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04年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编办、中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扶贫办、纠风办: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有七项重要政策措施已明确牵头单位,并正在协调落实),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国家通过技改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主产区建立和改造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种子营销和农业科技型企业”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关于“现有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复垦基金等要相对集中使用,向主产区倾斜”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分别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四)关于“2004年要增加资金规模,在小麦、大豆等粮食优势产区扩大良种补贴范围”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在春耕前提出方案并予以公布。
(五)关于“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及质量认证体系,推行农产品原产地标记制度,开展农业投入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试点”问题,由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六)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重点区域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程,鼓励乡村建立畜禽养殖小区,2004年要启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问题,分别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牵头,会同质检总局、财政部、中央编办等部门抓紧提出实施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七)关于“加快实行(对农产品)法定检验和商业检验分开的制度,对法定检验要减少项目并给予财政补贴,对商业检验要控制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管”问题,由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八)关于“创造条件,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提出实施意见。
(九)关于“对新办的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加强创业扶持和服务”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关于“改革农业科技体制,较大幅度地增加预算内农业科研投入。继续安排引进国外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资金。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问题,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农业部、林业局、水利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一)关于“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国家推广机构和其他所有制推广组织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水利部、中央编办、人事部、林业局等部门组织落实。
(十二)关于“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三)关于“有关部门要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质检总局、中农办、银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纠风办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十五)关于“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建设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十六)关于“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为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十七)关于“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法制办、民政部、商务部、水利部、工商总局、中农办、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十八)关于“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质检总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银监会、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的问题,由商务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二十一)关于“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认证等,扶持出口生产基地”问题,由商务部牵头,会同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抓紧启动园艺产品非疫区建设”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建设部、林业局、质检总局、商务部等部门组织落实。
(二十三)关于“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监测和及时通报国内外市场供需、政策法规和疫病疫情、检验检疫标准等动态,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问题,由商务部牵头,会同财政部、质检总局、农业部、林业局、保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适应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健全禽肉、蔬菜、水果等重点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和商品协会”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民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二十五)关于“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要求,整合现有各项支农投资,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中农办、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六)关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作为工作重点,落实好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规定,今后每年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等部门负责落实并向国务院写出专门报告。
(二十七)关于“要进一步增加(“六小工程”)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交通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八)关于“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九)关于“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问题,由税务总局牵头,会同财政部、法制办、农业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关于“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问题,由保监会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三十一)关于“健全扶贫投入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问题,由扶贫办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二、工作要求
(一)制订计划,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研究提出落实相关任务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实施意见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制订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认真加以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在一个月之内将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实中央提出的农业和农村政策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也要积极参与,按各自职能分工,积极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特别是发展改革、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有的政策措施需增加相关单位参与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报来后,国务院办公厅要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5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2年9月16日
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营造良好城市道路运输秩序和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泥头车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泥头车,是指从事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等建筑垃圾装卸运输的车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市公安交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泥头车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泥头车运输过程中沿途洒漏垃圾污染路面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所辖区域各自负责泥头车车辆准运的审验工作。
第六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施工工地泥头车的保洁进行监管。
第七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泥头车运输进行监控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套牌、假牌、无牌无证、假证车辆和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泥头车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超载。
第三章 泥头车运输管理
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
第十条 从事泥头车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需运输建筑垃圾种类、运输车辆数量、运载期限等资料,经审验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第十一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泥头车承担运输,泥头车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封闭要求:使用密闭或篷布包裹、袋装等封闭措施。
(二)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三)车辆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四)车身侧面和后部应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后部号牌应喷涂放大字样。
第十二条 泥头车运输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按现场文明施工要求,实施封闭围挡、出入口硬地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泥头车驶出工地,须经过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的洗车槽和车辆冲洗设备对车轮、车身进行冲洗干净,不得污染路面。
第十四条 泥头车运输人员应当检查车辆装载及封闭情况,运输沿途不得泄漏、洒落、飞扬。
第十五条 泥头车运输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第十六条 泥头车运输须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在禁行时间不得在禁行范围内通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泥头车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未领取准运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泥头车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或随意倾倒、堆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泥头车运输过程中存在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在建工地因泥头车运输违反文明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泥头车的运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建筑垃圾运输外,在市区内运输沙石砖、粉状煤灰、矿渣等材料的车辆也应由上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
上述车辆运输也应当采取封闭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作密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