更加突出。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有利于调剂产销区粮食余缺,更好地发挥产区资源优势和销区市场优势,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有利于有效配置粮食资源,促进跨区域粮食经济和物流服务业发展,提升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种粮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全面发展;有利于保障销区粮食供应,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及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调控,依托企业、深度合作,创新机制、共同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开展产销合作,培育和鼓励大型粮食经营企业参与产销合作,逐步形成多元化、规模化的合作格局。使产区生产的粮食有稳定的销路,销区需要的粮源有可靠的保障,实现粮食合理、有序、顺畅流通,促进粮食总量和区域供求平衡。

(二)基本原则。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坚持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粮食省长负责制,遵循“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企业在产销合作中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有关部门重点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产销合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产销合作关系稳步健康发展。

三、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粮食订单。支持粮食销区企业到产区开展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或委托粮食产区企业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订单。鼓励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或兴办农业生产、销售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促进农民与市场的有效连接。引导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农民根据合同组织生产,实现以需定产、以销定购,逐步建立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二)积极促进跨区域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产区企业在销区设立销售窗口,建立储、加、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充分发挥粮食销区市场优势;鼓励和支持销区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设立收购点、开办加工厂,直接参与产区的粮食生产、流通;积极利用粮食产区资源优势和销区市场优势,培育一批跨区域、多元化、联结市场和产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产业化经营企业。

(三)继续巩固和发展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鼓励粮食产区与销区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贸易、库场租赁并购、联营,以及代收、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扩大合作规模和范围。主销区可以利用粮食主产区的粮源和仓储资源,建立一定数量的异地粮食储备。积极引导产区和销区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组建跨区域的粮食收储、加工和经营企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产销区长期合作、互利多赢的格局。支持和鼓励粮食产销区联合举办产销合作洽谈会、交易会,为企业开展购销合作提供服务平台。

(四)不断探索创新产销合作形式。粮食产销区要因地制宜,进一步探索新的产销合作形式,不断夯实合作基础,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提升合作水平,逐步建立起“丰歉保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

四、进一步完善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粮食产销区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调动企业参与产销合作的积极性。

(二)努力改善运输环境。铁路、交通部门要积极做好粮食运输规划,创造有利于产销合作的运输条件,营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促进产销合作粮食的顺畅流通。各地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粮食的组织和运输协调工作。对经产销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产销合作重点项目和大型粮食经营企业,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运输。鼓励发展散粮运输和建设散粮物流基地,鼓励粮食企业建设散粮接收、发放设施,更好地满足散粮运输的要求,确保粮食集运顺畅。大力提倡“铁水联运”,改善运输结构,缓解铁路运输压力。

(三)加大信贷资金扶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现有和新开发的各类信贷产品的作用,加大对开展产销合作企业,特别是大型粮食经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并具备贷款条件的产销合作企业或项目,农业发展银行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同时,要加强跨省粮食购销信贷资金监管,完善资金监管和结算办法,为企业开展产销合作提供更加便捷的结算服务。

(四)完善其它相关扶持政策。对主销区粮食企业或种粮大户到主产区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发展粮食生产,符合当地农业龙头企业或种粮大户标准的,享受当地有关优惠政策。对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异地储备的,主销区要加强对异地储备粮食的监管,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异地储备粮食的相关费用支出。对粮食经营者跨省区建设粮食仓库、加工厂等设施的,当地政府应在用地指标、土地价格、工商注册等方面给予支持;需要租用粮食仓储设施的,当地粮食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要按现行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加强粮食物流设施建设,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和效益。

五、建立健全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产销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落实鼓励产销合作的相关政策,加强粮食物流设施建设,协调解决产销合作中运输、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牵头成立粮食产销合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产销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产销合作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协调力度,加强信息服务,积极引导产销区企业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产销合作。建立产销合作履约协调机制,省间产销合作协议要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作协议履约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粮食生产、供求、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双方粮食企业服务,促进双方合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企业履约的监督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中,要结合粮食产销合作企业的特点,细化制定粮食产销合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标准,加强对粮食产销合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指导。各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农户的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提高订单的履约率,以诚信赢收益。

(四)发挥批发市场和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粮食批发市场作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为促进粮食产销合作搞好服务。各级粮食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中介服务作用,促进产销区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努力提高粮食产销合作履约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工商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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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宣部、司法部



中宣部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



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进行了研究部署。中央要求,要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在全党全国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活动,进一步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宪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了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宪法学习宣传,确保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有利于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法制保障,有利于我们在新的实践中继续创造新经验、开创新局面;有利于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完善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扎扎实实地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向前进;有利于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为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宪法,加强分类指导,把宪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学习宣传宪法,必须全面准确地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集中宣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万众一心,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要在全面学习宣传宪法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宣传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自觉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 ,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坚持党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科学内涵,在加快经济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进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全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宣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宣传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要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宪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全体公民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学习宣传,使公民了解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通过学习宣传,使公民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明确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着力抓好各类普法重点对象的宪法学习宣传。一是努力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二是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宪法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了解掌握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宪法基本知识,培养爱国守法的良好品质。三是努力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

学习宣传宪法,是当前各级党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把宪法学习宣传工作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同贯彻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结合起来。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全体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原文,增强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一是把宪法修正案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当前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地方和部门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宪法学习宣传计划,周密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把学习宣传工作抓紧抓实。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在近期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宪法宣传月活动。二是结合各级党委中心组法制学习、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等工作,近期安排宪法专题讲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宪法学习。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宪法专题讲座活动,通过生动形象的讲座,在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青少年等普法对象中进行普遍的宪法教育。四是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工作抓出特色。要注意加强对宪法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加强宪法宣传队伍建设,提高宪法宣传的质量和效果。五是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通过开展宪法知识竞赛、征文、专家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有声势、有深度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为贯彻实施宪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把学习宣传宪法工作抓出成效。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宪法宣传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组织法制宣传员队伍、法制文艺队伍和广大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学习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求真务实,使宪法的学习宣传既扎扎实实,又有声有色,为坚持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中宣部

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威特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中国与科威特12日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科威特国埃米尔萨巴赫·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于2009年5月10日至12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萨巴赫埃米尔举行了会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见了萨巴赫埃米尔。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科建交38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并取得丰富成果。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这一关系,以实现友好的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三、萨巴赫埃米尔再次向中国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

四、双方对双边经贸合作的发展表示满意,强调应继续发挥互补优势,加强交通、电信、工程承包等领域合作,鼓励和促进相互投资,将中科经贸合作提高到新水平。

五、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深化友谊。

六、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两国在国际和地区组织内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合作取得新发展,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七、双方就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深入交换了意见。科方赞赏中方在国际社会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中所发挥的关键的建设性作用。

八、双方表示将继续开展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能源合作。中方对科方为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稳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示赞赏。

九、两国元首还见证了以下协议的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高等教育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2009-2010年度体育交流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在油气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的换文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贷款协议》。

十、萨巴赫埃米尔对胡锦涛主席及中国政府在其访华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对科威特国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