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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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6〕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市就业的,可“先落户、后就业”;



  (二)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就业的,可持报到证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非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入原户口所在地,按自愿的原则可落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复印件;



  (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六条 被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且在我市有住房,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本市急缺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 7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且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九条 本省外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本市购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其无工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因投资经商、创办企业、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 10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二)在市区一次性投资 50万元、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本市市辖县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三)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 2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4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投资者、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的;



  (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



  (三)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来宁投靠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婚姻证明;



  (二)户籍证明、出生证;



  (三)父母投靠子女需出具当地乡(镇)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四)父母双亡投靠直系亲属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



  (五)收养的,需出具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寄养的,需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第十五条 其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离退休后来本市定居且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三)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离(退)休证;



  (二)民政、人事部门安置手续;



  (三)房屋产权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十七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任职命令及家属随军报告表;



  (二)配偶无工作证明;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条 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原则,逐步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郊区和市辖县的农业户口,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来源的,可采取自愿的原则,允许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涉及到的迁入户口按原相关户口迁入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原《西宁市迁入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 [2003]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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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

徐 琳 徐 瑛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督的作用和重要性越来越大,社会对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文对监督这一事物作了一定的研究探讨,提出了一些概念和方法,目的在于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使之能得到进一步的研究探讨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监督 管理 机制


目 录

一, 监督概论
二, 监督的方式种类
三, 监督实施的三个阶段
四, 监督的几个基本手段
五, 现代监督的特点
六, 监督机制
七, 政府机构的制度完善问题
八, 监督机制的配套措施
九, 举报制度
十, 案例分析
十一, 结束语


一,监督概论
监督是一门科学,它是管理科学中的一个分支。监督是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管理应该是包括监督的。但通常人们所说的管理,主要是指“指挥”、“调配”、“安排”、“计划”、 “规划”等,而往往忽略了监督。这是导致目前监督理论和方法相对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而监督被忽略的原因,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没有认识、意识到监督问题从而遗漏了。二是没有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而有意识地放弃了;三是虽然认识、意识到了监督的重要性,但由于能力、水平局限,不懂得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系统、不懂得较好地开展监督工作从而不得不使之荒废了,四是有的管理者害怕监督不当造成不利影响因而不敢搞监督;五是一些管理者本身是排斥监督的,不想建立监督系统,害怕引火烧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抱着“浑水好摸鱼”的想法。
监督虽然是属于管理中的一个内容,但它的实施者不一定是管理者本身,管理者只是建立一个监督系统,让这个系统来发挥作用。所以,当说到管理者的管理工作的时候,有时确实并不包括监督。

人类以社会的形式生存,就必然要有社会契约——即制度、法律。制度、法律的遵守、执行不能单靠人们的自觉,因此就需要有人来监督。政府本身就是监督民众的机构。但是,政府是否会公正平等地执行制度、法律呢?政府也是由一个个的人组成的,这些人也是来自于社会民众。既然民众中的一些人可能违反制度、法律,那么政府中的人也就可能违反制度、法律。因此,对政府工作人员也同样要监督。
不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个人利益都总是有的,只不过或多或少罢了。既然存在个人利益,也就自然会有私心存在。姑且不去深究是否有绝对无私的人存在,至少,绝大多数人都有私心这应是毫无疑问的,区别也只是在于私心的程度多少以及满足私心的手段方式。当然,一个人私心的多少以及满足私心的手段方式是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既然绝大多数人是有私心的,那么政府机构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私心也就不足为奇。当然,私心如果不损害到公众、他人的利益倒也无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则无可厚非。但谁能担保在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的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不会因私心而违法犯罪呢?
在私有化程度高一点的社会,必然会有贫富不均的现象,这是导致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当然也有一些人是贪心不足,尽管并不贫穷,也会为了追求更大的财富而去贪污受贿、以权谋私。
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中,私营企业中也存在,那同样也是属于犯罪行为。尤其是在政府机构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不仅肯定会损害公众、他人的利益的,而且往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影响极坏。因此,防止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更为重要。当然,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这种现象,不论在哪里,防治的办法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进行这方面的探讨,是对整个社会各方面都有重大意义的。
监督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防止和追究违反制度、法律等犯罪行为,其最终目的是督促人们尽到自己的责任、义务。因此,其更积极的意义在于,一旦人们认识到所建立的监督机制的效用,则会主动自觉地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义务。

