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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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08〕7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要求和程序,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实施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应当包含安全生产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理费用。
  第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本单位监理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条文,督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的各自职责。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五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理的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并明确各项制度的责任人员。
  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各施工准备阶段,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相应工作职责等。
  (二)明确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三)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要求经过专家论证;
  3.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设计及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暑、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查验施工单位拟在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相关证照和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六)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内容与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七)查验工程项目所有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八)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九)审查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及各项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在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应当要求相关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和完善,没有进行纠正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允许实施。
  第七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各施工阶段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审查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二)督促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规定内容组织专家论证,并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控。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钢管及扣件、漏电保护器、安全网等的检测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手续。参加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装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登记手续。
  (四)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台帐建立、检查记录、整改记录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情况。
  (六)核查安全文防护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使用情况,并按规定签署意见。
  (七)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自查记录。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包括其工作日志;检查施工临时用电、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等。
  (八)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要求有关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整改验收意见。
  第八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含安装、运行、拆卸)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关键工序施工全过程的跟班检查:
  (一)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2.5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度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1.5m,但因地质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
  (二)人工挖孔桩;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物料提升设备(包括各类扒杆、卷扬机、井架等)、塔吊、施工电梯、架桥机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检测、顶升、拆卸工程;各类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木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建筑幕墙(含石材)的安装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隧道工程,围堰工程,架桥工程;电梯、物料提升等特种设备安装;网架、索膜及跨度超过5m的结构安装;2.5m(含2.5m)以上边坡的开挖、支护;较为复杂的线路、管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施工安全可能有影响的工程。
  工程项目监理应当参加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槽)、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件设备、结构吊装就位等工程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允许实施。
  第九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及时书面通报建设单位;有关单位拒不在限期内整改或者拒不暂停施工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要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资料应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和归档,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检查、验收等资料及处理结果;
  (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单、暂停施工令及整改回复验收单,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回复、复查验收记录,对建设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书面报告备份材料;
  (三)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每日巡查记录或监理日志。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行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和本规程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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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应当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处理案件。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下列案件实施监督:
(一)涉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正的;
(二)涉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重超期限办案、超期限羁押、越权办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未依法及时纠正的;
(三)涉及反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
(四)涉及反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五)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案件的重要日常工作。人大常委会的内务司法工作机构是实施监督案件的承办机构。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案件的承办机构,对收到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作以下处理:
(一)直接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可以要求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二)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必要时查阅案件卷宗,或者经主任会议同意,调阅案件卷宗;
(三)听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四)邀请有关专家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咨询;
(五)对认为有错误的案件,提出初步意见或者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提请监督的案件作以下处理:
(一)听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监督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二)听取人大常委会承办机构对监督案件情况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三)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对案件的监督意见或者建议,责成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
(四)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审议的监督案件可以作出以下决定:(一)责成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二)发出案件监督书。案件监督书应当载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
监督意见以及要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期限等事项;
(三)依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听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
第九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执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和案件监督书的意见。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交由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限期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配合人大常委会承办机构的工作,对监督的案件提供必要的材料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案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过程中受到严重干扰和阻力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正司法。
第十三条 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不执行;
(二)对案件监督书的意见不执行,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不报告;
(三)作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
(四)阻碍、干扰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承办机构调查。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二)责成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依法免去或者撤销职务;
(四)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对公安、监狱管理机关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予以查处。检察机关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承办实施案件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O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8日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精神,保留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设立总台编委会,为市委、市政府直属正县处级事业单位,行业归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宣传归口市委宣传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领导和管理总台直属单位。

(二)负责指导市本级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协调全台性重大宣传报道活动;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参与制订市本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专用网以及节目传输覆盖的规划与管理;负责广播电视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管理市本级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指导市本级广播电视高新技术的科研和开发。

(五)负责制订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利用广播电视资源;负责产业经营和管理,增强广播电视综合发展能力。

(六)负责市本级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和管理,研究和推

进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改革。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舟山广播电视总台(总台编委会)内设16个职能部室。

(一)办公室(总编室)

协助总台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各部室和下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问题的调研;负责文秘、档案、信访、保密、信息、督办、会务、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管理、协调、规划、检查;负责日常宣传节目的设置、编排、采购、审听审看;负责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监督、各类节目的评奖;负责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负责办公用品、劳保福利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负责基本建设和食堂、车辆、通讯工具日常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及各类综合性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

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劳动关系及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学习进修、培训、出国(出境)工作;负责各部门工作质量、劳动纪律等考核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负责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及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日常党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部

负责财务审批、管理、年度财务预算及各类财务统计;负责成本核算、财务分析、日常财务收支和结算;负责广告创收经营收支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制订财务管理办法和监督下属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总工室

负责重大技改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负责审核工程建设技术方案及竣工验收;负责技术设备、设施、器材预算与招标采购;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质量的管理、广播电视覆盖信号的规划与监测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技术部门业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负责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和管理,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和业务研讨;负责办公自动化、门户网站及网络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理;负责广播电视事业统计等工作。

(五)广播综合部

负责对广播宣传工作的管理、协调、规划、检查、督办;负责落实上级对宣传报道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广播宣传计划;负责日常广播宣传节目的设置、编排、审听,各档栏目的考核和考评、月度好稿评比;负责广播新闻节目的审稿、节目质量的监督;负责通联、广播信息编发、节目资源的管理;负责广播热线类节目的策划、编制。

(六)广播新闻部

负责广播时政新闻、社会新闻、专题类栏目、社教类栏目的策划、采访、制作、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七)广播经济生活部

负责广播经济新闻、社区新闻、社教类栏目的策划、采访、编制、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八)广播文艺教育部

负责广播文娱新闻、文艺类栏目、教育类栏目的策划、采访、编制、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九)广播技术部

负责广播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负责广播(中波发射)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负责各类广播节目的制作及评奖工作,广播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应用;负责广播现场录播、直播等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直播室、制作室、中波发射机房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广播节目信号覆盖的调查收测;负责中波无线场和相关发射设施、设备的保护;负责相关技术报表的编制与上报等工作。

(十)广播广告部

负责广播广告的节目策划、制作和创收经营。

(十一)电视综合部

负责对电视宣传工作的管理、协调、规划、检查、督办;负责落实上级对宣传报道工作的指示精神,制订电视宣传计划;负责日常电视宣传节目的设置、编排、审核,各类引进节目的审看;负责各档栏目的考核、考评、月度好稿评比;负责通联、电视节目采购和带库的管理;负责专题类栏目的策划、摄制、播出等工作。

(十二)电视时政要闻部

负责电视时政新闻及相关栏目的策划、摄制、编排、播出;负责相关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十三)电视社会生活部

负责电视社会新闻及相关栏目的策划、摄制、编排、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十四)电视社教部(国际部)

负责电视社教类栏目、对外宣传节目的策划、摄制、编排、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十五)电视技术部

负责电视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负责电视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负责电视视音频各路信号的接收、分配、调度和设备的升级,广告的制作播出;负责电视技术质量奖的节目创作及评奖工作,电视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的应用;负责电视现场录播、直播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电视节目信号覆盖的调查收测;负责演播室、制作机房、配音室、电视转播车的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相关技术报表的编制和上报等工作。

(十六)电视广告部

负责电视广告节目的策划、制作和创收经营。

三、人员编制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总台编委会)事业编制265名。其中:台长(总编辑)1名,副台长(副总编辑)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42名。

四、其它事项

将原舟山市广播电视局定海分局更名为舟山广播电视总台定海乡镇广播电视总站。