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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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疾控发〔2006〕256号


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药品监管)厅(局):
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开展二年多来,各试点地区根据《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7号,以下简称《暂行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为推动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暂行方案》做出修订和补充,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制订了《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

一、定义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减少由于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使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回归社会。
二、目标
(一)规范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减少阿片类物质滥用,减少艾滋病传播相关危险行为,减少违法犯罪,恢复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三、原则与策略
(一)政府领导,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二)严格管理,积极稳妥。
(三)坚持不营利原则。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及社区管理资源。
四、组织管理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以下简称“维持治疗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成立国家级工作组,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级工作组,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成立地市级工作组,组织实施维持治疗工作。
(一)国家级工作组。
由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技术单位组成国家级工作组,负责维持治疗工作的宏观管理;审定各省级工作组申报的维持治疗机构;核准维持治疗药物的申购计划、生产和供应;培训省级维持治疗工作骨干;对维持治疗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等。
国家级工作组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全国维持治疗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省级工作组。
由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省级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指定的省级相关卫生技术部门组成省级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维持治疗机构资格、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组织人员培训;监督指导维持治疗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参加维持治疗、但没有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备案;保障维持治疗药品运输、储存安全和维持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物配制质量、药物供应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
省级工作组下设秘书处,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的协调及日常管理。
(三)地市级工作组。
由开展维持治疗工作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局、公安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地市级工作组,负责当地维持治疗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维持治疗工作人员执业注册情况,监督管理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物的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曾经接受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参加维持治疗的条件;对维持治疗期间仍滥用阿片类物质或其他毒品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安全监管。
五、实施
(一)维持治疗机构的确定与开诊。
1.资格
维持治疗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申请材料
(l)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3)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拟用房屋内部布局平面图;
(4)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有关规章制度。
3.确定
省级工作组根据本辖区内的现有吸毒人员情况和卫生资源情况,确定维持治疗机构的数目和布局。
拟承担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书面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附件2)要求的,经省级工作组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级工作组,国家级工作组复审合格后予以确定。
4.开诊
经国家级工作组复审合格的维持治疗机构在人员安排、设备采购、药品储备等工作准备就绪后向省级工作组提出开诊申请。省级工作组按照《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附件3)验收合格后,书面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将协调安排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开诊。地市级工作组每月向省级工作组汇报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工作组每月向国家级工作组汇报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进展情况。
(二)接受维持治疗者(下称“受治者”)的核准。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多次戒毒治疗仍不能戒断毒瘾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
(3)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居民或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具有当地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公民;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不要求第2项条件。
2.申请材料
(1)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附件4);
(2)经过戒毒治疗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或者提供自愿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者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戒毒费用收据等);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4)2张1寸免冠照片;
(5)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其感染状况的相关证明。
3.核准
曾经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未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并准确登记其真实的身份信息。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维持治疗机构要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式样见附件5),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见附件6)。
(三)药物供应、使用及管理。
本维持治疗工作目前选用美沙酮口服液(规格:1mg/ml,5000ml/瓶)作为维持治疗药物。
美沙酮原料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供应。供应计划由省级工作组提出,上报国家级工作组审核批准。
省级工作组协调本辖区的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统一组织已经配制好的美沙酮口服溶液供应各维持治疗机构使用。维持治疗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
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级工作组核准的计划配制美沙酮口服液。美沙酮口服液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制,确保质量。
美沙酮原料供应和美沙酮口服液的配制、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等有关规定。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本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发放和治疗工作。省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当地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发放记录;国家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地治疗药物供应和使用情况。
(四)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日常的维持治疗工作,包括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行为矫治、心理辅导、防病咨询、尿检及管理维持治疗药物,并向所在地工作组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受治者滥用阿片类物质的使用量和最后1次使用时间,确定首次维持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维持治疗方案见附件7)。
可以对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到外地短期逗留的受治者提供异地服药服务,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级工作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对于跨省域的异地受治者,由省级工作组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协调。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并随时接受维持治疗机构的尿检。维持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吸毒。尿检由维持治疗机构的医师具体负责,并在受治者病历中记录结果。其他人员在维持治疗机构内一律不得对受治者进行尿检。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视情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
1.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
2.不遵守维持治疗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治疗秩序、不服从医师制定的治疗计划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不能继续接受维持治疗的;
4.因各种并发症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维持治疗的。
(五)开展综合服务。
地市级工作组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以维持治疗工作为平台,利用与受治者接触的机会,为其提供综合服务,如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就业技能、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等。
六、监督与评估
省级工作组将维持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的常规工作计划中,定期或不定期到维持治疗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国家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抽查,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对于不合格者,撤销其维持治疗机构资格。如发现维持治疗药物流失或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维持治疗工作的效果评估分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国家级工作组负责组织专家组定期开展维持治疗机构运行管理流程、经济学、行为学等外部评估。省级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上述项目的内部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数据库、报表及总结报告等上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
评估将采用问卷调查、血清学检测和定期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由国家级工作组另行制订。
七、经费
维持治疗工作经费实行分级承担。主要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充。
维持治疗机构所开展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维持治疗药物的配制、运输、储存费用,维持维持治疗机构日常工作,承担受治者的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等各种服务的开支。
本方案由国家级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1.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2.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3.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
4.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5.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知情同意书(式样)
6.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
7.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附1: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200 年  月  日