监督分为“监”和“督”,“监”是指监视、检查;“督”是指督促,即敦促对方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监”是手段,“督”是目的。但“监督”的关键是在于“监”,如果没有“监”,就不知道对方做了没有,做得好不好,又怎么能有效地“督促”呢?
人们通常所说的“监督”其实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的,一种是既“监”又“督”,一种是只“监”不“督”。一些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只监视、检查看有没有违反规定,而并不督促被监督对象去做什么。这一方面是因为,有些事究竟该不该做、怎么做、应该何时做,这些都很难说得清,你去督促的话弄不好会有“干涉内政”、影响工作之嫌疑。另一方面,有些监督的“监”和“督”是由不同的人或机构来实行的,负责“监”的人或机构并没有被授予“督”的职权。尤其在一个高度发达的社会,对于那些在关键职位上任职的人,往往是不进行督促的,这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这个职位对人的业务水平要求很高,如果该做的他没有做或没有做好,说明他不称职,没有这个能力,再怎么督促也没有多大用,不如换掉他;另一种是,由于这个职位对人的职业道德要求很高,即使表面上他的工作干得很好,很有成绩,但他做了一些越轨的事,那么也只能挥刀斩马谡,毕竟不是没有他就不行,一个发达的社会既是人才济济的,也是足够民主的,善于发挥组织集体作用的,个人的作用并不是那么不可替代。即使换一个能力可能比他稍差一点的,只要道德水平比他好,总的效果也会要好得多。
只“监”不“督”这种监督的对象不是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或工作内容不是那么明确、具体。只“监”不“督”按说就不应该称之为“监督”,但事实上人们并没有如此严格地区别,仍然也称之为“监督”。 况且,有些只“监”不“督”的行为可能多多少少隐含着“督”的作用。至少,杀一儆百也是一种督促。
从技术角度来说,在实行上,通常是“督”比“监”要简单得多。了解真相是一件比较难的事,正因为这样,才会有不少人会做越轨的事。一旦了解了真相,督促就较为容易,只需下达简单的指令或作出处理。
因此,“监督”的关键是“监”。本文重点讨论、研究的主要是针对“监”,本文有些地方使用的“监督”一词其实是仅指“监视”、“检查”。