卫    生   部
公    安  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制


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1.医疗机构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
诊疗科目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2.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筹备情况
维持治疗工作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工作人员姓名 性别 技术职称 执业注册情况 既往戒毒治疗经验
时间 专业 执业范围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维持治疗工作用房面积(M2)
3.辖区毒品滥用及艾滋病流行情况(请注明资料来源及时间)
禁毒部门登记现有吸毒人数
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
吸毒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估计每日最多维持治疗人数

二、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可行性分析
 申请理由及可行性分析

三、地市级工作组意见
卫生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公安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四、省级工作组意见
卫生厅(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公安厅(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五、国家级工作组意见
卫生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公安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2: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一、选址
在确定维持治疗机构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按照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卫生和公安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选址。所选地址应远离政府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确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专门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或有戒毒治疗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三)至少有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具备麻醉药品处方权的人员从事维持治疗工作;
(四)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的人员从事维持治疗工作;
(五)至少有1名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维持治疗药物的管理工作;
(六)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
(七)每个维持治疗机构必须保证有8名以上维持治疗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至少有4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岗。
三、功能与条件
维持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诊治必需的功能与条件:
(一)设有候诊室、咨询室、治疗室、资料录入室、服药室、卫生间等功能分区;
(二)配备病历柜(架)、铁皮文件柜、饮水机、直拨电话、宣传资料架、办公桌椅、药品/器械柜、电子秤等设备;
(三)具备临时储存麻醉药品的条件;
(四)具备诊治常见并发症及临时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备有纳洛酮注射剂(0.4mg/支)至少10支;
(五)备有体检设备(包括体重秤、血压计、检查床等);
(六)备有艾滋病相关宣传材料。
四、管理与制度
维持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健全各项维持治疗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医疗管理制度;
(三)维持治疗机构治安管理制度;
(四)药物治疗登记报告制度;
(五)麻醉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六)麻醉性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建立的其他制度。




附3: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

一、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要求;
二、已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三、工作人员均经过国家级、省级、地市(县、区)级或本单位组织的有关药物维持治疗方面的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明确岗位职责;
四、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上墙;
五、设备(主要包括监视报警设备、计算机、办公、管理及杀毒软件、移动硬盘、打印机、传真机、塑封机、平顶移液器、电视机、冰箱、DVD机、微波炉、尿检及HIV、HCV检测试剂、办公室设备等)、材料(病历及宣传材料等)及美沙酮口服液等全部到位;
六、受治者准备就绪。



附4: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一般情况 维持治疗单位编号 申请者编号 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职业 民族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本人电话 移动电话
主要联系亲属姓名 亲属电话 移动电话
居委会名称 居委会电话
现住地派出所名称 派出所电话
家庭住址 省 市 备注
毒品滥用情况 首次吸毒时间 年 月 日 目前主要使用的毒品
是否注射过毒品 1) 是 2) 否 目前的吸毒方式 1)单纯口吸 2)单纯注射 3)注射+其他
是否戒毒过 1) 是 2) 否 是否与他人共用过针具 1) 共用过 2) 没有
过去3个月是否与他人共用过针具 1) 共用过 2)没有

申请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工作人员填写
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申请者的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维持治疗机构意见:体检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接诊医师初步意见: 1.符合维持治疗条件 2.不符合维持治疗条件接诊医师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维持治疗单位负责人意见: 1.批准参加 2.不批准参加维持治疗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
如果批准,维持治疗卡编号为:__________ 发卡日期: 年 月 日

附5: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知情同意书(式样)

本人愿意参加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维持治疗。维持治疗期间,保证不再继续使用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如因使用毒品或参与毒品买卖而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本人承担。
我知道,参加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需要坚持每天服药,并且在他人监督下服药,才能产生好的疗效。因此,我将按规定治疗,并在医护和治安人员的监督下服药,不以任何形式将美沙酮带出,如出现漏服药品,后果自负。服用药物时,需要携带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
维持治疗单位工作人员要花时间为我准备维持治疗药物,并且要记录和指导我用药,因此我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即每天服药需要支付_____元人民币。
工作人员已经向我讲明,在接受维持治疗过程中,同时使用其他毒品或饮酒是很危险的,可能导致死亡。
我自愿接受定期或不定期尿检以及定期的问卷调查和体检(包括艾滋病病毒抗体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并愿意参加维持治疗机构组织的活动。
我已经理解以上所有条款,自愿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同意严格遵守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所要求的所有条款,如不遵守有关规定,医生有权拒绝给予维持治疗。


维持治疗者签名:_____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维持治疗医生签名:_______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6: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

正面: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维持治疗卡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维持治疗机构名称           发卡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_______________ 贴照片处(维持治疗单位盖章)