原始的监督应该是从人类社会产生阶级以来就有了。有了阶级,就必然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占有者和被占有者或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一方或出于自愿(自愿不一定是情愿,他可能是不得已而这样的)或由于被迫而按另一方的要求做事(或称之为提供服务)。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对于做事的一方总是会有不信任的心理,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认为,人绝大多数都是自私的,总会有偷懒或者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他(接受服务方)的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被服务方担心做事人所做的事没有达到他们的标准。于是,就有了对做事人的监督。
早期的监督是简单监督。简单监督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其监督对象是从事简单劳动者,另一层含义是指其监督方法、手段的简单,例如旁站、巡查。一般来说,对从事简单劳动者的监督,所采用的监督方法、手段也往往是简单的,而且是既“监”又“督”。 简单的监督基本上是显形监督,总是有一种对被监督对象不信任、置之被动的感觉,令人不自在,会使人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对工作积极性有一定的打击,对工作有一定阻碍,况且实施监督的具体的人也很难保证能尽职尽责,尤其是在受到被监督者的利诱的情况下。与被监督者太近就会发生行贿受贿这样的事情。
而先进的监督方法、手段是隐形监督或半隐形监督,表面上看似乎没有监督,因而对被监督者没有心理压力和行为阻碍。同时,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有一定的距离或隔阂,监督者对被监督者不甚了解,不敢冒然行贿,或者不知道向谁行贿。此外,象公开监督的方式,人人都是监督者,不可能个个都去贿赂,而且由于监督者众多,发现问题的几率很大,这个发现不了,那个可能就发现了,于是被监督者就不得不循规蹈矩地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工作内容越来越复杂,工作方法越来越多样化,对工作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仅仅靠简单的监督,往往既起不到有效的作用,又浪费人力、工作效率低,甚至会对被监督者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提高监督的效能,就必须采取先进的监督方法、手段,并且是多种方法、手段并用。当然,旁站式的简单监督在某些情况下也还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旁站监督只是形式、手段上简单,但并不等于监督的内容简单,也并不一定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干得了,那些专业强性的工作,外行人即使站在旁边看也看不出门道。
监督虽然是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而诞生的,但从此以后就永远都不会也不应该消失、废弃。不论今后是否有阶级(即使没有阶级,阶层也还是会长期存在的,即使阶层的差别不大,个人利益也总是会有的,因为很多东西是不可能人均一份的),人类只要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就必然有社会分工、有社会契约,就必然需要监督。
有人可能会认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或者其他什么高级社会,人们的思想觉悟都很高了,就不需要监督了。这是一种盲目乐观的态度,是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即使是共产主义社会或其他什么高级社会也还是要继续发展的,社会发展是没有止境的)。人的思想觉悟是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判定准确的,即使是在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也只能说人们的思想觉悟总体上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但具体到某一个人,是很难完全准确地判定其思想觉悟程度的,谁能保证某一个具体的人就一定不会违反社会契约、侵害社会或他人的利益?何况,人类是不断地更新换代的,对下一代的培养教育,即使是采用最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也难以保证对每一个人的培养教育都能够象机器生产的产品那样全部都相差甚微。只要有一个不遵守法规的人,就可能对社会造成很大的破坏,尤其是在一个没有监督方法、手段没有监督意识的社会里。所以,监督是永远需要的。
因此,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并不仅仅是在于人们的思想境界、道德水平的提高,更主要的是反映在监督方法、手段的进步上面。先进的监督方法、手段,不仅能够提高监督的效能,更能促进人们的思想意识的提高并使之保持稳定。
当人类社会的监督方法、手段足够先进、监督体制很健全的时候,那些有可能违法犯罪的人都明白到违法犯罪的事不可能做成功或者做了后肯定会被马上发现并受到严厉制裁,那么他就不会去做,就不得不循规蹈矩。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人们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很高”的表象。我们之所以称之为表象,乃是不排除有些人会有违法犯罪的想法,只不过没有做、不敢做而已。尽管那只是表象,但其实它是较为稳固的,因为它是靠监督体制、方法、手段来保证的。只要这种监督体制、方法、手段一直都在发挥作用,一直都令他感觉到“不可能做成、做了肯定会被马上发现并受到严厉制裁”, 他就不得不继续维持着这种高尚的表象。(如果越轨的事能够做得到,做了后不一定会被发现甚至很难发现或者难以及时发现,或者发现了也不会受到严厉制裁,那么那些表面高尚的人也可能背地里干着不可见人的勾当。)这种不得已而维持的表象,久而久之就会导致人们形成一种习惯、自觉。同时,由于人格上的需要,人们为了表明自己并非被动地这样做,必然会为自己寻找一种合理的解释,即寻求一种理论上的说法来表明自己是自觉这么做的,而不是象一个听话的动物那样,或者象一个奴隶那样完全是被迫才那样做。(他们与奴隶的本质上的区别就是:他们具有人格上的尊严和更多的行为上的自由。选择这份工作是他们自愿的,如果他们不接受这些‘苛刻的’条件,他们可以不干这份工作,干其他事也可以维持一个不算差的生活,而干这份工作则可以相对好一些。)尽管这实际上是一种被动而形成的理论,但毕竟你不能说一个具体的人他就是不得已而持这种理论,他可以说我原本就是这样的观念,从而保持了个人的人格尊严。而且,这种理论在事实的映衬下,会更深地影响着下一代。这正如下围棋一样,很多下法都是不正确的,但当没有对策对付某种下法的时候,它就能够赢,于是很多人都会走这样的下法。当有对策对付这种下法的时候,人们就不再走这样的下法。当所有错误的下法都有办法对付的时候,人们就只有选择那些稳妥的下法,那些稳妥的下法就成为一种定式,并且这种定式被上升到理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7〕7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省直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组成,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第四条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依法理财的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进行。
(二)公共财政的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应依据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按照“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分清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
(三)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预算内外资金、其他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及彩票资金等各项收支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部门预算应按照预算供给政策公开、编制方法合理、编审程序规范、定额体系健全、支出内容细化的要求编制,实现预算资金分配的公开、透明。
(五)科学合理的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应合理划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建立健全预算定额标准体系和预算项目库。基本支出预算按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评审论证和滚动管理,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