背面:建议标注联系电话、宣传口号等

附7: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根据国际社会的经验,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目前选用美沙酮作为维持治疗药物。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受治者必须符合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
对于申请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维持治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时不宜接受维持治疗:(1)美沙酮过敏史;(2)支气管哮喘史;(3)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4)严重肝、肾功能损伤及心功能障碍;(5)传染期肺结核;(6)伴有严重精神疾患;(7)因其它疾病住院治疗期间。
对于有上述情况的患者,医务人员要建议其先到医院进行诊治,待其疾病痊愈或病情好转,符合条件后方可考虑接受维持治疗。
一、个体给药方案
(一)首次用药:根据受治者自述的毒品用量和最后1次吸毒时间,确定首次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推荐首次用药时间在用阿片类物质4小时后,或用美沙酮、丁丙诺啡24小时之后;首次剂量为15-30mg,原则上不超过40mg,在无法忍受戒断症状的情况下,可在3小时之后,24小时之内再用药1次,间隔时间越短者,追加剂量越小,第1天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0mg。
(二)初始阶段:目标为缓解戒断症状,达到耐受水平。以不出现戒断症状和减少不良反应为原则。初始阶段为1-2天。
(三)调整阶段:目标为确定合适剂量,减轻受治者渴求感。根据受治者情况调整剂量,每5-10天调整5-10毫克,可达到6O-80mg/d或更高。调整阶段为3-10天。
(四)维持阶段:目标为阻断渴求,保持尿检阴性。一般需大约60mg/d左右才能保持。大部分受治者每天用药1次即可,少数患者需要分2次服药。
二、辅助治疗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必须同时提供行为干预、心理咨询等治疗。此外,这项工作需要与艾滋病防治咨询和创建无毒社区的帮教工作结合起来。
三、注意事项
(一)用药期间严禁饮酒;
(二)严禁合并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如安定、三唑仑等;
(三)过量处理:出现昏迷和呼吸抑制时可使用纳洛酮,每2-4分钟静脉注射1次,直到意识和呼吸恢复正常,之后持续给药并观察24小时;
(四)至少2名维持治疗机构工作人员同时监督每个受治者当场服药。
四、随访
(一)维持治疗期间,受治者须每天到维持治疗机构服药,工作人员要记录用药时间、剂量。
(二)维持治疗医师每周与受治者谈话1次,了解其过去1周内对阿片类物质的渴求程度、出现的不适感觉、有否吸毒及其次数和用量、是否合并使用其他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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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五)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要组织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

(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修订机制。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政府有关部门要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要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十三)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保证专职教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培训,定期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十四)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控制数量,合理布局。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工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安全培训。

(十五)加强远程安全培训。开发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建立安全培训视频课程征集、遴选、审核制度,建设课程“超市”,推行自主选学。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与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

(十六)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编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数据标准。开发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考试题库、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全国安全培训数据共享。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十七)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建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实训制度。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

(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十九)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分行业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上网发布,逐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社会共享。将示范课程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示范课程跟踪评价制度,定期评选优质课程,给予荣誉称号或者适当资助。



(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建设,严格教考分离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加快计算机考试点建设,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本行业领域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式样,规范考试发证管理。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二十三)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安全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定性与定量、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要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每年通报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

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业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各级安委会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六)保证安全培训投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七)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训工作。要总结推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要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各省级安委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各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意见,并及时将实施意见和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

2012年11月21日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修正,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归侨、侨眷建设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区侨务部门)是侨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规定实施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侨务工作;

  (四)开展侨务宣传、教育工作和海外侨胞的联谊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归侨及其子女的工作;

  (六)扶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引进侨资、技术、人才和设备的工作。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市侨务部门或者区侨务部门确认。

  归侨侨眷需要确认身份的,应当持有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者持有能证明其归侨、侨眷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由市或者区侨务部门审核发证。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须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予审核认定。

  华侨、归侨死亡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但其配偶与非华侨、归侨再婚的除外。

  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进行活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团,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依法成立的归侨、侨眷社会团体拥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损害。

  第五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集中的地区和单位,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七条 归侨、侨眷为兴办公益事业捐赠的款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所兴办项目的名称、用途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建设依法征用土地,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九条 华侨经批准回原籍定居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第十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深圳市由政府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在同一分数段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本市户藉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因私申请出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或者兄弟姐妹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未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对不批准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因私事申请出境,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不得在其取得前往国家(地区)入境签证前,强令其办理停职、停薪、退职、辞职、退学、停学或者腾退住房;不得自行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原已购买的非市场商品房应当予以保留,依照相关房屋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职的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在其取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后十五天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本人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办理退保手续的,社会保险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的手续。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养老金、退职金以及生活补贴,与境内原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后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华侨回国定居的规定办理回国定居证明,并在抵达目的地后三十日内凭回国定居证明到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要求工作的,人事劳动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在退回养老保险金后,其出境前和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将子女送养给其同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华侨,经查证双方当事人自愿、被收养人同意,确为接受境外华侨产业和照顾生活的,公证机关应当为其出具收养公证书。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除有特别规定外,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要求处理的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关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籍华人的具有深圳常住户口的眷属,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