第五条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在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审核编制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草案,批复省级部门预算,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省财政厅省直预算编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汇总、批复等预算编制管理工作。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接受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省直各部门、单位统筹布置、审核、汇总、编制、上报本部门、单位预算。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30日内,提交省级部门预算草案和相关资料;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30日内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编制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上”:部门上报预算基础信息和项目清理结果。各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初始数据,更新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并将审核、汇总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省财政厅;清理本预算年度已批复的项目支出,并将清理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一下”:省财政厅下达预算编报限额。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和预算供给政策编制各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结合初步测算的省级财力,核定部门预算编报限额,下达各部门。同时,对部门报来的项目清理结果进行审核,确认部门实行滚动管理的持续项目和延续项目,作为各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基础。
“二上”:部门上报预算建议草案。各部门对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核对并及时反馈意见。编制本部门组织收入预算。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编报限额和滚动转入下年预算的持续项目和延续项目,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格式,编制部门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二下”: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省财政厅对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结合省级财力等因素平衡后,确定部门预算控制数,下达各部门。
“三上”:部门反馈预算安排意见。各部门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省财政厅初步确定的预算草案,认真核实收支项目,补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修改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按时向省财政厅反馈意见。
“三下”: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部门预算。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形成省级部门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草案后,省财政厅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级各部门预算,省直各部门应当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按照法定时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省级部门预算草案。

第三章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部门收入是预算单位从不同来源取得收入的总称,是各部门切实履行其职能的财政保证。具体包括一般预算拨款收入、单位依法组织或委托征收的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部门的各类收入要按照不同来源分别编制预算,汇总后形成部门收入预算。
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收入政策规定,全面考虑影响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变化因素,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据实编制各种收入(不包括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按照收入种类核定到项目。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

第十条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省级部门预算支出采用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人员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厅按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核定到人。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编制的人员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确认。
(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分别按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信息,按照标准定额分类分项核定。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编制的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确认。
(三)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究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论证制度,要遵循绩效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民主、透明的论证和决策机制。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建立部门、单位项目库,省财政厅要建立省财政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开放、滚动式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项目按规定程序论证审核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省财政厅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省直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财力状况,从省财政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安排省级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省直各部门、单位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草案文本的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对部门基本概况、一般预算收支总体情况、政府性基金(含社会保险基金和彩票资金)收支总体情况分别列示。省直各部门、单位要重点说明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情况。
第四章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细化预算编制。对于年初预算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必须在预算执行中及时提出细化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十四条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省直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项目、数额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支出的项目,可在本年度预算内,经法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3〕67号)中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部门预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查监督。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确保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程序、办法、标准公开透明。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完整、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部门预算草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重点监督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完整性。省直各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公开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编制部门预算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将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将依照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